中心论题:宗教类型学
涂尔干的知识论:宗教与概念
摘要:感觉和概念之间、感官欲望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区分均为涂尔干所说的圣俗之分的表现。涂尔干通过对原始的分类图式的描述证明,最初的逻辑范畴就是社会范畴,而且他在经验论—先验论的基本对立中,对范畴的本质进行了社会学重构。在他看来,由于逻辑思维是由概念组成的,所以,知识论问题也就更具体地转化成概念问题。概念思维与人性构造本身相伴而生,由此,非个人思想以集体思想的形式向人性显露了出来。
关键词:宗教 原始分类 范畴 概念 人性
众所周知,《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可谓是涂尔干最重要,也是最具理论雄心的一部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对宗教现象的真实特征给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描述:“它们经常将已知的和可知的整个宇宙一分为二,分为无所不包、相互排斥的两大类别”(涂尔干,2011: 50)。亦即,宗教的宇宙论体系由两个相互排斥的类别构成。在对这个初步的宗教定义做出了必要的解释之后,他又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东西能够使人们把这个世界看成是两个迥然有别、水火不容的世界,在感性经验中,似乎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使人们产生如此激烈的二元观念的东西”(涂尔干,2011: 52)。实际上,二元观念或二分法贯穿了涂尔干的整个社会理论,圣俗之分即为其中最核心的一种分类。对涂尔干来说,感觉和概念之间的区分、感官欲望(身体)与道德生活(灵魂)之间的区分只不过是圣俗之分的特例而已,究其根本,这两种区分有着同样的起源与本质,而且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超越感性经验的客观性自何而来?长久以来,后一种区分似乎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而前一种区分则相对不那么受重视,与此相应的是,人们也更倾向于将涂尔干的“社会”理解为一种道德存在,而不那么关注其中的逻辑存在的蕴含。本文拟就涂尔干对前一种区分——感觉和概念之间的区分——的论述展开探讨,分析这一知识论问题的社会学建构与他的宗教社会学之间的理论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导言”中即已指出,他的研究主题是宗教社会学与知识理论,一方面要分析、研究已知的最简单的宗教,以确定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则要确定思想和范畴之基本观念的起源。也就是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意旨不仅在于建构一种宗教社会学,也在于建构一种社会学的知识论。从这个整体的角度出发,我们才可以理解,涂尔干为什么在这部著作的“导言”与“结论”部分都不厌其烦地提及经验论与先验论之间的争论,为什么在行文中不断地论及分类图式、因果律、理想化能力:因为“知识是如何可能的?”这样的康德式问题原本确实属于哲学问题,而涂尔干却试图对其进行一种颇有新意的社会学建构,甚至试图以这种社会学的解答取代哲学解答。
一 原始分类与科学的同源性
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提出,圣俗之间的异质性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它是绝对的。在人类思想的所有历史上,从未有事物的两种范畴如此截然分明。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毫无关联,相反,涂尔干对禁忌体系与苦行仪式的讨论已经指明了,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对抗关系。但是,在《原始分类》中,涂尔干和莫斯也注意到,在人类社会中,总是存在着这样的信念:即使是异质性最强的事物之间也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涂尔干必然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转化的可能性是否与这种异质性相矛盾呢?
绝对的异质性本身就是一种分类观念,因为按照涂尔干的看法,当分类简化到只有两个类别时,这两个类别就必然会被想象为彼此对立的,例如,如果白色风头鹦鹉属于一个胞族,那么,黑色的就属于另一个胞族(涂尔干,2011: 199)。但是,转化的可能性从根本上亦涉及分类体系的起源与本质。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第一,涂尔干对图腾的宇宙论体系与分类观念的理解;第二,涂尔干对类别混淆的解释。
关于第一点,涂尔干认为,宗教作为观念体系总是倾向于向人们提供一种世界的完整表现,即宇宙论体系。一个部落可能有几个胞族,每个胞族又分为若干个氏族,在一个部落中实行的各种图腾崇拜并不是并行发展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整个宇宙就在图腾之间进行了完整的划分。“每种神话基本上都是一种分类,只不过它所依据的原则来自宗教信仰,而不是科学观念。高度组织起来的众神分摊了全部自然,就像在其他地方宇宙都分配给了各个氏族一样”(涂尔干、莫斯,2005:80)。例如,甘比尔山部落中有十个氏族,整个世界就被划分为十个类别,每一个都以一种专门的图腾为基础,而被划分到氏族的事物则被认为是图腾的各种变异形式。因此,氏族的图腾“只是一个单一整体的部分,是一个单一宗教的要素”(涂尔干,2011: 208)。
关于第二点,涂尔干认为,原始分类之所以会在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界域之间产生混淆,是因为这种宗教的基本要点是“氏族中的人和图腾标记所再现的事物被认为具有相同的本质”(涂尔干,2011:320)。涂尔干认为,在图腾制度中,图腾标记、由这种标记再现其外观的动物或植物以及氏族成员均具有神圣性。所有被安排在同一个氏族中的事物,无论是人、动物、植物,还是非生物,都只是不同形式的图腾存在而已。如果一个氏族的图腾是乌鸦,则所有被划归到这一图腾中的事物(雨、雷电、雹和冬天等)也就被视为不同形式的乌鸦。氏族成员对图腾生物的态度与信徒对神的态度完全不同,因为前者亦属神圣世界。涂尔干注意到,最初的时候,各个界域之间都是相互混淆的。例如,岩石有性别、有生育能力,人类则被想成动物或植物。正是宗教信仰把感觉所体会到的世界替换成了另一个不同的世界,搭建起了不同界域之间的桥梁,不同的事物被赋予唯一的本质(社会)。正是通过这种唯一的本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同的界域之间才建立起了亲缘关系。
按照涂尔干的看法,产生这种混淆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宗教力明显具有传染性,而宗教力就是实体化了的集体力,即道德力。它被人们看作是所有功效的源泉,从逻辑的角度而言,这些混同与掺和却能够将人们凭感觉分割开来的各种事物完全联系在一起,从而为未来的科学解释开辟道路(涂尔干,2011: 441)。
因此,涂尔干对原始分类的阐释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层面上的“多”与“一”的统一。首先,多个氏族与一个部落具有统一性。每个氏族的特定崇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但同时,这些崇拜又是彼此契合的,不同类别的事物依据一个统一的计划进行整体的安排,因为他们借以融合的社会群体是统一的,即部落,所以,最初的逻辑体系的同一性无非是社会统一性的翻版而已。其次,被划归到同一个氏族中的多样事物被视为同一图腾的不同形式,因此,氏族成员与图腾生物之间的关系位于同一层次。这两个层面的统一表明,逻辑的理解是社会的一种功能,正是通过这种逻辑,人们对世界的最初解释才成为可能。“宗教对思想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它们建构了事物之间这种可能存在的亲缘关系的最初表现”(涂尔干,2011: 321)。而一旦心灵将感觉分裂的东西联系起来,科学和哲学也就成为可能了。
“纵然原始分类在某些方面与科学分类具有很大差别,前者也已经具备了后者的所有本质和特征”(涂尔干、莫斯,2005: 86)。原因有二:其一,原始分类将事物安排在相互之间具有确定联系且共同组成了一个单一整体的群体中,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有了详细的说明;其二,原始分类体系与科学一样,具有纯粹的思辨目的。它们的目标不是辅助行动,而是联系观念,统一知识,因此,它们将成为科学的分类,将建构最初的自然哲学。在涂尔干看来,弗雷泽将逻辑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基础,恰恰是颠倒了事实。相反,“最初的逻辑范畴就是社会范畴,最初的事物分类就是人的分类,事物正是在这些分类中被整合起来的。因为人们被分为各个群体,同时也用这些群体的形式来思考自身,他们在观念中也要对其他事物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这样,最初这两种分类模式就毫无差别地融合起来了”(涂尔干、莫斯,2005: 87-88)。
在涂尔干看来,“宗教总是用理智的语言来转述现实,它在本质上与科学所采用的方式并无不同之处;两者都力图将事物联系起来,建立它们的内部关系,将它们分类,使它们系统化”(涂尔干,2011:592)。就解释世界这个角度而言,科学思想只是宗教思想更完善的形式,在历史进程中,当科学脱离了宗教之后,就在认识与思维方面替代了宗教。
二 范畴
整体来看,《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结构非常清晰:“导言”处理的是“研究主题”;第一卷是先导问题;第二卷讨论的是信仰,即观念或智识概念;第三卷讨论的是仪式,即行为;最后是“结论”。在“导言”与“结论”,尤其是在“结论”部分,我们不难发现,涂尔干对范畴问题,也就是对知识论问题的社会学重构占了更大的分量,其目的在于表明:社会绝非无逻辑或反逻辑的存在,相反,逻辑思维本身即来源于社会。原始分类与科学的同源性实质上也说明了,“思想的基本范畴,因而也包括科学的基本范畴都起源于宗教”(涂尔干,2011:579)。
分类与范畴直接相关,最确定的证据即在于,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第三卷第三章“图腾信仰(续)”中的“图腾的宇宙论体系与类的观念”一节中明确地指出,他在《原始分类》中已经讨论了这样的分类,而在这样的分类体系中体现出来的逻辑体系的统一性则表明,认识的基本观念和思维的基本范畴乃是社会因素的产物。确切而言,类别范畴乃是最重要的范畴(涂尔干,2011: 606)。
可以肯定的是,涂尔干对自己对于分类—范畴问题的社会学重释的开创性是颇为自信的。在他和莫斯合著的《原始分类》中,他们开宗明义地说,定义、演绎和归纳的科学思维方式“乃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制度,惟有社会学才能追溯和说明它的起源”(涂尔干、莫斯,2005:2)。之后,他们又说,分类问题“是我们首先提出来的,以往还从来没有人像我们这样阐述过这一问题”(涂尔干、莫斯,2005: 8)。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他再次申明,直至他的那个时代,只有哲学家们讨论过范畴问题(涂尔干,2011: 10)。涂尔干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他本人的知识论在社会学乃至在人类认识上的意义,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理论关怀在其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涂尔干将哲学上对知识论问题的探索区分为两种立场,即先验论与经验论。他的讨论基本上也是围绕着这两种学说展开的。总体而言,涂尔干似乎更倾向于先验论的立场。他明确指出,“先验论的基本命题是:知识是由两类要素构成的,它们不仅不能相互还原,而且分别处在相互重叠的不同层次。我们的架设将不做任何修正,坚决贯彻这一原则”(涂尔干,2011: 16)。涂尔干的圣俗之分几乎就是先验论这一命题在社会学上的表达。先验论确信理性能够把这个世界的逻辑面向准确地表达出来,也正因为如此,它需要赋予心灵以“某种超越经验的力量,以及对直接经受的体验有所添加的力量”(涂尔干,2011: 16)。但是,涂尔干认为,问题在于,对于这种力量,先验论未能做出符合实证精神的解释与证明。他认为经验论由于将范畴看作由个体经验构成的,剥夺了范畴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属性,最终导致了反理性主义。
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三卷第三章“积极膜拜(续)”中以因果观念为例,非常简明地说明了关于因果观念和一般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如何在调和先验论与经验论的同时而又实现超越的。他认为,因果关系概念蕴含的首要因素就是效力、生成力与作用力的观念,而这种力的观念必定会表现出双重性:首先,它只能来自我们的内在经验,也就是产生于我们的精神生活;其次,它必须是非人格的。能够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力只能源于共同生活,即集体力。在他看来,“这种理论同先验论一样,维护了因果关系先入为主的、必然性的特点;同时,它也没有局限于确定这种特征,而是对其进行了说明;它也没有像经验主义者那样,常常以解释为借口,却使问题本身不见了踪影”(涂尔干,2011: 507)。通过将因果观念与集体力联系起来,涂尔干进一步确认了自己的观点:感觉是个体的、主观的,范畴则是框架,它绝不是个体经验的简单总结,而是知识得以阐发的具有稳定性的形式,它的构成要素所表达的关系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被了解。
社会将自身转变成某种思想方式,转变成所有共同行动都必不可少的条件,即范畴,后者强加给我们的必然性并不是简单的习惯性结果,也不是物理学或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必然性,而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必然性,它对智识生活的影响就像道德强制对意志产生的作用一样(涂尔干,2011: 20)。范畴不仅来自社会,而且它表达的事物也具有社会性质,其内容包括了社会存在的各个方面。由此,涂尔干认为,一方面,他的知识论既保留了先验论赋予理性的权力,又不像先验论那样假设经验之前的东西;另一方面,他的知识论既保留了经验论对实证精神的追求,力求在可见的经验世界里来说明理性的权力,同时也拒绝了经验论在范畴问题上的简单性。
三 概念与人性的双重构造
针对社会理论中的行动者与结构的二元争论,布尔迪厄曾言简意赅地指出:“被称为 ‘结构主义’的观点赋予 ‘主导性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一种永动力,从而将所有行动者置于进行结构再生产或者进行结构转化的游戏之外;而被称为 ‘个人主义’的观点则重新引入行动者,但是这些行动者已经被简化成了计算机中可以相互置换的没有历史的纯意愿。在上述两种情境中,被忽略的是在惯习与从历史中继承得来的客观结构的关系中形成的实践活动的真实逻辑,教师的日常分类行为就是这一逻辑的实施范本”(布尔迪厄,2005: 93)。如果仅仅从这个角度来解读涂尔干的知识论建构,我们很可能只会简单地得出结论说,涂尔干注意到了社会结构对人的心智结构的形塑作用,或者,我们也可能从这个角度看到涂尔干的“人性宗教”的说法如何避免了社会—个人之间的非此即彼的决定论立场。但是,这些并不能道尽涂尔干的知识论的主旨与意义。
如前所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有两个研究主题,即宗教社会学与知识论,二者显然都与社会密切相关。但若说它们与社会密切相关,只是一种最稳妥、最安全,却也相对比较粗疏的理解,基本上未能进入涂尔干知识论的深层。确切而言,他的宗教社会学与知识论共同探讨了一个问题,即人性,也就是人的宗教本性。
关于宗教社会学与人性之间的关联,涂尔干有十分清晰的表述。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他开篇即指出,之所以以原始宗教作为研究的主题,“是因为它似乎比别的宗教更适合我们理解人的宗教本性,也就是说,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的本质的、永恒的方面”(涂尔干,2011: 1)。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意思:第一,人的本性是宗教的,这种宗教本性就是人性本质的、永恒的方面;第二,宗教社会学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展示人的宗教本性。他甚至直接表示,“宗教科学的主要目的就是去发现人类的宗教本性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涂尔干,2011: 134)。
那么,知识论与人性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涂尔干指出,社会的存在不仅仅需要最低限度的道德一致性,也需要最低限度的逻辑一致性,知识的形式或思维的形式最终就来源于社会。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使社会生活成为逻辑生活的主要源泉?对此,他是这么回答的:既然逻辑思维是由概念组成的,则整个问题即可简化为社会在概念的形成过程中如何起作用。因此,知识论问题也就更具体地转化成了概念问题。在他看来,概念不同于感觉,它有两个独特的属性:第一,它是相对不变的;第二,它是普遍的、非个人的表现。这就是“概念即集体表现”的含义所在。而用概念思考就意味着把可变性与永久性、个体与社会联系起来。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已经强调:“如果说概念表达了社会用以表达事物的方式,也就等于说概念思维是与人性相伴而生的。我们不认为概念思维是后来文化的产物。一个不用概念进行思想的人,不能算作人,因为他不是社会存在”(涂尔干,2011: 603-604)。由此,概念与人性构造本身联系了起来,非个人思想以集体思想的形式向人性显露了出来。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问世之后,涂尔干又发表了《人性的双重性及其条件》一文回应他所面临的一系列质疑。可以说,这篇论文最扼要,也最全面地概括了他的知识论,也正是在这篇论文中,他再次明确地将概念与道德并举,将二者视为人的双重构造的表现。正如康德将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看作同一能力的两个不同侧面,涂尔干也将科学(涉及感觉和概念之间的区分)和道德(涉及感官欲望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区分)这两种人类活动方式看作同出一脉。他认为,二者都意味着个体有能力超越自身特有的观点,过一种非个人的生活。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来理解,我们就会发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所彰显的那两个研究主题实质上就是对人性的研究,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将涂尔干的宗教社会学称为一种人性社会学。
人的本性中最特殊的就是人性构造上的双重性,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个人性与非个人性之间的对立,前者从自身的视角出发去表现与自身相关的一切,后者则能够表达超出自身以外的一切(涂尔干,2006:178-180)。感觉与利己主义倾向均来自人的个体构造,而理性活动则均依赖社会因素。尤其让人吃惊的是,按照涂尔干本人的说法,他在《社会分工论》中证明了“道德规范是社会精心构造的规范”,而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则“试图证明:概念,这种所有逻辑思维的素材,本来都是集体表现。它们所具有的非个人的特点,恰恰证明了它们来自匿名和非个人的行动。我们甚至发现,我们用来推断我们称为范畴的基本概念和崇高概念的基础,是根据社会现象的模式塑造而成的”(涂尔干,2006: 188)。
涂尔干的人性双重论乃是解决现代哲学史上的笛卡尔的心物二元之两难处境的社会学尝试(渠敬东,2006: 162)。他赞同先验论赋予理性的权力,对他来说,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智识概念上,理性所具有的高出现实或加到现实之上的东西就是一种理想化的能力。根据涂尔干的看法,在道德上,绝对的自我中心主义就像绝对的利他主义一样是现实中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的理想界限;在知识论上,亦存在同样的问题。在人们利用概念进行思考的时候,概念与感觉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对抗与排斥的关系。感觉并不会自发地进入概念框架,反而会抵制后者。为了使其符合概念框架,则须强制它服从某种运转机制。但同时,我们也不可能彻底克服感觉的对抗作用。概念不可能完全将感觉转变成可理解的术语。因此,一种能够完全表达所有实在的科学也只能是可以不断接近却无法实现的理想 这也就意味着 我们自身存在着永恒的分裂 因为我们不可能同时满足自身的两种存在,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知识论上。
如果将理性视为理想化的能力,那么,毋庸置疑,概念和价值亦可在与感觉的对立中被称为理想:“如果所有判断都包含着理想,我们就会有各种类型的理想。其中,有些理想的功能是表达它们所依附的实在,可以确切地称为概念。另一些理想的功能则相反,即转变与它们相关的实在,这些就是价值的理想。在第一种情况中,理想是事物的象征,从而使事物成为理解的对象。在第二种情况中,事物本身象征着理想,并作为中介发挥作用,理想通过这种中介可以成为可理解的事物”(涂尔干,2002: 104)。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结论”部分提出,理想恰好符合对神圣的定义,它是社会生活的自然产物;理想化的能力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能力,人就不成其为人(涂尔干,2011: 584)。既然概念与道德都是理想,则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自然也就以理想为研究对象了。在此意义上,“社会学是从理想领域出发的:这是社会学的起点,而不是逐渐达到的研究终点”(涂尔干,2002: 104)。
结语
至此,我们就可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问题了,即:超越感性经验的客观性自何而来?这种客观性在知识论上的体现即为范畴—概念的普遍性与非个人性,它实质上就是来自人的宗教本性,即人性的双重构造中的社会存在。因此,当涂尔干将社会制度作为超越感性经验的客观化的集体观念与情感,进而将宗教视为几乎所有重大的人类制度的来源时,这不仅是简单地将宗教的本质归结于社会,而是深入到人性问题:由于人的宗教本性乃是社会存在——这种存在是既存在个体之中又超越于个体的实在,所以,这也是对从霍布斯到边沁的以利己主义的人性论来构建社会秩序这样一条思路的驳斥。
但是,正如本文已经证明的那样,涂尔干对霍布斯以来的人性问题的批判并不只是在道德层面上进行,知识论层面也在进行。涂尔干通过原始的分类图式与因果观念等一系列表现形式证明了,范畴与科学具有同质性,它是一种集体表现,构成了人的精神生活的永恒模式。作为一种人类制度,范畴本身就是概念,而且人类的智识只有通过具有普遍性与非个人性的概念才可以得到沟通。知识论与宗教社会学都以人的宗教本性为研究对象,都指向了超越感性经验的判断,前者所涉及的智识概念是社会的逻辑存在。这也意味着,涂尔干所谓的人的宗教本性,实质上就是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即集体意识,它对应的就是圣俗之分当中的“圣”这一维度。
参考文献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译林出版社,2003。
〔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国家精英》,杨亚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
〔法〕米歇尔·福柯:《古典时代疯狂史》,林志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
〔美〕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08。
渠敬东:《现代社会中的人性与教育:以涂尔干社会理论为视角》,上海三联书店,2006。
〔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法〕爱弥尔·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商务印书馆,2011。
〔法〕爱弥尔·涂尔干、马塞尔·莫斯:《原始分类》,汲喆译,渠东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法〕让-皮埃尔·韦尔南:《神话与政治之间》,余中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