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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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简要述评

以商业保险手段缓解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派生的安全问题在诸多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种传统,这类保险主要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两种基本形式。但是,由于产品质量保证仅仅是国外复杂的保证保险制度体系中一个极为细小的分支,再加上产品质量缺陷所引致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更易引起社会关注,因而国外学者普遍基于责任保险的视角探讨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险保障问题,保证保险机制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尚未引起学者们广泛的研究兴趣。近年来,国外学者对于保证保险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各类合同保证(尤其是工程合同保证)和忠诚保证等主流业务领域,而且普遍侧重于经营实务而非理论基础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如Jeffrey S. Russell(2009)与Richard C. Lewis(2000)等全面揭示了合同保证保险(西方保证保险的典型形式)的基本实践问题;Luther Eugene Mackall(2010)分析了保证保险的承保原则;William Schwartzkopf(2005)、Richard E. Tasker等(1997)和Robert F. Cushman等(1990)总结了合同保证和忠诚保证保险业务经营中复杂的理赔程序和方法;Sidney Arthur Taylor Rowlatt(2010)等则深入分析了有关保证保险经营的法制问题。对产品质量保证这一特殊的保险业务,笔者多方考察,尚未发现专门的、系统的研究文献。尽管如此,国外现有文献成果蕴涵了西方保证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凝练了上百年的实践经验,对我们揭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运行机理及其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在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而深刻反思并有效重构中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国内来看,早在1987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尝试推出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也明确提出要构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在内的产品质量社会化监督机制,但国内研究者也大多习惯于从责任保险的视角去探讨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险保障问题,对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研究和探索工作还仅仅停留在具体含义(许谨良,2007;郝演苏,2004)、功能作用(何绍慰,2010)等基础层面上。总体上看,现有文献对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论基础、作用机理、运行机制和特殊经营规则等较深层面问题,都还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研究和探索。理论界和实务界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混淆不清的现象。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所谓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实则并不符合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和本质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国内外都较为普遍的存在着过分强调产品责任保险而忽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不良倾向。我们认为,由于责任功能上的互补性质,实现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有机协同发展,将更加有助于全面保护产品消费或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我们甚至还认为,由于保证保险机制独特的作用机理和特有的经济与社会功能,全面推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更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产品质量安全危机。因此,本研究拟矫正国内外普遍存在的重产品责任保险而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倾向,强化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机制的应用研究,强调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机制的协同发展。现有研究的不足和业务实践上的偏差,正好为本研究提供了广阔的思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