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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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县官对嫁卖生妻的态度

在南部县,衙门将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斥为“县中恶俗”,但嫁卖生妻行为未列其中。对招赘婚,衙门至少在同治十三年就把它定为县中恶习,并发布告示严加禁止。档案记载,“赘户恶习,早经出示禁革”,见《南部档案》,档案号:6-413-683,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南部县衙针对同姓相婚、转房婚出示《为剀切晓谕严禁恶习,以重伦常而端风化事》:


查律载,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又律载,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妻,各以奸论。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等语。定例何等森严,岂容故违误犯。近来愚民不谙例禁,纷纷籍口同姓不宗,公然同姓为婚,已属不合。甚有谬妄之徒,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名曰“转房”,公然行之,恬不知耻,不知其已蹈重罪。合亟申明律例,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县属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男女婚姻,务须各遵礼法,勿得同姓为婚,尊卑为婚,至于转房恶习,尤当严禁。倘敢不遵,仍蹈前辙,许该亲族保甲人等指名具禀,以凭唤讯严究。一经查讯明确,本县惟有按律定拟,从严惩办,决不稍从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南部档案》,档案号:8-832-730,光绪九年四月廿六日。


光绪十三年,四川提刑按察使也札文饬省内各属,称“不意民间竟有兄故则收嫂为妻,弟亡以弟妇为室者,名曰 ‘转房’。其父母、族长既懵然为之主婚,戚党乡邻亦贸然予之媒说,甚有父母俱故,族长不知,媒说无人而自行转易,以渎伦伤化之行视为名正言顺之事。相习成风,不以为耻”。《巴县档案》,档案号:6-6-223-8388,光绪十三年十月。光绪十八年,南部县联姓知县在一件状纸里就招赘一案批道:“赘户原属县中恶习”。《南部档案》,档案号:11-477-7867,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十日。直到宣统元年(1909),这种认识也不曾改变,侯昌镇任知县时在一则告示《南部县正堂侯为遵札示谕诸色人种男女结婚购用官制婚书事》里还道:


又有一种灭伦纪的人,兄亡收嫂,弟亡收婶,名曰转房,最是灭伦纪的事,都应办死罪的。又有一种,将女抱儿的事,男子贪图家产,贪图女色,甘心改名换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抛弃了,祭祀也断绝了,都是县中恶俗。《南部档案》,档案号:20-1007-2658,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日。


为什么县官未将嫁卖生妻行为列为县中恶俗呢?首先,可能是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实质性地解决了因贫无法娶妻、因妻子无生育能力无法“继后世”的社会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官方之所以将转房婚、招赘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激化了宗族矛盾。沈家本就曾言:“古人最重宗法,嗣异姓则宗法紊,是以必严其辨。”(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变通异姓为嗣说》卷3,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2006,第2118页。而档案也多有他们为“乱宗”之事打官司的记载。以招赘婚为例,光绪元年,东路积下乡董廷扬因乏嗣,于腊月承抱女婿曾志道,更名董元清成配。但此举引起族侄董元明不满,以“乱宗霸配、叩正风化”提起诉讼,称“有乱伦常,大干例禁,异子乱宗”。经衙门审讯,“廷扬无子,应在家族择爱胞子承嗣,不应抱婿作子,异乱宗族”。鉴于曾志道与董氏已完配过门,立继承嗣,饬令董廷扬将房屋田产与董元明、董元清两股均分。饬董元明日后再不得向董廷扬称说家产,抱婿承嗣。《南部档案》,档案号:7-223-90,光绪二年四月十八日至同年五月廿八日。光绪二十年,据西路金兴乡李成先称,四支亲房中李万海病故,遗妻任氏,留有子女。本意孀守,但本族李万长、李万岱、李万富等人乘死欺孤,谋产逐嫁,未成。后李万长主谋,不通本族知晓,暗招李万岱女婿陈文芳与任氏赘户,于八月十一夜过门霸配。在李成先等人认为,“文芳谊属侄婿,霸配叔岳之妻,背理颠伦,玷节欺族,且异姓入赘,紊乱宗支,情均难吞”,于是将李万长等告上衙门。衙门也认为这是大伤风化之事。《南部档案》,档案号:12-296-8797,光绪二十年八月十八日。而嫁卖生妻行为基本不会触及这一点。

至于闹上衙门的事涉嫁卖生妻案件,如前所析,相当大的一部分并不是直接针对嫁卖行为本身的,而是另有他因。就县官的裁决而言,大致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严惩借嫁图索等恶劣行为

传统社会,官府对民间纠纷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而借嫁图索者,使嫁卖事实浮出水面,不仅给官府增加了负担,而且无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执政者所深恶痛绝。“事后诈索,此等恶习可恶已极!”即是他们对此事的反应。《南部档案》,档案号:6-350-1451,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从衙门处理的结果来看,这类人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责惩,通常以“掌责”方式执行。对于自知图索妄控理亏,出有永不借嫁寻索文约的,衙门也能“姑从宽免”,《南部档案》,档案号:6-311-908,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不过,笔者看到的此类档案也仅有一例。

若因丈夫品行不端而进行的嫁卖行为,丈夫会受到惩罚。如前述金兴乡的文天伦不务正业,每日嫖赌,将妻嫁卖得钱。闹上衙门后,县官认为文天伦不应买休卖休,予以“责惩”。《南部档案》,档案号: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对于私逃的妇女,也会给予惩罚。如“刘氏不应背夫私逃,掌责”。《南部档案》,档案号:9-248-225,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

2.成全“传宗接代”行为

如前所述,有一些嫁卖行为,最终目的是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衙门在裁决此类案件时通常也能采取宽容的态度。临江乡杜应紫三辈单传,买袁宗清妻谢氏。此事被呈控衙门后,“谢氏仍令杜应紫领回团聚”。《南部档案》,档案号:5-204-591,咸丰九年七月十六日。同理,对于妻子没有生育而被嫁卖的,衙门也通常不会将妻子判归前夫。积下乡吴仕贵因妻没有生育,遂将其卖与孙大斌为室,衙门判决“刘氏仍归孙大斌领回团聚”。《南部档案》,档案号:6-311-908,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

对于因贫无法正常娶妻而买妻的,衙门通常也会成全买妻人。积下乡王老六(36岁),因家贫未娶妻室,买妻蔡氏,衙门的处理是“蔡氏仍令王老六领回团聚”。《南部档案》,档案号:5-188-370,咸丰七年闰五月。

3.对于贫穷不能度日或夫妻恩义已绝的,衙门一般不会将嫁卖之妻判归前夫

宣化乡蒲国禄平日到处浪荡,不顾其妻杨氏衣食,串通婶母赵氏将其改嫁与李昌福为妻。而李昌福“家道赤贫,未娶妻室”。衙门的裁决是“杨氏令李昌福领回团聚”。《南部档案》,档案号:4-274-1338,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崇教乡李昭银与刘福元女儿刘氏为婚,婚后夫妇不睦。后托媒将刘氏嫁卖郑清润为妻。控上衙门后,经县官审讯,“刘氏饬令刘福元领回择户另嫁。父子所得财礼钱十八千并饬原差押令父子如数缴出充公”。《南部档案》,档案号:6-291-643,同治元年七月十四日。对于夫妻因贫不能度日所产生的嫁卖行为,又特别是所卖之妻又在后夫家生有子女的,衙门更是不可能将妻判归前夫。安仁乡杨大志幼配陈氏为婚,因家道赤贫,将妻子嫁卖王正坤为妻。陈氏再婚后,生一子。后因杨大志图索闹上衙门。衙门审讯,“杨大志同王正坤不应买休卖休,均各掌责,例应将财礼充公。姑念贫民,免充。其陈氏已在王正坤家下产生一子,免离,仍令王正坤领回团聚”。《南部档案》,档案号:4-294-41,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4.对于不通知家人或族人的嫁卖行为,衙门一般不予支持

临江乡陈玉建(34岁)幼配杨氏为妻,已有十二载,育有一子一女。因陈玉建家贫,残疾矮小,“朴懦无能”,妻子杨氏“不能固守”,咸丰元年七月十四日,陈玉建自书手印婚约,由陈玉俸、郑国俸为媒,将妻嫁卖郑应川(25岁)为妻,获钱8000文。但此事未通知陈玉建父亲,告上衙门后,衙门裁判:“陈玉建不应书立婚约,例应责惩,姑念乡愚,从宽免责。断令陈玉建将所得8000文缴出充公。郑国俸不应作媒,郑应川不应娶有夫之妇,均各掌责。杨氏由陈玉建领回管束。”《南部档案》,档案号:5-154-1453,咸丰元年八月廿八日。嘉庆年间,同为临江乡的杜大和卖妻梅氏,因未通知梅氏娘家,经审讯后,杜大和被掌责,梅氏娘家出钱2500文,将梅氏领回另嫁。《南部档案》,档案号:3-85-1215,嘉庆二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5.对妇女因违背伦理纲常,如犯“七出”而被嫁卖的,嫁卖行为通常会得到衙门的支持

如金兴乡蒲洪福娶妻何氏,婚后何氏不听翁姑教育,后被嫁卖。县官在何氏父亲的存状中批道:“此案买休卖休,业经本县究结,尔女何氏律应归宗,所以给尔领回,听尔择户改嫁,旁人不得干预。”《南部档案》,档案号:4-259-8,道光四年闰七月初七日。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嫁卖生妻行为,就当事人而言,“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对于妇女的归属处理是“离异归宗”,对于嫁卖时所产生财礼的处理是“入官”。若是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买休人与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笔者尚没有看到县官对某一具体案件完全按法律规定如数执行的记载。就上述案例而言,县官也并未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做出弹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