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的社会基础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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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创新:介于本能与制度之间的活动

无论按照什么标准来选择,当下中国最流行的词汇中一定有“创新”。自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第一次从经济学角度系统论述创新概念以来,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创新活动。但是综观世界各国对创新的定位,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把创新活动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那么,创新到底是谁的行为?换言之,谁才是真正的创新主体?它的动力来自哪里?

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与个人。基于这种理解,我们的创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的越俎代庖,充当了名义上的创新主体,导致政策受众与政策脱节,出现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倡导创新多年后,仍然整体创新乏力的原因。如果把这个问题再向纵深延伸,就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创新,到底是一种本能行为,还是一种制度行为?通过考察,我们会发现,创新是人类最初的一种本能行为,人类通过创新去解决生活中所遭遇的诸多问题与满足种种好奇,这种状况在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普遍存在,这种源于本能的创新活动的最主要特点是自发、零碎与不可控制,缺点是规模较小,创新动力不足,难以持久。市场经济的黄金原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社会进入市场时期,源于本能的创新活动已经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此时创新行为开始由本能层面向制度层面过渡。通过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为创新的发展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支持,使创新成为一种制度保障下的持续行为,如专利制度的出现等。当各类企业纷纷涌现的时候,遵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意使创新活动成为一个企业存活的生命线。此时,政府的作用是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规则,为创新提供制度保证,而不是代替企业与个人从事创新,这一点至关重要。反观当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上都遵循了这个原则:完善创新活动得以生存的公平的市场经济规则,捍卫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转。李侠:《与其高呼创新,不如打破制度垄断》,《科技日报》2010年3月26日。

我们国家对于创新的重视有目共睹,但我国创新的现状却一边是国家大力倡导创新,另一边则是整个社会创新乏力。何以会出现这种荒诞的局面呢?难道中国人连本能都丧失了吗?显然不是,中国人作为个体的存在,从来不乏创新,只是这种创新已经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了。而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在中国的畸形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的动机严重不足。当下的创新活动是一种投入与风险都比较大的行为,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无法为高投入的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就导致创新对于企业来说成了一件极不经济的行为。与其冒险创新,还不如寻租,在这种背景下,还有哪个企业愿意创新呢?国内市场不正常的高度垄断的盛行,导致这些垄断企业凭借自身的特殊地位,就可以过得很好,哪里还有创新的动力?

创新是一种介于本能与制度间的行为,任何极端的选择都无助于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基于这种理解,国家在创新中的作用则不应是代替企业执行创新,而是要为企业的创新提供制度性保护,打破严重阻碍创新的垄断行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规则。一边保护着垄断,另一边又高叫着创新的举动是荒谬的。正确的做法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如果说,制度的主要职责是为创新提供一种支持性环境的话,它的另一项作用就是主动减少对于创新活动的“帮倒忙”现象。为了从整体上测评中国的创新能力,我们不妨看看在其他国家的创新研究中对于中国创新能力的评价,由此总结出我们的措施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