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肢体冲突与民主转型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分析框架与研究对象

(一)分析框架

本书探讨从权威主义向民主主义转型特定历史时期内,韩国国会政治中出现的肢体冲突现象及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问题。研究将从韩国国会议员肢体冲突的逻辑内涵、发生诱因、基本特征、政治结果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对肢体冲突现象的概念、表现、类型、特征等,做出归纳和整理,并试图用新的理论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重新解读。在比较政治的研究框架下,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对比研究,总结和揭示冲突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国会议员间发生的肢体冲突是特定政治制度与政治安排的产物,而非道德或个人因素的产物这一主张。本书认为:包括肢体冲突在内的一些政治冲突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提供建设性的价值和启示。同时,本研究借用冲突理论、少数权利保护理论、议事妨害理论、协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合作的进化论等相关理论,对冲突现象进行解释与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肢体冲突问题的一些具体设想(见图1-1)。

图1-1 研究框架

具体来说,作为本书的研究起点,韩国的民主化转型、巩固与发展在客观上为各种政治冲突,特别是肢体冲突的发生、发展提供了环境、土壤和空间。民主化对肢体冲突的发生、发展影响深远,因此本研究以民主化的具体展开过程、发展特征等方面的研究为基础,观察韩国政治民主化对议会政治、政党政治的发展以及政治文化所带来的影响;从国会议事规则、运行惯例等角度探索肢体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探索立法僵持现象产生的原因,认识肢体冲突的政治策略功能,以及肢体冲突现象与社会尤其是议会内社会资本的关系。

(二)研究对象与分析单位

1.研究对象:肢体冲突

对国会内肢体冲突现象进行定义,首先要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和条件进行区分,否则会因定义过宽而难以把握现象本身及其发生规律。我们注意到,冲突可分为硬冲突和软冲突。硬冲突主要指在国会全院大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内,在两人或两群以上的国会议员之间发生的以身体为武器进行的接触或非接触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的攻击、对抗行为。肢体冲突通常伴以不友好的言语攻击。此外,一些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的攻击行为,如抢麦克风、向对方扔东西、聚众占领讲坛、抢占主席台,以及伴以粗鲁语言攻击的肢体攻击姿态或意图等,也包括在硬冲突范围之内。对一些焦点议题,诸如与政党意识形态、理念,或者与民众日常生活、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民生、福利、劳工、教育、环保、基本人权等议题,因各政党在意识形态、政策立场、立法目标、利益诉求、价值观以及对立法审议中法案的排序等方面存在分歧、矛盾,处于劣势的少数党在自身政策主张得不到强势政党尊重、回应的情况下,则会通过肢体冲突这一极端的硬冲突方式予以回应,以维护自身的政治立场和政策选择。

软冲突是不以直接或间接肢体接触为主要冲突实施方式的,以语言、程序妨碍等方式实施的冲突行为。软冲突多伴随每届新国会的“院组成”协商过程发生。韩国国会选举结束后,在新国会开院前,各政党需要就新一届国会的“院组成”进行协商。通常,每届国会选举结束后,要根据选举结果,选出以国会议长为首的议长团、各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并对各委员会委员进行安排。这一国会组织机构搭建过程即“院组成”。“院组成”本质上是政党彼此间就政治资源展开博弈和交易的过程。

韩国国会法规定“院组成”协商过程必须由有资格组建交涉团体的政党参与,即强势政党在“院组成”协商问题上,需要得到弱势政党的合作与支持,才能顺利实现“院组成”的搭建以及实现如期开院的目标。在此情况下,弱势政党往往会将平常情况下无法获得强势政党认可、支持的政治诉求与“院组成”问题相捆绑,作为与强势政党的交换条件而提出。因此,整个过程中会出现非常复杂的讨价还价局面。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政党间互不相让、拒绝谈判妥协的现象,此时,以“院组成”为由而时常出现的软冲突现象就会发生。软冲突现象多以议员在会场场外静坐、拒绝参会的“国会空转”或“国会跛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从韩国国会肢体冲突的实际情况看,议员之间的冲突是议会内一种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对方政党表达不满,并实施还击的政治表达和抗议行为。在资源竞争的高强度压力下,国会内相互竞争的政党,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价值观、政策目标、立法地位、权力资源等方面受到不平等、不公正对待,它们就会主动实施肢体冲突策略进行自我保护和救济,也就是说,肢体冲突是院内各政党在对立法资源展开竞争、争夺的过程中,矛盾激化不可调和的产物,直接目的就是要阻挠、挫败对方将尚未达成共识的政策议题排入议事日程。作为政治冲突的一种形式,立法冲突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冲突双方的互动模式与相互关系的特征。

在概念、术语的选用方面,本研究没有采用诸如“物理冲突”“暴力冲突”“暴力式冲突”“身体冲突”等术语,而选用“肢体冲突”作为核心概念。本研究认为,这一术语能够较好地避免对此类现象做出价值和情感预判,基本不含褒贬倾向与色彩,有助于保持研究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2.分析单位:争议法案

本研究分析单位是争议法案。所谓争议法案是指在国会全院大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法案审议过程中,与意识形态、价值观、政党属性、政策立场密切相关的核心法案。这些争议法案通常因所涉利益诉求较为复杂而使立法权力的角力过程充满矛盾与冲突。由于院内政党之间利益关系错综繁杂、各政党持有完全对立的政策主张、立法目标,对这些争议法案,赞、反双方均难以妥协和让步,妥协无法达成,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立法僵局。而一旦出现立法僵局,最具建设性的做法应当是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方之间展开充分的对话、讨论和磋商,但事实上强势政党通常会为了追求效率优先,而以国会议长职权上呈的方式,凭借人数优势强行通过争议法案。此时,处于劣势的少数党往往会因被迫无奈而施以防卫、对抗与反击,制造或参与肢体冲突。

争议法案涉及的利益范围广泛、政治影响深远,容易使国会内部各政党间及国会与政府之间产生对抗,因而更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一些著名的争议法案往往都是令人印象深刻、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如“集会示威法修正案”“私立学校法修正案”“韩美FTA动议案”“卢武铉总统弹劾案”“四大江预算案”等。因此,无论从法案的政治属性还是社会的关注度看,争议法案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些争议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检验国会的立法实力以及对社会的统合能力。

虽然并非所有争议法案都会引发剧烈冲突,但几乎所有的肢体冲突都是随着争议法案的审议而发生、发展的。通常情况下,争议法案的审议结果,要么可能因党派实力悬殊获得通过或被否决,或可能因赞、反双方势均力敌,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解决而成为悬案被搁置,或通过双方的政治交易最终获得通过。大体上,争议法案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对立双方通常是执政党与在野党。双方对争议法案的排序、最终能否通过等方面的立场、主张、态度分歧巨大而发生对立、对抗。第二,对立双方实力存在差距,国会内议席数比例悬殊,强势多数党占据超过半数的议席,垄断议事进程,可以强行通过或否决法案,引发少数党的暴力对抗。第三,从法案自身特征看,与利益偏向不很明显的公共事业法案有所区别,争议法案多与政党的属性、政党理念、政党利益、政党意识形态相关,或者与民众日常生活、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民生问题有更直接的关系。第四,常会伴之以特定手段:对立双方因政治立场、政策主张分歧巨大,不会在立法诉求、立法意志上轻易做出妥协和让步,难以达成共识。赞成一方极力要促成法案的通过,反对一方则想尽办法试图阻止。在立法对抗中,常常伴以语言攻击谩骂、剥夺对方发言机会、占领主席台和演讲台等现象。第五,争议法案的处理结果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当对立双方实力差距悬殊时,法案或通过或被否决,但当双方实力接近时,法案在法定时间内难以得到处理,通常会被拖延一定时间,直至一方有了新的资源或优势的时候,法案才会重新进入议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