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球贸易治理的机制起源与规则形成
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架构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回顾历史,这一规则架构的创立缘起于战后各国消除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的努力。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各国为了谋求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多采取高关税的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特别是1929年经济危机后,美国颁布《斯姆特 -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使美国的平均关税率提高到52%,促使美国的贸易伙伴国采用了相应的报复性高关税。1941年,尚处于战争中的美国和英国就已在起草《大西洋宪章》时开始讨论战后贸易体制重建和贸易治理结构问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力避各国因贸易壁垒而再度陷入冲突与对抗;此后,1947年11月15日,北大西洋沿岸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等8国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成立一个松散的国际贸易谈判机制——关贸总协定,该组织强调其目标为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鼓励基于自由贸易的互惠互利并致力于减少阻碍国际贸易活动的歧视性障碍。1948年,又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5国加入,共23个国家成为GATT的创始缔约方。此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渐加入,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决定在GATT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更为正式的独立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治理机构;1995年,GATT进行了组织更新,演变成为涵盖更多地区、更多贸易内容、为国家间贸易制定规则的国际组织WTO,并将其宗旨进一步明确为“确保贸易流动的流畅性、可预测性和最大可能的自由化”;至2013年3月,WTO成员已达159个,几乎涵盖了全球80%以上的人口和最重要的贸易国家。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东艳研究员的概括总结,随着世界贸易模式的演变和阻碍贸易流动因素的不断增多,以GATT/WTO为代表的现存贸易体制机构大体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发展进化。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治理致力于削减货物贸易关税及非关税壁垒。1947~1962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一直是GATT谈判前五个回合的主要内容;1964年5月~1967年6月,肯尼迪回合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首次关注了非关税壁垒等问题,如出口补贴、反倾销措施、国内法规的透明度等;1973年9月~1979年4月,东京回合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非关税壁垒谈判方面取得突破,该回合达成的11项独立协议中,有9项协议与消除非关税壁垒有关。
第二阶段,国际贸易治理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纳入贸易规则中。在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问题被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新议题引入谈判,该回合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开启了非直接相关问题进入贸易规则的先河,此举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第三阶段,全球贸易治理将更多涉及国内政策的议题引入区域贸易规则谈判中。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国家的国内规则影响了外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条件,1996年发达国家提出在WTO框架下讨论“新加坡议题”,涉及投资政策、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但因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这些议题最终没有被纳入多边贸易谈判。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开始,这些与国内政策相关的议题逐步被纳入区域一体化谈判中,经过20年来的发展,这些规则所体现的“深度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区域贸易谈判的普遍特点。
第四阶段,美欧推动建立面向21世纪的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的推动下,近年来,涉及国内政策的、要求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规范性标准的贸易规则开始在区域贸易治理层面酝酿,诸如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以及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之外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
从以上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自二战后至今的全球贸易治理是基于规则的治理,但新规则的引入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度供应及其利益诉求,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参与度不断加深。贸易是各国经济交流的主要渠道,贸易往来使一国的国内政策受到国际相关利益方的考量,使国际贸易规则从贸易领域更多地向各国传统上由国内政策管辖的领域延伸,这使近年来全球贸易治理规则在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中的地位加强,对全球经济治理的非贸易领域也开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