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分类
(一)合作
“合作”一词在《辞海》中主要是从行为的角度加以解释:“社会互动的一种方式。指个人或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彼此通过协作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可以是物质与物质的合作,也可以是物质与精神的合作。合作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
合作的内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者拥有或掌握一定能够自由分配的资源,这是形成和参加合作行为的前提条件。这些资源包括资金、生产资料、技术、劳动能力等,因此奴隶间不能合作。
第二,合作制拥有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具有同一性。合作者拥有劳动或资金,或资金和劳动同时拥有,并按约定把这些资源集中起来,加以合理利用。如农民既拥有大体平均的土地,还拥有劳动力,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合作行为这一特征,把各个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结合排除在合作行为之外,或者说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很难产生严格意义上的合作行为。虽然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支配劳动者。因此,劳动和资本之间有“结合”但非“合作”。
第三,合作者对合作行为具有平等的管理权。这是合作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它是以合作者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合作者具有平等的发言权。
第四,合作者都是合作行为的受益者。这是合作者的目的,也是合作行为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即合作者分享剩余,共同受益。
可以看出,合作行为其实已经包含了合作制的基本内容,蕴含了合作制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所有要点。
总之,合作是合作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合作所创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合作社组织的出现和合作经济关系的发展,只有合作经济关系的发展,才有特定进步的合作经济制度的确立。
(二)合作制和农村合作制
合作制是由各种合作社集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式——合作经济,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制度上把合作经济形式加以确认和肯定下来,就形成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合作制。
合作制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有其特定的组织形式,反映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利用合作行为来达到特定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合作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和过程。合作制又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内涵、类别、性质、功能,依其所在的时代、国家、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由此,可以将合作制概括为:合作制是劳动群众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经济制度。
农村合作制是合作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农民,特别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提供了一种制度手段,使分散的农户在保持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农产品的集体销售或农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实现产前和产后的规模经营。此外,这种制度还在生产的全过程通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农户顺利地与市场对接。
(三)合作社
合作社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形成一种制度并在世界各国普及之后,其形式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合作社的定义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也不相同。
法国是世界上农业合作社出现最早的国家,其全国农业合作社集团对农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成员集体拥有资产,参与民主管理,不是按他们参与资本的大小而是按使用的服务量和业务活动的数量分配盈余。
从合作社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出发,法国全国农业合作社集团将自由参与、非资本化、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确立为合作社企业最基本的宗旨,而合作社最具特性的原则是联合和自治,以及在经济上和资金上的可选择性。合作社是一个参与、协商和形成力量的载体,是适应生产和市场的组织机构,合作社使社员能够适应经济环境,与市场抗衡,并做出影响未来的选择。
在美国,合作社有许多定义。1965年农业部农场主合作管理局在一份报告中对农场主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它通常具有法人的地位,通过其成员的共同参与实现其经济目的。在一个合作社中,投资、经营风险、盈利和亏损,都由其成员根据他们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比例来合理分担。合作社是由作为使用者而不是在合作社的资本结构中作为投资者的社员实行民主管理的。
德国的合作社学者认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具有四种特点:①成员的结合是因为各自有至少一种利益相同;②群体目标也是群体成员个人的目标,就是在团结和互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行动来促进共同的利益;③建立一个共同所有、共同出资和共同管理的企业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④这个共有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群体成员的经济利益。体现这四个特征的经济实体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如公司、合伙经营、社团等),都可以被归类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
德国合作社学者汉斯·H.缪恩克勒将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所具有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由相当数量的人员组成的团体;实行开放政策和自愿原则(包括自由退出的权利),因而组织成员数量不断变化;以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为基础结合在一起;组织的目标是与第三方进行经济交往;组织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合作社的权威定义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举行的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做出的: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其具有下述五个方面特点:①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②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③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成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④“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存在的主要目的;⑤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这些特点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如股份制企业和政府管理企业的主要所在。
以上各种合作社的定义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关于合作社的性质和特征表述基本一致。根据以上定义和说明,合作社可以被定义为: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其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其价值特征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作为一种社团组织和企业,具有特殊性:①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它与普通的社会团体不同,普通的社会团体是一种非企业组织;②合作社与其他商业性企业不同,合作社是一种由它所服务的人们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其利益在使用的基础上取得并进行公平的分配的特殊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泛指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的,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的具体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专业性合作联合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