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制的变迁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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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毛泽东思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以及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做出的这一精辟论断,是符合我国历史实际,经得起历史、人民、实践检验的科学论断,也是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历史、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理论前提。

本书选择农村合作制的变迁与重构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历史经验研究的切入点,是因为它既是从一个侧面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历史遗产的重要指标,也是客观评价改革开放以来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以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和变革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突破口。以合作制为主线向前可以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合作化和集体化,向后可以承接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农村综合改革与新农村建设,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变迁乃至当代中国整体变迁的轮廓,并在一个合乎历史逻辑的基础上把握变革社会的脉搏。

合作制起源于近代欧洲,并且是一种世界范围的现象。19世纪的社会主义先驱者曾寄希望以合作制克服资本主义的某些弊病,合作运动也因此与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结下不解之缘。例如,1844年英国出现的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实际上是当地工人运动的产物。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完整提出了国际合作社原则:①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②民主的成员控制;③成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宣导;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注社会。并强调合作社应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应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2002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建议》,也表明了各国工会对合作社的特别关注和与其建立的深厚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也曾提出以合作社改造小农的思想,他们认为:第一,合作社是小农最有可能愿意接受的方式;第二,合作社是规避小农生产弊端,发展农业生产力理想的生产组织形式;第三,合作社是最具现实操作性的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合作化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更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精神,并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尽管合作制最初主要旨在为劳工阶层、弱势群体和农村社会提供服务,但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作制在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在城市中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所以合作制并非一种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和金融组织形式,而且具有扎根基层、服务社区和支持“三农”的天然优势。即使在当今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社区合作、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仍然居于重要地位并且不断有所发展。

我国历史上就存在过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如“社仓”),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而儒家“仁爱”、“均富”和“养民”的思想,也为我国引入西方意义上的合作制奠定了基础。孙中山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时,就曾以合作社作为例证。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梁漱溟认为,对中国社会的改造,就要在批判性地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求助于西方的“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这两大法宝,并且从农村着手才能取得成功。所谓“团体组织”也就是农民自组织,因此,他提倡社会本位教育,创办“村学”这种政教合一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试图用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中国社会散漫无力的状况,进而为实现民族的复兴和中国乡村社会的重建提供治理基础。

世界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创始人威廉·雷发森恰恰旨在解决当时德国的“三农”问题。1866年雷发森还专门出了一本书——《储蓄金库扶助农民满足需要的方法》。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省香河县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其以雷发森信用社为榜样,进而兴起了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影响涉及更多省份,到了1934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这一传统后来在台湾地区得到保存和发展,为其战后经济起飞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大陆地区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运动,肩负着合作生产和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双重历史使命。这实际是没有区分“合作制”和“集体化”。所谓的“三步走”——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终走向了“归大堆”的人民公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形式上似乎回复到了农业合作化前的个体经营状态。人们发现,农村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落实得不理想,原有政策的潜力几乎释放殆尽,农村尤其是开启改革开放之门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大多陷入了停滞不前甚至相对弱势的状态,“三农”问题成为普遍现象。于是对“大包干”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合作制问题再次进入人们视野并成为焦点。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制道路,成为当务之急。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制道路,其实在相当程度上是正本清源,回归社会主义与合作制的古典传统,同时又是与现代化、现代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互兼容、相得益彰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过程。

从实践层面看,对农村合作制历史经验的总结,并不单纯为了厘清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功过得失,更重要的是为了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政策,为了更好地认识今后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和进一步的思想解放。为什么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能在几年时间内一举扭转中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几十年都无法改变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短缺的局面?为什么中央提出要稳定家庭承包制度,要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以后也不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制度能否成为中国农村长期的经济制度?今后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路径在哪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刻地进行理论反思与历史反思,对合作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进行再认识。

从当前的学术生态来看,本书所触及的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盲点。如出于“左”“右”不同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合作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以及割断历史,只是从社会发展阶段的某个截面片面褒扬或贬低。这种状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梦”以及所表达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可以肯定,只有对新中国的合作制传统和历史变迁做一个基本的、经得起辩论的研究,才能对现实的社会状况有一个能够自我说服的估计,才能真正唤醒破解“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知与决心,从而在历史传承和锐意变革中找到合作制重构的契机和生长点。

“三农”问题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的热点话题之一。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农村发展模式的一次大规模的改革尝试,它不只是一次简单的农业经济变革,更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政治和社会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新贡献、新发展。以合作制变迁为主线,系统反思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改革历史经验,既符合历史与逻辑统一性原理,又可有小中见大之效,同时使我们以变革的眼光审视未来发展之路。因此,本书通过对我国合作制历史变迁的梳理,总结其经验教训,探索新型合作制的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关于合作类型研究。村庄的发展究竟有没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内在原因——这种原因即使在“国家之手”的提携与关照下,仍然导致村庄无法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如果存在这种原因,那它主要是体制导致的,抑或可以在村庄亚文化群体行为和心理机制中寻找一些解释?本书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合作行为为研究对象,详细梳理和深度描述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村庄成员合作类型。主要从农民合作行为的角度,将农民合作行为分为内生型合作与外生型合作两种类型。内生型合作是农民为获得某种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外生型合作是国家出于统治目的而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内生型合作的主体是农民,是主动合作,主要应对市场力量和国家力量;外生型合作的主体是国家,农民是被合作者,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该研究在学理上有助于厘清中国的农村实际形态和诠释村庄各行动主体的互动模式,同时也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现实注脚。国家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其具体策略是工业反哺农业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也即意味着今后将有大批资源不断注入农村,乡村社会如何承接和利用这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小岗村虽然作为政治明星村有其特殊性,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外部资源的不断注入是将来中国其他村庄的共同特点。所以研究小岗村农民合作行为有助于从总体上借鉴和反思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研究的结论是:农民外生型合作的主要推手是国家政权建设,内生型合作则源于对市场化力量的应对。前者是农民被动合作,后者是农民主动合作。现实中农民有合作需求却无力达成合作行动,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组织资源匮乏。

第二,关于合作条件研究。“在什么条件下农民更乐于合作?在什么条件下农民不会合作甚至反对合作?”本书基于此问题,结合小岗村农业合作社案例,探讨农民合作的条件。为便于开展合作条件研究,本书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如理性、报酬、刺激、惩罚、成本、情感、行动等,构建农民合作条件的理想类型。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和预期收益构成合作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是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激励因素,包括搭便车与公平感、外部资源的注入、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预期收益与股权等。本研究的结论是:如果合作匮乏所致的生产和生活成本越高,农民对于预期收益的行为需求增加、需求强度越高,那么农民合作行为增进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信任程度所致的交易成本越低、参与人之间信任度越高,那么农民合作行为增进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参与合作所需社会行动者在既定条件下拥有的生活资本和生产资本越低,农民合作对预期收益需求越高,那么农民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研究还发现,个人客观经验层面上的公平感的强弱对于合作起到促进或瓦解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参与合作的社会行动者在外部资源输入的刺激下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社会行动者更乐于选择合作;合理的成本分担刺激将会有利于合作进行,反之,合作则难以进行;只要合作不能带来预期收益,此种刺激将会终结合作,相反,只有合作能够带来明显的预期收益,合作才能得以持续进行;惩罚能排斥搭便车者和投机者,惩罚越是被执行,那么社会行动者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第三,关于合作功能研究。本书选取安徽省六安市DCH六安瓜片茶叶专业合作社为个案,在相关理论参照下,对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在现实环境下,基于自愿而建立的农村合作社,在实现经济功能的同时,还有社会功能诉求。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农民个体都是必要的,农村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农村建设与农民自身的发展。

第四,关于合作结构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民合作能力,建立自愿、平等、互惠的现代契约性合作组织是应对市场风险、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选择。农民合作作为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之中的一种社会行动,是由农民所处的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决定的。合作是以信任为基础、共同目标为前提、结果的互惠为动力、有效动员为催化剂的。因此,当前既定社会结构下提升农民合作能力就必须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逐步提高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团体意识,形成自身的利益诉求,即达成团体自身的共同目标。本书通过对安徽小岗村的合作历史及合作现状的描述得出以下结论:农民合作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农民个体能否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有效地调动社会关系以形成集体行动;农民对合作利益的预期,取决于合作过程中的相互信任和协调行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民合作能力要从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培育乡村精英、国家介入三个方面入手。

第五,关于合作成效研究。本书以地处江汉平原中部的Y市Z湾村民的两次集体行动为例,在回顾村庄合作历史传统的基础上,从国家与乡村、市场与农民、村庄与农民关系入手,比较同一村庄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典型合作的成效差异及其原因。

在修家谱案例中,首先,国家为政治生活而鼓励农民合作,当行动受到阻碍时及时提供帮助,并且没有用政治手段包揽农民的合作,让农民自主进行,国家的适度干预与提供保护给农民创造了良好的合作环境;其次,农民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之一,利用市场条件及市场机制为合作提供便利,以促成合作成功;最后,在村落中,因属于同族群体,村落共同体与宗族共同体重合,村落中存在完整的合作基础,即完整的宗族组织、精英的积极动员和族内惩罚机制,这些共同体降低了合作成本,减少了合作的贴现率,提高了不合作的代价,保证了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分征地款案例中,首先,因为税费改革,国家政权从村庄中抽离,代表国家政权的村级组织在征地调解中职责回避与缺失,提高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成本;其次,农民与资本市场中其他利益主体相比,力量弱小,而且其他利益主体存在利益结盟,形成市场中相差悬殊的力量对比,使本已处于弱势的农民又受到资本的侵蚀,削弱了合作能力;再次,在村庄内部,市场经济使得村庄成员利益分化,原有宗族结构的约束力消失,村民们共同举行的会议不能负担协商合作的组织功能,村落共同体对不同村民的影响力发生分化,政治精英因为不再与普通村民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而且对他们而言侵占村民的利益自肥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同时不存在有力的监督者,他们的不合作行为成本很低,收益很高,本来充当保护型精英的传统精英考虑到组织合作的成本高昂而选择避让,使得掠夺型精英可以从中自肥,再次提高合作成本;最后,一般村民们考虑到地缘关系中的伦理,采取成本较小的策略,或让妇女出面或保持沉默,在村庄层面不能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提高合作的贴现率,降低合作收益,于是合作成效低下。

第六,关于合作需求研究。农民是否愿意合作,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作为个体的农民或农户存在着诸多异质性,要想真正“合”起来绝非易事。本书基于此问题选取位于皖西南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太湖县A镇为个案进行相关讨论。通过对该镇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描述与分析,对农民合作意愿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其一,宏观方面,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其二,微观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需求的多元化;其三,合作组织发挥正功能;其四,坚持农民主体性地位。另外,针对部分农民无合作意愿的原因也进行了总结:其一,农民自身的原因;其二,农村精英阶层的稀缺;其三,普遍缺失信任;其四,组织成本偏高,缺乏合作利益预期。

第七,关于合作传统研究。本书以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的一个普通行政村郭家庄为个案,研究农耕合作传统。西北农民的农耕合作传统因众多因素的影响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特色。通过对郭家庄农耕合作惯习的考察,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农耕合作有帮工、互助和合伙的区别。帮工是看到与自己关系好的村民在某一种耕作中有困难,便主动去帮忙,不求回报;互助是在某种急需大量劳动力的耕作中双方临时性的互相帮忙,互助与帮工的区别在于互助是双方互相帮忙,而帮工只是单方的帮忙;合伙,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合作,合作的搭档相对稳定,只有成立条件相对严格的“合伙”才是当地农民眼中真正意义上的农耕合作。

其二,当地的农耕合作较以前更加频繁。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和耕作技术的要求提高了,这促进了合作的普及,使农民之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农耕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与市场的要求紧密相连。

其三,农耕合作中反映出农民在道义基础上存在着理性思维。研究发现,首先,农民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农耕合作中,都考虑到了情感因素。农民之间的合作以双方的情感为基础,只有在感情好的基础上才出现“帮工”“互助”“合伙”等合作行为。其次,农民在合作中也有自己的理性考虑,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会考虑对方的劳动力多少、种植面积大小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民在农耕合作中既有“道义”也有“理性”。

对农村合作制变迁上述七个方面的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制变迁的主要也是直接推手是市场化。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时空转换的产物。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进行时空融合,在国家甚至全球的层面上形成整体性社会,因此,市场经济是应社会化产生的,或者说,市场经济就是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动力当然是获取利润,但其功能是为社会化服务,即在整体社会层面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我国已处于这样的历史关口,对市场化的批判并不代表要回到集体化或回归农耕社会,而是如何在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重塑农民合作组织形式,以因应市场化之果。

当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建设把重点放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建设上,例如,建立农民经济股份合作公司或其他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种合作组织形式的理想类型是建立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体现契约精神的、非人格化的、规范化的市场交易活动和现代企业行为。但是这种功能单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实际运作中效率很低。原因不仅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仍处于探索之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更重要的是,因为将合作内容限定于经济领域,从而排除了政治、生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导致合作组织功能单一、成本畸高,使专业经济合作社建设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参照传统社区协作模式,可以给当下合作组织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传统社区协作是多功能、全方位的,经济协作只是其中一个向度,其他如文化、政治、生活等也是协作的重要领域。因为有社区作为依托,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协作都会为其他协作提供社区资源和意义支持,使协作过程得以持续进行。虽然合作不同于协作(合作对应现代市场,协作对应传统社区),但同样都是集体行动。乡村建设运动时期,梁漱溟先生主张兴办“村学”,即一种政教合一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其意图就是借助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中国乡村社会转型期失序的状况,进而为乡村复兴提供治理基础。韩国的“新村培养运动”则以村落社区(组织型社区)建设为抓手,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并收效显著。即使是一定要将农民合作组织在社区里与其他社区组织区分开来,多功能性仍然是合作组织发挥效用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日本的农协等合作组织,虽然从纵向上超越了社区,但是,其根基还是在社区。农会或农协也不是仅发挥经济合作功能,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层面的合作,不仅使农民在市场社会中利益最大化,而且建构了乡村秩序重构最重要的结构性基础——组织型社区。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重建社区,发展多功能合作组织是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路径。

其一,社区作为人类生活最古老的共同体形式,具有天然的自组织优势。即使是处于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时空融合并没有消除充满地方性色彩的社区形式,反而因自组织功能使社区成为现代组织社会的必要补充,并且因其可以弥补国家行政干预范围过窄造成的管理真空,而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在发达国家,社区复兴运动本身就是在20世纪初市场经济已趋成熟的背景下兴起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社区生活历史传统的人口大国,农村社区重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元化资源需求,重组农村生活世界的图景,阻止农村社会的解体;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合作组织建设,整合国家外部资源投入与乡村社区内部资源积聚,使外生发展与内生发展取得协调性,推动农村和谐发展。

其二,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免农业税后,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试图缩小城乡差别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并实施,但收效甚微。城乡差距仍在进一步扩大,农村发展迟滞。原因何在?造成上述境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原子化,导致乡村主体性的消解,即失去集体行动能力。通过社区建设,培育合作组织,形成集体行动能力是重塑乡村主体性,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