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外生型合作:普通意义的安徽小岗
(一)从互助组到高级社(1952~1958年)
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广大农民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生产积极性也被充分调动起来。但是,由于多数农户经济基础差,生产资料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口多劳动力少的农户,生产上有困难,甚至出现了买卖土地的现象,导致新的贫富分化出现。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农户间利用传统村落的协作传统,自发产生了草根性质的互助活动。政府也于1951年12月15日及时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农村互助组应运而生。互助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季节互助组,农忙季节如春播秋种,午、秋收割等,以劳、畜力进行相互换工,而其他农活如田间管理等由各户自行安排。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常年互助组设记工员,分户记劳动出勤日,属“死分死记”,大小农活由组统一安排,年终各户按出工日参加收益分配。互助组遵循“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两种互助组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村落社区自发行为,后者则隐含了国家政权对私有化小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图,是政府所着力推进的。1953年冬,政府发表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大力提倡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9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批评了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是“小脚女人走路”,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其国家强力推进的色彩渐浓。
小岗在土改后的四年间显然没有受到上述国家意图多大的影响。截至1955年底,小岗只有一个四户组成的互助组。小岗的第一个互助组由黄学良、严国昌、关廷珠和关廷珍四户农户组成,其中雇农出身的黄学良担任互助组组长。互助组主要采用“变工”(换工)的方法,即以人工换人工,人工换畜工,抗旱、抢收抢种时,每家抽同等劳动力,轮流到各户劳动。属于季节互助组形式,是村落的草根协作。
到1955年底,小岗已有34户,除了上述黄学良互助组外,其余30户仍然坚持“单干”。互助组运动的高级阶段初级社在小岗基本上没有留下痕迹。小岗人把这段单干时间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前30年中的“黄金时代”。全村从1951年的24户,145人,18犋牲畜,13张犁耙增加到1956年的34户,175人,30犋牲畜。这在小岗的历史上是罕见的。中农成分的严家其当时全家6人,3个劳力,1犋牛,种40多亩地,最多一年收6000斤稻谷,1500斤小麦,600多斤高粱,3000多斤山芋和500多斤豆类,生活基本可以自给自足,还有节余。
小岗之所以能对早期合作化运动“免疫”,主要受其独特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影响。由于小岗临近淮河,是洪涝灾害频发之地,土地广漠,人少地多,居民大多为远乡迁徙而来,虽聚落而居,但缺少共同体意识,如此导致家庭之间的协作有限,更是缺乏集体合作意识。另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行政影响尚未抵达社会底层尤其是边远蛮荒地区,这也是小岗得以规避外部国家干预的原因。
1955年底,随着对“小脚女人”的批判,国家力量强势介入小岗。政府工作队进驻小岗,要求农户从单干户直接进入高级社。或出于对党的信任和对美好理想的向往,或迫于压力,1956年中,小岗的全部农户都加入了高级社。
(二)人民公社运动(1958~1978年)
1958年春,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公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由此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得以确立。
公社化后,为体现“一大二公”,实行“政社合一”和“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体制。小岗所在的凤阳县试办人民公社是在1958年8月17日开始的。全县原有28个乡,137个农业社,3个蔬菜社,2个渔业社。经县委研究决定,规划合并为16个乡,9个社(其中农业社7个,蔬菜社1个,渔业社1个),人民公社7个,农场1个。人民公社起初实行以“吃饭不要钱”为主要内容的供给分配制度。在凤阳,有的公社甚至宣布包下社员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医疗等各种基本生活费用。它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劳动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劳动力按军队建制组织起来,统一指挥部署;同时大办集体食堂等集体公共福利事业,要求农民都在食堂吃饭。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据对当时凤阳所属九个社的不完全统计,一平二调的财物有:土地9224亩,机器9台,农具711件,劳力2022个,耕畜400头,烤烟2321担,粮食765825斤,资金201770元,马车6辆,木船1只,家禽805只,木料5130根,房屋1054间,果树334棵,瓜菜419950斤,柴草4766担,其他车辆49台等。
到1960年,小岗只剩下10户,39人,1犋半牛,耕种100多亩土地。在1959年到1961年春不到3年时间里,饿死60人,死绝6户,有76人远离家乡,逃荒要饭。“大包干”的发起人之一严学昌回忆,他家1960年是靠在田野里采了几百斤穇子磨成面,才渡过饥荒的。
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建设深入村落社会底层,即使是小岗这样的偏远村庄,也无一例外地被纳入国家的监控中。1960~1978年,小岗每年都有蹲点干部,少则1人,多则达到21人——每户都有一个干部盯着。
人民公社运动之初,国家一直强调公社是群众自发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国家只是顺应农民的“政治觉悟”要求而已。这种对运动自发性的强调一方面可以减少强制性的外包装,另一方面也可以应对来自莫斯科的批评:中国政府坚信中国的人民公社比苏联的集体农庄更为先进,前者建立在农民社会主义觉悟的“客观状况”之上。而强调群众的“自发性”可以更大程度地获得群众支持,如果承认群众不支持人民公社运动,会给统治合法性带来消极影响。此为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意识形态因素。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另一重考虑是便于施行统购统销政策,为工业化提取资本积累。
作为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的毛泽东在发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脱离了农民生活实际问题之后,做了积极纠正。但总的说来,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际后果则是不仅没有提高生产力,反而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农民生活艰难。虽勉强建立了初步的工业体系,却以城乡分割为代价。
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基本上是由“大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与“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构成的双中心结构。一方面是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地方社区高度自治。中央政治与地方政治是一种互构与博弈的关系,表现为连续性与断裂性的统一。连续性是指高层与底层通过仪式象征系统相互印证彼此的合法性,从而获得家国一体的基本认同;断裂性是指官僚系统与社区组织由于利益差异形成的博弈关系的解体,导致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周期性重组,形成超稳定结构。所谓的“马铃薯”(无差异的个体农户)结构是直到近代开端才逐渐形成的。西方在中国的殖民活动一方面造成了农产品商品化水平的急剧提高,从而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对村落社区的依赖性减弱,导致地方共同体的解体;另一方面,其文化侵入也破坏了传统中国高层与底层在认同上的连续性,导致中央权力的衰落,事实上成了一盘散沙。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国家政权建设达到最高峰,并最终确立了威权政治体制——既不同于传统政治结构的双中心,也不同于近代的无中心,而是唯一中心的全能结构,农民以集体化的形式嵌入这一全能结构中。强制性合作使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绑缚一体,形成国家与农民之间保护与依附的关系结构。
就依附关系建立的基本条件而言,依附是为了获得保护。由于农民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而是依附于国家,国家在通过非市场化手段提取农民的劳动成果和分配给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也就用非市场化的手段将农民利益整合到国家利益之中,并且,由于经济生活的高度非市场化,这种合乎利益整合的程度很高,即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高度一体化;同样,由于农民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且缺乏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社会组织资源,这种利益的高度一体化只是强化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而国家对农民的保护动因阙如。农民与国家在利益上的高度整合,使得农民比较容易接受作为国家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合作。并且,在强大的意识形态宣传攻势作用下,农民更加自觉地将自身的利益捆绑到国家利益上,并服从于国家利益,从而形成符合国家意识形态要求的合作组织形式。这种合作组织形式保证了国家对村落社会的资源汲取和政治动员,同时力图避免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依附与保护关系的不对称,这种由国家与农民利益的高度一体化形成的合作只是强制的结果(来自国家政权建设的制度性安排),实质上却埋下了国家与农民之间利益冲突的种子。这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村落自发形成和首先发起改革的基本动因,同时也是改革前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传统村落社会组织资源得以苟存的基本原因(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架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大多数由村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