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文集)(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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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性治理:城市社区建设的新视角

——兼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批判性反思原文标题为《嵌入性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一个分析框架——基于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批判性反思》,发表于《社会工作》2015年第5期。

徐选国

摘要:关于社区合作治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一直处于主导性地位。该范式倾向于从宏观结构层面分析国家、社会元素在社区治理场域中的二元性(张力)逻辑:一方面强调社区“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属性,另一方面强调社区“作为社会自治单元”的性质,二者共同体现了对“社区”的方法论关怀,而忽视了“社区”的本质意涵(本原性意义),因而缺乏对社区治理的深层机理加以分析。本文从“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出发,构建了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新型分析框架,即“嵌入性治理”视角的提出,意味着“社区嵌入社会”是国家(基层地方政府)、居委会(准行政代理)、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社区大众等多元主体进行社区合作治理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嵌入性治理”可以被视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一种本土化分析理路。

关键词:社区治理机制 国家-社会关系范式 嵌入性治理社区嵌入社会

 

我们正迈向一个治理的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等新型理念,这标志着“治理”的内涵从学术意义上升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层面。在实践中,许多地方进行着社会治理创新和基层社会建设的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改革经验。然而,关于社区治理这一议题,学术界倾向于从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进行演绎和阐释,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对中国特定社会现象的有效解释。但是,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特定现象,如地方国家愿意主动让渡一定的权利空间,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活动,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合作机制,重塑了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占主流地位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现有的分析理路指导下不具明显的恰适性和解释力。因此,如何在理论上突破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解释限度和边界,并尝试形成一种分析特定中国现象的本土解释框架,成为本研究竭力尝试的探索性任务。

一 问题的提出

纵观现有关于社区治理的理论范式,其中,占主导性地位的是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这一范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分析路径:一是强调社区自治的理论路径;二是强调国家权力的主导与控制。从总体上看,二者都是将国家与社会视为相互独立的主体进行分析的。实际上,中国社会从总体性社会向新型社会结构转型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趋于模糊。也正因为如此,米格代尔提出了“社会中的国家”的分析路径和研究视角,他认为,国家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国家嵌入社会之中,“有限国家”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结合点,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构成、相互改变(乔尔·S.米格代尔,2013)。这种思想对国内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它强调必须抛弃那种将国家与其他领域隔离,进而把国家当作独立分析单位的做法,因而是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具体化;然而,由于他强调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始终存在着大量斗争,这些斗争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中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可见,尽管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自韦伯以来的国家概念及其研究路径,但这种视角同样停留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实践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以往研究范式的共同困境在于:在国家自主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前提下分析社区建设实践中的“社区”性质及其功能,因而形成了一种将“社区”视为一个多元行动者互动博弈的特殊场域,以及作为理解相关理论问题透镜的方法论社区传统(肖林,2011)。然而,这种传统从实践性上忽视了社区建设中明显存在的社区“脱嵌”特征,即社区建设实践既脱离了其本原意义,又未按照社区建设的应然路径进行实践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双重脱嵌”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区研究方法论导向,仅仅代表作为行政力量辅助工具的社区属性,而忽视了对社区本质的关注和探讨。基于以往研究存在的困境,本文的核心关怀在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进行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多元行动主体的合作何以可能?亦即,多元行动者有序互动的根本逻辑是什么?面对以往无数学者对于集体行动过程中合作之不可能的困局,本研究将从理论层面寻找替代性的分析框架,以破解社区治理中合作何以可能的问题。在深入探讨这种可能的替代性分析框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社区治理方面的具体解释理路加以呈现和评述。

二 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下的城市社区治理:一种批判性检视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历来成为国家管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战略空间(林尚立,2002)和治理单元(杨敏,2007),不管是单位体制、街居制还是社区制,都成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围绕社区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实践逻辑,学术界倾向于从国家的角度将所有与行政权力运用、党在基层的权力渗透以及通过代理人等进行的管理行为统统视为国家的象征实践;而从社区的角度,将社区邻里空间、社区(自)组织等行动主体的实践及其行动策略视为社会的象征,进而形成了一种以“国家-社会”关系为主导的研究范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公民(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只要将视野投向西方学术界,就不难从近代以来欧洲思想家们那里找到“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的根源,黑格尔、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一系列欧洲学术思想家,成为这种研究范式形成的主要思想渊源。不得不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政治制度安排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上,国家是一个永恒的在场,任何事情都不能绕过国家来分析,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具有明显的解释力和恰适性(桂勇,2008)。无论是海外研究学者(杜赞奇,2010;李怀印,2008;张鹂,2014),还是国内研究学者(朱健刚,2010;何艳玲,2013;王巍,2009)关于中国社区治理的研究,都将“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作为首要的分析视角。在社区实践中,内在的社区居民共同体与外在的社会控制结构两个维度的互动决定着社区运动的发生与走向(黄晓星,2011)。与此同时,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对“社区”进行不同意义阐释的实践路径和研究取向:一是强调社区自治;二是强调国家的权力控制与干预。

(一)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国家主导下的社区治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城市社区分别将单位制、街居制和社区制作为党和国家在城市基层社会的重要管理策略,社区逐渐地失去了具有社会学传统中的“生活共同体”意义,而是成为具有政治属性、行政化倾向显著的治理单元。这种研究路径并非学者们一厢情愿强调国家的主导地位,而是结合中国社区建设的具体实践脉络形成的理论思考。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取向的观点。一是强调绝对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主导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成为明显的趋势,进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退却,相反,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能力(肖林,2013)。国家通过塑造居委会既作为自治组织,又作为基层政权代理的双重角色,将居委会发展成为“类行政组织”而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载体(何艳玲,2007)。有学者将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引入当下的社区建设,分析指出当前国家主导下的城市社区建设,实际上是国家使其权力触角重新延伸到城市基层生活的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卷化的权力秩序生成(陈宁,2010)。亦即,社区建设的内在行动逻辑是基于国家权力技术对城市基层的改变而形成的。二是强调当前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是国家主导下依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的治理结构。例如,有学者指出,社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社区参与成为社区建设的关键。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但权力精英过度参与不利于本质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这种观点强调了当前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张力,并强调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大众等多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共同互动逻辑(王思斌,2000)。在协商民主视阈下,推进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是推动社区自治的必要选择(刘晔,2003)。从治理视角来分析社区自治的观点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单位不再是资源配置的单一主体,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大众和政府共同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旨在形成网状社区自治结构(冯玲,2003)。还有学者指出,当我们从基层社会来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正在向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国家与社会不是一个此消彼长、完全对抗的关系,而是一个共生、相互融合的过程(朱健刚,1997)。Foster在研究威权主义政体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时,以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为例,指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参与性关系,这种关系仍然体现了国家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Foster, 2001)。这种强调国家主导下的社区建设思想,将社区视为政权/政治建设的战略空间,忽视了社区的社会性和文化性特征;同时,权威扮演角色的政府(或强政府)为何会主动转移职能,并交由社会力量去承接部分甚至社区内的全部职能?它不能有效解释政府行为转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政府职能转移,但另一方面却强调社区党建在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这种实践逻辑背后的深层机制是什么?现有理论不能提供有效的解释。

(二)作为社会自治单元的社区:自治视角下的社区治理

受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有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思想的影响,学界在社区建设方面形成了一种社区自治的观点,而且,伴随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这种观点越来越凸显。该观点认为,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以及城市社区改革的深入开展,为城市基层带来了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空间。例如,有学者指出,“新的社会空间”的形成为城市社会的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即通过社区建构的方式,强调街道政府的权力从对上负责变成对社区负责,从而走向社区自治(项飚、宋秀卿,1997)。有学者进一步从居委会角色定位和自治属性回归的角度分析了社区自治的可能路径(徐永祥,2001)。还有学者指出,自治的成长,需要政府下放权力、转变职能,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以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徐勇,2001)。另有学者从社区自治与社区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社区自治代表着国家城市治理体制变革的方向,并将社区自治的实现路径诉诸于社区精英的有效治理、社区公共交往空间和行为的扩展,以及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发展等方面(刘晔,2003)。

可见,关于社区自治的研究出现了两种趋向。第一种趋向过度受市民社会论者的影响,过于看中社区独立于国家(政府)而形成的独特空间,这种观点过度乐观地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带来的新兴社会主体视为这种社区自治得以可能的标志,这可能与当时许多海外中国研究者(White, 1993),以及国内学者(邓正来,2008)倡导的中国市民社会思想有明显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纯粹意义上的、独立的社区自治是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实现的。第二种趋向虽然也强调社区自治,但是,这是一种国家在场的自治,需要国家、社区和社会组织协力形成新的治理结构,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共生的互动关系格局。后一种倾向到目前为止还有为数较多的学者继续倡导。结合现实中的情形来看,学术界倡导的社区自治理论存在下列解释性困境:不能解释在原本由政府主导的领域中,政府为何愿意退出并部分/完全由社会/社区来做;不能解释政府资源不投入,社区建设所需物质基础从何而来(即纯粹的社区自治何以可能);不能解释外来社会力量(专业社会组织)是天生具有亲社区特质(因而能够顺畅地落地并扎根社区),还是需要嵌入社区本土情境/脉络(因而可能受到本土力量的抵制、排斥,甚至消解,抑或通过相互关系的建立,逐渐达成融合与合作的关系状态);不能解释习惯被动参与/不参与情境下的社区居民何以能够积极促成社区自治;等等。

不难看出,目前有关社区治理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要么强调社区自治的社会性视角,要么强调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倾向。这种分析路径体现了国家、社会长期形成的抽象二元性关系,将国家、社会视为各自独立、各具自主性的两个抽象实体,而忽视了国家、社会在实践中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并存的特征。相对于更加强调地方性色彩的社区治理而言,代表国家权力形象的地方政府(如街道、区级政府,甚至还有一些地方设立的社区工作站等)是否完全遵循着抽象国家的运行机理?以及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社区大众等主体,是否完全遵循着要么追求自治、要么就被国家吸纳与控制的逻辑之中?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序合作与良性互动,而非二元对立与彼此对抗的现象。这表明,遵循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逻辑,还存在着理论上的拓展空间。

三 嵌入性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机制的一个整合性分析框架

本质上讲,上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对社区治理进行解释时,更多地将社区视为一种权力、利益竞逐的空间或对象,而忽视了对社区本质的关怀,导致社区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分离。笔者试图以一种新的努力,重构社区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研究传统的结合。纵观既有的理论基础,笔者尝试分别从卡尔·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中吸取有益的元素,以分别从本体论和方法论上回答社区合作治理得以成为可能的理论基础。

(一)“嵌入性”:多主体之间的本质关系

在有关两个或多个相互关联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波兰尼的“嵌入”“脱嵌”等理论思想为我们提供了无穷的智慧空间。波氏从“嵌入性”视角分析了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还隐藏着国家的在场),因而形成了两个核心命题:一是市场深深地嵌入社会关系之中;二是自发调节的市场(即市场的“脱嵌”)势必会引发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卡尔·波兰尼,2007)。原本嵌入社会的市场,试图反过来让社会臣服于市场的现象,因而遭成一系列社会后果,这就是市场的“脱嵌”。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波兰尼那里,“脱嵌”现象的发生是有其根本前提的,即原本属于“嵌入”关系的两个主体(市场嵌入社会),由于某些特定原因而发生主体关系、结构颠倒的现象(市场脱嵌于社会)。笔者认为,在波兰尼那里,“嵌入性”规定了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本质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市场对社会的从属特征,而非相反。本文并非要沿用波兰尼关于市场和社会、国家的“嵌入性”关系思想,而是试图回到“嵌入”“脱嵌”等核心理论术语的原初含义上,进而用于解释其他类似的主体间本质关系。

本文受到波兰尼有关市场与社会嵌入性关系思想的启发,认为社区与社会之间存在类似的嵌入性关系,这种嵌入关系表明社区对社会的从属特征(社区嵌入社会),而非社区对社会的偏离(社区的脱嵌)。然而,实践中却正在发生着这样的偏离,即社区并未按照社会的要求来运行,而是成为国家、地方政府(政权)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因而社区必须按照国家政权设定的规则进行运转,这就是导致目前社区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本文将从波兰尼思想中借鉴能够用于分析当下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抽象理论视角,即将波兰尼关于“市场嵌入社会”的命题在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中进行扩展和延伸,形成以下几个前后逻辑相承的命题:一是在本体论意义上,市场嵌入社会之中;二是在现实之中,市场试图“脱嵌”于社会,因而造成一系列对社会的破坏及其问题。相应地,借鉴波兰尼关于“反向保护运动”的命题,各种社会力量会不约而同地参与到对抗市场入侵的自我保护运动中来。在本文中,笔者认为,针对“脱嵌”的社区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积极行动,以及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形成一系列组织化行动和合力,来共同遏制这种日益“分化”的社区进程,进而将社区引向一种“嵌入社会”的本质属性上来。

可见,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从根本上规定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内在本质关系,这是我们理解市场与社会,抑或社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前提,也是理解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得以可能的根本逻辑。但是,针对社会如何实现反向保护运动,波兰尼列举了两个层面的例子,一是较为极端的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种方式都被证明是对市场进行抵制进而对社会造成进一步毁坏的极端方式。第二种情形是波兰尼倡导的、以北欧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美国罗斯福新政为标志的福利国家制度和实践,他表明了以国家制度建设和立法作为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重要手段。可见,波兰尼对于“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策略和方式是非常抽象和极端的案例,其有关社会民主主义的制度实践也主要是从较为宏观的国家层面来论述其积极的社会保护运动,具体到微观层面的社会行动,波氏则缺乏关注和论述。我们的分析将把这种“反向保护运动”定位在以社区为场域和空间基础上,不同相关利益主体联结起来,以遏制社区的继续“脱嵌化”过程及其造成的后果,并通过共同行动,实现社区的再嵌入。而在这方面,波兰尼并未给我们太多指引,他关于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主体带有笼统性,他认为,就连资本家都会因为市场带来的侵蚀而反过来遏制市场的肆意行为。因此,在他那里,参与社会反向运动的主体包括了一切国家部门、资本家、地主、工人阶级,甚至是一些全球性的组织。在部分学者看来,波兰尼关于社会保护运动的主体与动力主要是国家的保护性立法及其对经济的各种干预措施(王绍光,2007),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这种反向运动是由上层发动的,是在“精英层面展开的”,即“由精英驱动的波兰尼式过程”(Dong tal, 2010)。我们将参与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定位在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权力)、类政府(行政权力在社区的代理人)、专业社会组织、社区自组织以及社区大众等主体。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行动主体是如何联结起来共同行动的?他们得以共同行动的基础和实践机制是什么?这些不同行动者之间是如何互动的?在这些方面,波兰尼的理论只是从本体论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社区本质意涵的启示,即社区本质上是嵌入社会的,但是,波氏的理论是抽象的、难以操作化,难以提供对于现实问题的具体解释路径(Burawoy, 2010)。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借助具有较强中观和微观特征的具体理论视角。在对上述实践困境的分析方面,有关治理理论的分析路径为本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即它在波兰尼嵌入观(本体论意义)基础上为我们分析多元行动主体合作行动得以可能提供了微观解释路径(方法论路径)。

(二)治理理论:多主体之间的互动逻辑

“治理”作为一个实践和学术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受到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关注,截至目前,虽然各界对“治理”的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但在一些较为核心的方面却有相似的观点。其一,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超越了企业治理的局限,也突破了一国治理的范围,而是存在着一个由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公私行为主体(如个人、组织,公私机构,国家、超国家,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国家等)、力量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网络结构。其二,在治理的基础上,它超越了国家权力中心论,国家对内已不再享有唯一的、独占性的统治权威,国家虽然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必须和其他行为主体合作;在对外关系上,国家主权或自主性观念也逐渐受到各类超国家体制概念(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的挑战和削弱。其三,在治理的方式上,既实行正式的强制管理,又有行为体之间的民主协商、谈判和妥协;既遵循正式的法规制度,但有时具有共同利益的非正式措施、约束也同样发挥着作用。其四,在治理的目的上,各行为体在互信、互利、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进行持续不断的协调谈判,参与合作,求同存异,化解冲突与矛盾,以维持社会秩序,在满足各参与行为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和治理客体五个方面,建构一种有助于改善目前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实践逻辑的治理框架。笔者认为,所谓社区治理,是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大众等多元行动主体,坚持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的理念,不断探索和形成政社分工与合作、政企分开、社企合作等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共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和创新社区治理体制,以促进社区公平正义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过程,其创新之处在于它超越了原有的、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其他主体相对缺席和被动参与的社区管理机制。将社区治理创新内涵注入社区建设实践之中,是对社区服务实践和体制的重要创新,主要体现在:在治理理念上,强调社区建设的人本性、参与性和平等合作;在治理主体上,强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多主体性、互动性和积极对话;在治理结构上,强调社区建设的“政-企-社”多元联动机制;在治理路径上,强调社区建设的政社合作、社企合作与社社合作体制;在治理内容上,强调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向、组织载体和服务内容的创新(徐选国等,2014)。

上述治理理论在解释我们当下的现实问题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学者就治理理论对中国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王诗宗,2009;郁建兴、王诗宗,2010;李泉,2014),由于治理理论是在西方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形成的,因而治理理论得以形成需要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根本的就是需要具备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治理的理念(麻宝斌、任晓春,2011;黄建军,2014;戚学祥、钟红,2014),需要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组织化行动者,需要形成各种治理结构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虽然治理理论强调了多元行动主体的互动与合作,但是,这主要对具有浓厚民主积淀的实践而言的,在不具备上述条件下大谈社区治理的合作共治,难免缺乏特定的要件。另外,治理理论注重对行为主体不同行动策略的关注,但却缺乏对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与排斥、联结与张力等行动机制进行深刻分析,即不同行动主体之间何以会产生联结、合作抑或排斥、冲突等互动逻辑?这就需要从根本上回答不同主体之间的本质关系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为我们分析社区与社会、国家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嵌入性”思想与治理理论的有效结合,可以为我们分析当前社区治理和社区体制改革提供一种新型的分析框架。

(三)嵌入性治理:一个整合性分析框架及其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命题

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嵌入性治理”这一分析视角,用以分析当前社区治理实践中多主体得以合作行动的基本理论依据。“嵌入性”是一种具有本体论含义的观点,强调了嵌入主体双方的本质关系,即“A嵌入B”是形塑A与B之间的根本逻辑,如果反过来出现“B嵌入A”,则颠覆了A与B之间的内在本质关系,必然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我们从“嵌入性”视角之中寻找到解释国家(地方政府)、社区各种力量、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区大众在“社区”空间中的合作治理机制,正是“社区嵌入社会”成为多元行动主体相互关系、合作行动的根本逻辑,在推动“社区再嵌入社会”的过程中,不同行动者之间的行动是嵌入在社区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10)或社区规范、社区情境之中的。这种“文化网络”,或者社区规范、社区情境,就是社区所具有的内在社会属性,亦即,它们构成社区的本质属性。这样就实现了本体论层次的嵌入性与方法论层次的治理之间的联结与相互作用的机制。

“嵌入性治理”仅为我们分析社区治理的多主体合作提供了基本的视角,那么,支撑这一理论视角的核心命题是什么呢?结合前述对波兰尼“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的借鉴,笔者建构了如下相互关联的三个理论命题。

第一个命题:社区嵌入社会。从本体论意义上规定了社区与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国家、市场等主体之间的边界,即社区属于社会的范畴,而不是国家或市场的范畴,唯有这样,才能彰显社区的本质属性。

第二个命题:社区的脱嵌。从实践性特征揭示了当前社区建设中出现的困境,即社区建设内卷化、社区行政化日益明显,彰显了社区本质的异化,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社区脱嵌于社会的逻辑后果。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并不是社区主动脱嵌于社会的,而是由于国家政权的干预,市场的入侵将原本属于社会的社区拖离了轨道所形成的。

第三个命题:社区的再嵌入。从方法论上重构社区与社会之间的本质关系,这就需要结合实践中有别于传统实践的行动路径。如何实现社区再嵌入,也就是如何回归社区本质,使社区建设按照“如其所是”的样子进行,让社区建设名实相符。

根据“嵌入性治理”视角及其三个基本命题,笔者形成下图所示的分析框架,以展示现实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机制、行动逻辑及其治理效应。

图1 嵌入性治理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机制

如上图所示,笔者主要从三个维度对社区治理实践中的合作行动进行了分析。第一,从本原性层次上,提出了“社区嵌入社会”的命题,试图回答当前国家(地方政府)转移职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多元行动主体得以合作互动,以共同推进社区建设、进行社区治理的内在依据和根本原则,即社区应从属于社会,而非从属于国家(或政府)。第二,在实践性层次上,揭示了“社区‘脱嵌’于社会”的生成机制及其表征,回答了国家与相关主体合力进行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建设的现实诉求,即要走出这种“脱嵌”的社区及其带来的社区建设“内卷化”或异化困境。第三,在方法论层次上,建构了“社区‘再嵌入’社会”的根本机制,回答了多元行动主体得以合作治理、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实践逻辑,即通过“让社区回归社会”的理念指引和实践路径,通过社区党建和社区自治的组织化机制,以及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的项目化机制来推进社区建设的实践逻辑,以重构社区与社会的本质关系。上述三个命题共同构成了“嵌入性治理”的核心理论意涵,为分析当代社区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整合性分析范式。

四 结论与讨论

本文借助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及其核心命题,以及治理理论的分析理路形成了具有整合性的“嵌入性治理”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是对以往主流研究范式(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分析社区治理,尤其是社区合作治理何以可能的替代性视角。因此,笔者认为,嵌入性治理是一种具有理论生命力和实践恰适性的新型分析框架,它并不是一种具体的社区治理模式或形态,而是一种由上述多种不可或缺的元素共同构成的社区治理新范式。理解这一新范式,需要从社区与社会的本质关系上进行探索,进而明确嵌入性治理范式所具有的核心要素,最后分析了嵌入性治理视角下的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逻辑。

简言之,嵌入性治理代表这样一种社区治理新范式,它强调社区建设实践中出现的“内卷化”现象源于社区“脱嵌”于社会的发展逻辑,使得社区的本质发生了异化;进而从本原上指出社区与社会之间的嵌入性关系,这一逻辑成为社区治理的根本前提和内在依据。在社区治理实践中,通过组织化、项目化等实践逻辑,重构国家、社会、社区之间的本质关系,以实现社区再嵌入的目标。之所以称其为社区治理新范式,是因为嵌入性治理包含的本原性、实践性和方法论元素,共同构成了分析社区治理的必要元素,即要将多主体之间的互动置于社区嵌入社会这一根本前提上,同时,要对社区建设的当下遭遇达成基本共识,进而寻求可能的实施路径。这一分析理论路径超越了以往研究范式在社区治理中存在的解释困境。

本研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社区合作治理现象及其理论上的解释限度,从理论上尝试进行突破和超越。结合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现有解释困境,笔者整合了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形成了回应“社区合作治理何以成为可能”的替代性分析视角,即“嵌入性治理”视角可以被视为一种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并由此衍生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命题:一是设定了“社区嵌入社会”是多元行动主体得以合作开展社区治理的根本逻辑,即从本原性的角度回答了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等主体形成有组织的合作行动的根本缘由;二是从实践性维度检视了现实中“社区的脱嵌”带来的负面治理效应,因而驱动着相关主体寻求合作策略以改变现实处境的行动;三是在此基础上试图重新回到一种本质性的关系状态,即从方法论上让脱嵌的社区重新嵌入社会之中,这就是“社区再嵌入”的逻辑。本文的三个理论命题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在实践与理论碰触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上述三个理论命题的实践依据在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主体形成了一种“让社区回归社会”的理念共识和行动逻辑,这是上述命题的客观基础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将支撑本文理论观点的实证材料纳入其中。;同时,从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的观点中进一步建构出多元主体依据嵌入性关系而进行的有序互动的理论分析框架。“嵌入性治理”视角的提出,既是对以往研究范式的尝试性超越,同时也是对现实中正在发生着的多主体之间合作治理实践进行有效解释的分析框架。这种分析视角可以用于对更大范围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实践进行分析。

尽管本研究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并发现了许多新颖的观点。但是,就本研究所涉及的相关议题而言,尚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空间。例如,其一,由于本研究的观察对象属于一个社区体制改革实验,目前只实施了近三年的时间,因而,本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基于该社区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多主体间的互动与行动策略等要素,而对于该体制的生命力、未来走向及对中国社区体制改革的可借鉴性等议题,需要更长时日的观察和分析,这也可能成为笔者今后继续深入实地进行跟踪观察和参与式研究的重要议题。其二,尽管本研究提出的嵌入性治理对于研究拟关切的核心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恰适性,但是,如何考量这一分析视角的理论品质,以进一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还需要笔者乃至更多学者做出探索和努力。其三,如何在社区日益碎片化、日益“脱嵌”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将“社区”带回社会学或社会工作分析的中心,将是一项严峻的学术使命,需要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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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选国 男

所属博士后流动站:华东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与科学

合作导师:吴柏钧

在站时间:2015年7月—2017年7月

现工作单位: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

联系方式:xxg87053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