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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制是创业投资基金周期循环运作的基础。在现行规制结构中,《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影响最为重大和直接。尽管这两部法律分别在“认缴资本制”“非货币出资”“法人治理结构”“表决权分配”和“协商缴资”“GP与LP身份转换”“非货币分配”等方面所做的规定对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在“出资人数”“亏损承担与投资回收资金分配”“表决机制”“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等规制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构成了较大制约。据此,本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两条政策建议:第一,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第二,为创业投资基金周期循环运作各环节制定相关指引,促进其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