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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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宗旨和原则之一。中国一贯支持和尊重《联合国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2002年,中国先后派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8届会议(3月18日至4月26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9月30日至11月20日),参加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在人权委员会上,中方代表发表题为《携手合作,促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讲话,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介绍了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讲话指出,第一,人权离不开和平。国际社会应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国际争端,从根本上防止发生武装冲突和由此带来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第二,人权离不开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基础,贫穷是享有人权的主要障碍。国际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发展。第三,人权离不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尊重国家主权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根本义务,应主要依靠各国自身的努力。各国有权自主选择各自的民主形式和发展道路,有权创造本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模式。第四,人权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作。各国文明都包含尊重人权的积极因素,都有义务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各国应彼此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第五,维护人权必须打击恐怖主义。反恐必须标本兼治,不应有双重标准。中方代表表示,中华民族历来崇尚人的尊严和价值,在继承传统文化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找到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道路,在发展经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政府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对话与交流,相互借鉴,携手并进。

参加国际人权条约并认真履行有关条约义务,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的重要方面。在2002年之前,中国已参加192项国际人权条约。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2月3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议定书的批准书。2003年1月3日,该议定书对中国生效。

2002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表决方式通过起草工作历时10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议定书的起草,并支持在禁止酷刑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由于议定书规定了可随时随地强制查访缔约国羁押场所的国际机制,明显没有充分尊重缔约国的主权,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对议定书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2002年,中国按照公约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了《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第2次报告的撰写工作,全面介绍了中国在1996~2001年执行该公约的情况,于2003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

2002年,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活动的同时,还与一系列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双边人权对话和交流活动,这些国家有美国、英国、挪威、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发达国家和斯里兰卡、泰国、加蓬、肯尼亚、津巴布韦、墨西哥、智利、秘鲁、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等国际组织。这些对话和交流活动增进了相互了解,扩大了共识,取得了积极成果。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