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金融机构是上海金融风险点
上海“灰色”金融机构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且经营业务风险性较大,如果不能被及时、有效管控,极有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引导上海“灰色”金融机构发展,可采用“疏导、整治、创新”的治理思路。先疏导、后整治,疏导为主、整治为辅,并将其业务创新置于整个上海金融创新体系之中。以防风险为抓手整治违规行为。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使其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细化对同业业务分类审慎监管;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
“灰色”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上海以外的正规金融机构,绕过上海金融监管机构在上海设立的研发中心、办事处或联络处。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它们只能算是一类“灰色”金融机构。该类机构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且经营业务风险性较大,如果不能被及时、有效管控,极有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对上海而言,“灰色”金融机构就是风险点。
一 上海“灰色”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上海“灰色”金融机构的委派上级是注册地在上海以外的农商行、城商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中,注册地在上海以外的农商行和城商行是主体。上海“灰色”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如下。
(一)“灰色”金融机构数量多、业务规模大
业内人士统计上海拥有大约200家“灰色”金融机构,并且每年以20家左右的速度增加。其业务规模占全国金融机构间同业市场的1/3至1/2。以2015年为例,上海此类金融机构带来的直接金融增加值不低于500亿元。
(二)“灰色”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多样化
“灰色”金融机构以其委派上级的名义与交易对象开展各类金融业务,主要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规定的同业融资与投资。具体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票据转贴现、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资产配置、标准类资产和非标资产的投资等。主要客户对象是城商行、农商行、商业银行及基金、信托、保险、财务公司,此外还有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内外的工商企业等。
(三)“灰色”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快
该类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同业业务,且同业投资占比高,其中又以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为主。同业借款和同业投资等创新业务需求不断加大,从2015年上海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灰色”金融机构同业融出和融入业务快速增长,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更是飙升。
二 “灰色”金融机构业务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风险传染性较高
(一)同业投资本质多为类信贷业务,信用风险较大
“灰色”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本质属于类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企业经营带来的信用风险,但并未完全根据“穿透原则”计算该类业务的拨备计提标准,实际计提标准一般不超过1%,低于商业银行整体3%以上的贷款拨备率,抵御潜在信用风险的能力被削弱。
(二)同业投资多为非交易类业务,流动性风险较大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是非标准化资产,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不符合127号文要求同业融资中除同业借款外的其他同业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规定。该类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缺乏流通市场,提前变现的能力差,流动性风险较大。同业负债期限短期性与同业投资业务长期性错配,加剧潜在流动性风险。
(三)同业业务透明度较低,风险传染性较高
“特定目的载体”等非标准化资产整体信息披露透明度较低,对于项目涉及的具体业务品种、基础资产、行业分布、风险状况、涉及机构数量、业务链条长度等分类关键信息仍缺乏详细披露,造成风险传染性较高。
三 引导“灰色”金融机构,防控上海金融风险
引导上海“灰色”金融机构发展,可采用“疏导、整治、创新”的治理思路。先疏导、后整治,疏导为主、整治为辅,并将其业务创新置于整个上海金融创新体系之中。
(一)通过设标准、建“户口”疏导“灰色”金融机构
上海出现“灰色”金融机构的制度性原因,是上海以外的城商行绝大多数短期内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在上海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的条件,而且外地农商行长期不被允许跨省域经营。如今国家政策松动,但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海银监局可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 59号)的规定向银监会争取授权,由其制定区域外城商行、农商行进入上海设立专营机构的具体标准,给符合条件的“灰色”金融机构建上海“户口”,将其转为上海金融监管区内的正式金融机构。同时,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灰色”金融机构,劝其退出上海金融市场。
(二)以防风险为抓手整治违规行为
1.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使其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专营机构的内生约束机制建设。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并完善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实现专营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相互分离,重点提高贷款、类贷款、票据、理财、金融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
2.进一步细化对同业业务分类审慎监管。对同业融资业务,上海应围绕流动性管理的业务本质,加强对流动性、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等日常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投资业务,加大“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业务规模、投资期限、基础资产性质、行业分布、不良状况等相关详细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业务透明度。对类信贷业务,应参照贷款实施五级分类管理,充分计提不良拨备。加强业务品种的集中度管理,防止经营机构过度依赖单一业务。限制“特定目的载体”内嵌套“特定目的载体”的层数与数量。
3.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非现场监管方面,上海要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的监测体系,根据业务和资产的实质对业务进行划分和界定,对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要求。现场检查方面,建议加强对专营机构的同业业务,特别是对类信贷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业务的处罚和问责力度。
(三)以引导“灰色”金融机构为契机进行业务和监管创新
1.推动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创新。上海应逐步放开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从源头上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中的非标准化资产转换为标准化资产。进一步扩大同业存单试点名单,开发可转让同业存单品种,形成系列标准化的金融市场产品,进一步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及标准化投资渠道。提供固定收益与权益产品销售交易、衍生品交易、外汇交易、投资研究、证券托管、代理清算等全面综合化的产品与服务。
2.对创新类同业业务开展前瞻性监管。同业业务始终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对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与同业业务结合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上海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审慎监管,防止它们借道其他渠道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确保不触发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针对现行业务准入制度未覆盖或不清晰的领域,应规定相关金融机构先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再以个案突破的方式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