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世界经贸规则中,有两种不同的“自由贸易区”概念:一种是WTO定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FTA),另一种是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界定的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 FTZ),两者虽然经常都被称作“自贸区”,但内涵并不一致。随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有必要对两种“自贸区”的概念进行区别。广义的“自贸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为了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提高贸易和投资效率、促进贸易和投资发展而成立的区域组织形式。主要包括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区、1992年成立的中欧自由贸易区(CEFTA)、1994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2002年正式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2010年全面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2012年11月启动谈判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等。
狭义的“自贸区”不同于广义的“自贸区”,它是根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当地境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性经济特区,在该经济特区内实行优惠政策和特殊监管,以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提高贸易和投资效率。成立这种形式的自贸区是一国(或地区)的境内关外行为,即该国(或地区)在其境内划出一块专门区域对外进行贸易、吸引投资,对该区域的经济活动不做过多的干预,税费方面也有较大的优惠。具有代表性的狭义自由贸易区案例主要有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阿联酋迪拜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广义“自贸区”(FTA)与狭义“自贸区”(FTZ)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提高贸易和投资效率、促进贸易和投资发展为目标。但狭义“自贸区”的设立仅仅是国家开放政策的一部分,从政策角度看是国家促进出口、鼓励投资的一种措施,并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让渡,这是其与广义“自贸区”最大的区别。
世界银行对一国内部的自贸区的概念界定突出自由交易和免于监管的特征,即自贸区是一个有明确界限的地理区域,区域内的出口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享有进行自由贸易和免于监管的环境。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含义重点强调了自贸区的“来料加工”特点:自贸区是通过设立一系列刺激措施,来吸引外资的区域,区域内产品在再出口前,可将进口的原材料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自贸区按照功能划分为物流集散模式、出口加工向物流集散过渡模式、综合型模式和商贸结合模式。设立自贸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包括促进出口、加速经济增长、吸引外商投资、实现技术溢出效应、增加就业、实现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的转移。FTZ提供了许多经济刺激政策,诸如消除投资活动限制、降低国内市场进口关税、国内外市场进口自由、商品和资产免税等。同样,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内外企业也享有类似的出口政策,大多数FTZ通过提供所得税减免和外汇自由兑换等政策吸引企业入驻。自贸区既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政府用足用好政策,不断释放改革活力,加快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平台。
我国的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也对自贸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自由贸易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国际贸易中所普遍提到的“自贸区”,指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区内各成员国(或地区)通过协商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相互取消大部分货物关税和非关税等贸易壁垒,对大多数服务行业不再进行准入限制,放松投资管制,以实现区内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共享,提高优势互补性、实现互相促进和协同发展。但区内各成员国(或地区)对区外的国家(或地区)仍然保留了贸易壁垒,具体由各成员国(或地区)自行决定。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地域是签署协定的所有成员国(或地区)的全部关税领土,而不是像自由贸易园区(FTZ)那样只涉及一部分领土。为避免混淆,2008年商务部等部门特别提出将“Free Trade Area”和“Free Trade Zone”分别译为“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园区”,以示区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天津、福建及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均属于自由贸易园区(FTZ)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