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伦理研究
告别“人情”,回归真情
——谈农村社区伦理构建的情感之路
【摘要】 尽管“情感”在传统伦理学理论中不是一个受到重视的词语,但这并不意味着情感不值得被关注。在当今农村社区生活中,以人情消费为表现形式的感情——“人情”——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呈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把情感确定为伦理学理论的关键词,以情感为路径来构建农村社区伦理,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指明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情感之路。“人情”不是道德情感的基础,也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相反,“人情”想要成为道德的情感,有必要经受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判断。道德意义上的人情是真情,使农村社区生活回归真情,既是我国当代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理论任务,也是道德情感主义理论自身面对的巨大现实挑战。
【关键词】 情感 人情 道德情感 道德判断 农村社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很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角度开始关注农村社区伦理的构建问题。值得肯定的是,中外学者在新时期进行的这些讨论都各有建树,然而,鲜有学者主张要从情感的路径来建设农村社区伦理,更没有人认为农村社区伦理的构建要走情感之路。情感在伦理学理论中不是一个受重视的词语,无论是西方伦理学,还是看似通情达理的中国传统道德,均不把人的情感视为道德的基础。尽管伦理学理论不重视情感,然而,情感却在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情感构成行为的动机。无论一个人拥有多么高深的学问,无论一个人拥有多么严谨的理性推理能力,然而,对其行为动机的考察显示,除了情感,没有任何东西能推动人的行为的产生。不仅如此,情感还构成道德判断的唯一表现形式。无论是道德理性主义者还是道德功利主义者,人们一律以赞同或不赞同这种情感态度来进行道德判断。就此而言,把情感从道德中排除出去的道德理性主义是失之偏颇的。尽管伦理学理论不重视情感,但情感却在现实生活对人类社区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代中国农村的日常生活中,情感,尤其是以“人情”为表现形式的情感,在农村社区生活中更是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较之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要低得多。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21元,按照常住地划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63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为2.72。然而,在人情消费这个问题上,农村居民的消费却比城镇居民高得多。吉林农业大学的几位学生于2016年对吉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以长岭县韩家村、抚松县松江村和梅河口东兴村为对象的调研显示,这三个村落中居民的人情消费占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4%、29.1%和28.8%。很显然,人情消费在家庭人均年收入中所占比重约为1/3。除此之外,锡林郭勒盟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城镇居民的人情消费调查也显示,城镇居民的人情消费支出占人均年收入的18.25%,农村居民的人情消费支出占年收入的比重比城镇居民大得多。以上数据显示,较之城市居民的个人消费状况,以人情消费为表现形式的“人情”在农村是一个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人情泛滥在农村道德生活中已发展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不仅如此,更严重的是,调研还发现,在农村社区生活中,人们往往以一种以对等为表现形式的人情往来对当事人的情感和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为了避免在人情往来中获得负面评价,很多农村居民不惜“打肿脸充胖子”也不愿违背农村的人情消费礼俗,从而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有鉴于以人情消费为表现形式的“人情”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主张,伦理学理论需要重视情感问题研究,应该把情感设定为自己的关键词。当我们以情感为核心来考察道德的时候,我们是在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观照现实。在道德情感主义看来,“人情”不是道德的基础,也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农村社区生活应该回归真情,以培育真情为目标来构建农村社区伦理精神。就此而言,以情感的路径构建当代中国农村社区伦理秩序,既是我国当代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理论任务,也是我国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构建过程中面对的巨大现实挑战。
一 “人情”不是道德情感的基础
“人情”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在中国社会尤甚,因此,中国社会甚至被称为“人情社会”。所谓“人情”,本意指的是与自己关系亲密的人在遇到包括生死、升学、乔迁等人生重大事项时,为表达祝福或同情等而以金钱或实物的形式进行馈赠。“人情”的本意蕴含着令人温暖的美好情感。然而,运行于农村社区中的“人情”,对这种情感相伴随的结果如礼金或礼物等给予了过多的重视,从而忽视了这种原初的美好情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诞生了“人情消费”一词。人情消费,顾名思义,指的是一种与消费有关的人情,其本质是消费。作为一种消费行为,它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可以纳入个人年收入并衡量其比重。就此而言,人情消费已经偏离了真实的人情,偏离了这种情感在最初的意义上所具有的那种令人温暖的情感,通过本末倒置,把本属于情感结果的东西变成了情感本身。此种意义上的“人情”不能成为道德情感的基础,因为道德情感主义不把非情感的东西视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道德的基础只能是情感。这里所说的情感,是作为情感本身的情感。就情感的生发和情感的后果而言,所谓“作为情感本身”的情感,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理解。
就情感的生发而言,能成为道德情感之基础的情感,是自然而然生发而成的情感,是一种产生于我们的本性的情感,它建立于感官对外物的知觉之上。在产生情感的过程中,心灵处于受外物刺激的状态,就此而言,心灵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英国18世纪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家弗朗西斯·哈奇森注意到发生于心中的这种现象,他这样评价这种现象:“这种情景中的心灵处于被动状态,只要我们持续让我们的身体处于适宜于受外在对象影响的状态,心灵就没有能力直接阻止这种知觉或观念,也没有能力在接受它的时刻改变它。”在此基础上,情感以直接令人感到愉悦或不愉悦的感官知觉为基础而产生。因此,所谓爱就是对愉悦感官知觉的欲求,所谓恨就是对不愉悦的感官知觉的排斥,就此而言,我们真正拥有的感情只有两种,即爱与恨,其他各类情感,都只能被视为这两类情感的变体。由此看来,盛行于我国农村社区的人情,不是直接建立在感官知觉基础上的情感,而是建立在礼金、礼物、面子以及诸多复杂的人情关系考量的基础上。这种类型的情感,不是原初意义上的情感,只能作为一种情感变体而存在。就情感生发机制而言,唯有剥离附着于这种情感之上的非感官知觉成分,人情才能成为一种纯粹的情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人情”,根本无法剥离那些附着于情感之上的非情感因素,因此,就情感的生发机制而言,“人情”不能成为道德情感的基础。
就情感的后果而言,能成为道德情感之基础的情感,不会表现为功利特征的情感后果,即情感本身不能与情感后果画等号。以情感的功利后果作为道德的基础,是道德情感主义不赞成的做法。在道德情感理论发展之初,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家们如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均认为,唯有情感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沙夫茨伯里认为自然情感是道德情感,自然情感作为道德情感又被称为整体性情感(entire affection),指的是以人类这个自然物种的整体善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表现为对物种、种属或种类的爱、同情、善意和怜悯。在一切情感中,只有自然情感才能成为道德情感,因此,其他一切情感要成为道德情感,就必须拥有或分享自然情感所具有的特性——使自身的目标适合整体善。在此意义上,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就要拥有以整体善为目标的自然情感,无法拥有这种情感的人就是堕落的、败坏的和恶的。虽然自然情感能给人带来功利性的后果,例如,增加整体善,但是自然情感的功利性后果本身并不是自然情感之为道德情感的原因所在。自然情感之所以是道德情感,根源不在于其功利后果,而在于某种有别于功利后果的其他原因,即作为整体的大自然所体现出的内在和谐与美。作为沙夫茨伯里的追随者,哈奇森赋予出于我们本性的仁爱以优于其他一切自然情感的理论优越性,把仁爱视为道德情感。与此相应,其他一切自然情感,若要成为道德情感,就必须拥有或分享仁爱所具有的特性,即有益于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离开了这个条件,其他一切自然情感虽然不能被称为不道德的情感,但也不可能被称为道德的情感。很显然,哈奇森道德哲学所讨论的仁爱具有一种功利性的后果,即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但这种情感之所以能成为道德情感,其根源不是功利本身,而是有别于功利的某种其他因素,即表现为天意的神的伟大设计。在道德情感主义看来,能成为道德情感之理论基础的情感,唯有情感本身,而非有别于情感本身的任何其他东西,如情感所产生的功利后果。尽管这种功利后果直接产生于情感,但作为情感后果,它和情感本身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因此,道德情感主义不把情感的功利后果视为道德的基础。一旦把情感所产生的功利后果视为道德的基础,这种道德就不再是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了。以礼金或礼物取代人情中的情感成分并把这种被取代了的人情视为道德情感基础,这种做法与道德情感主义的理论背道而驰,是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所反对的。
如果剥离了人情中的功利成分,“人情”将演变成一种单纯的情感,然而,即使如此,在道德情感主义看来,这种单纯的情感作为一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也不能成为道德情感的基础。虽然道德情感主义把情感本身视为道德的基础,但是,在理论上真正成熟的道德情感主义却并不把某种具体的、单一类型的情感视为道德的基础,而是把普遍机制作用下的各种自然情感视为道德的情感。作为近代英国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发展的早期代表,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均把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前者把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而后者把仁爱视为道德情感。然而,随着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当这种理论自身日臻成熟时,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的这种做法便受到了排斥。作为近代英国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发展的后期代表,休谟和斯密均不主张把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没有资格或权利拥有超越其他一切自然情感的优越性并直接成为道德情感。在他们看来,一切自然情感均有机会成为道德情感。一切自然情感要想成为真正的道德情感,必须受制于某种共同的、情感性的道德原则的约束。因此,为了使自然情感成为道德情感,成熟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必须提供一种相应的道德判断原理,使自然情感能够予以参考,并用这种原理来约束自身,从而使自身上升为道德情感。
二 “人情”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
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理性主义一样,均以赞同或不赞同的情感态度来进行道德判断。在进行道德判断的过程中,道德理性主义会把赞同或不赞同的基础确定为某种普遍的理性法则,然而,道德情感主义则试图把赞同或不赞同的基础确定为某种与理性无关的情感法则。在把情感法则确立为道德判断原则的过程中,道德情感主义只会把情感本身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不会把情感所产生的结果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在把情感本身视为道德判断之基础的过程中,道德情感主义常常会采取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把某种单一类型的情感确立为道德判断的基础,另一种路径则是把支配各种自然情感得以产生的某种共同的、普遍的情感机制确立为道德判断的基础。无论是就道德判断的情感基础而言,还是就道德判断的情感类型而言,“人情”均不能成为道德判断的基础。
就道德判断的情感基础而言,“人情”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或道德判断不以“人情”为基础来进行。第一,就“人情”必然蕴含礼金或礼物而言,“人情”只是情感的后果,不是情感本身。在我国农村社区生活中,试图以“人情”来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是试图把某种情感所产生的情感后果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这种做法是对道德情感主义试图把道德判断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意图的偏离。因此,这种类型的“人情”不能充当道德判断的基础。第二,就“人情”是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而言,它不适合充当道德判断的基础。为了避免陷入循环论证,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不会既把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同时又把它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以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为代表的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家在确立道德判断标准的过程中,曾试图既把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同时又把它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沙夫茨伯里试图把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的基础,哈奇森试图把仁爱视为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的基础。然而,在深入论证以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为基础的道德判断原则的内在运行原理时,为了避免循环论证,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最终都偏离了情感的路径,从而把某种与情感有关但不同于情感的原则确立为道德判断原则,前者最终把附着于情感背后的理性法则确立为道德判断原则,后者最终把由仁爱所产生的结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立为道德判断原则。严格说来,二者所确立的道德判断原则均不是情感性的原则,而是一种理性或功利原则,就此而言,二者已经偏离了道德情感主义的情感意图。历史的教训向我们表明,即使承认“人情”是一种纯粹的情感,就情感主义道德判断原则的情感性而言,这种情感也不能充当道德判断的基础。
就道德判断的情感类型而言,道德情感主义所提出的道德判断标准必须具有情感的属性,但这种情感属性却不会直接源于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而是以一种独立的、判断性的情感属性对一切自然情感进行情感判断,并在这个判断中为自然情感指明道德之路。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理性主义都用赞同或不赞同的情感态度表达道德判断,因此,赞同或不赞同是不同类型的道德理论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所表现出的共同情感属性。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理性主义在用赞同或不赞同的态度表达道德判断时,二者的分歧在于,前者试图依据某种情感来表达赞同或不赞同,而后者基于某种普遍的理性道德法则来表达赞同或不赞同。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令人快乐或令人不快乐以及令人温暖或令人寒心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成为人们用来以赞同或不赞同表达道德判断的情感基础。休谟以对情感结果的考察为出发点,认为道德赞同或不赞同要以能否产生令人快乐的情感为判断标准,“道德区分完全来自某种特殊的苦乐感,考察或反思显示,我们自己或他人心灵中能给我们以快乐的一切品质,无疑都是善的,同理,给我们以不快的一切都是恶的”。然而,即使面对《人性论》所描述的道德情感,是否令人快乐或令人不快乐也无法用来进行充分解释。例如,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三章第三节中,休谟描述了爱与被爱的情感,他说我们一旦知觉到爱,自然而然就会热泪盈眶。经验显示,令人热泪盈眶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被感动的时候。然而,当我们被爱感动时,我们会热泪盈眶,却未必会体会到一种令人快乐的感觉,相反,在热泪盈眶的过程中,我们极有可能感受到些许痛苦。当代美国道德情感主义者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注意到这个问题。他指出,不能把是否令人快乐视为道德情感的情感属性,而应把是否令人感到温暖视为道德情感的情感属性,“赞同和温暖的感觉有关,这种感觉是对主体在道德善或受赞同的行为中表现出的温暖的移情回应,而不赞同则同支配不道德行为的(相对的)寒意或冷酷具有类似的相关性”。对道德情感主义的理论发展而言,把道德赞同的情感属性从是否令人快乐转变为是否令人感到温暖,体现了道德情感主义理论逐步走向成熟。
如同其他一切自然情感一样,“人情”虽然能产生令人感到快乐或温暖的情感,但其自身却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相反,“人情”自身要接受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评价。就“人情”的道德动机而言,唯有令人感到温暖的那种人情,才是道德的情感。就“人情”的情感后果而言,唯有令人感到快乐的那种人情,才是道德的情感。然而,在当代中国农村社区生活中,很多人情往来仅仅局限于礼金或礼物之间的往来,甚至有的村民还把“人情”往来视为一种敛财之道。这种意义上的人情,又被称为“人情负担”,在当代中国农村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感叹,人际关系越来越淡,但人情负担却越来越重。当人情演变成一种金钱关系时,意味着这种情感所具有的情感属性越来越少了,这种情感所导致的情感后果呈现了一种强烈的、试图取代情感本身的趋势。很显然,这种类型的人情,已经偏离了既令人感到快乐又令人感到温暖的道德情感属性,已经不再是道德情感主义所赞成的那种类型的道德情感了。就此而言,在当代农村社区伦理的建设过程中,如何让情感不受金钱的绑架并回归其道德属性,是道德情感主义所面对的重大理论挑战。
三 结语
以“人情”为表现形式的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民俗传统。然而,在人情往来过程中,由于过于重视“人情”所产生的功利后果,人情发生了异化。很显然,被异化了的“人情”,既不是道德情感的基础,也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剥离了功利成分的“人情”是一种纯粹的、真正的情感。然而,作为一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这种情感也不能成为道德情感的基础,更不能成为道德判断的基础。真正成熟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不会把某种单一类型的自然情感视为道德情感的基础,也不会把它视为道德判断的基础。在成熟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看来,一切自然情感均有机会成为“道德的”情感,而为了让一切自然情感都有机会上升为“道德的”情感,道德情感主义试图找到一种与一切自然情感密切相关的情感生成机制,赋予它情感的形式,并用它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无论其是否异化,“人情”作为一种情感均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因此,人情和其他一切自然情感一样,要成为“道德的”情感,就必然要经历情感主义的道德判断。唯有被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判断标准判定为道德的那种“人情”,才是我国农村社区伦理建设过程中应该提倡的情感,而那种被道德情感主义道德判断标准判定为不道德的那种“人情”,就应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伦理建设过程中被否定、被排斥的情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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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lote, Moral Sentiment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