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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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言

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这一战略安排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牵涉面广,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学术界围绕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智力支持。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一系列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甚至是一些不准确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将缠绕在这些深层次理论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不准确理解,辨析清楚,阐释明白,以达到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的目的。当前,这些深层次理论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问题,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全面理解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问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坚持改革开放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理论地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直接属于具体的立法、执法或司法层面,而是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向、性质和前途命运,属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理论问题,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

唐玄宗在《起义堂颂》的“序”中尝言:“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明代张居正《翰林院读书说》亦道:“根本固者,华实必茂;源流深者,光澜必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参天大树之根本,就是我们党和人民不断奋进的万里长河之泉源。”[3]笔者在这本小书中,试图援引马克思主义的源头活水,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一些初步研究和探讨,希望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进程中略尽一点绵薄之力。这也是本书题名为《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缘由和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