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传统贸易规则与商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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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白银案”反映的社会问题

关于“低潮银”在市场上实际交易和标准问题,龙泽江《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贵州苗侗地区货币流通中的几个问题》(载《贵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相原佳之《清代贵州省东南部的林业经营与白银流通》(载《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踪迹——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巴蜀书社2014年版)、程泽时《清代贵州清水江苗疆木材贸易与计价标准:“白银案”详解》(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已经阐述得比较清楚了,本章只从宏观方面谈几个问题。

(一)国家财政层面和民间贸易层面

在商法中技术理性占主导地位,法律不干预各种商业自由。突出的现象就是商事关系被客体化、对象化、手段化,商人追求利润的欲望总是被扩展到强制法的边界,在正常情况下,商法中的正义、公平价值只是消极的被保护者,只有当商事行为违背社会正义时才予以纠正。童列春:《商法学基础的理论建构:以商人身份化、行为制度化、财产功能化为基点》,法律出版社,2008,第137页。清代库平纹银,即足色纹银。库色,即足色,是按照传统的成色鉴定给定的最高度的银成色。光绪十三年姜兴国等所禀“至平码银水,先辈原议库平库色。今则平用九八……”,说明在九八成色标准之前,“库平库色”曾作为成色标准。库平为清代全国纳税的银锭重量标准,缴纳官府的粮银赋税,要求库平库色。清代刑案计赃论罪,也把赃银换算成库平库色。清嘉庆九年(1804)八月湖南芷江县民姚秀兰因索要债务致死无服嫂案的刑科题本载述:“姚秀松除受贿私和得市平元银十两,折实库平纹银九两二钱,半赃轻罪不议外,……”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第77页。刑部尚书励廷仪奏言,“完纳钱粮例,易银上纳”。且民间买卖使用的色银,未必系足色纹银,商客“必投银铺倾熔,而后入柜交官”《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考》(三), “雍正二年”条,转引自戴建兵《中国近代银两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73页。。据道光七年李荣魁等所禀,下河的客商在东家借出的资本,系“足色实纹银”。可见,纹银既指进入户部银库的实银,又指实银交易中用作换算基准的“虚银”。但在民间交易中各种成色的银两都有,民间“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数多则用银。其用银之处,官司所发,例以纹银。至商民行使,自十成之九或八成、七成不等。遇有交易,皆察十成足纹,互相核算。盖银色之不同,其由来已久”《皇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考》, “乾隆十年”条,转引自程泽时《清代贵州清水江苗疆木材交易与计价标准:“白银案”详解》,《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在清水江木材贸易中,银色有高低之别,高申低补,需要一个成色标准。而提高成色的标准,益于卖方山贩,有损买方水客利益。降低成色标准则相反,益买损卖。贵州巡抚嵩溥批示,要求黎平知府一查有无“低潮银”之事实,二查有无一定“银水平色”之法律章程,三定“秉公定断,总期贸易平允,两得其平”之原则。但黎平府严令并不能杜绝冲铅“低潮银”的泛滥,或是暂时缓解,或是令出不行,禁而不止。“低潮银”是市场问题,不是政府一纸禁令就能解决的。但白银货币与清水江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嘉庆年间,银色下降七八成,平砝也有官平的93.4%,进而至道光初年,银色只有52.3%,平砝也更轻,只有官平的90.1%。道光中期,银1两只能兑纹银5钱。道光末年,1两合毛价0.98两,扣0.387两,用99.5%之漕平,则1两可兑纹银0.59两。咸丰年间,苗疆动乱,木市萧条,银色就更低了,1两只能兑纹银0.313两。光绪年间,社会经济秩序逐渐走上正轨,木市恢复兴旺的景象,市场规则得以完善,因而银色和银平标准都提高了,此时银平达98%,银色虽说是低色洋纹(用外国银元熔铸的银锭),但也达到了纹银的99.5%,含银量应该在93%左右,若和大宝兑换,只需扣水3.6%。龙泽江:《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贵州苗侗地区货币流通中的几个问题》,《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图3-1 旧时木商、木行使用的硬币、纸币、银锭

(二)行户中介青睐外省商人

光绪十一年(1885)姜兴国等山贩向贵州布政使李用清禀告,描述三江行户“一声喊断千金价,数语能降四海宾”,木行拥有这一权利。但清朝中后期的行户已经没有当初的“三寨穷苗借以养膳,故不敢稍有欺诈,自绝生理”的诚实信用了。[6].《卦治木材贸易碑》,碑文载锦屏县政协、县志办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地方志办公室内部印刷,1997,第42页。经过财富的积累,行户常常利用山客急于将木材出手的心理,“议价随主家一喊为凭,即错喊亦无更改”。“当喊价有损下游河客利益者,便呼吓卖方山客减价,不按行户[6].《卦治木材贸易碑》,碑文载锦屏县政协、县志办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地方志办公室内部印刷,1997,第42页。所喊比兑。当主家所喊有亏卖方山贩时,则下河买方客商坚持依照买方所喊价格,方肯比兑。此时,主家亦只逼劝卖方山贩遵循买方价格。”曾有苗民至江卖木,被伊等妄喊,折本太多,退木不能,加价不肯,不得已而投河自尽。行户真是“剥山贩之脂膏,媚各帮之木客,待各帮则俨若祖父,视山贩则不啻木土”。

在山客与水客的交易中,“比兑”是议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山客的“开盘”,水客的“回盘”,还是木行主家的“喊盘”,都对比兑有要求,且在三日之内不能就木价和比兑等事项议妥,山客要向木行“辞盘”,木行主家若允许“放盘”,则让双方各自另觅,等待其他交易机会。但是,如果山客不履行“辞盘”手续,绕开行户,另行卖给其他水客,则木行可把山客的木材起岸,强行烧毁,即所谓“开盘、议价向例三日。三日议妥,次日即交数兑银。三日不妥,即行放盘。今则故为留难,竟有购至五六天、七八天晚不等,明系磋磨软困,希图灭价贱卖。倘不待辞盘而卖别户者,不拘木数多寡,尽行起岸烧毁,较之国法尤为森严”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八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317页。。在议价中,木行一般偏向于水客,即使“喊价”议定了,水客发现“喊有亏下游河客者,则呼吓山客减价,不照所喊比兑”。另外,银色高申低补的标准作为比兑的依据,虽木行主家“喊断”,然主家亦可以在“交数兑银”中权宜更改。

姜兴国等禀告描述“其威权赫赫,不知奉何帖谕而森严若此”。清水江木材贸易主要来源于外部市场的刺激,水客购买木材才是贸易的关键环节,卖方市场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有时木行屁股坐在水客一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关键是木行主家是否按照已定的规矩办事,即是否有“射利灭规”“私相刻剥”情形。

(三)木行对官府进行利益输送

前文述及,宣统年间天柱人撰《黔南利弊问答》,介绍了三江行户的抽扣等各项利权。光绪末年到宣统年间,水客向木行交兑九成银色实银,木行在水客一方以“平九六四”进行“扣色”,补足银色,但是以九成银色实银兑付山贩,不补足银色,反而扣色,一百两九成色银要扣三两六钱。当然,九成银色并未见称作“低潮银”“低色”“低银”等。可见,木行“通吃”山贩和水商是常见的现象。

光绪十五年(1889),天柱县坌处开设木行方半月,镇远、黎平“两府主在毛坪会合商定坌处撤行,三江每年照纳天柱练饷六百两”(清)天柱坌处人佚名撰《黔南利弊问答》,载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方志出版社,2011,第1558页。。光绪十年(1884),姜兴国等向黎平知府周开铭控告三江木行“射利灭规”“私相刻剥”, “府主恐耽误经费,反斥绅商□为多事”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八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313页。。地方官府的“经费”“练饷”等财政收入以及《黎平府志》的出版资助仰赖从木行征税。黎平府的一部分办公经费均来自三江木行,按每毛价一两抽银“二分有零”的佣金中提取。光绪十六年(1890),黎平府太守俞渭需要续修《黎平府志》。三江绅庶龙庆荣等具禀,“黎平府旧有志书,修自道光年间,日久版片无存,数十年来文献荡然。重以军兴、忠臣、烈士、奇节、异行,亟应补辑,以昭激劝。自愿于三江行用内,提抽二厘五毫为修志费”(清)俞渭修、陈瑜撰(光绪)《黎平府志》,载黄加服、段志洪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影印本)第十七册,巴蜀书社,2006,第204页。,以回报俞渭曾在锦屏与天柱的争江中“为民请命”,维持三江轮流值年当江的权利,“爰有请提江费三年之举”。俞渭遂准以三年为限,对三江木行征收修志费,于是就有了光绪《黎平府志》的面世,于此可以明白,“光绪《黎平府志》的话语体系自然是上游地区的话语体系”韦天亮:《清水江地区“争江案”史料考辨——以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争江奏疏史料为研究线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然而主管三寨行户的厘金委员只知抽厘,江岸盗贼横行及一切不公不平事件,概置不理。因此,有人赴府恳告,“蠹役又多方需索,则经费二字愚民实不知所取义,伏恳豁免以广生聚”。山贩多次控诉三江木行厘金委员总是持消极态度,厘金委员被迫在贵州巡抚、布政使等上司督压之下予以处理,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