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牙行与清水江木行
牙人、牙行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交换活动中起中介作用的人和组织。它们主要通过中介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活动,向所服务的对象抽取佣金,也称“牙佣”。牙人的活动范围广,涉及行业较宽,几乎遍布市镇、集、场、墟各行业。即使在房地产业、人口买卖以及东南沿海的外贸交易中,也有牙行介入。清代继承明代的政策,由朝廷批准设立牙行,“贸易货物设立牙行,例给官帖使平准物价”,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启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官帖”“印信”也叫牙帖。帖内注明牙人姓名、地点、经营范围等。一般是“照货设行”,“各行各帖,例有分别,货有专责”,所以牙帖相当于营业执照,或营业许可证。“文簿”是记载交易双方姓名、籍贯、货物数量、往来地点的登记簿,以备在发生问题时查证。
除领帖的牙行之外,还有一些未领帖的私牙。“其私立牙店,坐列估价,谓之主人,城邑乡里,在在有之”, “乃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帖名色”。不过官府禁止私牙经营,“或有私立牙店,坐列估价,以蠹乡贩者必禁之”。
对牙行承充人的资格,官府规定:“投认牙行必系殷实良民,取有结状,始准给帖充应。” “有抵业人户充应”,所谓有抵业,即富有之家。湖北省规定,“家有产业者,取具保邻甘结,方准给帖承充”。牙行承充人申请牙帖的过程和手续,有的是由县衙门发牌示,招募牙行承充人;有的是由愿意经营牙行的人,向州县衙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填报承充人姓名、籍贯、外貌特征、身家情况,说明开设牙行的地点、经营商品名称,申明自愿纳税,并附互保甘结,加盖印章。材料由县衙门审核,写详册上报所在府衙。府衙再向省布政司申报。布政司查核审批后,经总督批准,上报户部备案。布政司签发牙帖和批札,注明从某年开始缴纳牙帖税。然后,将札文、牙帖下发府衙,层层下转,最后发给承充人,并收缴牙帖税,登记注册,手续方才完成。牙行有如下职能。第一,牙行起中介、服务作用。不同类型的牙行职能有所侧重。一种是在商品交易中起中介作用的牙人、牙行,一般称为居间商,或称经纪人。它们以所经营的商品划分,在经营的商品行业范围内起中介作用,撮合买卖双方,促使成交,以取佣金。第二,牙行有代替官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其职责之一是代缴税金;职责之二是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职责之三是维护地方治安,对往来商人、船户、车户、脚夫进行管理,监督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牙行还有为官府财政及各项工作提供某些服务的职能。由此可以看出牙行相当于今天我们所称的行纪人、中间商、代理人。三江木行在木材交易中充当中间商,具有牙行的作用,虽称其为木行,但未领牙帖。
清初各地木商进驻清水江流域采木,为方便木商停泊船只,江坞也逐渐建立起来。为使木材易于运送,木材交易经常就地在江边进行。随着来往采木商人的增多,江边木材交易也越来越频繁,本地木商与外地木商聚集于此,形成了初始的木材交易场市。场市一般也邻近村寨,所以木材场市形成与邻近的村寨有密切关系。因村寨靠近江边,早期进入清水江的商人选择停船于此,以这些村寨为据点,委托寨里的人代他们进山采购木材。接受委托的村民按照木商的要求代他们采购各色木材,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木材在江边场市交易时,各寨村民们也为交易方做一些保障工作(如维护市场秩序、卫生等),也会从中获取报酬。传统村寨社会奉行“平均主义”原则,江边场市被分成若干股分配给邻近各寨,各寨再将股分给各村民,他们按股提供劳务和获取利润。在锦屏文斗的河边村(现已被三板溪水库淹没),当时就有这样的业务和习惯规定。在嘉庆、道光时期河边村(四里塘)木排块块相连,有时过河无需舟楫,两岸有数十根拴木排的大石桩,上下两寨相连一体。当时该村人口稠密,有“千家寨”之称。寨中石板道两旁店铺排列,木客、佃客穿梭其间,这种景象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但该地的自然环境可能不适合建立码头,所以没有形成大的交易市场。
图2-1 三板溪水库
“苗木”的交易最早是在湖南黔阳县的托口镇(现怀化黔阳市,该镇旧址前几年已被新建水库淹没)进行,之后移到天柱的远口,两地清朝初期都属于湖广。明代托口就有木市,当时的苗木交易是在“歇店”进行,“歇店”是最有利可图的行业。明末的一场战火,摧毁了托口的繁荣,木市西移至天柱远口司,木材交易场所上移的原因是远口更接近“苗木”原产地。清朝中期“皇木采办”进一步带动了清水江流域木材交易的兴旺,官办木商来此征派“例木”的同时也私自购木贩卖,获利颇丰,故而后期吸引不少外地木材商人涌入。外省商人沿清水江而上深入苗地购木,他们与当地苗民接触中常常因为语言不通、文化差异等而发生冲突,经常出现交易阻碍,有时还发生打斗,甚至导致外地商人丧命。此种交易风险使木材商人不敢轻易深入苗地。林区山大箐深、路径坎坷,商人欲深入林区,则旷日持久,资金滞留,不利商贾。即或有个别胆大的商人冒险前去,亦效果不佳。嘉庆十一年(1806)卦治文鸣岐等向镇远府黎平府控告坌处阻客截排、扰乱江规的状词中说,“雍正廿二年,不意平略苗民,勾客人入山看木,致毙客商,报经各宪会议详明在案”,“下河木商”听说死了人,便望而生畏,却步不前。此时“内三江”地域和语言的优势在贸易活动中便很快显现出来了。在丰厚的商业利润面前,追求利益的商人急需通晓当地习俗及语言的中间人帮助他们进行交易。起初,锦屏境内的木行只是接待少量的外地商人,帮他们联系购买木材,出售木材的都是山中居住的苗人,木材交易量并不大。木行在他们之间穿针引线,促成交易,从中收取少量的服务费。雍正以后随着清水江的疏通,更多的外地商人进驻到清水江采购木材,苗民或所谓“黑苗同类”这批人将先期获得的收益用于建房舍、修码头,以便接待更多客商,逐渐形成了本地商人团体。
村寨中的“歇店”即旅店、伙铺、客栈。歇店店主是木材交易的中间人。生意做成以后,木商要按照成交的金额,从每两白银中提取四分交给店主,作为买卖双方住宿、伙食、木材看管以及起运扎排的费用。早期为木商代购的寨民们到后来逐渐成为木行的老板,他们在代木商购木中慢慢地积累资本,建造房舍,雇用工人开起了木行,成为木材交易的中间商。当时在锦屏境内开设木行的有王寨、茅坪、卦治三寨,俗称“三江木行”。三寨由于歇店的丰厚利润而争开木市,不久王寨的王姓、茅坪的龙姓、卦治的文姓人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经官府调解达成协议,才形成了三寨按年轮值,分享利益的民间制度。三寨值年当江制度源于当地木材交易长久的“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