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发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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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中国关税调整对海淘意味着什么?

导读: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海淘一族,不少人相信国外的一些商品相较于国内的产品而言,更便宜,更安全,质量更高,所以海淘一直受到大家的青睐。可是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的进口税收进行改革,无论是从哪种渠道购得国外的商品,都面临着全新的税收制度。这对于海淘一族来说,无疑会有很大的影响。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

以往,我国个人自用以及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均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但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入境,却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新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述不公平现象。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额度限值由原来的1000元提升为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同时宣布,取消过去50元的免税额政策。

新政对个人在海外购买的物品,在行邮税方面也进行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前,此类商品的行邮税共设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本次调整后,其行邮税改设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其中,15%档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60%档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30%档。另外,根据海关规定,个人入境商品总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税放行。

新税制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在跨境电商进口发展初期实施的按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的低门槛、低税率的政策红利结束,尤其是取消50元的免税额政策,表明昔日购买500元以下低价母婴产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个人消费品的“免税时代”也宣告终结。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海淘带来了直接影响。

此前,我国的海淘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到转运公司走邮政渠道或者商家在发货时直接就发邮政。这些邮政公司以德国的DHL、日本的EMS、美国的USPS、澳洲的AUSPOST等为代表。对于此类海淘,征收的是行邮税。二是阳光清关,即需要身份证清关的转运,以及天猫的海外直邮,顺丰、亚马逊直邮里面的i-parcel,等等。阳光清关需要面对的是各种交易限额和相对应的税收,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这两种渠道海淘的商品在新政前后的区别在于,对于前者而言提高了行邮税,对于后者而言,不再完全免税。例如,一位妈妈海淘,给宝宝买了价值450元的奶粉。不论这位妈妈选择哪种渠道,那么按之前的规定,都是不用交税的(母婴、食品、保健、日用等品类消费金额小于500元,须按照10%征收行邮税,即450×10%=45元,但是根据50元以下可以忽略不计的规定,实际交税额为0元)。税改后,若是这位妈妈在电商处购买,那么由于海淘族的行邮税取消,须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即:450×17%×70%=53.55元。若按照个人行邮,则征收行邮税,即450×15%=67.5元。

综上所述,我国关税调整后,消费者和海淘商的成本都因此有了一定的提高,这势必会带来海淘的减少,而这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首先,由于国外市场受到限制,国内市场自然因此间接受益。国内市场中的本土品牌,或是国际品牌的国内经销商,都因海淘的减少而降低了竞争压力,从而获得了喘息的机会。

其次,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也将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进行商业模式创新,进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从政府角度看,该政策能够提高税收。不论哪种渠道,新政策实施之后,政府对海淘商品所征收的税率大多较原先有所提高。当税收由小额税提高至中额税时,虽无谓损失会有所增加,但也增加了较多的收入。当税收由中额税提高至大额税,由于大额税有较大的无谓损失,其大大缩减了市场规模,故只增加了少量收入。此次新政策的改革,虽使税率进一步提升,但比较而言,还是可以使政府所得税收进一步增加。

第四,新政策的实施还会造成海淘的消费者数量和商品量下降。政策调整使海淘物品的价格较之前有所上升,而当海淘物品的价格高于部分消费者对其的评价时,这部分消费者将不会再选择购买该物品。特别是需求弹性较高的奢侈品,当海淘奢侈品所需的价格上升之后,其需求量必会有所下降。

第五,从消费者转移而言,新政策将促进国产品牌发展。海淘物品价格的上升,可能会使部分消费者将其目光转向国产品牌,从中加以挑选,以获得令自己满意的物品。因此,该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国产品牌商品的销量,使更多的消费者愿意去尝试国产品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产品牌的一种保护与激励措施。这有利于国产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之中,不断完善自身,以慢慢达到与国际大牌媲美的高度。

(案例作者:范纯增 王秀楠 柯乐其)

相关材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3/t20160324_1922968.html。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法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