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增值税收入效应的充分性与弹性原则
4.2.1 增值税收入效应的充分性
如前文所述,税收的充分性可以用税收收入的增幅与财政支出的增幅相比较来衡量。增值税的充分性衡量也可以如此分析。这里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要用增幅比作为衡量指标,而不用具体税种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作为判断依据,原因是我国目前具体税种的收入与支出没有对应性,除城建税等少数税种的收入有指定用途外,其他大多数税种的收入都没有指定专门用途,收入与支出口径不能一一对应,只能以财政支出状况与各税种的收入状况相比较来反映税收的充分性问题。
如表4-1所示,1999—2014年我国增值税的充分度平均值2.95,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增长速度落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税收缺乏充分性,不能满足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同期所得税的充分度为1.28,远小于增值税的充分度,同样滞后于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而同期全年税收收入充分度为1.1,虽然仍滞后于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但远远小于增值税和流转税的充分度。
上述数据的对比可得出以下结论。
(1)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仍不充裕,征税范围仍然有限。2009年以来一系列增值税改革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扩大增值税税基和征税范围。2016年为“营改增”收官之年,随着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我国未来几年的增值税收入必定会有大幅度上涨,进而其充分度可能有所降低至均衡水平。
(2)增值税收入充分度比所得税充分度大,主要是由于2009年这个异常值,2009年是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第一年。排除掉这个异常值的数据显示财政支出增长率至少是增值税或所得税增长率的1.28倍,主要税种的增长速度远远小于支出速度,地方缺口越来越大,这也间接地反映了我国为何存在大规模的土地出让金和地方债务性融资的现象。
(3)与全年税收收入充分度1.1相比,增值税充分度就显得过大。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流转税的很大一部分为增值税,特别是“营改增”之后。但是,如表4-1所示,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总量的比重持续下降,而全年税收收入增长率和财政支出增长率相差不大,这说明其他税种的增速要快于增值税增速,我国的税制结构正趋向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主体模式。
表4-1 1999—2014年增值税收入的充分性分析表
注:本表中增值税通过国内增值税加进口环节增值税再减去出口退税得出,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4.2.2 增值税收入效应的税收弹性
表4-2显示了1999—2014年增值税的税收弹性,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表4-2 1994—2014年增值税税收弹性计算表
注:本表中增值税通过国内增值税加进口环节增值税再减去出口退税得出,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1)增值税税收弹性较好,表明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是同步的,平均值为1.06;
(2)同期所得税的弹性系数却为1.9,高于增值税税收弹性,这可能与所得税的累进税制有关;
(3)税收收入弹性系数为1.34,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长,税收具有弹性,虽然税收的绝对量有可能是增加的,但增长速度介于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