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各国增值税分享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3.3.1 德国
德国的宪法中明确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并详细说明了各自立法权限内容。例如,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包括需要得到一致通过的事务处理,如与货物流通相关的事项。这一点可以说明德国宪法上就规定了增值税这一税种只能由联邦政府来征收。
然而虽然立法权在联邦政府手中,但是增值税税收收入则按照宪法规定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享。具体分享比例规定如下:先从增值税收入中拿出5.63%支付养老保险;再将剩余部分在三级政府之间分成,其中2.2%归地方政府、45.72%归联邦政府、46.45%归州政府;最后州政府之间再进行分配,将州分享部分的75%按照各州的居民人口数分配,剩下的25%分配给财政能力较弱的州(贫困州),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如经过这两次分配后还有余额,则余额部分再按照州的居民人数进行分配。
3.3.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00年开征增值税(在其税法中称为货物服务税)。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独立的征税权。联邦政府可以征收所有形式的税,且关税和货物销售税只能由联邦政府独家征收。这一规定意味着各州不准对货物征收某种形式的销售税和生产税。因此,货物服务税只能由联邦政府统一征收。尽管货物服务税的立法和征收管理权限属于联邦政府,但是联邦政府与各州约定,除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致同意,否则联邦政府不得更改现有的税基或税率。
联邦政府在新开征货物服务税时,除了取代之前的联邦批发环节销售税之外,还取消了部分州税。由于增值税是由联邦政府开征的,开征增值税会降低部分州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弥补州政府损失,规定开征前三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以及供短期无息贷款这两种方式以弥补部分州政府的财政收入,保证州政府财政状况不会恶化。
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协议,所有的货物服务税收入在扣除大约1.5%比例的管理费之后,全部转移支付给各个州和地区。税收分配的方法与其长期建立起来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体系是一样的,根据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均等化的原则,在考虑各州的人口规模、支出需求、财政需求以及某些特殊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公式在各州间进行分配。
3.3.3 印度
2017年7月1日,印度正式开征增值税性质的货物劳务税(GST),这次税收制度改革是印度近年来规模比较大的一次。在此次税改之前,印度在宪法中用列举项目的方式对中央政府和州政府的征税权进行了明确划分,但在与货物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流转税上,中央和州的权力划分却显得七零八落。在服务方面,中央政府拥有对全部供应链条的服务征税的权力。而就货物交易而言,在货物的加工制造环节、货物的进出口环节及货物州际贸易环节的征税权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则拥有对在州境内发生的货物销售行为征税的权力。结果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州政府,都无权对货物的全流通环节和交易行为课征一道单一的流转税。
此次税改从改革内容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双轨制,中央政府和邦级政府分别征收中央货物劳务税(CGST)和邦货物劳务税(SGST)。对于邦际交易和货物进口,则由中央征收综合货物劳务税(IGST),即CGST和SGST的综合。
按照理论上规范的增值税制,增值税宜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但历史上印度宪法赋予邦级政府对邦内货物交易拥有征税权,在实践中邦内货物交易则由邦级政府各自征收“邦销售税”。而且,印度目前仍是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约占总税收收入的2/3,而邦政府直接征收的收入98%依赖于间接税,其中,来自传统销售税(邦增值税)的收入约占60%。因此GST改革对邦政府的收入影响很大,需要保障邦级政府的征税权并稳定其收入。
本次税改起到了一个重塑央地财政关系的作用。原本由邦政府对商品征收的各类税目几乎全归到CGST名下,由中央政府征收;另外对服务征收的税目则被归拢到SGST名下,由邦政府征收。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参与税改,中央政府承诺,在税改以后5年内,一旦地方政府税收额年增长率低于14%,中央政府将补齐差额。GST通过激活经济活动、扩大税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等方式加强印度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税改后占收入大比例的商品税将上缴中央,印度中央政府相对地方政府的财政集权也将显著增强。
对澳大利亚、德国和印度这三个典型国家实施增值税的经历进行总结,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两点启示。
(1)尽管增值税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良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在全球得到一致的推行,各国在实施增值税的过程中也没有采用一个统一的模式。一国是否引进增值税、采取什么样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一决策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
(2)从增值税的实施成效看,多数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采取在不同的层级政府间将增值税的税权配置和收入分享相分离的做法。为了实现增值税的经济效率,一般都将增值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限划归中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税法、统一进行征收管理。对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国际经验则表明,以最终消费地为基础,并考虑地区均等化的因素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税收收入,要比简单地以销售地为基础分配收入来得公平,也有助于消除对经济的负向激励。
增值税税制“是否合理”事关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及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协调。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分立并行的状况及问题,凸显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在增值税“扩围”后,如何弥补地方政府相应的收入损失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也是增值税“扩围”能否得到地方政府支持,从而得以顺利推行的一个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