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分区
2.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
2.1.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为自流灌区工程维修养护、提水灌区工程维修养护、井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等四类。
2.1.2 自流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源工程维修养护、输配水工程维修养护和排水工程维修养护。
1 水源工程主要包括水闸、水库、滚水坝、塘坝、窖池(蓄水池)等工程,本定额含小(2)型水库工程(10万m3≤V<100万m3)、塘坝工程(0.05万m3≤V<10万m3)、窖池(蓄水池)工程(10m3≤V<500m3)的维修养护;水闸工程、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滚水坝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 输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骨干渠道及建筑物、农田渠系等工程,本定额含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设计流量不小于1m3/s的骨干渠道及建筑物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3 排水工程包括骨干排水及建筑物、农田排水等工程,本定额含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排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设计流量不小于1m3/s的骨干排水及建筑物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1.3 提水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源工程维修养护、输配水工程维修养护和排水工程维修养护。
1 水源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水库、塘坝、窖池(蓄水池)等工程,本定额含小(2)型水库工程(10万m3≤V<100万m3)、塘坝工程(0.05万m3≤V<10万m3)、窖池(蓄水池)工程(10m3≤V<500m3)的维修养护;泵站工程、小(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 输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骨干渠道及建筑物、农田渠系等工程,本定额含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设计流量不小于1m3/s的骨干渠道及建筑物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3 排水工程包括骨干排水及建筑物、农田排水等工程,本定额含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排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设计流量不小于1m3/s的骨干排水及建筑物工程的维修养护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1.4 井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井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渠系(管)工程维修养护和排水工程维修养护。
2.1.5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管道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喷灌工程维修养护和微灌工程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