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现行国家政策总结
由国会修正宣布并通过的1936年洪水控制法案,只是所有洪水相关的政策之一。考虑当所有公众参与防洪行动,或是都不采取任何措施,政策的本质就是保护洪泛区居民应对洪水,并在其遭受损失时帮助他们,并鼓励对洪泛区更多的合理开发和利用。1936年和1938年通过的法案,联邦政府通过提供总体规划以及所有或者至少一半的防洪经费,减少了洪泛区的损失,并且鼓励人们对那些尚未开发或人烟稀少的洪泛区进行合理开发,尝试成为这些洪泛区的土地所有者。虽然没有具体的防护措施,联邦预报系统仍然倾向于通过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期望来鼓励人们继续使用洪泛区。洪水威胁虽然令人们苦恼,但是公共援助已经普及,使得洪水已经不再完全是凶兆的象征了。如果有些人希望从洪泛区搬离,政府救济的标准可能参照当地防护工程建设的费用,但是,如果某一洪泛区居民希望恢复相对盈利的企业,或者在洪水之后回到原居住地居住,他们也可以得到更多的政府援助。
与此同时,洪泛区居民开始重视通过紧急转移,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的结构来减少洪灾损失。目前,除了预报制度支持紧急撤离,主要公共政策是中立的,既不鼓励也不反对这类紧急撤离行为。
显而易见的是,美国的洪泛区不可能永久被弃用并恢复天然状态,因为每年的洪泛区收益可达9500万美元。但是,洪泛区也不会像其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那样,进行不考虑成本的过分开发,因为它毕竟需要采用合适的工程措施或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来限制和阻止洪水。人们还没有指定一套适应所有径流条件和洪泛区条件的通用规范,来合理开发和利用洪泛区。某些情况下,对河道的全方位监测是必需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人们需要调整或改变传统文化或传统生活方式来适应当前的情形。总的来说,这种改变还是合理有效的。在一些人类自我调整和改变方式不令人满意的地区,如有退水的地区,或是洪水资源没有充分利用的地区,如果发生了严重的洪水灾害,对洪水的再适应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兴趣。以上提到的情况都可归结为洪水的核心问题:怎样和谐地处理洪泛区和开发利用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