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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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前期工作

1.2.1 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程序

风电场项目分为陆上风电场项目和海上风电场项目。按照我国现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核准之前开展的各种工作的总称,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选址测风

选址测风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在认真研究国家和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详细调查地区风能资源分布情况,收集区域风电场运行数据,尽可能多地收集附近区域已有的风能资源测量数据,通过风能资源、电网接入和其他建设条件比较,完成规划选址,并开始选址范围的测风。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署开发协议,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风能资源评估

对选定的风能资源评估是进行风电场建设最为关键的一步,风能资源评估结果直接影响风电场选址和发电量预测,是风电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一般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提交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报告,对测风数据进行分析,判断风能资源条件,并根据风能资源评估情况判定拟选风电场风电机组类型、判定该风电场是否具有开发价值,如有并给出开发建议。

3.建设条件论证

项目开发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新能源发展规划,结合风电场项目建设特点,开展风电场项目前期基础性研究工作,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初步落实风电场建设的外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县级用地、环保、水保、压矿、军事、文物等支持性文件。必要时,还要对可能造成的场址颠覆性因素进行专题论证。

4.项目开发申请

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向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开发申请计划报告,获得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能源局审核,纳入国家能源局年度开发计划的风电场项目即获得项目开发权,可以开始项目核准的各项工作。

5.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资料、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实地调研等工作,完成对项目技术、经济、工程、市场、环境等条件的最终论证和分析预测,适时开展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设计、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当风电场厂址区域地震烈度超过Ⅶ度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专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并取得省级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得出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如何开展建设的结论,为省级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提供重要依据。

6.风电场申请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核准要求,项目单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并申请审查。项目申请报告通过审查后,装机容量5万kW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取得省级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核准批复文件。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将陆上风电场核准权逐级下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但国家能源局仍然掌握风电站项目的年度开发计划,而且进入年度开发计划的条件也越来越严格。

7.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风电场前期工作流程

1.2.2 风电场建设项目比选

项目比选阶段应完成风电场宏观选址、选址报告编制、测风塔安装、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风电场规划报告编制等工作。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规划区域进行现场踏勘,初步落实规划区域建设条件。测风数据收集完成后,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规划区域进行风能资源评估。风能资源是风电场建设的基础,评估工作要科学、严谨,评估结论要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风电场区域风能资源情况。根据风能资源评估结论,编制风电场规划报告,对风电场建设提出意见。项目开发单位在完成上述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专业机构的意见,提出项目开发建议,由项目开发单位决策层确定开发项目的成立。

1.2.2.1 风电场宏观选址

风电场宏观选址是在认真研究国家和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详细调查地区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广泛收集区域风电场运行数据,通过对若干场址的风能资源、电网接入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分析和比选,确定风电场建设地点、开发价值、开发策略和开发步骤的过程,以确保风电场项目健康起步。

风电场宏观选址主要指导文件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

现场踏勘是风电场宏观选址的基础。依据第三次全国风能普查成果和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参照《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由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首先在地形图上进行初步规划选址工作。主要是根据拟选场址地形图分析当地风能资源典型特征,包括对风电机组排布方式和风电场规划容量做出的设计和估算。图上选址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开发单位组织,邀请专业人员和地方政府人员共同对拟选场址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风能资源、土地的可用性(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交通运输、电网情况等,初步确定测风塔的立塔位置,同时对建场条件进行初步了解。现场踏勘的目的在于为编制宏观选址报告收集实时资料。

1.风电场风能资源考察途径

(1)咨询当地气象部门或气象专家,收集相关气象资料。

(2)查阅当地政府有关风电场工程规划资料。

(3)听取当地居民的描述。

(4)查看风成地貌、植被情况。

(5)参考附近风电场实际运行数据或风能资料。

2.风电场宏观选址需要收集的资料

风电场宏观选址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对候选场址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能资源及相关气候条件、地形和交通运输条件、土地征用与土地利用规划、工程地质、接入系统、环境保护、军事影响、洪水灾害、压覆矿产等。需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形图:风电场所处区域1∶10000(争取)、1∶50000地形图(必须)。

(2)电力系统规划文件(含报告和电网接线图)、地区或城市电力系统概况及发展规划。

(3)风电场区域常规气象和长期测站风向、风速等气象资料。

(4)风电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功能属性等土地属性分布图。

(5)风电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地表、地物分布等卫星航片。

(6)地方志。

(7)风电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等矿藏分布图。

(8)风电场区域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图。

(9)环境敏感点、水源地等生态分布图,国家保护物种(动植物)栖息、繁殖、迁徙地图。

(10)风电场区域军事设施资料。

(11)风电场区域旅游保护资料及规划资料。

(12)市/县建设规划图。

(13)项目所在区域及其附近现存文物资料、景区建设资料。

(14)区域风电场规划报告、区域风电场发展规划。

3.风电场宏观选址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风电发展规划。项目场址列入县、市、省乃至国家风电产业发展规划,这是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需注意的首要问题。

(2)风能资源丰富、风能质量好。拟选场址风功率密度等级一般应大于3级 [依据《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盛行风向稳定,风速的日变化和季节变化较小,风切变较小,湍流强度较小,无破坏性风速。

由于各地区风电上网电价不同,风电场的建设条件差异较大,可安装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同,风电机组技术性能要求也不同,一般风电场最低可开发的年平均风速为6~7m/s。随着风电机组技术性能的提高,风电设备价格的降低,风电场最低可开发年平均风速也将随之降低。

(3)满足并网要求。认真研究电网网架结构和规划发展情况,根据电网容量、电压等级、电网网架、负荷特性、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风电场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保证风电场接得上、送得出。必要时,应结合电网建设情况编制区域内风电场的并网规划。

(4)具备交通运输和施工安装条件。拟选场址周围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运输条件,应满足风电机组、施工机械、吊装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与材料的进场要求。场内施工场地应满足设备和材料存放、风电机组吊装等要求。

(5)保证工程安全。拟选场址应避免洪水、潮水、地震、火灾和其他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气象灾害(如覆冰、台风)等可能对工程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和颠覆性因素。

(6)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拟选场址应避让鸟类的迁徙路径以及其他动物的停留地或繁殖区;与居民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噪声、叶片阴影扰民;尽量减少耕地、林地、牧场等有关类型土地的占用。

(7)进行项目初步经济性评估。规划装机规模应满足经济性开发要求,项目开发应满足投资回报要求。一般要求风电场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现场踏勘及收集的资料,咨询机构综合分析资源条件和建场条件,排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最后确定若干个备选场址,并编制风电场宏观选址报告。报告中应提出规划风电场场址以及测风塔安装方案,初步拟定开发次序。一般拟规划风电场范围应不小于20km2,总装机容量不低于5万kW。

1.2.2.2 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

测风数据的收集是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的基础。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对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能资源进行测量,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测风数据进行评估。

1.风能资源测量

(1)测风塔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在风电场中央位置。测风塔数量应满足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要求,测风高度应达到预期安装风电机组轮毂高度,测风仪器需经法定计量部门检验合格。

(2)测风设备安装前,根据已有测站或气象站的测风资料,了解当地盛行风向。测风设备需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安装。

(3)测风期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年,且数据的完整率应达到90%以上,并规范地开展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项目开发单位应定期到现场采集数据并及记录现场情况,及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发现数据缺漏或失真时,应及时进行设备检修或更换。

(5)测风塔及测风设备投入运行以后,传感器经常会因为缺电、沙尘、积冰、雷击、电缆磨损、数据记录仪故障等造成数据的丢失或失真。因此,要经常到现场检查仪器和测风数据。

(6)测量数据作为原始资料正本保存,用复制件进行数据整理,并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2.风能资源评估

测风数据收集完成后,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风能资源进行评估,并编制风能资源评估报告。风能资源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数据验证。对收集的原始测风数据进行完整性和合理性检查,检验出缺测的数据和不合理的数据,并经过适当处理,整理出一个完整年的风电场逐小时测风数据,数据的完整率至少应达到90%。

(2)数据订正。根据风电场附近气象站等长期测站的观测数据,用相关分析法将验证后的测风数据订正为一套反映该风电场长期平均水平的代表性数据,即风电场代表年的逐小时风速风向数据。具体可参考《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中附录A数据订正的方法。

(3)风能资源评估。根据处理后的测风数据,对风电场风能资源进行评估,判断风电场是否具有开发价值。

1.2.2.3 风电场规划报告

风电场规划是风能资源有序开发的基本依据。风电场规划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风电场场址比选

(1)比较风能资源和气象条件。按照《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对风能资源进行评估。要提出极端气温、沙尘、盐雾、雷电、冰雹、雨(雾)凇等气象条件对风电机组、发电量、工程施工等的影响。初步选择一种机型,并比较各场址的年均发电量。

(2)比较各场址的地形和交通条件。地形平缓,有利于减小湍流强度,有利于风电机组的场内运输、摆放,有利于吊装机械和其他施工机械作业;复杂多变的地形则相反。交通条件比较主要是风电机组运输条件和运输距离的比较,同时要考虑施工机械的进场,有无桥涵需要加固,有无道路或弯道需要加宽、改造,认真计算解决交通运输问题所需的工程土石方量。

(3)比较各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比较各场址基础处理的难易程度。在风电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地层结构简单、地震烈度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址。作为风电机组基础持力层的岩(土)层,应厚度较大、变化较小、土质均匀,且承载力满足风电机组基础的要求。

(4)其他比选内容。当地政府和居民对在该地区建设风电场的态度;当地是否已将场址规划为其他用途,或附近有无和风电场建设冲突的项目,是否涉及建筑物拆迁或鱼塘、盐场、耕地、林地的占用,地下有无矿产,风电场用地是否涉及两个县级及以上行政区;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对动植物、居民有无不良影响;较大的装机容量可以摊抵道路、接入系统等固定成本,但总投资会有所增加;初步作出各场址的投资估算;预计风电场项目能够争取的电价(目前全国各区域风电标杆电价已经确定)。

2.规划装机容量

风电场装机容量取决于项目可利用土地面积、地形、风能资源分布、主导风向等因素。根据1∶50000地形图、测风数据、适用机型以及有关风能资源分析软件进行初步风电机组布置,规划装机容量。

3.接入系统初步方案

接入方案应考虑风电场场址与现有变电站的距离、是否需要新建改建变电站、线路的电压等级以及电网的结构和容量等因素。

4.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考虑风电场的建设对场址及外围环境有无影响及影响的程度,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对动植物和居民有无不良影响。

5.开发建设顺序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风电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对风电场排出开发建设顺序,并制订首期项目的年度前期工作初步计划。

1.2.2.4 确定开发项目

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风电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单位依据其上级单位或自身发展策略和发展规划,经初步现场踏勘、选址、气象数据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对拟选风电场项目提出投资开发建议,报请企业投资决策层对项目综合分析后作出项目开发决定。

1.2.3 预可行性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是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进入省级或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开发计划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项目开发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的初步规划方案,并取得相应的县级环保、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压矿、军事、文物等支持性文件。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项目进入省级或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开发计划。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下述5方面的主要工作。

1.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启动

项目开发单位组织召开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咨询单位参加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资联络及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负责人,确定工作目标和要求,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各方关系,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顺利编制奠定基础。

2.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编制单位和项目开发单位共同负责收集项目的基础性资料,进行场址踏勘调研,内容包括该地区水文气象、文物古迹、地形地貌、地震地灾、工程地质、岩土工程、交通运输、风电场水源、环境保护、输电系统规划设计等。

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明确项目的初步规划方案,研究工程的基本建设条件,包括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场区总平面布置图、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电力系统接入等,对设计方案进行原则性阐述,提出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开发单位应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开发单位自审、上级单位内审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工作。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应完成以下步骤:

(1)项目开发单位自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开发单位应对报告自行审查。

(2)上级单位内审。项目开发单位向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必要材料,上级单位及组织召开内部审查会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根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审查会议纪要,项目开发单位督促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报告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印装,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工作。

5.项目开发申请

在取得与县级政府签订的风电场开发协议后,即可开展风能资源监测、预用地手续取得、设计文件及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所需的工作,待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工作后,即可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省级下一年度的开发计划,即编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

若项目装机容量低于5万kW,报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若项目装机容量为5万kW以上,还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请示,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项目开发企业还需编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以列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开发计划。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2)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3)初拟建设用地类别、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4)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报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开发计划,再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年度开发计划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在取得省级或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后,项目单位即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1.2.4 可行性研究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其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场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已获得开展前期工作许可的风电场项目,通过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实地调研等工作,完成对项目技术、经济、工程、环境、市场等多方面的最终论证和分析预测,提出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以及如何开发建设的可行性意见,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为项目核准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

本阶段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必要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适时开展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接入系统设计、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估、压覆矿产、安全评价、银行贷款承诺等相关专题的研究和委托编制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各种建设方案,并对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评价、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从而确定选择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行、投资风险可控的项目方案的专题论证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备甲级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完成后,即可委托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接入系统设计等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专题报告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同时专题报告也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专项设计依据。在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从不同方面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提出设计方案,要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保证各报告的一致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收口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单位自审、上级单位内审后,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收口应完成下述主要步骤。

(1)项目单位自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对报告自行审查。

(2)上级单位内审。项目单位向上级单位项目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必要材料,上级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审查会议纪要,项目单位督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报告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印装。

(4)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送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请示安排项目评审会。一般情况下,出席会议的应有特聘专家,项目所在省、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包括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水保、环境保护、电网、交通、地震等相关部门人员。

(5)评审会主要议程有以下方面:

1)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3)评审专家提问,设计单位、项目单位答疑。

4)分组讨论。

5)汇总分组讨论意见,评审专家组织召开会议。

6)与会者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7)能源主管部门领导总结讲话。

8)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编制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完成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工作完成后,标志着项目建设条件已经落实,项目进入申报核准阶段。

1.2.5 陆上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支持性文件

陆上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规划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接入系统专题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预评价专题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贷款承诺、社会稳定调查报告及评价等12个专题报告。其中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接入系统专题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是必须编制的专题报告,其他专题报告可根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编制工作。专题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逐级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

1.土地预审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土地预审报告,申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土地预审报告通过评审,用于申办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预审意见或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项目单位在申报文件中,应说明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用地计划、报告编制、审批程序完成情况,申请报告审查。

报告审查后,咨询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完善报告并重新印装。新版报告需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污染程度分为污染严重的、污染较重的和几乎没有污染的3类,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类别分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3种。

一般对于装机容量低于5万kW,以及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且附近没有环境敏感区的风电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于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风电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中,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则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以装机容量低于5万kW的风电场项目为例,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县、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申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在通过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后,由省级或国家环保部门下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单位在请示文件中,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报告编制情况和审批程序完成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表审查。

3.选址规划意见书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建设规划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选址规划报告,申报省级住建部门审查。通过省级住建部门组织的审查后,由省级住建部门下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项目单位在申报文件中,应说明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是否列入县、市级规划,建设计划及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等内容,申请报告审查。

报告审查后,按照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修改、完善报告相关内容,重新印装后送达省级住建部门。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申报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评审后,由省级和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根据项目用地情况报请省级或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hm2,由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50hm2及以上,由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请示文件中,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划、建设计划、专题报告审批流程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审查。

5.接入系统专题报告

根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需编制并网咨询报告、电网接纳能力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省级电网企业对并网咨询报告、电网接纳能力报告评审后,上报国家电网企业计划并备案。根据国家电网企业计划,省级电网企业组织安排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审查。审查通过后,国家电网企业出具接入系统审查批复。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编制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电网企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国家电网企业审查意见出具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批复文件。

接入系统相关专题报告审查需向省级电网企业申请。省级电网企业、国网电网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项目单位在报请审查文件中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工程进度等内容。由于风电存在电力间歇性的特点,在风电机组选型、电力系统配置方面,应选用满足电网接入要求的设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需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评审,用于申办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备案登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风电场选址区域地质灾害的评价。对地质灾害危险区,项目单位要做好防范措施。拟建风电场应避开危险性较大、防范措施费用投资较大的区域。

7.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需经省级地震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评审,用于申办省级地震安全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项目选址地震安全性的评估。地震烈度的强度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投资。风电场选址原则上不能选在地震断裂活动地带。

8.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咨询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这是取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风电场项目选址意见的基础。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通过评审,用于申办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风电场项目选址范围内无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证明文件。

9.安全生产预评价专题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后,需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用于申办省级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文件。

10.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后,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取得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的风电场项目方可核准。

11.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协议是国家级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的原则同意向项目建设发放贷款的承诺文件。贷款承诺函是项目单位与银行间的意向,但不能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在项目建设需贷款时,还需办理相应贷款手续。

12.社会稳定调查报告及评价

部分省市要求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社会稳定调查并编制报告,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社会稳定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1.2.6 海上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支持性文件

海上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下述10个方面内容。

1.海上风电开发规划

海上风电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的依据文件由项目单位提交。

2.项目开发权证书

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项目单位提交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开发授权授予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提交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4.项目用海预审文件

项目用海预审文件需取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具体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报告的编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用海选址情况、拟用海的规模及类型。

(2)申请文件。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报告。

2)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5份)。

3)资信证明材料。

4)如存在利益相关,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3)用海论证详审文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材料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

(4)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5)办理海域使用权。海上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出具海域使用权批准手续。

5.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

(1)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需取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6.项目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电网企业关于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海上风电项目在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接入电网承诺文件前,应与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协议。

7.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文件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由项目管辖权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8.安全预评价备案函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9.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的承诺文件

项目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的承诺文件。

10.其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2.7 风电场建设社会环境稳定分析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识别

了解分析项目所在地区自然及社会环境状况,介绍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敏感目标和影响分析、项目利益关联方分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分析识别等工作。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调查

对项目所在地区进行相关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价

对项目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项目公共安全性分析、项目公众知情性分析、公众对项目接受性分析、媒体对项目接受性分析、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支持性分析、利益关联方对项目的意见和诉求分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综合分析、项目社会稳定初始风险等级评判等工作。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

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性防范措施、项目社会稳定专项性防范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后的风险等级预评判等工作。

5.项目社会风险结论与建议

提出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

1.2.8 风电场核准

1.2.8.1 风电场核准条件

风电场申请核准前,应达到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申请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写,报告中应附带项目核准所需的全部支持性文件。项目单位、基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逐级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申请项目核准。

(2)列入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已列入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3)取得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批复文件。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齐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并收口。

(5)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项目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7)取得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项目应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8)取得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书。项目应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者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9)取得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10)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级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满足建设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核准权限向申请企业或下一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风电场项目的开工以第一台风机基础施工为标志。

1.2.8.2 风电场核准程序

风电场核准工作程序如图1-2所示。

图1-2 风电场核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