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风电场建设采购管理
4.1 概述
4.1.1 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采购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包括发包人(业主)、承包商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等;客体包括有形的建设工程产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和无形的建设工程产品(咨询、监理等各种智力型服务);建设工程采购市场的主要行为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
本章介绍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是指发包人为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求,在满足国内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国内建设工程采购市场上采取的有利于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的采购方法和程序。
4.1.2 国内采购法律依据
4.1.2.1 法律沿革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1)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建制度与招标制度。在整顿建筑市场的同时,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其管理办法,于1991年颁发,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994年12月16日,建设部、国家体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已终止运行)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文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订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完善。
(3)1999年,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后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这必将带来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4)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5)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其中有三个重大突破: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关于最低价中标。第一次明确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评标原则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带来冲击。在这一时期,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令)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2001年11月施行)等,对招投标活动及其承发包中的计价工作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6)政府招标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号令),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0)招投标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1)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发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4.1.2.2 采购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如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委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范围
(1)《招标投标法》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下列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招标投标法》规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