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制度的恢复
伴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中国司法建设重新回到了正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新起步,并且确立了它的重要地位。规模地恢复重建司法机关和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得以启动。
一、各个制度的恢复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得以快速恢复。至1980年8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有3100多个,人民法庭18000多个,法院系统基本恢复并建立起来。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各类经济事件频发,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恢复,比人民法院更早。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随后各地检察机关逐渐开始正常办公。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在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进行修订,就此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并一直沿用至今。
律师制度也在1979年底得到恢复。当年,全国大中城市和部分交通沿线县城建立法律顾问处200多个,律师2000多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公布,正式规定了律师的性质和职能。至1981年底,全国法律顾问处发展到1400多个,有专职、兼职律师6800多名。
同时,公证制度、人民调节制度也得到了快速恢复。1980年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同年3月又发布了《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至1980年底,全国建立公证处253所。同期,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达到了680000多个,有兼职调解员460多万名,有效促进了基层司法的建设。
二、司法部的成立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设立司法部。司法部的成立,对于中国司法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司法系统成为独立发展的部门。司法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掌管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培训和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公证、律师制度的建设、法制宣传、法律编纂、对外联络等司法行政工作。1983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把公安部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公安机关主管的某些案件的侦查工作划归国家安全部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颁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权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恢复
立法与司法制度,同样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全面展开。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首批七个重要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七部法律,涵盖了刑事、国家政府部门权限、经济、人大代表等诸多领域,并且紧扣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这也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认同,司法互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司法制度同样于1978年开始重建。司法制度涵盖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因此经历了长达20年的发展,最终于1997年正式建立起完整的程序和框架。从1997年开始,中国司法建设进入了全新时期,恢复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基本框架,但在细节上面更为完善,尤其对党政的活动作出了约束,大大提升了人民的权利和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力度,做到了与世界接轨。经历了“十年动乱”之后,中国的法律进程终于进入了正轨。本书之中,“新时期”也特指为1997年之后的法制建设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