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范围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农村环境问题指农村居民在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过程中以及在日常生产中所造成的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污染农村环境的现象。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作为一种生物物种,也与一切生物一样,首先必须适应自然环境条件,以保持自己正常生理功能的实现。因此,适应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的自然属性,是生命活动的前提,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条件。
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不可能摆脱自然生态环境而存在。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为了维持人类个体的生存和物种的延续,人类总要以各种方式从自然生态系统中获得物质、能量、信息。据计算,人在一生中要从外界环境吸收32吨空气、54吨水、32.4吨食物,同时要向环境排放数量大致相等的废物。人能作为生物物种,呼吸所需的氧气完全由绿色植物提供,所需食物100%来自自然生态系统,其中2%靠水体提供,98%靠土地提供。地球这片土地经过了千万年的进化发展,数千百年的资源开采,自然环境的恢复能力、生产能力都大大地下降。而农村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很强,所以,现在的农村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造成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滞后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冷点、弱点、盲点。在国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下,农村工作发展相当缓慢。因而,农村环境问题还不是大多数人眼中的主要问题。
政府政策、市场作用决定人才方向的选择。前几年流行的一句话:孔雀东南飞。由于城市对各类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城市利用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地理优势等,从全国吸收了高质量的人才。这样,一方面农村失去了高素质建设人才,另一方面农村以落后的经济能力为城市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不论从哪方面来说,对于农村的各方面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
政府工作重心的选择。政府因致力于城市的经济建设,城市化建设,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所以投入到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很有限的。政府组织机关部门学校社团进行植树活动,但是又没有投入力量管理和保护树苗,所以大部分树苗刚刚种下就死亡或被人为破坏。另外,当地村民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要原因是村民对植树造林,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只看到自身眼前利益,从而在“有没有好处”上打转转。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不加以耐心细致地宣传,不肯下大力气,那么整个地方的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工作就很难进行,很难到达预期效果。
我国现行农村环保工作无疑需要资金的大力支持,而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很有限,而且大部分都投向了城市,使得农村的环保投入严重不足,造成了我国农村环保设施的缺失以及人力的匮乏,大大制约了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表明,要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环保投入须达到GDP的1.5%,要使环境改善须达到GDP的2.5%。环保资金要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才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资金的大量投入可以相应地使人力和科技的状况得到转变,从而使农村的生态状况得以改善。
环境政策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软肋。我国以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政策因为农村环境机构的缺失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特点而失去其可操作性。我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与政府的作用密切相关,从宏观环境政策制定到微观环境政策的监督,都基本上由政府直接操作,而且政府在实施环境政策时,所采用的手段也是以本身能直接操作的为主,特别是大量使用行政控制手段。即使是所谓“经济手段”也是政府直接操作的管理方式,被简化为收费、罚款等手段来调控环境行为。行政管制手段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设备,即环境政策的实施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对农民环境权益配置不公,导致引导性环境政策在农村失去了市场。环境权益配置不公又导致城市和农村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一是因为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二是由于城乡居民城乡不同的产业结构,城市人均资源消耗量远大于农村,与此同时,环境排放的废物也比农村多。这造成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环境整体上有所改善的同时,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破坏范围在扩大,并导致各种自然灾害加重等。环境补偿措施不到位,使农村居民保护环境激励减少。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整体中,农村是环境污染的受害体,但是地方政府打着经济建设的幌子,并没有真正给农民进行补贴,而是倾向城市,使得农村环境保护激励减少,挫伤农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利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城市工业点源污染相比,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难度更大。一旦形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局势,就很难在短期内依靠人力技术从根本上治理。因此,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应从源头上防止,但我国的环境污染控制模式仍主要强调的是末端治理,如果说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工业污染的话,那么这种模式一开始就不适用于农村农业。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我国目前还有许多偏远农村没有通路、通电,信息接收滞缓,思想观念跟不上当代农村建设的进度。由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农民只能祈求老天爷不要变脸。一旦出现干旱或洪灾,农民就等政府的救济。在那样的情况下,农民增加收入的做法就是不断地开垦耕地。如此不停地恶性循环,使得农民更加贫困,经济更落后。农民都在愁一日三餐的解决,根本就谈不上发展经济,保护环境。
三、农村经济建设造成的环境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掀起农村经济建设的热潮,各地不断兴办乡村企业、作坊。在交通不畅的农村地区里,这些小工厂、小企业确实给当地村民带来莫大的便利和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些乡村企业由于资金薄弱,技术落后,管理不科学,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它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在花费昂贵的废物处理费用的处理方法和就地排放之间,他们选择就地排放,而面对被污染的环境也只能无能为力。
四、农村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人们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和反映,它包括了人对环境的需要、目的、态度和价值观等”[16]。环境意识是调节、引导和控制人们环境行为的内在原因,农民的环境意识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当前我国农民环境意识的现状总体比较薄弱,农民的环境保护知识缺乏。农民环境意识薄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它既受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影响,也受农民自身较低的素质影响,另外,传统的生活习惯等其他因素都会影响到农民环境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民的环境意识有着直接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农民环境意识比较高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得会比较好。例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环境意识比西部地区农民环境意识总体上更好一些,则东部环境保护相对而言更好。
总体上来说,大多数农民环境意识的薄弱决定了农村环境得不到更有效的保护。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农村居民不合理的生活方式。不正当的生产方式会给环境造成破坏,不正当的生活方式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忽视的破坏。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没有形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理的、科学的生活消费意识和生活习惯。落后的传统的生活消费意识和生活习惯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农村日常生活文明与卫生状况依然很差。在大多数农村,很多农村居民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如生活污水直排、随处泼洒,生活垃圾沿河、沿路、沿岸堆放等,再加上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点分散,农村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落后,这就使得农村居民因生活方式不当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污染面宽,治理困难等特点,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自身生活质量的改善。据研究,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农民受长期生活习惯的影响,观念上难以改变,很多地区的农民至今还是靠砍伐林木作炊事燃料。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
农村基层干部环境法律意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农村干部环保意识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未能在思想上起到环境保护的带头作用。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农村发展过程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保护,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例如,一些乡镇干部,为了通过招商引资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对引进项目给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加考虑,给农村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有些干部无视环境法规的存在,违法采取“竭泽而渔”的策略来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在挑战法律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代价而且当发生环境侵权事件农民反映侵权行为时,一些农村干部充耳不闻,未能给农民进行环境维权提供帮助,未能尽到作为农民最直接的权利守护者的职责。
五、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有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做出最新修订)等;有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等;有防治生态破坏方面的法律如《水土保持法》等;有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等;有国务院制定的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保行政规章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各类国家环境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其他法律部门中也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修订后增添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和30多件环境保护法规,发布了90余件环境保护规章,制订了42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020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另外,我国还签订或者参加了30多项环境保护类的国际条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30多个双边环境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总而言之,这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就农村环境保护而言,此体系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规定寥寥无几,农村成为环境保护立法的“真空地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
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得以有效地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一切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项工作也有了一个执行上的标准。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现实需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存在着内容滞后、不成体系、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相对于城市的环保工作来说农村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且基础薄弱,目前还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环境保护机构组织法方面,执法机构的职责不清和交叉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环境保护程序法方面,现行的程序法的欠缺不利于公正、合理、有效的环境执法。我国目前的状况就是法律规范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明确,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还出现了一些三不管地带,成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一个很大的障碍。
虽然目前我国所颁布实施的一些有关农村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整体而言,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然存在。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十分必要。我国环境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加上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不仅导致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农村居民掠夺式生产方式和崇尚奢侈消费的生活方式。
六、我国现行教育制度不能适应环境保护教育需要
我国历来实行应试教育,考核及评价一个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考试的成绩。这种教育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把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分离,并且注重理论学习而基本放弃社会实践。在我国,从小学到大学,学生们也只是从书上、报刊、网络媒体上学习到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而没有经过真正的实践锻炼。而环境保护不是仅有理论知识就行的,它最重要的是实践,是行动。所以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仅仅局限于理论,比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爱护环境,从我做起”、“植树造林”“爱护地球,珍惜水资源”等等,这些口号倒是都能说,却没有环境保护的技能。设想,每年275天上学的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也就这些,你还能要求天天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能具有怎样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呢?在环境保护队伍中,这就失去了两支强劲的力量,这样,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怎么能排除各种困扰,乘风破浪,达到预期目标呢?
七、社会对农村环境保护态度冷淡
社会各界对农村现状认识不足,不了解农村问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人们谈论得更多的是“下海经商”、“归国海龟”、“出国镀金”、“吸引外资”,有谁会更关心清净的农村。而等到全球金融危机我们的眼光再从国外收回,放眼农村时,才发现昔日山明水秀,树木葱葱郁郁,空气清新的家园已经变得破败,面目狰狞。社会力量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没有给予强有力的关注和支持,也是造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冷淡。
八、有关部门丧失职能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因监督系统漏洞使得一些企业为非作歹、有恃无恐的例子。据报道,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的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10年前就被批准上马,其产生的污染物长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威胁周边群众的健康。据测算,该企业仅2003年排入大气中的铅就达201吨,浓度约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0多倍,周围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违法排污长达10年,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临湘市委、市政府对非法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甘肃徽县肇事企业竟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按照通常防控方法,从上游大量调水即可对污染物进行稀释降解。但在调水两日后,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的砷浓度仍然居高不下。造成这种状况究竟是什么原因?经进一步核查,环保专家发现,上游大量调水冲刷后,将新墙河河床底泥中存积多年的砷污染物冲释出来,直至9月13日10时,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超标2.3倍。
国家环保总局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长期的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
面对这样一些长期以来作恶的部门、企业、官员,当地老百姓有时却只得忍气吞声,有冤无处诉。他们只能痛心地问道:“为什么就没有人管?”中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涉及环境保护的明文规定,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而且其他的部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条例。显然,只有成文的法令规章,而没有完善的监督制度,没有坚实的监督执法队伍是不能保证法律在农村的有效执行的。
九、农村建设缺乏科学合理规划
一方面是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房改造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农村在各方面的改造随意性很大,布局散乱。另一方面,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一般不会考虑到统一规划。综合两个原因,我国村庄的建设都是以农户自发建设为主,没有经过统一系统、科学的规划,因此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基础设施薄弱等缺点。在农村,猪圈、牛棚、沼气池出料口随处可见,造成乱、脏、臭等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