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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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所以严格地讲,没有批准登记的农药都是禁止使用的。但有另一种情况,即已经使用过的农药,经过新的试验或使用中发现有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而不能被批准登记或停止批准登记。

1.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

(1)敌枯双。毒理学试验证明对动物有致畸作用,接触敌枯双生产的工人和施药农民大多数引起皮炎,有些还伴有其他症状。因此不予批准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2)二溴氯丙烷。毒理学试验证明对动物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并可使生产车间男性工人精子减少,引起男性不育。残留试验在花生中有残留检出,因此,不予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3)普特丹。毒理学试验证明对动物有致畸作用,美国陶氏化学公司1987年9月24日提出自动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其登记也随之撤销。

(4)培福朗。毒理学试验证明该产品急性吸入毒性高并有慢性毒性问题。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990年12月3日自动提出撤销登记。

(5)18%蝇毒磷乳粉。该药申请在蔬菜上登记,因属高毒农药,根据我国《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因此,不能批准在蔬菜上登记。该药也没有申请在其他作物上登记。

(6)六六六、滴滴涕。属高残留农药,用量大,分解慢,容易在环境和食品中残留,影响人体健康,影响外贸出口。1983年停产后,随之逐渐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7)二溴乙烷。试验证明,二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遗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突变和肝、肾受损等。国家1984年12月6日决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8)杀虫脒。国内外多年试验证明杀虫脒对动物有致癌作用,对人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世界上绝大数国家已停止使用杀虫脒。我国政府决定自1990年起3年内停止生产。1993年起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9)氟乙酰胺。对人、畜剧毒,且有二次中毒危险,国家规定严禁在农业上使用,严禁作为杀鼠剂销售和使用。

(10)艾氏剂、狄氏剂。属有机氯农药,已多年不生产、不使用,无生产厂家申请登记。

(11)汞制剂和除草醚。汞及其化合物对哺乳动物毒性高,由于在人体中容易积累而生汞中毒,日本称为“水俣病”,世界各国都考虑逐步地把汞制剂淘汰。我国虽无明令禁止,但实际上已不再生产、使用。也没有厂家申请办理登记。

(12)甲胺磷、甲基1605、对硫磷、磷胺5种高毒农药于2007年1月1日全面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2.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

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由于品种太多,不能一一列举,实际上每一种农药都有一定的限制使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施用量、方法、时期以及土壤、气候条件等。每种农药的限用条件要详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下面仅介绍主要的限用的情况。

(1)甲拌磷:高毒有机磷农药,只作为拌种剂使用,严禁喷雾。

(2)克百威:高毒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只能拌种和撒施,严禁喷雾。

(3)林丹:不是六六六,它是含量达99%以上的丙体六六六。只能在防治小麦吸浆虫、荒滩飞蝗、竹蝗上使用。

(4)由于某些作物对某些农药敏感,在登记时明确了在敏感作物上不得使用,如敌百虫在高粱,乐果在杏、枣树上不得使用等。

(5)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值<7)、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产品的用药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7.5克/公顷(0.5克/亩),以氯磺隆有效成分不得15超过克/公顷(1克/亩)。

(6)在水稻上使用的含甲磺隆的产品,仅限于酸性土壤(pH值<7)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以甲磺隆计不得超过3克/公顷(0.2克/亩),水稻4叶期前禁止用药。

(7)在油菜上使用含胺苯磺隆的产品,只适用于甘蓝型油菜,白菜型油菜慎用,禁用于芥菜型油菜;禁用于土壤pH值< 7的田块、土壤黏重田块及积水田;仅限于油菜移栽后7~10天或直播油菜4.5~6叶期冬前使用;使用本产品180天以上,后茬可种植移栽中稻或晚稻,不能种植其他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