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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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是指为预防疾病,增进人体健康,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心理需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卫生措施。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②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③卫生法是以卫生法律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④卫生法是以与卫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它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⑤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的规定。

(二)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是,由于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关系,它既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也要受到自然规律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因此,卫生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卫生法以法的形式确定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地位,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无权随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相反,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遭受到侵犯将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相应的责任。

2.广泛性和综合性

卫生法的广泛性和综合性主要是指其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从其内容来看,它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为卫生法是以与卫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相当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其调整的对象来看,它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因为卫生法是以卫生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及个人,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和卫生状况,保护、增进人的健康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它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包括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对于卫生行政组织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应用行政手段给予调整,如用行政许可手段来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用行政强制措施手段来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对于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用民事手段给予调整,如医患关系;对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及在提供食品、药品等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应用刑事手段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卫生法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其许多具体内容是依据生物学、药物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及预防医学的基本原理、研究成果而制定的,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和依据。

卫生法具有技术规范性的特征。医药卫生工作的技术性很强,容不得半点差错,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使医学诊疗过程更加复杂,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健康,这就要求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健康的医疗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律化,并把遵守技术法规确定为法律义务,确保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就是我国关于药品的技术规范。

5.社会共同性

法律都具有阶级性,卫生法的制定也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健康,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即是说卫生法的制定并不是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反映了社会的共同要求,具有社会共同性。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立法精神,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和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既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也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在涉及卫生的司法活动中还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一)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原则

健康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此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其依法所获得的卫生保护权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②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在社会发展中,人们更加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健康是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体现。社会应为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尽可能多的、高质量的卫生服务。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历来坚持的卫生工作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实践充分证明,预防为主是最经济、最人道、最主动、最有效的防治疾病的方针,符合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也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除害灭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海关检疫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为主的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把预防摆在优先地位。即不管是制定卫生政策,还是采取卫生措施,都应当立足于防,未雨绸缪。第二,注重预防,防治并重。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保护人类健康的方法和手段,二者并非相互对立排斥,而是相互贯通、有机联系的有机整体。在这两方面中,二者缺一不可,但预防显得尤为重要。预防原则的总要求是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进入21世纪,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生命科学发展更加迅速,它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深入。这就要求在防病治病的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当今科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以维护人体生命健康为宗旨的卫生法,必然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其原则,以推动医学科技发展、保障医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医学研究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和条件。

(四)全民参与、国家监督原则

现代卫生观又称大卫生观,它的内涵是全民整体健康,强调卫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强调政府对人民健康负有责任,强调全社会、每个人积极参与卫生活动,即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工作,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做到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尤其是在关系到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卫生应急保障等方面,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卫生,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健康。

同时,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卫生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卫生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为了体现和实现这一原则,卫生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任务、职责、管理、监督程序,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种类、裁量标准、处罚程序及执法文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卫生监督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五)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直、无私心。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具体地说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卫生资源。健康公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我国的卫生发展目标。从法律上说,任何人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主张人人平等。但卫生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有限的,尤其是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资源供求矛盾突出,地区之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及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公平绝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水平的卫生资源及卫生服务,而是尽可能达到最高的健康水平。即“人人平等”不等于“人人平均”,而是要坚持合理差异分配。同时,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第二,公平公正地履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卫生活动的有序开展,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在涉及卫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卫生从业人员及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都必须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并经过了4次修改,不断得到了完善,其中有不少关于卫生法的条款。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简称为《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为《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为《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简称为《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为《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为《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为《人口计划生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目前共有30多部。

(四)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其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就是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1989年联合颁布并实施的。

(五)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如《北京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六)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

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级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是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是全国范围卫生领域统一执行的规范、标准;地方级卫生规范和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规范、标准。

(八)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由国家机关对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术语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阐释或说明。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如卫生部《关于香烟中添加罂粟壳问题的函复》属于行政解释。

(九)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本章小结

卫生法律法规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律法规融多学科的研究于一体。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学、技术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卫生法律法规是随着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理论法律问题与实践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而诞生的,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大致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方法主要有:①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②历史考察的方法;③比较分析的方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同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有它自身的特点。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立法精神,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思考与练习题

1.什么叫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法?

2.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法的特征和原则各是什么?

3.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有何意义和方法?

4.简述卫生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