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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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我国医疗机构担负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神圣使命。只有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神圣使命的实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依法成立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登记。只有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履行登记手续,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二,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还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临床教学、培养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艰巨任务。

第三,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医疗机构不仅要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义务,还肩负着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使命。

第四,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主要形式是医院、卫生院、诊所。也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疗养院、卫生保健院、门诊部以及急救站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分类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其功能、规模划分

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模的不同,我国的医疗机构可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

(二)按其性质和任务划分

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其承担的任务的不同,我国的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健康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购置医疗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如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活动为主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主导地位。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按其投资主体划分

按照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不同,我国的医疗机构可分为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和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投资主体是国家即国有资产;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即私有资产;股份制医疗机构和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形式。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我国允许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医疗服务行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将出现一些新的医疗机构类型。

三、医疗机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医疗机构数达92.7万个,比上年增长2.2%;总诊疗人次达58.38亿人次,比上年增长6.4%;出院人数达14137.9万人,比上年增长6.2%;床位数达478.7万张,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6.7%,比2009年提高1.9%;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0.5日,与2009年持平。截至2011年1月底,全国医疗机构数达到93.8万个,比2010年底增加10771个,增长1.2%。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2009-2011年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011年2月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指出:“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并提出具体要求:①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1000所以上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3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中西部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②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医疗机构管理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为改变旧中国医疗机构少、设施落后、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在国民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遵循“先普及后提高,以加强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为重点”的原则,依靠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力量兴办医疗事业,使我国的医疗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渠道办医的政策,允许私人和社会团体举办医疗机构,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社会开放等,医疗机构管理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卫生部先后制定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1978年12月2日)、《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1979年12月15日)、《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年12月19日)、《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1月21日)、《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1月29日)、《医院工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1992年3月7日)等。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卫生部又陆续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章。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2月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和《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6日)等规范性文件。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为落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1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