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内部控制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原则具体包括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见图2-4)。
图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作为一个全方位的整体,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渗透到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整个过程并贯穿于活动的始终。在人员层次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当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各个层级的人员,包括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范围上,应当覆盖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等;在流程上,应该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包括评价和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在设计内容上,内部控制设计不能只关注会计控制的内容,还应兼顾宏观和微观层面,使之覆盖所有的风险控制点。此外,还要考虑各个控制要素、控制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各业务循环或者部门的子控制系统有机构成单位整体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保证单位日常活动在预定的轨道上进行。
(二)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性的基础上,要重点关注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确保单位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控制时要突出重点,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重视重要的交易、事项和风险领域,尤其注意防范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并对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监控。主要风险点是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漏洞且一旦出现差错就会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领域;关键岗位是指单位经济活动中最容易发生舞弊和腐败的关键职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主要风险点和关键岗位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三)制衡性原则
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制衡性原则要求单位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这种制衡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中体现出来,从横向关系来说,完成某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有来自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协议运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证明;从纵向关系来说,完成某个工作需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形成上级监督下级、下级牵制上级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能够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具体体现在,一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要从与本单位的组织层级和业务层级相匹配、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比如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各单位“三定”规定,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应当与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经济活动的特点、风险水平以及所处的内外环境等相匹配,并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二是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内部控制制度随之得到修订和完善,随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不断推出各项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当根据新的变化和要求及时完善制度、改进措施和调整程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