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德文化研究(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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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自然力量的消解看诚信危机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课题“关于诚信约束体系建构的研究”。

原魁社原魁社,男,山西晋城人,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晋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价值哲学和伦理学。

(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0444)


《人民论坛》一篇文章在谈到“未来10年10大挑战”时把“诚信危机,道德失范”排在第五位,排在第一位的是“腐败问题突破民众底线”[1]。其实腐败问题跟诚信危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代社会的腐败现象、食品安全问题等是最令人揪心的社会问题。腐败现象是官员打着为公的旗号而行公权私用之实,食品安全问题就是食品生产加工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尽管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源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违背了诚信规则,属于欺诈行为。

几乎所有的中国母亲都会给自己的孩子讲“狼来了”的故事,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从小就在内心深处树立起对诚信规则的敬畏。让孩子们清楚,违背诚信规则的人是要承担自己酿下的苦果的。然而,放眼整个社会,让我们揪心的诚信危机几乎无处不在。家长的嘱咐、老师的告诫、警方的提示、金融机构的提醒无处不在。

诚信的道德规则的维护离不开道德主体心中对诚信的道德律的敬畏。“整个18世纪,反对启蒙哲学的基督教的卫道士们认为,道德若不以对神灵的敬畏和来世的回报为基础而构建的话,人们将无所顾忌并会肆意妄为。”[2]12对道德规则的遵循不仅是对神圣力量的敬畏,而且道德行为本身也让行为主体感受到一种履行神圣职责的崇高。“裴拉鸠斯说:‘在我们的灵魂里,可以说有一种天生的神圣,它统治着我们精神的城堡,支配着我们对善恶的判断。’奥古斯丁宣称:‘在判断的天赋能力中有着确定的规则和德性的本原;它既是真实的,又是不可言传的。'”[3]19-20“灵魂”里的那种神圣的力量,正是传统社会对诚信规则维护的权威力量,但这种力量被“上帝之死”带走了。

尼采大声地喊出“上帝死了”。其实在尼采大声呐喊之前,人们心中的“上帝”已经“死”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们用自己的主体性代替了来自上帝的神性,把世界的主宰力量由天上拉回了人间。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把人类确立在了思维者的主体位置,上帝也成了作为主体的人——“我”思维的对象,成为第二性的存在。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唤醒了人类用科学和技术支配与统治自然的“主人”的意识。对人的态度从“上帝本位”转换成了“人本位”, “由于个人成为了民主文化的主要方向标,道德的第一要务便是捍卫和争取个人的主体权利……对上帝义务长久以来的绝对重视让位给了对个人权利的优先考虑”[2]3。人,尤其是个人,才是自然和社会的主人。人性得到了充分肯定,人的利益受到充分尊重,人的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得到高度解放。人再也不用担心地狱的灾难,再也不用惧怕上帝的惩罚。人不再到“天上”为自己的行为寻找依据,个人利益就成了自己现实的追求,人生的追求再也没有了“神圣性”和崇高感,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道德标准一降再降,对利益的诉求也渐渐变得自然合理起来,在这种心理模式的影响下,自由经济理论也为自私的欲望和恶习平反昭雪,并认为它是实现共同繁荣的工具。于是,只考虑自己、只顾及自己的事务成为了调节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在政治、道德、经济领域内,到处充斥着人权、享乐权、自由追逐权利权等这种个人权利优先的现象,在总结分析这一现象后,利奥·斯特劳斯把现代性视作一种文化,该文化 ‘基本的绝对的伦理原则便是权利而非责任’。”[2]4

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主体性得到了张扬。人们在疯狂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也意识到了无限制的理性所带来的“虚无感”。人虽已不再相信有真实的上帝存在,但人需要信仰,需要寻找人生的终极价值,宗教信仰依然是人们的需要,人们需要去寻找灵魂的家园。尽管人们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去教堂做礼拜,但这已经成为一种形式,或一种生活习惯,不再具有传统的与上帝对话的神圣性。电影《非诚勿扰》中葛尤扮演的角色在教堂里忏悔的情景,让看过这部电影的人都印象颇深。在神父面前的洗心革面,本该是庄重、肃穆的场景,但除了被我们搞笑之外,却很难把它和神圣的东西联系在一起。而在18世纪以前,对神灵的敬畏正是道德的基础,但现在,它被摧毁了。人们再也不以“上帝的子民”的身份去承担神圣的责任了。“民主社会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迅速跨越了所谓伦理世俗化的 ‘第二个门槛’,用让·博贝罗在其有关时期划分和命题判断论述中的话来说,就是后责任时代。这种伦理文化中的不平凡之处便是人类社会第一次对神圣的戒律加以矫饰或废除,而非颂扬,第一次对克己的思想加以平抑,与此同时,也对人们现时的欲望、自我意识的萌动以及人们对物质与精神享受的追求给予了鼓励。”[2]4

在中国先秦儒家的学说中,“仁、义、礼、智、信”还只是五种不同的道德范畴,经过董仲舒神学唯心主义的阐释之后,“仁、义、礼、智、信”从此被称作“五常”,与“天”联系在一起,并且“天不变,道亦不变”。但这五种不同的道德范畴并没有相同的地位,就“五常”具体内容和它们的关系而论,董仲舒和孔孟一样,是以“仁”为中心的。如果说孔孟的伦理学说以“仁”为出发点,荀子的伦理学说以“礼”为出发点,那么董仲舒的伦理学说是以“天”为出发点的。“天”的观念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占着主导地位,他赋予“天”以至高无上的神的性质,认为人的形体、本质是由“天”决定的,人间的道德准则是“天”规定的。他说:“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人受命乎天也,故超然有以倚;物疢疾莫能为仁义,唯人独能为仁义。”(《春秋繁露·人副天数》)他认为人的各种道德属性天都具备:“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天”是有信的:“天之道,有序而时,有度而节,变而有常。”(《春秋繁露·天容》)但是,“仁”才是天最根本的性格:“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春秋繁露·王道通》)“霸王之道,皆本于仁,仁,天心,故次以天心。爱人之大者,莫大于思患而豫防之。”(《春秋繁露·俞序》)董仲舒不仅把“五常”的核心归结为“仁”,而且又把“五常”与神圣的天联系在一起。因此,根据董仲舒的学说,恪守诚信规则的根据就最终落实到了神圣的“天”上。董仲舒的学说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据核心地位达两千多年,他的“天人感应”学说不仅使普通百姓,而且使统治者都畏于“天”的惩罚而恪守诚信规则。

在近代中国,“冲决过去历史之网罗,破除陈腐学说之囹圄”的口号与“我思故我在”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包含了把人从超自然的力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赋予人以独立的主体地位的思想。再经过一次次的思想解放和“四清”“破四旧”等文化上的“革命”,中国人彻底地和封建迷信说拜拜了。“头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也只不过是一种口头上的说法,人们在行动时自己心里很清楚,头上除了被污染了的空气,什么都没有。传统的让人洗心革面的宗教场所,其中相当一部分也已经演变成了旅游景点。在传统社会,人们去宗教场所洗涤心灵,清算自己过去的罪过,期望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如今的宗教旅游景点却打着神圣的旗号到处收费,人们再到这些场所就只能“洗干净口袋,重新挣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是“信”的充分条件,而“信”是“诚”的必要条件,有“诚”一定有“信”,但有“信”却不一定有“诚”。“诚”是内在的,“信”是外在的,是“诚”的表现形式。当内心的“诚”难以维护时,外在的“信”就岌岌可危了。

威廉·佩利说:“那能够迫使我们非做不可的,无非是我们自己的得失,因为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可以成为我们心中的强烈动机。我们并不必定服从地方官员制定的法律,除非我们的服从会带来奖赏或惩罚、快乐或痛苦,或者别的什么。同样,假如没有赏罚苦乐,我们也不会必定去做正当的事,必定去实行德性或服从上帝的命令。”[3]35在传统社会,超自然神圣的力量履行着对道德行为主体赏罚苦乐的职责,当然,这种苦乐赏罚的兑现主要寄托在来世。但在道德行为主体内心的“来世”被消解后的现代社会,就需要在现世强化它赏罚苦乐的功能,而这更大程度上要依靠完善的制度。

除了超自然神圣的力量能让人产生敬畏感外,完善的权威性的制度依然可以让人产生敬畏感。“宪法或许是国家层面上所涉及范围最广的制度形式了。很多经济和政治制度通过法律实施来支持,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制度形式。”[4]1法律的神圣让人产生的敬畏感就是制度神圣性的表现,因为正式制度的主要形式就是法律,但制度又不仅仅只包含法律。对超自然力量敬畏感的消失并不一定就导致诚信危机,但在内心的神圣感消失后,外在又缺乏完善的制度制约的话,诚信危机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制度的神圣性来源于广泛的群众基础,良好制度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47。杰克·奈特在谈到制度的形成方式时说:“在非民主国家,例如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在国家决策过程中掌握权力并拥有权威的行为人,通过颁布法令的方式来建立新的制度,其他社会行为人对这些法令的影响是间接的。制度协议主要发生在国家和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之间,正式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和这些利益集团达成私下契约的产物,而不是社会各阶层行为人之间达成全体的契约的结果。”[4]196如果制度只是社会统治者和既得利益者操纵社会的手段而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那么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更不要说在人们心中形成敬畏感了。

其次,制度的神圣性还来源于对违背制度的行为主体的惩罚所造成的威慑。离开了对违背制度行为的主体的惩罚,制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康德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假定有人为自己的淫欲的爱好找借口说,如果所爱的对象和这方面的机会都出现在他面前,这种爱好就将是他完全不能抗拒的:那么,如果在他碰到这种机会的那座房子跟前树立一个绞架,以便把他在享受过淫乐之后马上吊在那上面,这时他是否还会不克制自己的爱好呢?我们可以很快猜出他将怎样回答。”[6]同样,当道德行为主体想违背诚信规则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时,如果有制度性的惩罚在等着他,那么遵守诚信规则就是他最佳的选择,并且惩罚的“疼痛”能让他在这种选择面前长点记性,从而在内心产生对规则的敬畏。尼采说:“为了让某些东西留在记忆中,人们烙印他;只有不断引起疼痛的东西,才能留在记忆中——这是地球上心理学的一条古老(可惜也是最长久)的定律。”[7]37尼采接着说:“每当人们认为有必要记住某些东西的时候,流血、刑罚、牺牲(供奉初生子就是这类),最可恨的黜刑(比如阉割),一切宗教祭奠中的最残酷的礼仪(所有宗教从其根本上说都是残酷的体系)——所有这一切都起源于那种本能,而这样的起源却在痛苦中表明了什么是记忆法的最有效的辅助手段。”[7]38对违背制度行为的约束和惩罚,能强化行为主体内心深处对制度的敬畏,使之对制度产生深刻的印象,并逐步把“制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根植于心。如果惩罚性制度制定出来而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那么这样的制度是起不到维护诚信规则的作用的。

再次,制度的神圣性来源于制度的普适性。要建立良好的制度,必须杜绝特权行为。道德行为主体无论拥有何种权力职务,都没有权力违背普适性的制度,就连国家权力的最高拥有者也不能例外,“我们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5]47。制度的普适性对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例外,谁也没有权力违背制度,所有违背制度的人都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如果有例外发生,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因为“每个行为人的选择取决于所有行为人的选择”, “社会结果是社会行为人相互依存选择的产物这个事实,对于进行策略决策具有两个含义。第一,为了选择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理性行为人必须将其他行为人的策略考虑在内。第二,在进行决策时,理性行为人必须意识到,他们的选择将会影响与之互动的所有其他行为人的选择”[4]50。惩罚性制度的执行主体,如果有“选择性”地执法,使一部分违背制度的人不受惩罚而只对另一部分人“严格执法”,这样,被惩罚的人不仅不会敬畏制度,而且会产生对制度和制度执行主体的愤怒,从而给社会未来的矛盾冲突埋下更深的隐患。丧失了普适性的制度就算是制定出来,也形同虚设。

最后,制度的神圣性离不开制度的与时俱进。要让一种良好的制度发生作用,就要改革腐朽的制度。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制度总是人们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制定的,而制度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社会发展从来没有停下脚步。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制度。对于已经失去了群众基础,只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服务的旧制度要坚决废除,不管它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多大阻挠也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对腐朽制度的改革。因为制度不仅服务于既得利益集团,而且主要服务于人民大众,所以制度是否应当改革,人民大众最有发言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5]47因循守旧的、失去了存在依据的旧制度没有了自己存在的社会基础,自然也就失去了权威性。这种丧失了与时俱进品格的制度,自然不能使人们在内心深处树立起“制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

在当今社会,我们再也不能依靠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来维护我们的道德秩序,无论是对诚信行为的褒奖,还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将今生的责任与对彼世的信仰隔离开来这一现代世俗原则,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得到了承认,而道德源于神的世界这一观念由此遭到了抛弃。”[2]11来世的“天堂”生活的美好对人们不再具有吸引力,“地狱”和来世的报应也不再让人恐惧。杰斐逊说:“我的邻居们是说有20个上帝还是说没有上帝,对我毫无伤害。”[8]不仅上帝无关紧要,而且一切超自然的力量都无所谓了。既然“天上”和“地下”都不能再为不诚信行为提供威慑力的力量源泉,我们就只能从人间去寻找这种力量。我们需要在人们心中重新塑造对诚信道德规则的敬畏。

当今社会正在遭遇着诚信危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道德主体心中缺乏对诚信规则的敬畏,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想打造诚信体系、建设诚信社会,我们就必须经过一个由外到内的、由强调诚信的行为到诚信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信念相统一的转化过程,加强对道德行为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培养行为主体对诚信规则的敬畏。

我们传统的道德教育是按照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顺序进行的。认为道德知识的传授是首要的,是前提和基础:“认识是行为以及行为习惯的先导,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产生正确的品德行为。因此,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首先就要提高人们的思想品德认识。……品德认识是把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社会成员思想品德行为和习惯的基础和前提。”[9]121“在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过程中,知、情、意、信、行这五个方面的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其中,认识是前提,情感和意志是两个必要条件;信念是核心,是把认识转化为行为的中介;行为及其习惯是前几个因素的体现,又反过来加强认识、情感、意志、信念等因素。”[9]122这种观点出自于国内比较权威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和方法的教材,代表了主流的教育理念,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我们有章可循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起到过指导作用。

可现实是,从道德知识开始的教育,并没有导致良好的道德行为。苏格拉底的“德性就是知识”只是告诉了我们德性的可教育性,德性就像知识的传授一样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但知识的传授并不能导致德性的养成。“狼来了”的故事就是最为普遍的关于诚信品质的道德知识的教育,但“狼来了”的故事的普及,并没有导致诚信行为的普遍出现。我们不妨在诚信教育上来个“哥白尼式的革命”:把传统的道德教育的顺序颠倒过来。以前我们从道德知识开始,现在,我们可以从道德行为开始,从对道德行为的评价入手。道德评价既有主体自我对自身行为的评价,也有他人依据规则所进行的评价。这种内在的和外在的特别是制度性的评价是防范诚信危机的有效机制。“社会道德评价的强弱,往往成为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试金石。当一个社会的道德评价声音非常微弱以至几乎不能为人们听到的时候,这个社会的道德准则、道德要求也就会丧失其权威性,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也就会日趋下降,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严重的道德堕落现象。”[10]在神圣的超自然力量消失后,传统的对诚信规则约束的权威力量被消解后,对道德行为的约束最有力的就是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我们需要让制度去填补神圣的超自然力量消失所留下的空白。如果社会不能提供完善的制度来填补这种空白,那么诚信危机的产生就难以避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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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罗国杰.罗国杰自选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4.

(原载《武陵学刊》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