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悖论逻辑归属问题探究及其拓展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长期以来,各种道德悖论的理论现象和实践现象,总是在不断困扰着人们的道德认知和价值选择,但是能够对道德悖论现象予以自觉关注和系统考察,应该说是直到今天这个道德矛盾与道德困境集中涌现的时代才真正兴起的。目前,在道德悖论研究中,最富活力和开创性的研究当首推以钱广荣和王习胜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所进行的连续而热切的探讨。他们学术创新的勇气和独辟蹊径的见解,无论是在伦理学界还是在逻辑学界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似乎表明一个新的伦理学派——“道德悖论学派”已初见端倪或即将宣告诞生。然而,作为道德理论尤其是作为道德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的逻辑悖论现象,道德悖论的逻辑合法性却一直未能获得学界同仁的广泛支持,甚至于有人认为道德悖论只是一个虚假命题。根据钱广荣教授和王习胜教授关于道德悖论双重内涵的解读,受孙显元先生关于实践理性逻辑及其知行悖论相关论述的启发,本文拟从理论层面的道德悖论即道德理论悖论和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即道德实践悖论两个方面,试就道德悖论的逻辑归属问题加以研究,并希望借此为道德以及逻辑理论体系的未来建构进行一番可能的前期探索。
一 从悖论本质研究看道德理论悖论逻辑属性
最早的悖论研究,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克里特人的“说谎者悖论”和中国古代墨翟提出的“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下》),以及古代印度佛教因明理论中所讨论的“一切言皆忘”这类自语相违的问题。这是人类思维刚开始进化到抽象理性阶段,还不善于分析和认识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与运动发展的自然表现。继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在回归古代希腊哲学浪潮中而掀起的悖论研究高潮之后,20世纪初罗素悖论的提出又引发了一个新的悖论研究高潮,一直延续至今。在试图解决包含罗素悖论在内的集合论悖论的研究过程中,罗素的学生莱姆塞于1925年对当时已知的悖论最先作出了类型划分。他认为有些悖论如集合论悖论并没有涉及内容,完全可以转化成纯粹的逻辑符号语言,这就是逻辑—数学悖论,也就是现在通称的语形悖论;而说谎者悖论则不同,它与心理学或认识论相关,本质上涉及语言与对象的关系如真假、意义、指称和命名等语义概念,可以归为认识论悖论即语义悖论。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哲学家伯奇将含有“知道”、“相信”、“认为”等态度谓词涉及认知主体与语句意义之间关系的悖论从语义悖论中分离出来,并称之为认知悖论。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把认知悖论和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悖论,以及在背景知识层面涉及理性主体语用性质的悖论统称为语用悖论。著名的悖论研究专家张建军教授认为,再简单的悖论也是从拥有主体间性的背景知识经逻辑推导构造而来的,“严格意义上的 ‘逻辑悖论’既不是纯语形学概念,也不只是语义学概念,而是一个包容语形、语义因素的语用学概念”[1]。
正是由于悖论现象的发现,才有了古代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诸多学者探讨形式逻辑规律以规范人类思维和语言的最初诉求,也正是由于悖论研究的不断推进,才有了今天逻辑学的极大丰富与长足发展。但是事实上,悖论问题从来都没有得到真正彻底的解决。通过对上述悖论类型研究的线性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窥见,人们对于逻辑悖论的研究和认识正在不断深化且日益抵及悖论的深层本质,尤其是当代语用悖论研究,为最终揭示其本质属性架设了桥梁。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以及从狭义逻辑悖论向哲学悖论和具体理论悖论研究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越来越明显地突出了主体思维的认知价值,并且开始逼近(尚未真正触及)认知对象作为客体存在的辩证特性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联。从普通思维中主体与客体的形而上学化分离到突出主体间性、强调认知主体之于客体的语用性质,并进而有可能在更高思维阶段把握主体之于客体和客体之于主体的辩证统一关系,这已经十分清晰地勾勒了关于逻辑悖论的研究和认识正从普通思维悄然走向辩证思维的演变轮廓。
张建军教授曾经就悖论概念做出过自己的诠释:“‘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定义: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2]该定义已经得到我国逻辑学界的普遍认可,所揭示的逻辑悖论三大构成要素也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视为判定、分析和解决各种悖论的基本标准与立论依据。但是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陈波教授指出逻辑悖论的结果不能仅限于“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如康托尔悖论就并不表现为这样的等价式,所以悖论结果应该表现为“两个自相矛盾的命题或这样两个命题的等价式”[3],其逻辑公式可表述为:“A⇒(P↔┐P)∨(P∧┐P)”,其中“A”表示某一命题或某一理论体系及其背景知识,“⇒”代表合逻辑地推出,“P↔┐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P∧┐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命题 [为便于理解和与下文论述一致,此处将陈波教授的悖论公式“p→(q↔┐q)∨(q∧┐q)”做了些许变通]。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张教授和包括陈教授在内的诸多研究者一样,并没有突破普通逻辑系统对悖论现象展开分析和研究。这一定义凸显了认知主体在背景知识所指层面认为正确的语用性质,较之纯粹的语形研究和语义研究更加深入,但却忽视了“公认正确”悖论前提的似真性在于任何悖论赖以成立的背景知识和推导过程都必定是一种与当时认知水平相一致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相对存在,正是唯其存在的相对性,才能与认知主体的语用性质相互关联而成为悖论形成的辩证基础。上述公式仍然是停留在普通思维和普通逻辑领域的关于悖论的形式逻辑公式,虽然肯定了悖论中所包含的逻辑矛盾,但是未能反映悖论的本质特征。
所以,基于普通逻辑语用学概念而提出的悖论学说,当它面临极具辩证意味的道德悖论需要从逻辑悖论研究当中寻求学理依据时,逻辑学研究者中间便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究竟是将道德悖论收归门下,还是将道德悖论一脚踢开,否认道德悖论的逻辑依据及其作为悖论的存在理由,普通思维的逻辑话语一时间显得颇为尴尬。很明显,运用普通思维来认识和解决悖论问题已经走到尽头,因而必须突破和超越普通思维的逻辑局限,运用辩证思维来分析和研究悖论,才能真正把握逻辑悖论的本质特征和最终解决种种悖论难题,并为道德悖论研究提供令人信服的逻辑理论支撑。对悖论本质予以科学揭示和合理解释,是我们重新认识和准确分析道德悖论逻辑属性的理论前提与学术基础。
人类的思维可以分为形象思维、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三种类型,这也是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三个层次。普通思维可以认识事物静止、确定的一面,却无法替代辩证思维把握和表达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反映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普通逻辑与反映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辩证逻辑分属于不同的逻辑层次。尽管有些学者反对和抵制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划分,但当代逻辑研究依然会有意或无意地引入辩证思维,因为只有辩证法则才能突破传统形式逻辑研究的狭隘界限。今天,逻辑研究的多元化发展以及非形式化倾向的出现,已经不允许我们继续将与辩证逻辑相对应的普通逻辑,同与非形式逻辑相对应的形式逻辑混为一谈。致力于辩证逻辑研究的我国当代著名逻辑学者马佩先生近年来从辩证思维逻辑角度对逻辑悖论做出了重新界定,他说,悖论的本质在于其内蕴的辩证属性,即它是从人们认为正确而实际上包含未被发现谬误的前提推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合取命题之思想的对立统一体,亦即“悖论是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从正确的前提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与实际上的悖论(从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其谬误的前提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的思想的对立统一体”。据此,若设“├A”代表人们认为“A”真,“~A”代表“A”实际含有谬误,“ ”代表对立统一关系,则悖论公式应改写成:“(├A⇒((P↔┐P)∨(P∧┐P)))(~A⇒((P↔┐P)∨(P∧┐P)))”,这不仅指明了悖论中存在的逻辑矛盾,更为可贵的是它同时也刻画了悖论中的辩证矛盾,体现了人们对悖论本质的认识从普通思维向辩证思维的飞跃 [4]。与张建军教授的定义相比,马佩先生的解释似乎更为周全和一目了然,不仅考虑到了理性主体的语用性质,而且将主体的认知对象本身所具有的呈现给主体的双重特性融入了其中。所以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是普通思维逻辑模式下的语用学悖论概念所无法言说和理解的,只有运用辩证思维才能抓住形成悖论的认知对象自身的辩证本性以及认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关系,还原其本真面目。用唯物辩证的哲学话语来说,思维或理论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认知对象作为客观实在所固有的不可忽视的辩证矛盾及其与认知主体主观思维形而上学化倾向之间的潜在冲突,悖论的出现是人类思维在把握客观世界过程中误把不断获取的相对性认识奉为绝对性科学真理的必然现象。
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人类理性思维现象,悖论之所以令人惊异不已和难以捉摸,是因为它总是以普通逻辑矛盾的外在形式展现出来,而实质上却反映了人类理性思维的相对性、有限性与绝对性、至上性共存的辩证特性。很多悖论研究者都一再强调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其实这里所谓的“特殊性”恰恰暗示了悖论并非一般的普通思维逻辑矛盾那样简单。虽然任何悖论都包含着普通逻辑矛盾,但是不可以将之等同于或归约为普通逻辑矛盾,它实际上是以普通逻辑的逻辑矛盾形式出现的、人类认知对于辩证矛盾的一种未完成的和不成熟的逻辑表达,本质上应该属于辩证逻辑的研究范畴。将基于普通思维获得的认识任意放大,企图将之转嫁和强加给客观的认知对象,并以普通逻辑语言来描述和刻画其辩证属性,就一定会导致逻辑悖论的出现。当前的逻辑悖论研究之所以越理越乱,呈现出虚拟和泛化倾向,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抓住逻辑悖论的辩证本质,没有将之置于辩证逻辑系统进行研究。普通逻辑矛盾违反的是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则,因而是一种思维错误和理论错误,它是我们在日常思维和理论建构之中必须要竭力避免和予以摒弃的。而逻辑悖论则不同,其辩证特性遵循了人类思维和理论发展的基本规律,它体现了思维或理论所蕴含的一种矛盾事实与发展趋势。我们可以通过化解其内蕴的普通逻辑矛盾来消解一个又一个具体的逻辑悖论,但是我们却永远也不可能彻底杜绝和完全摆脱逻辑悖论的发生,因为新的逻辑悖论总是会在不经意间一再出现,人类思想认识的发展以及科学理论的进步就是在生悖与解悖的永恒过程中不断创新和不断延续的。每一个新的悖论的产生都会对当时既有的认知构成挑战,而每一次解悖的成功也都会带来人类认知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进步。逻辑悖论的出现与消解作为一种规律性的存在,不仅体现了思维对象和客观世界的辩证本性,更是推动了人类思想发展和学术进步的思维动力所在。
从理论层面来看,道德悖论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其道德常识或其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结论”[5]。这是指特定认知主体或共同体从当时公认无误而实际上隐含谬误或缺陷的道德知识前提出发,合乎逻辑地得出了善恶等价或善恶同在的推论。如果结论有悖常理或道德直观,那么作为前提存在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的合理性就会受到挑战甚至被颠覆。中国德性主义儒学伦理传统和西方个人主义价值体系,均因其虚设的理论前提而不可避免地内蕴了悖论因子,便有了现实世界人们诸多的道德疑问与成长困惑。步入近代以来,无论是麦金泰尔的“复兴美德”,还是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也无论是现代新儒学伦理思想的道德反省与重建,还是革命时期对仁学经典的批判与清算,都未能从逻辑的角度就各种道德矛盾与伦理冲突作出积极的回应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只有诉诸逻辑悖论研究,以道德悖论逻辑视角重新审视人们公认的道德背景知识,才有可能借助逻辑力量构筑新的道德认知体系与伦理精神,引领人们走出道德信仰危机。理论层面所指的道德悖论作为一种理论事实或状态,其实就是伦理学理论悖论即道德理论悖论,或者直接指称为伦理学悖论,与具体理论悖论和哲学悖论一样,当然应该属于思维或理论中的逻辑悖论。就这一点来看,将道德理论悖论或伦理学悖论作为一种逻辑悖论,归属于纯粹理性思维或者说理论理性领域的辩证逻辑范畴,其合法性是无可辩驳和毋庸置疑的。任何出自于门户之见而完全割裂道德理论悖论与逻辑悖论关系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这样做既不利于伦理学理论的发展,也会阻碍逻辑学理论的自身发展。道义悖论研究则是逻辑学研究向伦理学领域的有意推进和拓展,意在为伦理学提供形式逻辑的理论刻画,但在遭遇形式语言与道义直观之间的解悖困境之后,它正在转向运用自然语言去建构道义逻辑的非形式化话语系统。这种研究虽是以肯定既有道德原则为前提来考察具体道义概念的逻辑刻画,但在追究基础概念清晰性的基础上,或许可以抵达伦理理论的自我更新,而与道德理论悖论研究对道德原则是否合理的逻辑反思形成一种有机联系,共同培育伦理理论的悖论家系。不过,目前在理论层面道德悖论研究中,对作为背景知识前提存在的既有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合理性的反思还明显不够,亟待深入挖掘其内在的谬误加以修正,哪怕是对其进行革命性的变革也未尝不可。回眸人类思想的逻辑进程,不难发现,很多次思想认识的历史性突破与巨大飞跃,无不发轫于其原有理论在认识发展与社会实践中的悖论境遇。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力量必定会与现实社会的实践力量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共同推动既有道德理论悖论的逐步解决,促进道德理论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为有效化解各种道德实践悖论提供更加合理的价值规范和理论指导。
二 从道德实践悖论看逻辑及其悖论研究走向
与王习胜教授不同,钱广荣教授关注更多的是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他所提出的“道德悖行”即道德实践悖论作为一种悖论命题最具学理争议。在其诸多的关于道德(实践)悖论的内涵界说之中,笔者较为认同的表述是:“道德悖论是在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过程中同时出现的善果与恶果并存的自相矛盾的道德现象。”[6]也许正因为它是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道德背反现象,具有鲜明的实践色彩,所以其作为悖论的逻辑合法性才长期受到学界普遍质疑。道德实践悖论是发生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令人匪夷所思的奇特现象,作为人类道德生活中一种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却与其实践理性紧密相连的逻辑悖论,它以道德悖行和道德悖律的方式存在,具体表现为道德悖境和道德悖果两种形态。道德主体行为选择陷入道德悖境和道德价值实现出现悖果,既与主体内在道德信念和道德知识前提以及主体认知能力和思维水平相关,也与主体所处外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密不可分。任何实践都是置身于现实社会的理性主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活动,社会现实是一种双重的存在,“既在事物中,也在心智中;既在场域中,也在惯习中;既在行动者之外,又在行动者之内”[7]。当代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会实践理论告诉我们,主体道德实践的方式和结果取决于实践主体的道德惯习及其所处道德场域之间的相互作用。道德惯习是在日常道德生活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包含道德认知与推理能力的主体性情倾向系统和心智结构,以主体理性的外化形式从主体内部直接影响并推动道德实践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它是道德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认识论前提。而道德场域则是道德实践及其逻辑存在与推演的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从外部保障或者制约着实践主体的道德选择与行为结果,它是一切道德价值可能形式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实践依据和客观基础。场域与惯习是相互交织的双向存在,场域形塑并有可能颠覆惯习,而惯习对产生它的场域也具有某种生成性的回应与反抗作用。由惯习所产生的行为方式并不具有严格的推演规则,它总是在变动不居的各种情景遭遇中遵循着一种含混不清和难以察觉的实践逻辑,且往往左右着主体的理性抉择或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在道德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于以应然来要求实然,惯习主导下的价值判断与在场域中得到的事实判断一旦发生偏差和分离,就会使主体陷入道德悖境或者得出道德悖果的结论。
子贡赎人而不取其金,子路拯溺却受人牛谢,这是《吕氏春秋·先识览》中记载的道德悖果的典型案例。子贡自损财物赎回为人臣妾的鲁人而不求补偿,表面上是达成了道德的自我完善,但最终会因为更多国民难以企及这样的道德高标而使国家补偿的本意落空,破坏了良法的执行;而子路救人于溺水之中,反倒坦然接受他人答谢,看起来似乎不及子贡甘愿付出而不求回报来得崇高,但是却能够鼓励和号召更多的人日后见义勇为,使社会受益无穷。“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淮南子·齐俗训》)其深层的原因并不只是在于语用悖论所指不同主体对于道德信念和背景知识的接受与理解程度不同。在今天看来,子贡之“让”成就了个体的至善追求,自然是无可厚非;子路之“受”也是得所当得,亦无损于自身的德行。无论是德性主义所高扬的无私奉献精神,还是功利主义所倡导的付出与回报的平衡,在解决道德实践悖论的时候,我们都没有必要要求其中的一种道德理念或原则迁就和依附于另一种。问题的症结可能不仅仅在于应该讲什么道德,而是在特定的道德场域应该怎样讲道德。如果子贡能取其金建立赎人基金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赎人行动,或者,如果子路所处的国度也能像今天一些西方国家那样立法规定见义勇为者接受答谢和物质奖励是公民的道德和法律义务,那么子贡之“让”也就让之有理,子路之“受”也就受之有据,这样就能在宣扬德化的同时而不影响主体以其道德行为成就自身德性的追求。但是,历史的局限和个体认知的不足实在是难以避免这样或那样道德悖论的发生。
面对街头衣衫褴褛的乞讨者,我们该不该给予施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往往会陷入迷茫而不知所措,这意味着道德行为主体此时面临的就是道德悖境。扶危济困是“公认正确”的道德良知,但是正是因为某些人看到了民众对弱者的非理性同情有利可图,才会有如此多的“可怜”之人沦落街头,其中不乏人为致残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某些好心人的街头善举成全了少数人的不劳而获,甚至是直接推动了社会犯罪行为的滋生和导致了更多老弱病残者的痛苦。反之,如果我们视而不见,不免显得人心淡薄、世态炎凉,更何况在这些街头乞讨者中也确实有许多人需要我们的救助。所以,施舍还是不予施舍,在道德主体的理性思维中形成了不仅善恶同显而且善恶等价的道德悖论。这里的解悖途径也不单纯在于主体惯习中的道德信念与背景知识的更新,而是尤其需要改善道德实践场域,培育社会理性和引导民众的善行。只有停止街头扔钱之举,将民众的资助通过政府机构或者合法团体的积极作为进行募集和合理分配,才能遏制罪恶和防止更多痛苦的发生,救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
可见,任何道德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悖境或悖果现象,都是特定的道德主体惯习在特定道德场域中的现实境遇和行为选择的产物。也就是说,以主体惯习为外在表现的特定的道德认知,在特定的道德场域中经过合乎逻辑的行为推导,得出两个相互矛盾的道德命题或两个道德命题的矛盾等价式,这样的道德推理过程就构成了一个严谨的道德实践悖论。道德实践悖论之所以成为一种悖论性存在,乃是由于道德主体总是习惯性地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普通逻辑的规则要求来分析和评判周围的辩证世界。道德实践悖论的形成既是源于同一道德理论体系内部或不同理论体系(以一体化形式成为了个体的道德认知前提)之间的冲突,也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残缺以及主体认知局部化和静态化倾向紧密相连。在道德分析和评价过程中,理性主体很容易将现有的而实际隐含了尚未发现谬误的道德认知与社会条件视为正确的逻辑推理前提。沿袭前文的悖论公式“(├A⇒((P↔┐P)∨(P∧┐P)))(~A⇒((P↔┐P)∨(P∧┐P)))”同样可以说明道德实践悖论逻辑的本质特征,只不过该前提“A”应被理解为一个命题集合,即:{A1, A2} = {场域,惯习}。主体惯习和道德实践场域貌似合理的存在不见得完全真实和合乎规律,主体惯习与道德场域各自及相互之间内蕴的尚未发现的谬误恰恰就是道德实践悖论形成的逻辑前提和解悖关键。显然,道德实践悖论在逻辑形式上具有与道德理论悖论一样的逻辑悖论普遍特征,但在思维内容上则体现了道德实践领域知行逻辑与纯粹思维逻辑演绎机理的不同。以解悖为例,道德实践悖论作为一种逻辑悖论,其解悖思路固然可以借鉴道德理论悖论解悖的一般逻辑,考虑其推导前提的知识更新,然而,一切道德实践悖论的排解都不能完全依靠和拘泥于纯粹理性的逻辑研究,更不能简单地套用道德理论悖论的解悖方法。当我们试图以“最大利益净余额”作为化解现实生活中各种道德规范冲突之终极标准时,其实已经是在对既有的道德信念和背景知识这一逻辑推理前提予以变革和进行创新,这恰恰遵循了从道德悖论的形成逻辑出发所提出的解决所有道德悖论的一般逻辑思路。但是,这种寻求道德终极标准的解悖方法和解悖思路,只能代表道德悖论解悖选择的一个方面,而不能说是解决一切道德悖论特别是道德实践悖论的最佳的或唯一的选择。仅仅依赖理论创新,从当时“公认正确”的道德信念和背景知识入手,只考虑主体语用性质的解悖思路,对于解决实践层面道德悖论来说还远远不够,因为很多道德悖行的产生并不完全是道德主体的观念所致,而是与一定时代相联系的社会现实缺陷和主体性情倾向使然。实践中的问题只有回归实践,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实践层面道德悖论的解决,要求考虑的是社会条件和主体行为选择的恰当和合理与否,所以必须直面道德实践的场域重构和主体惯习的再塑,以改变导致矛盾问题的论域和逻辑前提。这一方面有赖于社会调控能力的加强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智慧水平,以辩证的和逻辑的眼光正确看待和深入分析道德实践中的各种矛盾和悖论现象,在接受悖论的同时学会运用逻辑方法来化解悖论,尽量减少和避免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和由此带来的价值困惑与道德怀疑。因而,更新既有道德观念、提升主体道德智慧和改善社会道德环境,成了有效解决和预防道德实践悖论的三大选择。如何做到主体惯习“为仁由己”与在道德场域中“为仁辨他”的完美结合,实现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在逻辑视域中的真正统一,避免道德悖论的发生,化解已经发生的道德悖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道德理论发展和社会道德建设最为现实和紧迫的重大课题 [8]。
虽然说实践层面道德悖论与主体认知和道德理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并经由主体思维和逻辑推理而来,但是其悖论本身并非由逻辑思维自行创造。道德实践悖论直接指向了道德的经验世界,具有与道德理论悖论相似相通而又明显不同的形成原因和解悖路径,所以应当将之置于新的逻辑框架加以塑述和分析。我们不仅需要突破和超越普通思维逻辑的研究阈限,更需要将逻辑悖论研究延伸和拓展到人类的实践领域,运用辩证思维对实践本身以及实践中的理性思维进行专门的考察和探讨。实践理性包含了纯粹思维和理论理性,但是以行为推理为核心,它是理性主体在实践中得以形成的使其实践有效的知识与能力。逻辑及其悖论研究的实践转向,是人类理性思维发展和逻辑研究不断深入的必然结果。实践理性逻辑研究和对实践自悖性的理论探讨,有可能带来传统逻辑观念及其理论框架的重大变革,推动逻辑学科和道德悖论研究的共同发展。实践理性逻辑作为一种逻辑,是纯粹理性思维逻辑在实践领域的自然延伸和具体展现,它源于纯粹理性逻辑但又涵摄并高于纯粹理性逻辑,它是思维逻辑和行为逻辑的统一。“实践逻辑使用于一切实践领域,属于实践理性范畴。将实践逻辑应用于道德领域,可以把它具体化为道德实践逻辑,属于道德实践理性范畴,其中也不排除道义逻辑的内容,而道德行为推理则是它的核心部分。”[9]道德实践悖论的产生和认识离不开逻辑思维和方法在实践活动中的自觉运用,它以“合乎逻辑的道德认知同在这种道德认知指导下产生的道德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逻辑矛盾”面貌出现,反映了道德实践领域行为期望与行为结果、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意义分离和逻辑背反,是在对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以及行为结果关系的逻辑反思之中发现的实践理性悖论现象。确切地说,道德实践悖论并不属于纯粹理性逻辑悖论,它是实践逻辑的产物,本质上应属于实践理性逻辑的知行悖论范畴。知行悖论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的悖论,它已超越了单纯的思维领域而进入实践和生活领域,反映理论与实践、认知与行为之间的关系”[10]。观其知,则须考虑认知主体的道德惯习;观其行,则须考虑实践主体的道德场域;在主体惯习主导下行为选择的期望与在实践场域中获得的行为结果出现了逻辑矛盾,就会使得道德主体的认知与其行为选择的推定结果或实际结果之间呈现出一种道德悖境或悖果状态。道德思维因其本身与道德实践的天然联系而具有其独特的逻辑演绎机理,诚如孙先生所言,知行悖论和道德实践悖论,可能超越了现代逻辑研究的范围,但是运用现代逻辑方法和研究成果探索和应对这些悖论问题,应该得到学界的关注。可以预想,未来的实践逻辑研究和知行悖论研究,将会与合理行为悖论研究以及通过拓展和变换论域寻求和生成化解矛盾问题策略的可拓逻辑研究相互映衬,为道德实践悖论研究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逻辑理论,这对于全面认识和有效预防各种道德实践悖论的发生具有不可估量的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
既往的悖论研究基本上局限于远离经验世界的纯粹理性思维逻辑,直接指向经验世界的实践理性逻辑及其悖论研究和理论阐释显得极为单薄,这使得对于道德实践悖论的逻辑考察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所谓的实践悖论只能被看成是逻辑悖论的泛化。这种将悖论研究限制在纯粹理性甚至普通思维领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不可能长久。事实上,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和悖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必定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辩证思维考察各种悖论现象,包括实践理性运作中产生的知行悖论。理性思维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纯粹理性思维的逻辑力量,更应该积极致力于理性思维逻辑研究的实践转向,全面展开实践理性逻辑研究。以辩证的眼光审视理性主体的知与行,主体思维见之于客观实践同客观实践现之于主体思维的联系永恒而不可分离,一旦被形而上学化,我们的逻辑研究及其悖论研究就走不了多远。面对道德悖论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和道德悖论作为一种悖论的学术研究实际形成的巨大压力,逻辑研究或悖论研究似乎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要么,如同许多逻辑学者已经将合理行为悖论纳入研究视野一样,不妨打破逻辑学是关于人类纯粹理性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科学总结的学科限定,将逻辑研究直接引向包括道德行为和道德实践在内的整个实践领域,把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共同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内容;抑或,不妨将纯粹理性逻辑悖论从逻辑学中抽离出来,把实践理性逻辑悖论作为悖论家族的新成员,构建一种包含思维或理论悖论和实践或行为悖论的新学科——悖论学。其中,思维逻辑及其悖论研究侧重的是形式语言的塑述,但并不排斥自然语言的介入;而实践逻辑及其悖论研究侧重的是自然语言的表达,但同样并不拒绝形式语言的引进。不言而喻,涉及道德实践的实践逻辑对于思维逻辑而言或者涉及道德悖论的实践悖论对于思维悖论而言,已经并非单纯的方法借用与理论移植那么简单,而是二者之间本来就具有本质区别和内在的关联。至此,如果把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划归实践逻辑或实践悖论,并将之与思维逻辑或思维悖论共同构建统摄纯粹思维与行为推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全新的逻辑学说和悖论学科,那么道德悖论的逻辑归属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了。
结语
笔者以为,道德悖论既然名之为悖论,就应该有个逻辑问题,如果不能从逻辑角度阐明其产生过程和解悖路径,那么所谓的道德悖论就只能是个虚假命题。也许本文的研究和论述还比较粗糙而不能尽如人意,但这毕竟是对道德逻辑和道德悖论逻辑研究的有益尝试。道德悖论及其逻辑研究在伦理学研究新兴领域的异军突起,与以往的道义悖论和合理行为悖论研究从逻辑学领域延伸到伦理学领域,企图为伦理学提供形式刻画不同,它是立足于伦理学领域反向诉求逻辑学给予自身研究以学理支撑和方法借用。道德悖论逻辑研究既是出自回应逻辑学界和其他诸多学者对道德悖论逻辑归属问题质疑的实际推动,也是源于道德悖论逻辑发展和自身解悖课题的学理需要。道德究竟有没有逻辑学意义上的逻辑,道德悖论能否作为一种悖论而成为逻辑悖论发展的新兴领域,这不是逻辑学研究者予以简单否定或者伦理学研究者随便肯定就可以顺利解决的理论问题,而是需要研究者能以横跨逻辑学学科和伦理学学科的胆识,运用双重学科视角来审视和解读道德悖论现象,才能为学界同仁和广大民众提供满意的理论解答。如果说逻辑学可以拓展到伦理学领域进行道义悖论和合理行为悖论的研究,为伦理学提供逻辑理论基础,那么逻辑学研究者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切断伦理学通往逻辑学的道路,阻止伦理学研究者为道德悖论寻求逻辑理论支持。虽然二者的路向不同,却有可能殊途同归,收到异曲同工之妙的效果,或许在形式语言与自然语言、逻辑分析与伦理直观的纠缠和冲突中最终打通伦理学与逻辑学之间的学科壁垒,为人文社会科学和人类思维逻辑的发展开辟出一片崭新的天地。既然逻辑学研究者即便在遭遇形式语言与道义直观之间的悖论难题之后,还依然如此执着地寻求以自然语言去建构道义逻辑的非形式化话语系统,试图化解道义悖论和合理行为悖论,那么伦理学研究者也就没有必要在受到来自学界对道德悖论逻辑归属问题质疑的时候止步不前。道德悖论研究尤其是实践层面道德悖论研究,还有待在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之间作出权衡,无论是其形式化研究还是非形式化研究,都将会使逻辑学研究和伦理学研究获得更加长足的发展。逻辑学和伦理学共同将道德悖论作为一种悖论展开深入研究,不仅能为人类及其个体明晰生存的意义和发展的内涵,而且还能够充分发挥逻辑学的社会功能,为社会和个人道德行为选择与价值实现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逻辑参照与实际指导,引领社会和个人进行积极的从善追求,促进当代社会的和谐发展与道德文明的进步;同时,以道德悖论逻辑的系统研究为基础,深入进去和铺展开来,积极构建悖论伦理学和道德逻辑学,将有助于伦理学理论趋于严谨和更加科学,并进一步拓宽逻辑学研究和发展的生存空间,从而引发以人类实践理性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研究诞生,带来传统逻辑观念与理论体系的巨大突破。
参考文献
[1] 张建军.论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逻辑悖论”——兼复马佩先生 [J].江海学刊,2001(6):77-83.
[2] 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8.
[3] 陈波.逻辑哲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6-97.
[4] 马佩.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他 [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 1-6.
[5] 王习胜.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从逻辑的观点看 [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5): 502-507.
[6] 钱广荣.道德悖论的本质与模态 [N].光明日报(理论周刊), 2008-09-02(011).
[7]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172.
[8] 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 [J].哲学研究,2006(10): 88-92.
[9] 孙显元.“道德悖论”研究的现状及走向 [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6): 621-625.
[10] 孙显元.悖论和道德悖论 [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5): 515-521.
(原载《武陵学刊》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