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本质新探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基础部,北京102205)
古今中外的伦理学家对什么是道德或道德本质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正如王海明教授引证怀特利的话说:“道德的含义是如此众多而又各不相同,以致试图澄清它们的努力是无望的。”[1]104然而,大凡谈道德,总绕不开对“什么是道德”这一根本问题的探讨。
一 道德是人的一种实践方式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56道德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亦即是说,道德的本质内容是实践的。然而,虽说道德的本质是实践的,但道德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如唐永泽教授所言:“道德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依存性、‘寄生’性。这就是说,道德存在于人们的各种社会生活之中,它不能单独地、孤立地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只能融入于、渗透于各种社会生活之中。”因此,道德“不是生活实践、行为活动的本身”。
虽然道德不是人的实践、行为活动本身,但却实实在在“寄居”于实践之中,成为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道德究竟是实践的什么部分?我们说,道德不是实践活动本身,而是实践的方式。道德表征的不是人做什么,而是做的方式,即以什么样的方式待人做事。人的实践方式——待人做事的方式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性质及其影响。恰如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性质一样,一个社会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如何生产,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方式是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和力量。生产方式构成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基础,决定社会生活的本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2]67-68。
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处理社会关系和科学实验等类型的实践活动,但不能说人们从事这些实践活动本身是道德或是不道德的,而根本在于人们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实践,即是怎样生产、如何处理社会关系、如何进行科学实验的。我们不能认为从事某种生产是道德的,而不从事某种生产是不道德的;或者相反,就像不能认为打猎、捕鱼是道德的,不打猎、不捕鱼则是不道德的一样,恰如不能认为研制原子武器是道德的、不研制原子武器则是不道德的一样。因此,人的实践活动是不是道德的,不在于实践活动本身,而根本在于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实践的。比如,从他人那里获得所需的物品,有征得他人同意的借用方式、等价交换的方式,有强取豪夺的方式、偷盗的方式等等,不同的方式决定着获取财物行为的善恶性质。借用和等价交换的方式,是对人有利的,因而是善的、道德的;而强取豪夺、偷盗的方式必然会给他人带来损害,最终会危害整个社会,因而是恶的、不道德的。人类道德体系所规定的诸如正直、公正、勇敢、无私、智慧、节制、仁爱、奉献、廉洁、自律、自尊等道德要求或品德规定,无一不是做人做事的方式——实践方式。认可人应该正直、公正的道德,就是要求人们以不偏不倚的方式为人做事;确立为官应该清正廉洁的道德,就是要求官员以公正的方式处置公共事务和公共财物;……人类所赞美的德性、品德,都是人们长期惯常的做人做事的方式。一个无私的人,一直是无私地为人做事;一个诚实的人,一直是诚实地为人做事;一个慈爱的人,一直是慈善地为人做事,等等。可见,“道德地存在或有道德地生活本身就是文明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3]。所以,笔者认为,道德不是人待人做事的活动本身,而是人待人做事的实践方式。
二 道德是人达成善的实践方式
人的实践活动多种多样,实践方式也多种多样,并不是所有的实践活动都是善的、道德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实践方式都是善的、道德的,能够称得上道德的必定是善的实践方式,即达成善的实践方式。善是人的欲望、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一般而言,那种能够使客体朝着主体需要——实践目的方向发生变化的实践方式,是能够给人类带来福利——增进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就是善的、道德的。比如,人们诚实、公正、智慧地为人做事,无论实践活动是何等的复杂,实践的结果是如何的不确定,但必定会是促使实践成功的方式,必定能够更好地使实践目的和实践结果取得一致,至少能让人相信这样的方式会产生出好的结果,从而实现人的实践目的、给人和社会带来好处,因而是善的。因此,诚实、公正、智慧、无私、勇敢、大方、节制、廉洁、慈善等就是人们欢迎的、喜爱的待人做事的方式。人类社会那些禁忌性、禁止性的道德规范,就是要求人们避免或排除那些不利于或有害于人和社会生存发展的实践方式。不说谎、不偷盗、不奸淫、不伤害无辜等就是要求人们不要以给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方式——恶的方式待人做事,从而预防、避免对人和社会的伤害。所以,唐永泽教授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这一命题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属性有且仅有两条,一是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二是行为的自主自觉性。”[4]其中,首要的、根本的是“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 善恶性质。因而,只有善的,才能成为道德的;能成为道德的,必然是善的。因此,道德活动是达成善的活动,道德必定是促成善、实现善的待人做事的方式。
众所周知,完整的实践活动包括实践的目的、实践的实施过程和实践的结果。目的性是实践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人高明于其他生命体的根本标志。实践的目的是“人的意识对客体的超前改造,是主体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客体自在形式的一种批判性、否定性的反映”。由于“目的既是实践运行的初始环节,也是实践运行的内控因素,它贯穿和渗透于整个实践过程以及结果之中”[5],实践的目的影响着实践的走向。但是,实践目的并不决定实践的善恶性质。目的善并不意味结果善,更不是结果善。因为,实践的目的本身还并不是行为的实际结果。实践的目的、动机是主观的,实践的结果是客观的。主观的东西并不对人发生利害关系,因而就无所谓善恶。因为,只有与人发生利害关系才有善恶之别。因此,只有实践结果对人构成利害关系,因而具有善恶性质。同时,由于实践过程的复杂性,实践的目的和结果往往会不一致,甚至相反。正如毛泽东所说:“一般地说来,无论在变革自然或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这是因为从事变革现实的人们,常常受着许多的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其本质尚未充分暴露)。”[6]可见,实践目的或动机并不决定实践的善恶性质,我们不能根据实践目的或行为动机判断实践活动的善恶。
决定实践活动善恶性质的不是实践目的,而是实践方式。实践方式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活动形式,包括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手段、程序或程式、主观态度(体验)以及要求等。实践自身是联结目的和结果的中介。在实践活动中,客体能否朝着有利于实践目的和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向变化发展,根本在于主体是怎样作用于客体的,即主体以怎样的方式作用于客体,不同的实践方式产生不同的实践结果。实践方式不仅决定着实践的结果,而且标志着实践的水平。实践主体运用实践中介作用于客体的方式,特别是隐含其中的主体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实践的成败,决定实践活动的善恶性质。实践目的确定之后,主体必须运用一定的实践中介——工具、手段、方法等,作用于客体,使客体朝着实践目的的方向发生变化。如果人们作用于客体的方式能够使实践目的和实践结果趋于一致,那么,便意味着实践取得了成功,也意味着此种实践方式是值得沿用或借鉴的。在长期、反复的实践活动中,如果人们真正感受到某种实践方式是取得实践成功的有利或最佳方式,那么,这就是达成善的方式。如果这种方式被上升为人们从事某种或某类实践活动应当或必须遵守的规则,即确定为人们应当自觉遵循的行为要求,那么,这种方式可称之为道德。因此,人们达成善的实践方式就是道德,换句话说,道德就是人们达成善的实践方式。
从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关系看,道德来源于习俗,又脱离于习俗,习俗包含着道德,道德又高于习俗。习俗是某一地域的人们待人做事的一贯做法,是待人做事的方式,是待人做事的规则要求。人们遵循习俗,就是按照习俗规定或要求的方式做人做事。一种行为方式之所以能够被沿袭并保留下来成为习俗,根本在于这种方式事实上能够或人们相信能够增进人和社会的利益,给人带来福祉。如果人们把那些能够或相信能够给人和社会带来幸福或利益的习俗明确规定为人们应该遵守或必须服从的行为规范,那么,习俗便上升为道德。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性行为规范,其实是人们惯常的为人做事的方式,就是人们应该如何做人行事的方式。
在希腊文中,伦理是ethos,原意即指习惯,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习惯,而且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域、同一时期的群体的习惯。习惯是人长期的惯常的为人做事的方式。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7]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人的活动是灵魂的遵循或包含着逻各斯的实现活动;如果一个什么什么人的活动同一个好的什么什么人的活动在根源上同类(例如一个竖琴手和一个好竖琴手,所有其他例子类推),且后者的德性上的优越总是被加在他那种活动前面的(一个竖琴手的活动是演奏竖琴,一个好竖琴手的功能是出色地演奏竖琴);如果是这样,并且我们说人的活动是灵魂的一种合乎逻各斯的实现活动与实践,且一个好人的活动就是良好地、高尚 [高贵] 地完善这种活动;如果一种活动在以合乎它特有的德性的方式完成时就是完成良好的;那么,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不过,还要加上 ‘在一生中’。一只燕子或者一个好天气造不成春天,一天的或短时间的善也不能使一个人享得福祉。”亚里士多德还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 ‘道德的’(Ethike)也是从 ‘习惯’(E-thos)这个词演变而来。”[8]可见,伦理德性不仅是活动的、实践的,而且是一种习惯。一个人仅仅知道什么是德性不等于就有德性,一个人仅仅偶然做了合乎德性的事也不等于就有德性。不能经常化、没有成为习惯的行为还不是德性,还不足以构成好生活的内在因素。合乎德性的活动是一种行为习惯,或者说,德性就是人的行为习惯。只有经常从事公正活动的人才是公正的,只有经常从事节制的活动的人才是节制的,只有一贯做勇敢之事的人才是勇敢的。德性、品德是人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一贯作风,是人的行事习惯。我们说人拥有某一德性、具有某种品德,即是说人一直以某种方式做事做人,或者说是人一贯的为人行事方式。王海明教授认为:“人的品德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的道德行为。”[1]605所以说,德性、品德是人在实践中以一贯接受或违背道德规约的方式待人行事所形成的。做道德的事,其实就是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待人做事;做具有良好品德的人,其实就是长期以扶正祛邪的方式待人做事[9]。
众所周知,习惯有好坏之分,即有好习惯和坏习惯。好习惯,是指好的为人做事的方式,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培育的,是能够引导、帮助人顺利地完成某种事项且达到预想目的的行事方式。相反,坏习惯,则是指不好的为人做事的方式,是给人带来不利、有害的行为方式。好习惯,人们会不断保留、积累、传承下来,而坏习惯则会慢慢被抛弃。道德是达成善的待人做事方式,是好的行为习惯,道德传统就是保存下来的好的做人行事方式、好的行为习惯。“人类历史就像一个过滤器,会把坏习惯过滤掉,而保留下来的则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习惯,能够世世代代承继下来,成为一个源远流长的道德传统。”[10]101
道德的实质内容是人的实践方式,道德的形式是成文的规则、规范或不成文的风俗习惯。事物的内容决定形式。事物的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与之相适应。同一实践方式可以采用不同的规范形式。善的实践方式,既可以表述为倡导性的道德规范,也可以表述为禁止性的道德规范。众多的道德规范构成了社会的道德体系。如果社会的道德体系在本质上是促使人们达成善的实践方式,那么,它就是优良的;反之,则是恶劣的。人们只有遵循优良的道德体系待人行事,才能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才能促使个人形成优良的品德、塑造健康健全的人格、不断完善自我和实现自我。
三 道德是人达成至善的实践方式
人所从事的一切总是从自身出发的,因而道德总是为特定的群体(阶级、集团)和个人服务的。不同群体、个人作用于世界的实践方式,尤其是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的环境、社会和历史阶段,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生存方式也需要不断变化发展,不然,就难以创造满足人们生活的社会财富。因此,不同地域、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群、社会只能据此来确立人们应该遵循的实践方式,告知人们应该怎样行动、生活,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合理的,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有利于人生存和繁衍的。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道德,无论彼此之间是多么的不一致,甚至冲突,都是社会对生活在某一特定地域的人们的实践方式长期选择的结果。之所以社会把这种或这些实践方式确定为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是因为这种或这些实践方式对特定的人群乃至整个社会是最为有效和有利的。
人有众多的欲望和需要,但人的欲望和需要并不是同等重要的。一切美好的东西都是人应该追求的,然而,人不可能获得世间的一切美好之物。因为如果人什么都去追求,什么都想获取,最终的结局可能是失去一切美好。为此,人便会对自身的欲望、需要和目标进行区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认为,人的需求是分层的,最低层次的需求是生理需要,最高层次的需求是自我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最崇高的目标。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的幸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的自我实现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幸福就是自我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因此,人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促进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自我,过幸福的生活。
世界、生活从来就是善与恶的统一体。善是人的欲望的满足、利益的实现;恶则是人的欲望的压抑、利益的损失。在一定意义上,人生就是对善与恶的选择过程。幸福的人生就是不断达成善。而要达成善,一是去恶,二是扬善。去恶,是减少对善的损害;扬善,是善的保存与增进。然而,众所周知,善、恶都是多样的。善可分为内在善和外在善、个人善和社会善等;恶也可分为内在恶和外在恶、个人恶和社会恶等。因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不可能同时实现所有的善,也不能除去所有的恶,总是要在善与善、善与恶,甚至在恶与恶之间进行选择、做出取舍。在善与恶之间,总体而言,应该选择善。善的选择总是有益的,因而是道德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使人在善与恶的选择上并不容易做到理性、明智。就个人而言,许多时候,满足一种欲望必定伴随另一种或一些欲望的压抑;同样,在人与人之间,有时候,满足一个人、一些人的欲望必定会压制另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欲望,即一种或一些善的实现是与另一种或一些恶的促成相生相随的。那么,人应该实现什么样的欲望而又压抑什么样的欲望呢?去什么样的恶,扬什么样的善,怎么去恶,如何扬善,才能真正达成善,特别是达成至善呢?总之,道德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达成善的实践方式,而是一种复杂的达成善的实践方式。
在善与恶之间,人无疑应当选择善。但是,在善与善之间,人又如何选择呢?在善与善之间,人应该选择实现什么样的善,才是道德的呢?总体而言,善都是人应该选择的,善永远是幸福生活的内容。由于人的幸福生活是由众多的善构成的,人应该选择、达成和拥有众多的善,可谓是多多益善。然而,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有时善与善相互促进,有时善与善则可能相互冲突。如果善与善相互促成,人无疑应该选择和促成所有的善。如果善与善相互冲突,尤其是个人善和社会善相冲突时,正如鱼和熊掌、生与义不可兼得之际,人应该如何选择呢?此时人当然应该选择更大的利益、更高级的善,即两利相权取其大。就是说,在善与善的冲突之际,选择有利于达成最高的善,即至善——人的幸福(个人幸福和群体幸福)而舍弃较低级的善或小善就是应该的、道德的。因为舍小善取大善符合道德的终极目的或终极标准,因而这种实践方式就是道德的。
人不仅要在善与恶、善与善之间进行取舍,而且需要在恶与恶之间进行权衡。生活是复杂的,不仅有善而且存恶,恶也是生活的构成部分。每个人都无法保证生活中不出现必须在恶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场景,这似乎是人生不能排除的一种际遇和选择。只要我们生活着,就无法逃避恶,就无法不在恶与恶中进行取舍。那么,在恶与恶之间,人应该如何权衡和选择呢?善有大小,恶亦有大小。当人与多种恶相遇,且不得不从中做出选择时,人们便应该选择小恶而避免大恶,即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小恶对人的欲望和自由压抑最小,对人的幸福生活的损害最轻。从这个角度看,选择小恶而避开大恶,符合道德的终极标准,也是一种有利于达成至善的实践方式,也可谓是生活的另一种幸和福。
依亚里士多德所见,人生的幸福是至善,至善建立在其他众多不同层次的善的基础之上,依赖于其他善,并由其他善构成。人生的幸福,离不开过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11]。人要过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便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家庭、运气、闲暇等。然而,人的幸福,除了能够过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之外,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因素:人必须要有德性。幸福,不仅是一种受到社会尊重的体面生活,而且更是一种德性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是不是有德性。外在的好处和德性对于幸福来说都是必需的,但德性更为重要。“因为外在的好处靠运气,但德性却不靠运气。如果你凭自身的努力形成了这种习惯,德性就会终生伴随着你,一生都不会失去它,这不是命运所能支配的。既然德性终生可以伴随着人,如果没有偶然的厄运干扰,大部分人经过自己的努力都可以获得幸福。”[10]96于此,道德不仅以善、至善——人的幸福生活为最终目的,而且是人们达成至善——幸福生活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要求和一种根本的实践方式。
综上所述,道德是一种达成至善——人的幸福生活的实践方式。只要是有利于每个人幸福生活的,就是可以选择的,就是道德的。道德之所以为社会、为人们所必需,根本在于它是促使人达成至善——幸福生活的实践方式,是保全和增进人的利益、最终实现人的幸福生活的实践方式。因此,道德是为实现人的幸福生活而存有的,为人的幸福生活服务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恰如韩东屏教授所说:“只有对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要有益的行为规范和品质规范,才是真正的道德;相反,有害或有碍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行为规范和品质规范,则不是真正的道德。”[12]既然道德是为每个人的幸福生活的,是人实现幸福生活的实践方式,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创制有利于实现人生幸福的道德,创制“以人为本”——“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的道德[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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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武陵学刊》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