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户创业选择研究基础
一 核心概念界定
(一)农户创业
创业(Entrepreneurship)是一个过程化概念。创业现象复杂多变,涉及多个视角(Gartner, 1985),因此关于“创业”的概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梳理文献研究发现,关于创业的定义主要围绕“能力”“特质”“机会”“创建”等关键词展开。能力观点认为,创业就是成功预测未来的能力(Knight, 1921),是正确地预测下一个不完全市场和不均衡现象在何处发生的套利行为和能力(Kirzner, 1973);特质观点认为,创业是首创精神、想象力、灵活性、创造性、乐于理性思考和在变化中发现机会的能力(Bygrave, 1989);机会观点认为,创业就是洞察机会并根据已控制的资源去获取机会(Stevenson et al., 1999),是发现和利用有利可图的机会(Shane and Venkataraman, 2000);创建观点认为,创业是进行新的结合,如开展新业务、建立新组织(Low and MacMillan, 1988; Schumpeter, 1934),是发起、维持和开展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活动(Cole, 1968)。许多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创业进行了定义,不同学者的侧重面各有差异。Stevenson等(1989)将创业定义为“创业者在不同组织之间以及组织内识别与实现机会的过程,且该过程与创业者当下所拥有的资源无关”,换句话说,创业就是创业者在识别机会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一系列行动来突破资源约束的限制,从而实现机会发展和建立新组织目标的这一系列过程的集合。该观点获得了很多创业学者的认可。Gartner(1993)亦认为,创业是创业者在组织与环境的综合作用下实现创新、创建新企业的过程。
国内学者在已有创业研究基础上也尝试着对创业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例如学者郁义鸿(2000)指出,创业是一个发现和捕捉机会并由此创造出新颖的产品或服务和实现其潜在价值的过程。学者宋克勤(2002)认为,创业是创业者通过发现和识别商业机会、组织各种资源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创造价值的过程,该过程包含创业者、商业机会、组织和资源等关键要素。郭军盈(2006)在对创业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创业定义为依赖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资本投入,开创一项新的事业并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基于以上文献的梳理,本研究认为,创业不一定是要开创一项新的事业,只要是在原有经济活动基础上实现了改进,并利用该项改进去实现价值的过程,都属于创业。因此,本研究结合已有学者们对创业的界定,将创业定义为:创业者依赖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识别机会、组织和利用资源,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
要对农户创业进行界定,首先必须明晰什么是农户?农户存在哪些特征?农户是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尤小文,1999)。与农户联系紧密的几个关键名词是“户”“家庭”“农民”“家庭农场”“个体农户”。户是指共居一室,参与共同经济活动,有共同预算的社会组织(胡豹,2007)。与“户”不完全一致的是“家庭”,家庭强调父母与子女直系亲缘的社会学关系,而户比家庭的范围更宽泛,既包含了家的范畴,有时还包含了一些存在血缘关系的非直系亲属。“农民”,在区域划分上,是指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城市居民相对应;在职业划分上,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狭义上,农民是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而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农民早已不再是简单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小生产者,农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是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换言之,农户作为最基本的决策单位是农村的主要经营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指出的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最大成就是农户成为经营主体(胡豹,2007)。“家庭农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个体农户”是小生产、规模小、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低、收益最大化动机弱、经营比较封闭、自给自足程度高的农民家庭(尤小文,1999)。例如,弗兰克·艾利思(2006)指出,农民只是部分参与不完全的市场,而家庭农场是完全融入完善的市场。陈华山(1996)认为美国最早的家庭农场近似中国的个体农户,“农场”的概念通常比“农户”的概念在经营规模上要大,但这种规模大小也随时间变迁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基于以上相关概念辨析,本研究认为,“农户”适用于研究以家庭作为基本决策单位的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组织。本研究中所研究的创业,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行为,需要整个家庭共同参与决策,该行为对全部家庭成员均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本研究认为,对创业的研究更应该以户为单位。基于此,“农户创业”是指农户依赖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识别机会、组织和利用资源,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其包含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创新与改进。
关于农户创业范畴的界定,以往对创业的研究范畴局限在城市居民家庭,因此将创业界定为创办企业组织或实现自就业以与以往的工资性工作相区别(Cagetti and De Nardi, 2006; Evans and Jovanovic, 1989; Holtz-Eakin et al., 1994; Hurst and Lusardi, 2004)。因而,部分学者对农户创业的界定,也根据城市居民的创业特性,认为农户创业仅仅是指非农经营活动(Paulson and Townsend, 2004)。然而,与城市居民存在差异的是,农户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就业的群体,但这种就业并非都是非农经营活动。随后郭军盈(2006)进一步指出,农户依赖家庭及其相关亲属关系形成的非正式组织或创建的新的组织,并对该组织投入一定的生产资本,扩大原有生产规模,或者展开新的经营活动,这些都算是创业。换句话说,该范畴界定认为在农业经营领域,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只要形成一定规模,就可被认定为农户创业(张海洋和袁雁静,2011)。该界定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的农村创业活动;然而,这一范畴并未充分展现农村现有经营活动,且与传统的小农之间的区分仍旧模糊。创业,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转换行为过程,是通过个体或一个群体的投入来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换言之,农户个体无论是在农业经营领域,还是在非农经营领域内实现职业转换,并且通过此职业转换行为创造了价值的过程都算是创业,但主体一定是农户个体。本研究中,广义上的农户创业为创办了家业和创办了事业的群体性活动,主要包括:传统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推广、开展新业务、建立新组织等。具体分为三大类。
(1)农户种养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渔业,既有传统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也有对传统农业改造形成的新兴产业。具体农户种养业创业界定范围如下:
①粮食、油料、棉花、糖料种植播种面积15亩及以上;
②蔬菜、水果(干果)、花卉、苗木、茶叶、中药材种植5亩及以上;
③养猪年出栏30头及以上,仔猪100头及以上;
④养肉牛10头及以上,年出栏3头及以上,养肉羊50只及以上,年出栏50只及以上,养奶牛10头及以上,养兔200只及以上;
⑤养肉鸡年出栏100只及以上,养肉鸭年出栏100只及以上,养肉鹅年出栏100只及以上,养蛋鸭、蛋鸡100只及以上;
⑥家庭拥有林地面积5亩及以上;
⑦养殖海产品、水产品年盈利3万元及以上。
(2)农户创办企业:创办企业、商业流通和三产服务等。该类界定范围为创办企业、商业流通、三产服务的年盈利在3万元及以上,涵盖的形式具体为私营企业、加工作坊(如木匠、篾匠、弹棉花、豆制品加工)、流动服务(如缝纫、泥瓦匠、油漆匠、运输等)。
(3)农户创办合作社: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营利性)等。界定范围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带动10户及以上者,专业协会为10户及以上农户加入者,技术服务中心/农资经销代理3人及以上。
(二)农户创业选择
选择,《说文》中,选,一曰择也。译为抉择、选取,其可以用来指抉择的指定过程(动词)、被抉择的指定对象(名词),以及抉择之后的结果,即选取、选项、决定。该词广泛见于经济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医学、化学、生物学等研究领域,以1949年为起点,以“选择”为篇名,在CSSCI范围内进行检索,发现有25455条记录以该词作为文章篇名中的核心词,可见该词的重要性与普遍适用性。与“选择”联系紧密的另一个关键词是“决策”,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决”,即确定做还是不做;二是“策”,即明确用什么方法和工具实施。换言之,决策是指做出采用具体的工具和方法以达成具体目标的难以逆转的决定。它是一种日常生活中普遍的行为,也是组织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概括来说,决策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根据客观的可能性,在占有一定信息和经验的基础上,借助一定的工具、技巧和方法,对影响目标实现的诸因素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选优后,对未来行动做出决定。换言之,决策是一种更为系统性和理性的判断行为过程,并因此形成了以“决策”为对象的决策学综合性学科,主要研究决策原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探索如何做出正确决策的规律。由此可知,“选择”只是“决策”中的一个环节,在做出选择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搜索和分析;而“决策”包含的外延更宽。
创业包含一个复杂的决策系统,该系统由很多的具体抉择组成,如选择创业与否、创业机会来源选择、地域选择、行业选择、经营方式选择、组织形式选择、规模选择、组织成员选择、资金来源选择等。其中,选择创业与否是创业行为发生的起点,而对于创业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则是创业行为发生的基本要素构成。企业组织形式体现的是一个经济组织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盛立中,2015),组织特征决定创业者的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方式,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与农民创业者获取资源、提高创业绩效息息相关(罗明忠和陈江华,2016),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影响到农民创业的成功率和创业收益(王阿娜,2010)。创业者的行业选择是创业成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池仁勇和梁靓,2010)。以往关于创业选择的研究,主要界定为选择创业与否(例如,崔萌,2010;石婷婷等,2015;韦吉飞等,2008;朱明芬,2010),然而,从创业过程来看,创业行为应包括机会识别行为、资源获取行为、具体创业行为(例如,选择是否创业、地点选择、组织选择、行业选择、资金来源选择等)、创业行为演化过程(吴小立和丁伟,2016)。本研究中的农户创业选择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选择创业与否;二是对于创业农户其创业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换言之,本研究中的创业选择包含两层分析,首先是个体抉择是否成为创业者。其次是对于计划抉择成为创业者的群体,考察其未来创业过程中预期的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意愿;对于正在创业的群体,考察其当前创业行为中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形式;对于重新计划创业的群体,考察其在曾经的创业行为中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结果和未来计划创业中行业、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的抉择意愿的一致性。
(三)农户收入质量
收入,古书《礼记·王制》中记载“农夫皆受田於公,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即为收获。“收获”既包含了“收取”的动态过程,也反映了“获得”的静态结果。事实上,无论是收入获取过程还是结果均包含了质态的属性,即收入具有质量性。该质量属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收入获取活动过程的方法与途径,二是收入获取结果的规模与效果。然而,现实生活中,功利主义导向致使人们过度强调收入结果的数量属性,而忽略了收入获取过程中的方法、途径及其效果的质量属性,造成社会各界对收入及其相关问题如个人福利、社会不平等、贫困等社会现象的解析,一直停留于收入的数量属性层面。
总览关于收入的研究文献,作为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结果的客观反映,收入的影响贯穿了个体、区域、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在宏观层面,收入是用来度量经济增长的标尺(Croes, 2012);在中观层面,收入差距影响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欧阳志刚,2014);在微观层面,收入是决定个体消费行为的最主要变量(张秋惠和刘金星,2010),也是替代效用测算个人福利的重要指标。换言之,收入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随着量化收入的广泛应用,现有研究中从收入数量上对经济问题解析所带来的局限性,也逐渐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部分学者对以收入数量为度量标尺的贫困问题的研究发现,收入只能反映人类贫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能充分反映收入之外其他维度的贫困(Fisher, 1992);同时,解决个体收入数量的平等,并不能全面地反映社会的平等与不平等问题(周文文,2005)。因为预期的收入水平与运用收入所能达到的实际生活质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正是该差异造成收入对社会不平等问题的阐释存在一定的不足(森,2002)。另有部分学者对现有经济问题的思考超越了收入数量层面,将其延伸至因收入产生的教育、健康、福利、自由、价值追求等方面的差异性问题反思,例如学者们对现有生活质量(Andrews and Withey, 1976; Felce and Perry, 1995)、福利的重新度量(高进云等,2007)、可行能力(Sen, 1993; Blanchflower and Oswald, 2005)、工资差异(Blinder, 1973; Rica, 2004)、经济发展指数(UNDP, 2010)、多维贫困(Alkire, 2007;王小林和Alkire, 2009;王春超和叶琴,2014)等问题的深度思考。研究综合表明,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突破数量限制,深入研究收入的质量属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于收入的质量属性,国内部分学者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财政收入质量研究。财政收入质量高低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收入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结构是否合理、资金是否是真正可用的政府财力(王国星,2002),另有学者尝试从数据的真实性、适应性、稳定性以及规模四个方面构建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钟振强和宋丹兵,2005)。二是税收收入质量研究。税收收入质量是指税收收入的属性、质态,具体是指在现行税制框架下,政府运行财力需求的持续满足度,涉及税收收入起点、过程和结果,与经济发展、税源监管、税收执法、征收管理、税款入库等因素与环节密切相关(梁富山,2013);天津市税收收入质量调研课题组从经济与税收的协调性、税收依法行政执行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税收征管质量绩效以及经济税源可持续发展潜力四个方面构建了天津市地税收入质量评价分析体系(天津市税收收入质量调研课题组,2014)。基于2004~2009年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分析,有学者发现我国税收收入质量明显下滑(刘正君和宋太光,2010),而提高执法及征管质量、堵住和杜绝“虚收”,是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根本(李梅海,2000)。三是农民工收入质量研究。高质量的农民工收入表现为数量充足、稳定增长、结构合理、知识含量高、获取成本低(孔荣和王欣,2013),农民工的收入质量满意度低于收入数量满意度(王欣和孔荣,2014),收入质量由收入的充足性、结构性、稳定性、成本性和知识性构成(任劼和孔荣,2016)。已有研究表明,对收入质态属性的重视无论是在宏观经济层面,还是在微观个体发展层面,均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而合理界定收入质量内涵更是构建系统性研究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准确科学地度量与评价收入质量水平的关键。然而,现有研究中缺乏从理论上对收入质量进行内涵界定,未能提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阐释;另外,目前对微观个体收入质量关注的研究较少,评价体系构建尚属空白。基于此,本研究从经济学角度依据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界定收入质量内涵,借鉴学者孔荣和王欣(2013)关于农民工收入质量的特征界定,从收入的充足性、收入的结构性、收入的成长性、收入的成本性、收入的知识性五个维度首次构建农户收入质量水平评价体系。
本研究中,农户收入质量是指农户获取收入过程中的潜在或可行能力所反映出来的质态差异特性总和,即对农户个体参与经济活动能力的真实刻画。由农户收入的充足性、收入的结构性、收入的成长性、收入的成本性、收入的知识性五个维度构成。关于农户收入质量内涵的界定具体见本研究第三章中农户收入质量的测度部分内容。
收入的充足性:表现为收入的数量特征,即收入数量是否满足家庭需要。
收入的结构性:表现为收入数量的来源多元化和收入渠道的多样性特征,即收入是否具备多样化数量结构和多元化渠道。
收入的成长性:表现为收入来源的稳定和增长空间,即收入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且稳定的基础上是否仍具备收入增长的潜力。
收入的成本性:表现为收入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特性,即收入获取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
收入的知识性:表现为收入获取活动中所呈现的知识和技能特性,即收入获取活动的知识含量和技能经验。
(四)农户信贷约束
在阐述什么是信贷约束之前,本研究先对与信贷约束联系紧密的“信贷配给”“信贷歧视”“金融抑制”“金融约束”“流动性约束”的概念进行简单的阐述。
“信贷配给”现象最早是由凯恩斯在其《货币论》中提出的,但没有给出详细解释,后经贾菲(Jaffee)和拉塞尔(Russell)(1976)、斯蒂格里茨和韦斯(Stiglitz and Weiss, 1981)等人把信贷约束现象纳入信息经济学中进行研究,形成目前信贷市场上的信贷配给论。对信贷配给的内涵论述较多,但较为流行的是斯蒂格里茨和韦斯(Stiglitz and Weiss, 1981)对信贷配给的定义,信贷配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另一部分人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二是一个给定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地被满足。“信贷歧视”是信贷配给现象中的一种,即信贷配给中金融机构以贷款申请者所有制或者政治背景来实施放贷的现象。形成信贷配给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对信贷市场的干预、信贷合约的高成本及信息不对称。
“金融抑制”是由以爱德华·肖(E. S. Shaw, 1973)和罗纳德·麦金农(Mckinnon, 1973)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根据他们的界定,金融抑制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实行以金融管制代替指数机制,以低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财政政策等为工业部分融通资金,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控制,设定较高的法定准备金率,实行资本管制,造成储蓄不足、资本匮乏、资本低效率配置并存,以至于金融体系和经济效率低下的现象(王小华等,2014)。简而言之,金融抑制表现为一国不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如利率上限、外汇管制、行业限制等,使得金融市场处于抑制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的金融供给,不能发挥其对经济的持续推动作用(刁仁群和任书坤,2003)。
“金融约束”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Hellman等(1997)提出,他们认为肖和麦金农的金融深化理论的假定需要有严格的条件,而在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推行“金融约束”是金融深化可选的有效路径。金融约束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进入和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实施限制政策,通过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制造租金机会,为这些部门提供必要的激励,让它们在追逐租金机会的过程中把私人信息并入到配置决策中,从而缓解那些阻碍完全竞争及与信息有关的问题(仇娟东等,2011)。
“流动性约束”是经济活动主体(企业与居民)因其货币与资金量不足,且难以从外部(如银行)得到,从而难以实现预想的消费和投资量,造成经济中总需求不足的现象。
“信贷约束”是指个体或组织的有效借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张海洋和李静婷,2012)。产生信贷约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贷配给是其中重要的原因(Stiglitz and Weiss, 1981)。
基于以上关于“信贷配给”“信贷歧视”“金融抑制”“金融约束”“流动性约束”等概念的阐述,可知“信贷约束”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区别。首先,“信贷配给”和“信贷歧视”是由信贷供给方引发的信贷约束,即“信贷配给”和“信贷歧视”是造成“信贷约束”的重要原因。其次,“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是宏观层面上政策干预金融的方式或途径,而“信贷约束”是微观个体或组织层面的信贷需求满足。最后,“流动性约束”的根源是资产价值流动受限,而产生“信贷约束”的原因很多,“流动性约束”是其中一种。总之,“信贷约束”概念比“流动性约束”概念更为宽泛,产生“信贷约束”的原因非常多,资产流动受限是造成“信贷约束”的其中一种原因。
本研究中农户信贷约束沿用学者张海洋和李静婷(2012)的界定,即农户的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包括需求型信贷约束和供给型信贷约束两类。需求型信贷约束是资金需求者压抑自身信贷需求造成的对信贷的自我排斥现象,是一种间接性地来自农户自身的内在约束。供给型信贷约束是指政府对信贷市场的干预、信贷合约的高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配给现象,是一种来自外部环境的直接硬约束(Boucher et al., 2005; Boucher et al., 2008;程郁和罗丹,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