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与国际经济关系法治
一 中国与国际贸易法治
(一)概述
2016年,中国经济贸易发展仍然面临国际市场需求疲软、全球贸易持续低迷、内部经营成本上升、传统优势弱化等多种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积极致力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调整外贸结构,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加强与贸易伙伴的务实合作,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过去的一年里,中国进出口呈现出前低后高、逐季回稳向好的态势。据海关统计,2016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值24.33万亿元人民币,比2015年下降0.9%。其中,出口13.84万亿元人民币,下降2%;进口10.49万亿元人民币,增长0.6%;贸易顺差3.35万亿元人民币,收窄9.1%。从趋势上看,虽然2016年进出口仍为下降,但相比于2015年,降幅已经明显收窄,全年进口增速也转负为正。而且进出口在2016年内呈现出逐季回稳的态势,第四季度进口、出口均实现正增长。未来几年,中国计划通过结构性改革进程达到一个增速略低、逐渐转向服务和科技导向的经济增长“新常态”。鉴于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主要参与者地位,这一转型及其所引起的贸易模式变化将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
中国政府继续全方位地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坚持多边贸易体制在贸易投资开放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多边开放合作共同推进。中国提出了推进多边贸易谈判的“团结工作计划”倡议,为推进包括多哈回合剩余议题在内的多边谈判凝聚共识。中国继续坚定不移地做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践行者、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和制定者、共同利益的维护者以及和谐世界的建设者,为应对全球经济贸易面临的各种挑战、推动实现更加平衡和可持续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外贸立法
1.促进贸易便利化
中国通过一系列提高进出口海关程序效率的改革,继续促进贸易便利化。2016年12月6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发布了首份《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该报告参考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贸易便利化自我评测方法,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逐条逐项对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测评。报告指出,入世15年来,中国的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中国海关和质检系统在信息公开、商界参与、行政救济、行政性收费的清理整顿,特别是通关制度改革、边境机构合作等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进出境货物管理部门在预裁定、抵达前业务办理、减少通关单据、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要求以及发达国家最佳实践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2.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
自2013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开始,“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多国的热烈响应。经过努力,“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在过去三年里成果丰硕。继2015年与欧盟等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建设文件后,2016年5月16日和10月13日,中国又分别与阿富汗和柬埔寨签署了“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规模日益扩大。2016年1~11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的53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133.5亿美元,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367份,新签合同额1003.6亿美元,同比增长40.1%,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2.1%。中国首倡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全球越来越广泛的认可。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价说,欧洲人开始接受并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美国“国家利益”网站刊文认为,“一带一路”计划不仅是一个宏大的经济计划,它还是全球关系与治理的一个典范,中国正引导全人类建设一个统一、和谐与繁荣的世界。
3.倡议建立世界电子贸易平台
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以中国为例,过去五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超过35%,网络零售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数字经济推动传统产业创新变革,线上线下互动融合、跨境电商等新的商业模式成为市场创新的热点。数字经济发展虽然潜力巨大,但离不开一个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市场和外部发展环境的支撑。2016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主席马云向G20提交了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 eWTP)倡议,意在构建一个与政府主导的传统国际经贸合作机制不同,而是由市场驱动和私营部门引领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国际合作平台,从而促进全球普惠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eWTP倡议在国际社会获得了积极支持。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兼国际贸易中心主任阿兰嘉·冈萨雷斯(Arancha González)女士认为,当前国际贸易中WTO多边体制受到挑战,而中小企业正成为全球贸易的主力,她很赞成马云提出的eWTP理念。美国、加拿大等贸易代表团对eWTP倡议也很赞同,认为电子商务能把当地小农场主、小企业的好产品卖到中国和世界各地。2016年7月,在上海举办的G20贸易部长会议批准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其中明确提出“欢迎工商界提出的世界电商平台(eWTP)倡议”。8月,B20发布了《2016年B20政策建议报告》,建议G20“建立促进跨境电商领域公私对话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外贸执法
1.贸易救济
2016年,全球形势动荡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国出口商品仍面临严峻的贸易救济调查形式,但中国在对进口商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克制态势。截至2016年11月,中国启动反倾销调查3起,反补贴调查1起。此外,中国商务部对5起反倾销调查做出初裁,对6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的3起做出期终复审裁定,对4起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上述数据与往年基本持平。与此相比,2016年全年,中国共遭遇27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117起“两反一保”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39.8亿美元,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达到历史新高,分别同比上升了34.5%和71.5%,说明贸易保护主义已全方位抬头。正因如此,二十国集团贸易部长会议再次重申关于维持现状和撤销已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承诺,并将承诺延长至2018年底。这也是中国一再强调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克时艰,强调动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无助于各国经济恢复和提振的重要原因。
2.海关执法
2016年,中国海关继续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下调1个百分点左右的出口商品查验率,加大集装箱检查设备的配备力度,对有条件的监管市场尽可能地采取机检的方式,加大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的“三互”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传统的“串联式”口岸通关流程改变为一次性、同步化的“并联式”流程,优化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检查、一次放行政策。在税收征管改革方面,为了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16年第62号,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针对规定口岸内进口的符合试点范围的商品,企业可以采取“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缴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的审核环节后置,于货物放行后进行抽查;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在货物放行前进行税收要素审核。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的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符合简政放权、守法便利的改革方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方面,2016年4月,海关总署出台了《2016年海关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规划重点工作》,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海关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3.知识产权执法
2016年,中国继续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 25号),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治理,尤其是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持续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重点针对拉美国家和地区,突出进出口、重点专业市场、跨境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以及出口规模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电子电器产品、化妆品、纺织品、日用品、药品等重点商品,加强部门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双边磋商与交流合作方面,中国继续做好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开展中美海关第二次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中美、中欧、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知识产权对话交流,解决双方的重点关切,加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进程,加强跨境执法协作,落实《中欧海关2014~2017年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推动中日韩“零假冒计划”实施。12月20日,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首家海外战略合作伙伴——日中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联盟在北京成立。
4.反垄断执法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表明在新常态下,中国的竞争政策将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的目标。2016年前9个月,经营者集中申报、立案和审结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案件申报286件,同比增长17.2%;立案254件,同比增长2.8%;审结286件,同比增长21.9%。随着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商务部反垄断局着力在反垄断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方面提高效率。为此,中国借鉴欧盟经验,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行简易案件申报和公示制度。简易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75%左右,绝大部分简易案件均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初步审查阶段(30天内)审结案件210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同比增长7个百分点。2016年,针对跨国公司反垄断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瑞典利乐包装集团(Tetra Pak)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此案认定该公司在2009~2013年滥用其在中国市场的支配地位,最终对该公司开出6.68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2016年,中国继续开展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反垄断交流和合作,在与美国等欧美国家建立定期对话和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商务部又与加拿大、南非、日本等反垄断执法机关签署了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与金砖国家成员国共同签署了金砖国家反垄断合作的备忘录,进一步完善了国际合作的机制化安排。
(四)外贸司法
中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度参与者。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法治方面,中国一直居于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建设性的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WTO涉中国争端解决案件数量达到53起,中国在15起案件中作为原告,在38起案件中作为被告。2016年,一共有6起新的案件涉及中国,其中2起为中国作为原告,4起为中国作为被告。
美国诉中国特定原材料出口关税案(DS508)
2016年7月13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磋商,认为中国对锑、钴、铜、黑铅、铅、各种镁化合物、滑石、钽和锡征收5% ~20%的出口关税,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第11.1条和《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2段和第11.3段。2016年11月8日,DSB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欧盟诉中国特定原材料出口关税案(DS509)
2016年7月19日,欧盟向DSB提起磋商请求,认为中国未取消包括石墨、钴、铜、锡、铬、氧化镁、锑、铟等在内的11种原材料的出口关税,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第11.1条和《中国入世协定书》第2(A)(2)段、第5.1段、第5.2段和第11.3段。2016年11月23日,DSB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美国诉中国粮食补贴案(DS511)
2016年9月13日,美国就中国对小麦、大米(籼米和粳米)、玉米等农产品采取的相关国内支持措施提起磋商请求,称中国政府对上述农产品实施的国内补贴等支持措施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导致生产过剩,影响了美国农民在国际市场上与中国竞争的能力,并违反《农业协定》第3.2条、第6.3条以及第7.2(b)条等相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中国诉美国反倾销价格比较方法案(DS515)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美国国内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方法的规定提起磋商请求。中国认为上述措施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第9.2条、第18.1条、第18.4条,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6.1条和第6.2条及《马拉喀什协定》第16.4条。
中国诉欧盟反倾销价格比较方法案(DS516)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欧盟反倾销条例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方法的规定提起磋商请求。中国认为上述措施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6.1条。
美国诉中国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DS517)
2016年12月15日,美国就中国对小麦、长粒米和中短粒米、玉米等三种农产品实施的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提起磋商请求,称中国政府对上述农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第11.1条和第13.3(b)条以及《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2段的有关规定。
2016年,尚未结案的一些案件也有新的发展。
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
本案的争议措施为中国针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相关措施是商务部分别于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发布的年度第5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和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11年9月20日,美国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未能解决争议。2016年5月10日,美国提出第21.5条磋商请求。2016年5月27日,美国请求设立执行专家组。2016年6月22日,DSB设立执行专家组。2016年7月18日,执行专家组组建,由原专家组成员构成。专家组预计在2017年底前发布报告。
中国诉美国特定产品反补贴措施案(DS437)
2016年4月11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21.5条,就中国诉其关于中国原产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一案(DS 437)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执行情况报告;2016年6月9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裁决执行情况报告;针对美国未有效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中国于2016年7月8日根据DSU第6条和第21.5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0条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成立专家组,10月5日,专家组成立,预计在2017年下半年发布报告。
日本、欧盟诉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案(DS454/460)
本案涉及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HP-SSST)征收的反倾销税,具体涉及商务部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2号)。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是自2012年11月9日起5年。2015年10月28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的专家组报告。2016年2月19日,中国和日本、中国和欧盟分别通报DSB,争端双方达成了9个月25天的合理执行期,于2016年8月22日到期。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执行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0号),决定对涉案反倾销措施进行再调查,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2016年8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由于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诉美国反倾销计算方法案(DS471)
2016年10月19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倾销计算方法案(DS471)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支持了中方的主要诉讼请求,认定美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在目标倾销(针对特定类型产品倾销认定和倾销幅度计算)、分别税率(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等做法上违反了世贸规则,裁定美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2016年11月18日,中国通知DSB将就专家组报告的部分法律争议和法律解释提起上诉。
中国示范基地与公共服务平台案(DS489)
本案的争议措施涉及中国向境内许多产业的企业出口提供禁止性补贴。2015年2月11日,美国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美国主张争议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a)条和第3.2条不符。2015年4月9日,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2015年4月22日,DSB设立专家组。2016年4月14日,中国和美国通报DSB双方达成了谅解备忘录。
中国诉欧盟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
2016年1月18日,WTO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案(DS397)发布执行异议程序上诉机构报告,建议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对其相关措施做出调整,使其与WTO《反倾销措施协定》的规定相符。2016年2月12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案(DS397)执行异议程序上诉机构报告。2016年2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裁决,决定自公告发布次日起正式取消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
除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之外,2016年11月23日,DSB任命了两名新的上诉机构成员,分别是中国籍的赵宏女士和韩国籍的Hyun Chong Kim先生,以填补此前中国籍张月姣女士和韩国籍Seung Wha Chang先生离任留下的两个空缺职位。赵宏女士成为继张月姣女士之后第二位当选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成员的中国人。
二 中国与国际税收法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PES)行动计划是全球反避税工作的最新成果之一,对于中国反避税框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以下简称《杭州峰会公报》)强调,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杭州峰会公报》呼应了2015年10月G20领导人在安塔利亚峰会上批准的应对15项BEPS行动计划最终成果。中国2016年反避税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避税立法不断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2016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4号,称《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经于2016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和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促进BEPS成果在中国的落实,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同时落实BEPS行动计划,2016年10月11号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次,中国不断推进国际税收合作,签署的税收协定不断增多。中国已签署102个双边税收协定(包括尚未生效的4个),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参与BEPS行动计划前,中国所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多采用受益所有人概念和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进行反避税规制,而在之后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中国逐渐采纳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建议,引入利益限制条款,如2014年中国与智利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同时与巴哈马等10个国家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上述协定中,2016年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有中国与俄罗斯双边税收协定和中国与智利双边税收协定,并且中国与柬埔寨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填补了两国之前税收协定方面的空白。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条款和上述协定中关于情报交换的条款奠定了中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的法律基础和实践依据。
但中国在反避税工作上还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第一,税种涵盖过窄。避税条款采用了“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表述,中国在反避税过程中受此限制,导致其主要针对的仅是企业所得税或者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种,而对其他税种的避税活动则关注较少。
第二,反避税门槛过高。中国目前的反避税立法规定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而大量金额未达到阈值的企业则不在规制范围内。
第三,转让定价方法单一。截至目前,中国对转让定价的调整主要采用交易净利润率这一种方法,而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其他的调整方法则很少采用。
第四,反避税措施欠缺。到目前为止,中国主要运用转让定价调整和预约定价安排打击避税,但很少运用如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资本弱化管理规则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兜底性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运用则更为少见。
由于避税是对税法不完善及固有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因此反避税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税法。未来加强中国的反避税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关于反避税的法律和制度规定。这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术语的含义。为了使特定条款更具可操作性、纳税人对规定的理解更加明确,应该对这些术语做出清晰的定义,典型的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中“避税安排”、第九十三条中“实质重于形式”。
第二,细化明确反避税规则。明确类似于“避税目的安排占安排的比重”表述的有关规定,细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及开展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条件等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从而对不适用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成本费用分摊、资本弱化等规则来规制的避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三,引入事先裁定制度。规定纳税人可就未来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事先向税务部门申请裁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关于其未来预期发生的交易和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进行确认,以提高税法适用的可预期性和一致性,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四,增加避税成本。增加纳税人不按期提交专项报表或进行避税活动将被实施处罚等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从而增加纳税人的避税成本,遏制其避税行为。
如何推进BEPS行动计划下的各项成果在中国的实施是未来几年中国政府的主要任务。习近平主席讲到,G20是行动队,不是清谈馆,要知行合一。因此,中国必须贯彻落实2015年G20安塔利亚峰会背书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中国在参与BEPS行动计划后,已经加快对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实,2016年出台的具体法律文件如表1所示。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遵从要求,借鉴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规定转让定价文档由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一方面是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也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受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就15项BEPS行动计划中的4项最低标准(国别报告、争端解决、有害税收竞争、防止协定滥用)进行国别执行情况审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高屋建瓴、审时度势,及时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反避税机构和力量,并针对中国已成为净资本输出国的形势,设立了专门的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构,建立了重大跨境税源风险集中应对与跨国反避税全国联查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认真落实G20杭州峰会上习近平主席的各项指示,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国家税务总局还需要继续积极参与后BEPS时代包容性框架内的各项行动议程,深度参与OECD各工作组的规则制定与技术研究。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尤其要集中精力做好BEPS第15项行动计划《多边工具》的制定、审批、报批等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