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国促进国际法治实践综述
第一章 中国与国家间关系法治
一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治
2016年,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取得了诸多成果,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本部分主要对中国2016年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领域所做的贡献进行梳理,并对今后中国参与国际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提出完善建议。
(一)中国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的贡献
1.推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般来说,国际环境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广泛参与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所特有且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2016年,中国通过本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通过在多个具体领域的行动推动并践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新发展和新阐释,这一中国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2016年5月26日,第二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高级别会议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内罗毕举行,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会。会议期间,中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了《可持续发展多重途径》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两份报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丰富,实施路径具有多样性,不同国家应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最佳的实施路径。陈吉宁表示,中国政府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明确意愿和坚定决心,并形成了清晰的战略构架和行动纲领,对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充满信心。SDGs的实现需要体制、资金、能力的保障,需要与本国发展更加紧密地融合,需要世界各国更加密切地合作。中国愿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共同推动SDGs的实现。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益探索和具体实践,为其他国家应对类似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挑战提供了经验借鉴。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对于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曾指出五个重点:第一,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尊重自然规律,形成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第二,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第三,在国际社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四,高度重视社会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第五,创新思维和方式,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调整经济结构,避免片面追求速度和质量。中国关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理念与行动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学习。2016年7月,中国民间智库北京三生环境与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三生研究院”)与尼泊尔人民党签署了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智库聘任协议。三生研究院受聘为外国党派战略顾问标志着中国民间智库开始走向国际舞台,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并推动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
2.推动国际环境法具体领域的发展
2016年,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湿地保护等领域的国际环境立法,推动多个领域形成了新的国际法律文书和更详尽的行动指南,继续引领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
在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社会于2015年12月达成了《巴黎协定》。中国在此次气候谈判中扮演了领导者的角色,为巴黎大会的成功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巴黎协定》的通过使人类进入了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时代,全球所有国家为了一个共同目标,采取共同行动。《巴黎协定》将按照平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执行,并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INDCs)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推动各国积极加入《巴黎协定》, 2016年3月31日,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华盛顿共同发表了第三个《中美元首气候变化声明》,双方承诺两国将于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175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协定》开放签署首日签字,《巴黎协定》成为开放签署首日签字国最多的多边法律协议。2016年9月5日,在G20杭州峰会开幕前夕,中美两国先后交存了《巴黎协定》批准文书。在各方的努力下,《巴黎协定》已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当前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是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10年《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2016年9月6日,中国正式加入《名古屋议定书》,成为第78个缔约方,并积极推动议定书在国内实施。2016年12月9日,在于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COP13)上,中国获得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办权。根据大会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计划,并确定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中国将以举办大会为契机,展示本国的环境保护成就,与国际社会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做贡献。虽然这将是中国首次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但中国有望在此次会议上大力推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治的新发展。
在臭氧层保护领域,《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于2016年10月10日至14日在卢旺达基加利召开。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大会议程,推动会议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限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协议。该协议是继《巴黎协定》后国际环境法领域又一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该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HFCs限控义务,同时,发达国家将为发展中国家履约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切实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湿地保护领域,2016年9月19日至24日,2016第十届国际湿地大会在中国江苏省常熟市召开,来自72个国家和地区的湿地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在会上达成多项共识。在中国的推动下,大会最终形成了《湿地常熟宣言》。宣言详细阐述了湿地的全球性意义、湿地与城市的关系、湿地对于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湿地评估、湿地与互联网的联系等,并呼吁政府和民众爱护湿地、保护家园。
(二)中国在国际环境执法方面的贡献
1.推动国际法律文书的国内实施
历年来,中国积极主动、严格履行国际环境法律文书的各项义务,推进其在国内的实施,定期提交相关政府报告,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的环境大国形象。2016年3月17日,中国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中国未来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落实在中国发展的方方面面。
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6年度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把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机遇,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行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低碳试点示范和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扎实推进,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经初步核算,“十二五”期间,中国能源活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20%,超额完成下降17%的约束性目标。《“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中国未来将继续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主动控制碳排放,落实减排承诺,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为推动《巴黎协定》的实施,中国政府明确了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峰等一系列行动目标,如未来五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8%,并将行动目标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虽然《生物多样性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但中国一直以来都积极维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中国实施了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典型生态系统、物种、基因和景观多样性的保护力度。2016年,为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国际法义务,中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作为预备项目,推进相关立法。国家层面的外来物种管理立法已由农业部着手起草。在地方层面,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公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为未来中国制定一部综合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另外,《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于2013年10月获得通过并开放签字,中国于2013年10月即签署了该公约。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中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并开始逐步减少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2.推动国际环境合作和法律文书的国际实施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合作。在东北亚地区,2016年4月27日,第十八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在日本静冈举行,各方就三国最新的环境政策、全球及区域热点环境问题、联合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展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三国环境部部长审议了《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2015~2019)》的执行情况,会议签署了《第十八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联合公报》。陈吉宁部长就解决区域和全球环境问题、推进三国环境合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二是支持“一带一路”等区域可持续发展倡议,建议三国积极加强区域环境合作,在区域环境合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三是加强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同时,在2016年11月1日第六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三国还发表了《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声明》。
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2016年9月10日,2016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在广西南宁召开。主论坛以“绿色发展和城市可持续转型”为主题,旨在推进“一带一路”环保合作,通过搭建环境领域高层政策对话与交流平台,宣传绿色发展理念、环保政策和成就,分享成功经验。“环境技术合作与创新”分论坛旨在实施中国-东盟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框架,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环保产业合作网络建设,促进环保产业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环境目标”分论坛邀请中国和东盟国家环境部门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全球环境挑战、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环境目标,以及国家层面实现环境目标的机遇与挑战展开政策和经验交流。
2016年,中国与罗马尼亚签订了中罗核安全合作协议;中国环境保护部与秘鲁环境部签署了环境合作协定;中俄就界河水体保护、大气污染治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宣传教育、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合作;中美展开了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欧逐步在碳交易、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展开合作。
为了推动国际社会履行《巴黎协定》,深化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落实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期间中国宣布的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十百千”项目,中国于2016年10月在北京举办了为期10天的“2016年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专题培训——应对气候变化碳减排途径与实施培训班”。来自13个发展中国家的环保领域官员和技术专家来华参加培训,旨在分享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案例,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三)对未来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建议
1.对参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建议
第一,中国应当更加深入理解并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逐渐完善。在今后的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中,中国应当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各国深化发展。未来中国应当既坚持“有区别的责任”,又重视“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擅长的领域主动承担更多的国际环境责任,向世界展示一个负责任的环境大国形象。
第二,中国应当积极推动各领域国际环境规则的形成,主动发起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内环境问题的突起,中国在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中国将在2020年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作为东道国,中国可以主动发起相关议题,引导国际社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议题上形成新的决议。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国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建立区域或双边环境协定,促进“一带一路”地区的环境保护。另外,中国也应当积极引导民间力量,鼓励公众参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制定。
2.对参与国际环境执法的建议
第一,继续推进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国际环境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当前,中国在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均签订有相关环境条约或议定书,明确了国家责任,还在国内建立了长效的履约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关于气候变化,中国应当坚持《巴黎协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承担与中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落实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国应当开展全国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科学规划和建设生物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设施,严防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遗传资源丧失,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快“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同时,中国应积极推进《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限控温室气体HFCs协议等国际文书的履行。
第二,进一步深化国际环境合作,与各国共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目前,中俄、中国-东盟的环境合作已经进入深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合作阶段,已成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典范。因此,中日韩、中美、中欧的环境合作应当进一步深化。中国应当继续加强借鉴发达国家环境治理方面的成熟政策和制度,同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介绍中国经验,帮助有困难的国家提高环保技术和环境治理能力。例如,中国应当深化气候变化多双边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充分发挥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的作用,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合作的深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提升相关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做到互利共赢。特别是鉴于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并未真正兑现当初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上做出的各项承诺,中国可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负责任的态度敦促发达国家履行承诺,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3.对参与国际环境司法的建议
第一,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司法活动。近年来,中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态度日趋积极,中国主动参与意味着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应首选国际司法途径。从世界范围看,许多著名的国际环境案例,如“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等,都是依靠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件不仅为争端双方提供了公平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中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国已有的国际环境司法经验。
第二,加大国际化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中国参与国际司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撑。在国际环境法治领域,中国应当注重国际环境法学科的建设,重点培养既熟练掌握语言又精通国际法律、既熟悉司法实务又精通环境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这不仅可以为中国参与国际环境司法活动和各种谈判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还可以为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输送国际化环境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积极推动国际环境司法规则的形成。
二 中国与国际发展法治
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发展峰会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开幕,大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称,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各国领导人对全世界人民的承诺,是为人类消除各种形式的贫困的议程,是为人类在地球创建共同家园的议程,是人类共享繁荣、和平与合作的议程。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发出倡议,呼吁各国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通过为新起点,共同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努力实现各国共同发展。2016年是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开局之年,中国全方位地部署和落实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提交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立场文件
2016年4月22日,中国向联合国及会员国提交了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立场文件。这份文件对落实可持续发展所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努力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落实途径以及中国的具体政策进行了全面概述。中国的立场文件指出,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当秉持六大原则: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全面协调、包容开放、自主自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中,包容开放原则强调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实现联合国提出的“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目标,同时还要构建开放型的世界经济,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自主自愿原则强调各国对本国的发展和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充分享有主权,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国情制定发展战略。中国的立场文件确认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包括九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要消除贫困和饥饿,强调要积极开展扶贫,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粮食保障水平。第二方面是保持经济增长。第三方面是推动工业化进程,强调要推进包容和可持续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第四方面是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强调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施最低社会保护,扩大社会保护覆盖面,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第五方面是维护公平正义,强调要把增进民众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消除机会不平等、分配不平等和体制不平等,促进性别平等。第六、第七、第八方面分别涉及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第九方面是改进国家治理,强调要依法治国,把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轨道,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构建全民共建、共商、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国的立场文件还提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五大途径。首先,要增强各国的发展能力。其次,要改善国际发展环境,尤其是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均衡,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和投资规则体系。再次,要优化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坚持南北合作主渠道,加强南南合作,发达国家应及时、足额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及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复次,要健全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合国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同时支持二十国集团(G20)制订一个有意义的、可执行的G20落实发展议程整体行动计划。最后,要完善后续评估体系,立场文件强调要全面审议发展筹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承诺的落实进展,重点审议官方发展援助承诺的落实情况。
(二)制订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
中国自2015年12月接棒担任2016年二十国集团轮值主席国以来,在主题、议题、日程设定以及创新办会方式等方面均展现了卓越的领导力。G20杭州峰会第一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第一次就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订行动计划,第一次集体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这三个“第一次”彰显了包容联动的新境界。2016年4月22日,气候变化《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于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在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及早日生效的多边进程中,中国发挥了作为一个大国的领导力;接下来,中国将切实做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同时继续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2016年8月22日,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支持,全球契约中国网络主办的“点亮美好未来——2016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峰会”在北京举行。峰会展现了中国企业为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主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中国主张”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没有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还是开放、联动、包容的发展,是全球的共同事业。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关键在于采取切实行动。议程提出17项目标和169项具体目标,应兼顾当前和长远,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聚焦核心任务,力争尽快取得实效。我们要把消除贫困和饥饿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受自然环境、政局不稳、分配不公等因素影响,现在全球还有1/1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议程提出,到2030年要消除全球一切形式的贫困,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改善营养状况和促进可持续农业。中国愿与各国一道,下更大决心,付出更大努力,确保如期甚至提前实现这些基本目标。面向未来,中国已经全面启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我们注重方案对接,将议程提出的具体目标全部纳入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予以细化、统筹和衔接。我们强化实施保障,建立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加大资源投入,加强监督评估。通过努力,我们有望在2020年使现有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提前完成消除贫困和饥饿、妇幼保健、住房保障等领域的指标,并于2030年基本完成农业、卫生、教育、经济增长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目标。
2016年12月8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北京发布了《2016年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报告:衡量生态投入与人类发展》,公布了一套针对中国城市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评估系统,衡量每个城市在收入、健康、教育、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方面的表现,以推动城市的未来发展更具包容性和更有韧性。报告对中国35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状进行了评估,并将这些城市分为四类:高人类发展、低生态投入(可持续),高人类发展、高生态投入(较可持续),低人类发展、低生态投入(较可持续),低人类发展、高生态投入(不可持续)。除此之外,报告还根据各城市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建议。
(三)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
1986年12月4日,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及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的实现”。2016年恰逢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白皮书从八个方面全方位介绍了中国作为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以与时俱进的理念、日臻完备的制度、卓有成效的实践在人权事业中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刻揭示了发展权对于保障和改善人权、推动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为在世界范围内落实好联合国倡导的发展权利提供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一是与时俱进的发展权理念。中国赞赏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所强调的表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二是日臻完备的发展权保障制度。中国建立并完善保障发展权的立法、战略、规划、计划、司法救济一体化制度体系架构,以富有建设性、务实性、高效性和强制性的体制制度、战略构建与政策措施,保障人民发展权的实现。其中,(1)宪法和法律制度。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提供了法律保障。(2)国家发展战略。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以不断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为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第一步,1981~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两番,人民生活比较富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三是有效实现经济发展。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奠定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这主要表现在:中国贫困人口生存权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工作权利充分实现;人民基本生活水准极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四是不断完善政治发展。中国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参与、促进政治发展进程并分享政治发展成果的水平与日俱增。这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政治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民主选举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是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众维护和实现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公共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发展决策的便捷渠道。五是努力促进文化发展。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推进文化发展成果普惠化和文化发展机会均等化,努力保障公民文化发展权的实现。这主要表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迅速;老年人、残疾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文化发展受到高度重视。六是全面提升社会发展。中国以追求全体人民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多年来,中国致力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制度,不断改善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供给有效的社会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人民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高;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教育公平得到更好落实;区域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群体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七是加快落实绿色发展。中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让可持续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主要表现在:基本国策保障绿色发展;环境治理改善绿色发展;生态经济推动绿色发展;政策扶持促进绿色发展;履行国际公约推进全球绿色发展。八是推动实现共同发展。中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主要表现在:捍卫发展权利;参与发展议程;拓宽发展之路;深化发展合作;加大发展援助;提供特别待遇;改善发展环境。
(四)小结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发展权关乎发展、尊严、荣誉。要解决贫困问题、讨论改革全球金融体系、在共同治理上达成共识、改善全球治理等,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要促进开放共赢的发展,推动建立平等、均衡的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南北合作主渠道,发达国家应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不断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架构,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要把握发展权的重点和领域,重点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饥饿、疾病、教育、失业等民生问题;搭建发展权经验分享平台,广泛收集各国发展权实践的经验教训,将其作为国际社会落实发展权的参考;构建发展权国际合作的伙伴关系,充分发挥联合国、民间社会、各个国家的协同作用,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学界、市民社会等各个利益当事方的参与,并与他们建立伙伴关系。
三 中国与航空和外层空间法治
(一)中国与航空法治
中国已经成长为世界航空大国。中国民航年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连续多年排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2016年11月发布报告称,2029年前后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也预测,2030年前中国民航运输量若能保证每年10%的增速,届时旅客运输量将达15亿人次,中国将成为全球航空第一大国。相应的,在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中国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作用
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中国政府于1974年正式开始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2015年8月1日,柳芳博士开始担任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历史上首位中国籍秘书长。2016年10月,中国在于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9届大会上再次高票当选一类理事国,这是自2004年来中国第五次连任一类理事国。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尤其是在国际民航组织于2016年修订国际标准(涉及航空器运行、航空安保、安全管理、航空器适航性、航空器的运行、航空情报服务、机场、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空中交通服务、航空电信、航图、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空中规则、人员执照的颁发等广泛领域)的过程中,中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中国还支持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通过了2016年新的工作方案。
2.双边与多边航空合作
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有定期航班航线3326条,按重复距离计算的航线里程为786.6万公里,按不重复距离计算的航线里程为531.7万公里。定期航班国内通航城市204个(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国内航空公司国际定期航班通航55个国家的137个城市。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18个,比2014年底增加了2个,其中亚洲有43个(含东盟),非洲有24个,欧洲有36个,美洲有9个,大洋洲有5个。
2016年,中国民航业进一步扩大了登记航线许可的范围;进一步支持支线航空发展;注重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监管,努力提升行业运行水平;全面启用国际航线航班信息管理系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开航线增长速度较快。2016年航季,国内航空公司新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航线49条,其中客运航线46条,货运航线3条。航线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南亚及西亚国家,包括阿联酋、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尼泊尔、泰国、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等12个亚洲国家。新开航线对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和人员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更好地服务了国家战略需要。
2016年10月26日,中国民航局在北京召开了国际航空运输研讨会,会议指出,自2014年提出“国内放开、国际开放”的航空运输发展总体思路以来,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保持快速增长,总体来看效果不错,发展态势喜人。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增长显著,新开国际航线迅猛,“飞出去”的格局基本形成,国际航权得到比较充分的使用,有力地服务了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步伐,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支持。中国下一步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区域航空运输自由化进程;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国际航权分配制度;大力加强枢纽机场建设;改善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营环境。
3.国内航空法制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民航法治建设工作,中国民航局于2015年研究提出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
2016年12月21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该规划是民航发展“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航局首次出台的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该规划回顾了“十二五”期间通用航空的发展情况,分析了“十三五”期间通用航空的发展环境,提出了未来五年通用航空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基础保障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做出规划安排,对实现民航强国战略、促进中国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24日,中国民航局审议通过了《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
(二)中国与外层空间法治
中国一贯支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主张依据有关国际法,在平等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增进和加强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
2011年以来,中国航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空间能力大幅提升,空间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载人航天、月球探测、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重大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空间科学、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与29个国家、空间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43项空间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积极参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推进国际空间商业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截至2016年11月,“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共完成86次发射任务,将100多个航天器成功送入预定轨道,发射成功率达到97.67%,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和高密度发射能力持续增强。中国最大运载能力的新一代运载火箭“长征五号”的成功首飞,实现了中国液体运载火箭直径从3.35米到5米的跨越,大幅提升了“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运载能力,成为中国运载火箭升级换代的重要标志。120吨级液氧煤油发动机完成研制,应用该型发动机的“长征六号”“长征七号”新型运载火箭实现首飞,“长征十一号”固体运载火箭成功发射,运载火箭型谱进一步完善。2016年9月和10月,“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和“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先后成功发射,形成组合体并稳定运行,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空间科学实验与技术试验,突破掌握了航天员中期驻留、地面长时间任务支持和保障等技术。目前,中国已突破掌握载人天地往返、空间出舱、空间交会对接、组合体运行、航天员中期驻留等载人航天领域的重大技术。2016年6月,文昌航天发射场首次执行航天发射任务,标志着中国自主设计建造、绿色生态环保、技术创新跨越的新一代航天发射场正式投入使用。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2011年以来中国航天活动的主要进展、未来五年的主要任务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情况。
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把发展航天事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中国航天事业自1956年创建以来,已走过60年的光辉历程,创造了以“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月球探测为代表的辉煌成就,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积淀了深厚博大的航天精神。为了传承航天精神、激发创新热情,中国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将每年4月24日设立为“中国航天日”。
白皮书提出,未来五年,中国将加快航天强国的建设步伐,持续提升航天工业的基础能力,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继续实施载人航天、月球探测、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新一代运载火箭等重大工程,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基本建成空间基础设施体系,拓展空间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深入开展空间科学研究,推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全面发展。
白皮书强调,要着力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航天法立法为核心的法制航天建设,研究制定空间数据与应用管理条例、宇航产品与技术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航天发射项目许可管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法规,依法指导和规范各类航天活动,为航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强国际空间法研究,积极参与外空国际规则制定。国际空间合作应遵循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及《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中国主张在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包容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
2016年10月20~21日,庆祝中国航天事业创建60周年“中国航天高峰论坛”暨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北京召开。此届论坛暨年会以“创新驱动发展 共铸航天强国”为主题,旨在通过学术交流落实科技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航天强国建设。此届论坛暨年会采用主旨报告与分论坛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内容涵盖空间技术、空间科学、空间应用、空间法律和空间政策等相关领域。八个主旨报告分别为: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名誉理事长、原航空航天工业部副部长、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刘纪原作《关于中国航天事业的战略思考》,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作《当前的国际形势与法律外交工作》,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副主任杨利伟作《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前景展望》,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江帆作《颠覆式创新对中国航天发展的启示》,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主任冉承其作《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国际化应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伯虎作《智慧云制造——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制造模式、手段和业态》,中国科学院院士顾逸东作《“十三五”空间科学与应用展望》,中国宇航学会研究员王续伯作《中国航天2049愿景展望》。
四 中国与网络空间法治
(一)概述
2016年,网络空间法治问题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得以保持“稳中有进”的总体态势。中国政府和学界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更大关注。例如,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应当“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在2016年10月9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同时也提出要加快提升中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在各种多边和双边场合都表现积极,力图为网络空间法治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以下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新发展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2016年的主要发展
1.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
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全称为“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通讯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由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并且在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届(2012~2013年)和第四届(2014~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5年7月达成两份重要的共识性文件,对于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及负责任的网络空间国家行为规范取得了重要进展。根据第70届联合国大会2015年12月23日通过的A/RES/70/237号决议,第五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已经成立,其规模从第四届的20国扩大到了25国(中国仍然是该专家组成员之一)。新一届专家组会在2016~2017年举行四次会议,并已于2017年9月向第7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鉴于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及其成果在网络空间法治中发挥着不断扩大的影响力,中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外交部网络事务办公室邀请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智库的专家共十余人,于2016年6月专门成立了一个针对该专家组的对策组,针对中国政府重点关切的有关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对策分析。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该专家组2016年8月29日至9月2日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和11月28日至12月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尽管新一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最终能够取得何种成果目前尚不明朗,但可以确定的是,通过整合政府部门和学界资源进行深入准备,将有助于中国政府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相关议题,并在这一机制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2.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根据1955年万隆会议决定于1956年成立,是亚非两大洲在国际法领域唯一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有46个成员和2个观察员。该组织的宗旨是在国际法领域为各成员国政府提供咨询,为亚非国家在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上进行合作提供论坛,从而指导亚非国家的法律实践,推动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与编纂。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在团结亚非国家、积极建设国际法治和秩序中的作用。2015年4月,在于北京举行的该组织第54届年会上,李克强总理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提出亚非国家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共同应对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非传统安全挑战,并宣布中国政府将出资设立“中国-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用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在中国政府的倡议下,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在2014年的第53届年会上第一次将“网络空间国际法”列为正式议题,并在2015年的第54届年会上决定设立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在2016年5月17~20日于印度新德里举行的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第55届年会上,举行了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和特别报告员。经中国政府推荐,黄志雄教授成功当选为特别报告员,这将助力增强中国和其他亚非国家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从第55届年会起,该工作组计划通过开展专题研究、举办会间会等形式,凝聚各成员国共识,提升亚非国家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
另外,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2016年5月23~27日举行的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正义委员会(CCPCJ)第25届会议期间,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办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边会。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Rahmat Mohamad担任会议主持人,伊朗外交部国际法律事务司司长Hossein Panahiazar、巴基斯坦驻奥地利大使Ayesha Riyaz以及中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各国官员近50人与会。来自中国的黄志雄教授作为两名发言人之一,阐述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现状和问题以及制定新的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的设想,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与好评。
3.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
2016年11月16~18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行,来自五大洲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多名嘉宾参加了大会。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再次阐述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中国方案”,提出“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在大会开幕式上做了主旨演讲。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的《乌镇倡议》的基础上,此届大会正式宣布启动“乌镇进程”,并正式发布经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高级别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咨委”)审议通过的《2016年世界互联网发展乌镇报告》(以下简称《乌镇报告》),这成为大会的核心成果文件。该报告提出:“在尊重网络主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尽管在过去几年中,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并非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中心议题,但该会议是目前中国在网络空间博弈中唯一一个“主场”机制,可以为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事实上,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12月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不仅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等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大原则,还提出了关于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呼吁“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2016年“乌镇进程”的启动和《乌镇报告》的发布,可以被视为中国利用乌镇峰会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包括相关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影响力的新的尝试。
4.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及《果阿宣言》
2009年6月16日,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4个金砖国家领导人首次会晤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就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等重大问题交换了看法并发表联合声明,正式启动了金砖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从2013年在南非德班的第五次会晤开始,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治理在这一合作机制中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
2016年10月15~16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八次会晤在印度果阿举行,会议发表了《果阿宣言》。《果阿宣言》强调,将进一步加强金砖国家的团结合作,并通过开展让成员国人民直接受益的务实合作,在全球舞台上发出具有影响力的声音。这份约13000字的《果阿宣言》共用4段(第64~67段)对网络空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应“在公认的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和地区合作,使用和开发信息通信技术。这些原则包括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隐私等。这对于维护和平、安全与开放的网络空间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恐怖和犯罪活动……联合国在处理信息通信技术的安全使用相关问题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将继续合作,通过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进程等,制定负责任国家行为规则、规范和原则。我们认识到,各国在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和南非作为当今世界5个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在网络空间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加强合作和表达共同关切,可以为网络空间法治做出独特的贡献。
5.中美专家组
2016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中美双方达成了加强网络安全、共同探讨推动制定国际社会网络空间合适的国家行为准则的重要共识。根据这一共识,中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高级别专家组首次会议于2016年5月11日在华盛顿举行。会议由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王群与美国国务院网络事务协调员佩恩特共同主持。中方中国外交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美方美国国务院、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国家情报委员会等代表出席会议。会上,双方积极、深入、有建设性地讨论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等问题,包括国家行为规范以及与网络空间有关的国际法和信任措施。
中美这两个网络大国在网络空间秩序构建和规则博弈中既存在重要的分歧,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共同利益。两国通过中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高级别专家组等机制开展双边对话、加强战略互信,这对于双边网络关系和整个网络空间法治的推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进展外,对于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在2014年发起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中国政府也予以较大重视,继2015年4月应邀参加在荷兰海牙举行的“塔林手册2.0版”第一次政府代表咨询会后,中国政府2016年2月又应邀参加了该手册第二次政府代表咨询会,并就该手册的相关内容表达了中国政府的意见和关切。
(三)小结与前瞻
目前,国际规则制定在网络空间博弈中的重要性正在显著上升,各国越来越注重通过影响和塑造国际规则实现本国的利益和诉求、争夺国际话语权和主导权。同时,西方国家极力对中国进行价值观上的抹黑和国际规则层面的打压,使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受到严重影响,这是中国在网络空间博弈中处于不利局面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但是,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还面临着一系列自身的短板和挑战,需要从形象塑造、理论研究、实践引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着手,加强中国塑造、影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软实力,扭转中国在网络空间博弈中的不利局面。
五 中国与国际人权法治
2016年,中国在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促进与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如下成就。
(一)中国一贯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中国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积极倡导者和重要推动者。在2016年12月4日召开的《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2016年12月5日,与会人士通过了《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北京倡议》,其中载明: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发展权利的保障,既表现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的实现之中,又表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获得之中。国际社会应对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予以同等重视。发展权利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各国政府有义务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发展条件……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权利的应有之义,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应承担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和保障发展权利,需要遵循平衡性、可持续性的发展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发展权利应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发展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也需要国际社会坚持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共同发展理念,加强发展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着力促进包容性发展,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积极探索生存权、发展权方面的实践,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了中国贡献。
第一,中国坚持精准扶贫、脱贫,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2016年3月和10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总结减贫事业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截至目前,中国已解决13亿人的温饱,为7.7亿人提供了就业,实现了9年义务教育全覆盖。
第二,中国倡导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2012年,生态文明被首次纳入中国人权保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国制定和实施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战略,并积极推动和参与了《巴黎协定》的谈判与磋商。2016年4月22日,中国正式签署了《巴黎协定》。
第三,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国家结成“命运共同体”,共享发展,从而使《发展权利宣言》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
第四,中国积极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发展。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共向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近4000亿元人民币的援助,派遣了60多万名援助人员,先后7次宣布无条件免除重债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到期政府无息贷款债务。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已投入运营,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也已正式启动。2016年,中国代表在参与联大三委关于“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的讨论时呼吁发达国家切实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履行援助承诺,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减贫能力;发展中国家也应根据国情制定政策,深入推进南南合作。
(二)中国始终坚持在平等的基础上促进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坚持人权交流与合作应当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实行双重标准,摒弃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2016年9月19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3次会议上呼吁各国努力推动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保护和促进人权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促进和保护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坚持各类权利平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发展模式多样化,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足够的政策空间;坚持对话合作,支持和加强发展中国家人权能力建设;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和人权的普遍实现;坚持在发展过程中注重促进和保护人权。
对于美国、英国等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1次会议上对中国个案的关注和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中国认为这是少数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有关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行为,不利于国家之间的人权合作与协调。在对特定地区人权状况的态度上,中国反对任何不经当事国同意强行设立的特别调查机制。同时,中国还呼吁国际社会更加客观地看待他国的人权进展,公正评价其取得的进步,理解他国面临的实际困难,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援助与能力支持。对于朝鲜的人权问题,中国强调不能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关于朝鲜人权问题的讨论应当有利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的目标、缓解半岛紧张局势从而维护和平与稳定。对于伊朗的人权状况,中国认为应当尊重其自身的宗教文化传统,着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推动女性参政等。对于白俄罗斯的人权状况,中国认为不应当仅关注白俄罗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忽视了白俄罗斯人民在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
在多边和跨区域层面上,2016年,中国举办了第16次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并纪念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10周年与亚欧会议成立20周年,会议对残疾人人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表示,国际社会应积极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残疾事业的投入,开展残疾事业的国际交流合作。2016年3月,中国参加了第60届世界妇女大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东道国四国边会,阐述了中国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方面的成就,并鼓励各国继续加强发展伙伴关系,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2016年9月,中国与非洲国家共同举办了“通过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经社文权利”会议,中国代表在会上阐述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实现经社文权利的重要意义和中国的立场与主张,分享了中国落实议程的务实举措和取得的显著成就。2016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举办了“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视角”国际研讨会,来自中国、英国、荷兰、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和南非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会,共同探讨如何加强人权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在双边层面上,2016年,中国与瑞士进行了第9次人权对话,与德国进行了第14次人权对话,与英国进行了第23次人权对话,中国分别与南非和非洲联盟举行了首次人权磋商。2016年3月30日,中澳监狱女犯待遇研讨会在中国长沙召开,来自中国司法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维多利亚州达姆·菲利斯·弗洛斯特中心女子监狱以及全国监狱系统的有关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双方就“关于对女犯的管理与矫正”、“特殊女犯的权益保障”和“女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问题展开了专题讨论。2016年,第二届中欧人权研讨会在中国重庆召开,来自中欧人权领域的5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主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三)中国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的实施和履约工作
2015年,联席会议机制启动了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终期评估工作,其后发布的《实施评估报告》表明,该计划整体执行情况良好,计划中的各项措施都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主要目标和任务都得以如期实现。2016年9月,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政府制定了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了未来五年内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与任务。
中国一直重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201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其中列举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的新进展,包括实行立案登记制,修改完善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人权司法保障程序更加规范等。同时,白皮书还对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人权司法保障程序、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和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提出了新要求。这均表明中国一直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作为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中国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享有诉诸法律的权利,为此,中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立法形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都确立了保障公民诉权的法律制度。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经济困难当事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二,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实现司法程序公正。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确保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中国司法机关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经济资助,严格遵守司法救助申请告知义务,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第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人权司法保障的执行力。中国已基本形成以政府为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提供者,以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截至2015年,中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全国共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35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第四,强化特殊群体保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十多部法律对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做出了专门规定。中国各级法院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减免诉讼费用,积极为残疾人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诉讼。中国已初步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成立了多个妇女法律援助站和“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院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此外,中国还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人权进行保护。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2015年11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充分吸纳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妇女方面的内容。正在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已基本涵盖《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妇女方面的目标。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方面,中国始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按照“十三五”规划,加强区域建设。在保护残障人权利方面,中国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于2016年发布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体育、服务设施、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享有权利、自由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在保护老年人权利方面,中国重视发展老年教育,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在履约方面,中国政府在2016年9月29日新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详细工作计划,将撰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撰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履约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等,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撰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继续推进相关的法律准备工作,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等。
(四)中国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1.中国积极与联合国各机构进行人权对话
2016年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10周年。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2次会议上提出了推动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的七项原则:一是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处理人权事务;二是应充分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发展权;三是致力于维护地区和世界稳定,和平解决国际和国内争端;四是国际社会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人权领域的真诚对话与建设性合作,摒弃冷战思维和对抗,避免将人权作为政治工具;五是应尊重各国历史、宗教和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尊重各国根据自身国情选择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道路;六是国际社会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建设;七是联合国人权机制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表1 中国2016年出台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文件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中国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也表示了关切。2016年,中国代表在第71届联大三委与人权高专对话时声明,人权高专和高专办作为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理应模范遵守《联合国宪章》,尊重成员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充分尊重各国发展阶段、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优先任务;应坚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原则,在联大授权范围内,与各国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防止人权政治化倾向;应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高专办职员地域代表性失衡问题应尽快得到解决。对于2016年2月16日,联合国人权高专发表声明无端指责中国内政一事,中国希望人权高专能客观看待他国人权,而不是强行推动仅反映部分国家诉求的人权理念。
2016年,中国代表团对L.21号“和平抗议中促进和保护人权”决议草案进行了投票,中国认为和平抗议应属于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范畴,并非一项新的、特殊化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不应忽视其活动应遵守的法律框架;在和平抗议中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职责在于各国政府。2016年,中国代表团还对L.28号“保护经社文权利领域人权卫士”决议草案进行了投票,并做出了解释性发言。中国一贯不赞成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强行引入各方没有共识的概念,例如将“人权卫士”视为特殊群体。
在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问题上,2016年10月24日,中国代表团在第71届联大三委与强迫失踪工作组对话时对这一问题阐明了中国立场,中国认为强迫失踪是侵犯人权的极端行为,各国均应依法予以打击和严惩。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任何组织、单位和人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中国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也强调,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司法部门不得做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中国认为,无论是防止和消除强迫失踪行为,还是进行救济和赔偿,都应严格根据当事国的法律进行。中国一直致力于与包括强迫失踪工作组在内的特别机制开展合作,一直认真答复强迫失踪工作组的来函。同时,中国也希望强迫失踪工作组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特别机制的行为准则开展工作,秉承客观公正原则,采用真实可靠的信息,与各国政府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2016年9月,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3次会议上,代表近140个国家做了题为“发展促人权”的共同发言,强调发展对于保护和促进人权至关重要。2016年10月28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投票选举2017~2019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80票高票成功连任,这是自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第四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2016年11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26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对多哥、叙利亚、委内瑞拉、冰岛等十国人权状况的审查并提出了建议。中国代表团表示,客观、透明、非选择性、非政治化等原则是国别人权审查机制得以运行的基石和长远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希望各方在参与机制工作时,都能客观、公正地看待当事国的人权状况及人权事业的发展,充分理解最不发达国家、遭受战乱和冲突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面临的特殊困难与挑战,通过建设性对话鼓励当事国根据自身国情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在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供技术援助,使当事国能更好地落实其所接受的建议。
2.中国积极参与审议和磋商各项人权议题
2016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特别会议以及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会议,第71届联大三委相关会议,世界妇女地位委员会举办的第60届会议及其相关主题会议,联合国妇女署执行局年会等一系列多边人权会议。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审议和磋商各项人权议题,并在会议上阐述了中国对于国际人权问题的立场和主张,促进了相关议程讨论的进展。
在毒品与人权问题上,中国支持并重视在减少毒品需求的工作中重视人权、尊严和基本自由;赞同各国在应对世界毒品问题时遵守相关国际人权义务和适用国内法;鼓励在三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框架下,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和包括人权机构在内的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就减少毒品需求问题开展对话。中国主张,在应对世界毒品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护现行禁毒制度的权威,以三项国际禁毒公约和2009年《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为根本指导,以人权公约为有益参考和补充;二是以全面、综合和平衡的方式处理毒品问题,在寻求最大的国际共识的同时也必须尊重各国的特殊情况;三是本着责任共担原则,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2016年,中国作为G20的主席国举办了二十国集团妇女会议,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妇女会议公报》,为推动妇女赋权和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贡献了智慧。中国认为,对妇女的保护应围绕《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开展工作,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必须通过发展才能得以实现;联合国妇女署在工作中应当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根据当地国的国情确定工作重点,实行“一国一策”;随着妇女署职责的扩大,妇女署应加强预算控制,扩大资源动员。与此同时,中国也非常关切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妇女解决问题。例如,中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同非洲开展妇女领域的合作,促成领导人之间的相互对话并向其提供大量物质援助等。
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中国主张各国都应切实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涉及儿童的目标,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系统在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国际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民间社会在促进和协助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呼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实质性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儿童权益;发展中国家也要相互分享经验,为全球儿童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宣布,中国将在五年内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100个“快乐校园工程”,向贫困女童提供就学资助,提高女童入学率。
在残疾人权利保护方面,中国认为,解决残疾人问题、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有效途径是让残疾人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提高残疾人在社会中的“能见度”;各国应当减少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彻底消除歧视和偏见,营造有益于残疾人发展的氛围。中国一再表示,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核心是发展,各国应当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提高残疾人的收入水平,使残疾人真正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个人的发展。
六 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一)中国积极参与审议和磋商各项人道法议题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上,中国一直支持国际社会做出务实、有效的努力,推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1月19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阐述了中国的立场:第一,武装冲突各方应切实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安理会有关决议,致力于保护平民;第二,安理会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应加强预防性外交,防止武装冲突,遏制冲突升级,大力推动冲突的政治解决;第三,维和行动中保护平民应严格遵循安理会的授权,保持客观、中立,避免成为冲突一方;第四,武装冲突各方、联合国等人道机构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要求和联合国人道救援的指导原则,妥善开展武装冲突中人道救援行动。
在打击武装冲突中非法贩运人口问题上,中国强烈谴责并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包括非法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问题,支持国际社会对此采取零容忍政策,切实落实安理会第2015/25号主席声明。中国还主张,应在尊重当事国主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当事国的主导作用,通过对话、协商等手段和平解决争端,消除性暴力的根本来源,加强反恐协调,打击恐怖势力和暴力极端组织。
在维和行动中保护平民问题上,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出兵最多的国家,也是第二大维和摊款出资国。中国已累计派出维和人员3万余人次,目前有2600余名维和人员在11个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中国主张,保护平民是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授权之一,维和行动在履行该授权时,应在尊重当事国主权的前提下,明确实施范畴、条件和权限,保持客观、中立,确保获得当事国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如重视同非洲联盟等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之间的沟通等。国际社会应一方面加强对出兵国能力的建设,确保维和特派团获得完成授权的必要装备和资源;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地区热点问题政治解决的紧迫感,确保对冲突地区的平民实施可持续性保护。中国还提到了极少数维和人员在一些国家涉嫌性侵犯的行为,中国对这些严重损害维和行动声誉、背离维和行动宗旨的行为表示谴责,并表示安理会等机构、联合国秘书处、出兵国、当事国应加强合作,对性侵犯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问题上,中国反对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等一系列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呼吁国际社会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预防和阻止武装冲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中国还指出,对于恐怖组织杀害、虐待和绑架儿童等罪行,恐怖组织必须得到严厉惩处,国际社会还应统一标准,共同打击恐怖主义,防止儿童成为恐怖极端思潮的受害者。对于难移民潮中贩卖儿童问题,国际社会应在尊重冲突当事国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人道、中立、公正原则,加强对流离失所儿童的国际人道救援。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医疗人员和设施问题上,中国主张,当事国政府和冲突各方应当履行职责,依法调查和惩治武装冲突中针对医疗人员和设施的攻击、威胁和暴力行为;医疗人员和履行医疗职责的人道救援组织在冲突中开展人道救援行动时也应当坚持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避免卷入冲突;安理会应推动有关各方通过和平手段化解分歧,防止、遏制冲突升级,从根本上避免医疗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受到威胁;联合国还应促进人道救援机构与当事国政府、冲突方和相关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共同推动对医疗人员和设施的保护。
在叙利亚人道局势问题上,2016年2月9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率团参加了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ISSG)在慕尼黑举行的第四次外长会议,对做出在叙利亚扩大人道救援、停止敌对行动并尽快恢复日内瓦和谈的重要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6年2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268号决议,核可了美国和俄罗斯关于在叙利亚停止敌对行动的协议,中国对此表示坚定支持,并认为这标志着国际支持小组第四次外长会议的共识落到了实处。对于叙利亚问题,中国一贯坚持政治解决的大方向,并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发挥联合国斡旋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日内瓦和谈,坚持通过“叙人所有,叙人主导”的政治进程解决冲突。中国还强调,反恐是解决叙利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反恐应坚持用统一标准共同打击恐怖组织。针对叙利亚人道主义的严峻局势,中国也表示冲突各方都应提供全面的人道准入,确保人道救援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二)国际军控与裁军
维护战后形成的国际安全秩序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一系列多边、双边军控与裁军条约都对使用武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限制,对战后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支柱性的作用。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的努力,除积极参加上述一系列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外,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提出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这一新安全观也对国际军控维护地区和平有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1.对武器使用的禁止或限制
(1)生化武器
2016年11月17日,中国代表出席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并在会上肯定了公约作为首个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条约在维护国际生物安全、加强生物安全治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中国表示,国际社会应秉承“公正有效、平衡有序、合作互助、统筹兼顾”的生物安全理念,即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间谈判,确立全球适用的公正有效的法律机制;重置履约的优先次序,平衡推进防扩散和国际合作两大公约义务;统筹生物科技既事关安全又涉及发展的两个属性,兼顾本国国情和国际生物安全治理的需要。
在实践方面,中国在公约框架下建立了生物防扩散出口控制与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范本”倡议,目前已经形成基本草案。在条约履行方面,中国严格遵守公约规定,扎实推进履约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改进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强传染病疫情应对,建立了跨部门的部际履约工作机制,不断加强防扩散机制建设。在谋求生物安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致力于提升和平利用生物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为抗击2014年西非爆发的埃博拉疫情,中国实施了本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生物安全国际行动,组派近1200名医疗卫生人员,留观诊疗病例900多例,培训当地防治人员13000多人,并援建了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国还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在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独特作用,有关部门已同中国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建立了长期合作。
(2)常规武器
在常规武器领域,中国一贯支持在常规武器领域建立切实可行的信任措施,不断推进国际和区域裁军进程。中国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和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2016年,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政府专家组召开会议,对登记册的运作和发展情况进行了审议,中国认为其当务之急是提高普遍性,增加参与国数量。中国还十分赞成国际社会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国际常规武器贸易,打击非法武器转让和贩运。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与了《武器贸易条约》谈判进程,目前正在研究签批条约问题。
关于小武器非法贸易问题,中国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在立法、执法、能力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成效显著。中国积极参加了2016年6月举办的第六届轻小武器双年度会,与各方一道推动会议取得了积极成果。
2.核裁军与裁军机制问题
(1)核裁军问题
中国一直是核裁军进程的忠实支持者、核不扩散体系的坚定维护者、和平利用核能的积极践行者,为推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要的独特贡献。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支持建立无核区,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国始终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的各项义务,致力于不断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与有效性。中国已签署和批准所有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与此同时,中国还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的宗旨和目标,稳步推进国内履约筹备,致力于推动条约早日生效。2016年,中国还派高级代表团出席了纪念《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达成20周年部长级会议,以表示对条约的坚定支持。关于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发布相关白皮书,向NPT审议进程提交履约国家报告,全面阐述中国的核战略及相关主张与努力。中国积极推动五核国共同落实NPT审议成果,继续牵头五核国核定义和术语问题工作组,为增进各方在核领域的理解与互信做出贡献。
2014年,中国与其他4个核国家共同签署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也已与东盟国家解决了关于《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所有遗留问题。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出席了会议并发表讲话,全面阐述了中国的政策主张,介绍了中国在核安全领域的新举措和新成就。2015年9月,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540委员会联合举办了“亚太地区防扩散国家联络点培训班”,为加强亚太地区国家决议执行能力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6年11月11日,核供应国集团正式启动“两步走”政府间进程,共同讨论“非NPT缔约国”加入的问题。中国代表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肯定了“两步走”政府间进程的作用,中国十分支持核供应国集团继续这一公开、透明的政府间进程,按照集团的规则,将第一步走好、走实,以寻求并尽早达成相关解决方案。关于“第一步”所讨论的问题,中国主张,任何解决方案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适用于所有“非NPT缔约国”,不能有损于集团的核心价值以及以NPT为基石的国际防扩散体系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完整性,也不能有悖于防扩散领域的习惯国际法。2016年9月24日是《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纽约开放签署20周年纪念日,作为最早签署这一条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2016年10月22日,中国代表在第71届联大一委关于核武器问题的专题会议中就国际核裁军发表了中国的看法。中国认为,应以普遍安全为指导思想,摒弃冷战思维,从根本上消除核武器存在和扩散的动因;核裁军应采取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步骤进行;拥有最大核武器库的国家应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责任,而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应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以及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谈判国际法律文书;国际社会应维护现有多边裁军机制的权威,并利用裁军谈判会议(以下简称“裁谈会”)、NPT审议机制等现有机制确保各方有效参与。
关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问题,中国表示,这是全球核裁军中重要的一环。多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呼吁所有核武器国家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推动就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缔结多边、双边条约。1994年,中国正式向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4国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建议五核国尽早就此进行磋商和谈判。中国同时倡导核武器国家以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向无核武器国家承诺无条件不使用核武器。
(2)裁军机制问题
2016年10月26日,中国代表在第71届联大一委会议上阐述了中国关于裁军机制问题的几点看法:第一,现有裁军机制陷入僵局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政治意愿。一些国家奉行绝对安全理念和双重标准,将自身安全凌驾于别国的安全之上,对国际安全环境造成了消极影响。只有尽快扭转这一趋势,才能重塑各方参与裁军进程的信心。第二,打破裁军机制僵局的根本方法是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在现有机制的框架下寻求解决方案。协商一致是裁军机制的核心议事规则,是维护各国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只能增强,不能削弱。第三,重振裁军机制活力的根本出路是各方发挥创造性思维,相向而行。中国倡议,裁谈会应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作为优先事项,尽早开展实质性工作,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核裁军进程,也有助于打破裁谈会的僵局,为多边裁军机制注入正能量。此外,裁谈会还可结合国际安全与军控形势的发展,审议和增设新议题,或者在传统议程框架下讨论和处理国际安全与军控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
3.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
2016年,中国代表团对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中‘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这一议题再次发表了意见。中国认为,国际法委员会第68届会议二读通过的条款草案吸收了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交的部分意见,对受灾国与援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包括为受灾国寻求外部援助的义务设定更高的条件,由“灾害超出国家的应对能力”修改为“明显超出国家的应对能力”;将援助方提供援助的“权利(have the right to)”修改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表述“可以(may)”,并增加了援助方应对受灾国寻求援助的请求迅速予以适当考虑和答复的义务等。中国认为,上述调整使受灾国与援助方的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平衡,有助于促进国际救灾合作的实效。但同时中国也注意到,草案的拟议法仍然偏多,如受灾国寻求外部援助的义务、不任意拒绝援助的义务等。这些条款对逐渐发展救灾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加强对受灾人员的保护有着积极作用,但尚未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实践,远未成为现行法。这些条款是否对一国具有约束力,应取决于该国是否接受。
(三)中国全面推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与实施
1.国内传播
中国一直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合作,致力于传播国际人道法。2016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创立了“人道传播与创新基金”,以推动中国红十字会开展有效的人道行动,帮助受暴力局势和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的人们。2016年7月21日,辽宁省“探索人道法高校同伴教育者培训班”在沈阳举办,活动加深了高校学生对红十字运动和国际人道法基础知识的了解。2016年9月6日至11日,中国红十字医疗救援队实训演练在上海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举办,参训队员们从人道视角、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法律的实际运用等方面系统学习了国际人道法的相关问题。2016年10月28日,“2016探索人道法经验交流会”在青岛二中举办,“探索人道法”项目是为13~18周岁的青少年设计的有关传播红十字运动及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的一项全球教育项目。2016年9月22日至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蓝迪国际智库、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共同主办了“世界人道主义峰会后行动——中国德宏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是2016年5月23日联合国世界人道主义峰会召开以来,全球范围内第一个讨论落实峰会后续行动的国际高级别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人道与发展的形势与未来、预防和终止冲突、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模式、人道与发展的内在联系、人道领域的资源整合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国际援助
2016年12月8日,中国代表团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上讨论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议题时指出,国际社会应当团结一致、凝聚共识,标本兼治,采取切实措施应对当前国际人道主义面临的严峻形势。中国认为,首先,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应当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为前提,坚持人道援助非军事化;其次,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援助承诺,只有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才是减少人道主义需求的根本出路;再次,国际社会应当增加对自然灾害受灾国的援助,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和防灾减灾备灾能力建设以及复原力;最后,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职权,促进联合国人道主义系统高效运作,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道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2016年5月23日,首届世界人道主义峰会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中国政府与学界代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代表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涉及难民援助、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性别平等等全球性重要议题。2016年11月9日,为了积极落实中国政府的人道主义援助承诺,中国商务部与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及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代表分别签署了中国政府向上述国际组织提供无偿援助资金的协议,用于向有关中东国家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中国高度重视加强对其他地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中国迄今已参与16项联合国在非洲的维和行动,目前有2600余名维和人员在联合国驻马里、刚果(金)、南苏丹、苏丹达尔富尔、利比里亚等7个特派团执行任务。中国还向索马里海域和亚丁湾派遣了护航舰队,帮助地区国家打击海盗。2015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上提出实施中非“十大合作计划”,其中之一就是加强中非和平与安全合作。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继续参与联合国在非洲的维和行动,向非洲联盟提供60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支持非洲常备军和快速反应部队建设,支持非洲国家在国防、反恐、防暴、海关监管、移民管控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关于叙利亚难民问题,2016年,中国已通过联合国难民署、叙利亚红十字会等多个渠道,向包括叙利亚在内的中东国家提供了6.85亿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援助。习近平主席在访问中东国家时宣布,将向叙利亚等国家的人民再提供2.3亿元人民币的人道援助。王毅外长在出席在伦敦举行的第四次叙利亚人道主义捐助会议时宣布,中国还将为叙利亚提供1万吨的粮食援助,用于缓解叙利亚及其周边邻国面临的粮食短缺问题。
七 中国与国际刑事法治
(一)积极参与制度构建
1.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一贯重视和支持国际社会为惩治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司法正义而付出的努力,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促进国际法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中国也希望国际刑事法院能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解决好管辖权的问题,遵守补充性原则,避免政治偏见,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否则将会对其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能构成障碍。
2016年10月,布隆迪、南非、冈比亚三国相继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俄罗斯也于11月16日宣布撤回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的签署。中国尊重这些国家的决定并认为,法院从建立之初受到非洲国家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到日渐遭到越来越多非洲国家的批评、反对甚至退出,法院应当对其中的缘由进行反省。国家负有惩治国际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和实现正义的主要责任。法院的建立是作为国家司法管辖的补充,理应充分尊重国家司法主权,而不是取而代之,更不应沦为某些国家或集团谋求政治利益的工具。如何审慎行使《罗马规约》规定的职权,以客观、公正的表现赢得世界各国信任和尊重,实现法院建立之时的初衷,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第十五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期间,中国代表团就观察员国关于非正式磋商环节的参与权在非公开场合和全体会议上向大会主席团(bureau)提出了质疑。质疑内容如下:①缔约国大会的程序规则充分保障了观察员国的参与权,将观察员国排除在非正式磋商之外不符合国际组织议事程序的一贯做法,组委会对规则的解释及其所称的本缔约国大会的“先前惯例”并不具有合理性,反而有悖于程序的公开透明原则;②普适性(universality)与包容性(inclusiveness)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之本与一贯主张,号召最大程度的国家参与和国际合作以共同对抗国际罪行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而在非正式磋商中排除观察员国的参与,无论是从鼓励吸纳观察员国成为缔约国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议事内容(尤其是关于“激活”侵略罪的非正式磋商)的全球利益相关性角度来说,都有悖于法院的一贯主张与宗旨。
2.特设刑事法庭与国际刑庭余留机制
中国一直支持两个特设刑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卢旺达刑庭”)] 以及余留机制的工作。2016年12月8日,在安理会审议前南刑庭和国际刑庭余留机制工作会议上,中国对该年度前南刑庭和接管卢旺达刑庭之后的国际刑庭余留机制所持续进行的司法活动表示赞赏。面对阿吉乌斯庭长和布拉默兹检察官在报告中提及的法庭所面临的挑战,中国希望前南刑庭能够采取措施提高效率、克服困难。对于国际刑庭余留机制,中国认为,余留机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始终铭记“小型、临时性、高效”的要求,中国也希望前南刑庭和国际刑庭余留机制能密切合作,确保前南刑庭在2017年11月底前结束工作,并确保国际刑庭余留机制顺利接管前南刑庭剩余的工作。
3.侵略罪
2002年《罗马规约》生效后,《第一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为解决侵略罪的问题设立了“关于侵略罪的特别工作组”,中国参与了历次特别工作组的讨论。2010年6月11日,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举行了《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来自111个《罗马规约》缔约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46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最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侵略罪修正案,将侵略罪的定义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正式纳入了《罗马规约》。中国作为观察员国,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侵略罪条款的谈判。
中国认为,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应当研究各国提案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寻求能被各方接受的方案。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中国认为法院的活动不能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相抵触。中国坚持侵略是一种国家行为,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其他机关无权代替安理会做出此种认定。这源自《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的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权力和责任,也与长期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相协调。
2016年,中国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报告”议题的讨论中就2017年即将生效的侵略罪修正案表达了应有的关切。中国认为,目前已经有32个国家批准或接受侵略罪修正案。侵略罪修正案待缔约国2/3多数同意即可生效。中国认为,侵略罪的问题牵涉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认定侵略行为上具有排他性的效力,法院对侵略罪的认定必须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框架下有序实施,如果有关国家没有接受侵略罪修正案,则法院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4.危害人类罪
中国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危害人类罪应当发生在战时或者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同时,危害人类罪在具体犯罪行为的举例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其列举的许多行为实际上是人权法的内容。中国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在危害人类罪中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2016年,中国代表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讨论中就危害人类罪再次阐述了中国的立场。
第一,关于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委员会将这一专题的目标设定为制定一项专门的危害人类罪国际公约,但从2015年联大六委的审议情况来看,各国显然并未达成广泛一致。第二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条款草案主要是采用整理、归纳其他打击国际罪行公约的有关条款的方式,通过类推的方法进行论证,这不是在编纂现行法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而是在拟议新法。委员会虽然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等少数专题中使用过类似的方法,但考虑到危害人类罪专题本身十分复杂敏感,这种工作方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第二,关于条款草案第5条规定各国立法将危害人类罪入刑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在是否立法以及如何立法问题上,应赋予各国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在立法形式上,应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将条款草案中所列的相关罪行以危害人类罪的罪名或以其他罪名的形式进行规定。
5.强行法
2015年,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7届会议上,委员会正式将“强行法”专题列入当前的工作方案。2016年,联大六委首次审议“强行法”专题,特别报告员在会上提交了首份报告。中国十分肯定委员会就“强行法”这一议题展开讨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指出:
第一,审议该专题应当严格遵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即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该专题的工作重点应是在总结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厘清上述强行法基本要素的含义,重在编纂现行法,而非拟议新法。如果要引入新的要素,应有充分的国家实践支撑,并应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或认可。
第二,特别报告员提出强行法概念的核心要素包括“普遍适用性”、“在规范等级上高于其他国际法规范”和“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中国认为,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所确定的强行法基本要素存在明显差异,实质上是对强行法的更改。强行法要素涉及所有国家的重大利益,直接影响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强行法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核心要素、引入这些核心要素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引入新的核心要素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建议做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特别报告员提出强行法在“在规范等级上高于其他国际法规范”。这是否意味着强行法要高于《联合国宪章》,包括安理会的有关决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明确规定“宪章义务优于其他国际协定义务”,应如何处理强行法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中国认为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说明。
第四,中国认为,在现阶段编制强行法规则的有关清单或附件并不合适,正确的做法应是在收集和研究有关强行法的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厘清强行法的具体标准,之后再看有无必要制定清单或附件。
6.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2016年,第71届联大六委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进行了审议,其中涉及非常复杂、敏感的官员豁免例外问题。中国代表就特别报告员在会议上提交的第五次报告发表了中国的看法。
中国赞同不存在属人管辖豁免例外的结论,但不赞同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属事豁免的三项例外,即严重国际刑事犯罪、法院地国领土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罪行和腐败罪行。中国认为,报告在论证上述例外是否存在时,主要援引的证据只是国际法院相关判决的少数反对意见以及一些国家或国际司法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的民事案件,这些论据缺乏相关性且倾向性明显,难以让人信服。
第一,严重国际刑事犯罪不构成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首先,豁免属于程序性规则,与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实体性规则(包括强行法)分属两种不同的规则范畴,不应因违反实体性规则而否定程序性规则的适用,这在国际法院逮捕令案和国家管辖豁免案中已相继得到确认。其次,打击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确立管辖权或者承担调查、逮捕、引渡等合作义务,但并不影响外国官员根据习惯国际法享有的不受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这在国际法院逮捕令案中也已得到确认。
第二,对于法院地国领土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罪行,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中主要依据的是关于领事豁免及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和英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家豁免法,但这些条约和国内立法确立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例外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报告直接将这些例外类比适用到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例外上,混淆了民事管辖豁免和刑事管辖豁免,缺乏立法和实践支持。
第三,对于腐败罪行,中国认为这类犯罪一般不涉及在外国法院的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没有必要将其专门作为一项例外进行研究。对于涉案官员,主要通过本国起诉追究责任,如果逃至国外,也可通过引渡、遣返或劝返等方式回国起诉。如果确需协助在他国起诉,则由本国放弃其官员享有的豁免权。
7.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与适用
2016年已是联大六委第八年审议普遍管辖权的议题,中国重申了自己在该议题上的立场。
第一,普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侵犯国家、国家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豁免权。
第二,普遍管辖权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应尊重国家行使属地、属人和保护性管辖的优先权,以避免产生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维护国际法体系和国家关系的稳定。同时,普遍管辖权既不同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也不同于现有国际司法机构根据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明确授予的管辖权。
第三,除涉及海盗行为外,各国对其他情形下是否存在普遍管辖权及其范围和适用条件存在明显分歧,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对该议题的讨论当前应着眼于确保各国审慎适用普遍管辖权,避免超越现有国际法、单方面主张和行使不被现行国际法明确许可的普遍管辖权,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8.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
2016年1月1日,中国颁布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的实施为中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中国历来积极参与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全球反恐论坛、东盟地区论坛等多边合作机制,与有关国家在涉恐情报交流、线索核查、个案合作、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反恐物资和能力建设等援助。作为2016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轮值主席国,中国倡议举办反恐问题公开辩论会。通过此次会议,各方加强了反恐政治意愿,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和新建议,为加强国际反恐协调与合作提供了助力。2016年10月21日,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全球反恐论坛”框架下第二次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研讨会,研究如何细化安理会第2129号决议等有关内容,探讨制定关于互联网恐怖活动认定标准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
在向第71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立场文件中,中国主张,联合国及安理会应当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以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中国赞赏反恐委员会在加强会员国反恐能力建设和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作用;支持1540委员会为防止以恐怖主义为目的从事扩散活动而做出的努力;支持1267委员会根据安理会的决议授权加强同当事国之间的沟通,加强列名、除名审查等工作。2016年5月11日,中国代表出席了安理会打击恐怖主义宣传及意识形态问题部长级公开会。中国认为,对待反恐问题应开展反恐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的反恐意识;切断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渠道,织起国际反恐网络;促进文明对话,构建新型国际关系。2016年7月1日,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第五次审评联大全会上,中国提出了六点看法:强化反恐政治投入,各国坚持反恐统一标准,凝聚反恐共识,打击恐怖主义;加大预防力度,坚决打击恐怖组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其他手段煽动仇恨、歧视和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的行为;阻断恐怖分子跨境流动,切断恐怖分子的资金、武器等来源;提高应对手段,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及社交媒体从事恐怖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联合国系统反恐合力;促进文明对话,构建新型国际关系。2016年10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讨论,中国再次重申了其在反恐问题上的主要立场。
在双边层面,2016年,中国与多个国家开展了反恐磋商,如3月30日中国与土耳其举行的第三次副次长级反恐磋商、9月30日中国与日本举行的第三次反恐磋商、10月27日中国与美国举行的第三次副外长级反恐磋商以及11月8日中国与韩国举行的第七次反恐磋商等,双方重点就各自的反恐形势和合作交换了意见。
(二)全面深入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中国政府始终秉持积极态度,着力与国际社会一起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截至2017年2月,中国已与70个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5项(108项生效)。其中,引渡条约48项(34项生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6项生效)。2016年,中国与加拿大在《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上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财产的协定》,这也是中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对外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是中国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
在关于预防犯罪、消除腐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禁毒等司法议题上,2016年,中国在第71届联大三委的一般性辩论中阐述了中国的主张。首先,各国要切实落实第13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通过的《多哈宣言》,促进法治和公正司法。面对各类新型犯罪,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积极探讨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具有公认权威性、普遍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实施打击新型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法律基础。其次,为了最大程度地消除腐败,各国应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多边、双边合作,消除跨国追逃追赃合作的政治和法律障碍,并在尊重缔约国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审议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做好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同时,中国再次强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重要作用。中国鼓励各方主动适用公约,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追赃合作的法律依据,并支持建立一个适度、务实、高效的履约审议机制。针对禁毒问题,中国表示,国际社会应将落实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成果文件作为今后几年禁毒工作的重点。中国支持以三项禁毒公约为基石的国际禁毒体制,并支持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根据授权在药物管制领域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中国主张,在禁毒中既要保障和促进人权,也要考虑全社会的安宁、福祉和共同利益。各国有权在符合三项禁毒公约的前提下制定最符合本国国情的毒品政策,包括刑事司法政策,不应将废除死刑与毒品问题挂钩。国际社会既要关注部分国家基础药物不足的问题,也要关注部分国家在医疗上滥用、过量使用、非法转用管制药物的情况。中国呼吁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加强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全面、客观地考虑药物滥用的风险、危害,更有效地应对氯胺酮等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各国要坚持“责任共担”原则,通过资金援助、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共同应对毒品挑战。
在实践中,中国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各项合作。在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2016年10月17日,中国代表出席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介绍了中国落实公约、开展相关国际合作的情况,并阐明了中国对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等有关问题的立场。在区域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中国深度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反拐合作项目,与周边国家共同打击边境跨国拐卖犯罪,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国际组织加强反拐案件与项目合作。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2016年11月30日,中国代表出席了第59届麻醉品委员会续会,就落实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成果文件、加强国际禁毒机制阐明了中国的立场。中国主张,各国在禁毒问题上仍应坚持以三项禁毒公约为基石的国际禁毒机制,切实把承诺和决心化为实际行动;应坚持全面、综合、平衡战略,不应把个别国家或地区的意见、做法照搬或强加给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坚持“责任共担”原则,积极开展国际禁毒合作。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2016年9月,在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上,中国大力倡导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二十国集团一致批准通过《反腐追逃追赃高级原则》、《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在华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等重要反腐败成果文件。2016年12月1日,2016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在海南省三亚市举行,来自中国、巴西、俄罗斯等国家的总检察长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廉政专员出席了会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议上围绕“打击腐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元首会晤成果,发展和维护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第二,加强研究,凝聚共识,共同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水平;第三,完善机制,深化务实合作,确保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实效;第四,加强信息和经验共享,深化人员交流,畅通更加便利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渠道。在海外追赃追逃方面,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开展了“猎狐”“天网”和腐败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截至2016年9月,中国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210人,其中国际工作人员363人,追赃79.94亿元人民币。2016年,在中国与加拿大、美国、秘鲁等国家的密切合作下,“百名红通人员”已有37人落网,其中包括头号嫌犯杨秀珠、朱海平和闫永明等人。
八 中国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治
中国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治主要包括:①中国与国际能源法治;②中国与国际海洋及领土边界法治;③中国与国家豁免法治;④中国与国际法律责任法治;⑤中国与国籍、外国人待遇和难民法治;⑥中国与引渡和庇护法治;⑦中国与外交关系法治。2016年,中国在继续恪守现行国际法规范和遵循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对新的国际形势和个案采取务实和灵活的做法,强化、促进和发展了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法治。
(一)中国与国际能源法治
1.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东一直是世界能源的生产重心。然而,随着勘探与开采技术不断进步,这一重心正在转向西半球,包括美国页岩油、加拿大油砂油、中美洲近海石油、巴西“盐下油”在内,一张新的世界石油版图隐约成型。在世界能源生产重心西移的同时,世界油气消费重心则正由发达国家转向以中国、印度为主的亚太地区。2016年,中国正式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此外,2016年,中国主要的原油进口国为沙特阿拉伯、安哥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伊朗等。
2.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一直是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并且“表现良好”;“中国政府力图使自己的行为与其公布的要求相符,并未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极力改变国际制度中的决策方式”; “中国所倡议的新规则寥寥无几”。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中国被排斥在原油定价机制之外。中国进口原油的价格主要参照以布伦特、WTI为基准油的原油价格,自己没有原油定价权,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油价。而国际油价波动剧烈,不但给中国石油石化企业和终端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冲击,并影响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因此,从长远来看,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石油贸易价格定价机制,形成自己的石油报价系统,以增强对国际油价的调控能力,从而影响国际石油市场和国际油价。2016年11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正式成立。这一国家级能源交易平台投入运行,有利于提升中国在油气价格领域的话语权。
(二)中国与国际海洋及领土边界法治
1.中国与国际海洋法治
(1)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于1997年3月设立的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能为:负责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该国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提出建议;经沿海国请求,为沿海国准备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意见。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划界案。截至2016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经举行40届会议,已收到77项划界案、49项初步信息,并审结了24项划界案。据预测,到2030年前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才可能完成对已收到划界案的审议。
(2)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
目前,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领域。2015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A/RES/69/292号决议,决定启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并提出了分三步走的路线图,分别是成立协定谈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召开政府间大会以启动谈判正式进程和出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2016年3月28日至4月8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了涵盖惠益分享问题在内的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在内的区域管理工具问题等。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问题的讨论表明,有关新的海洋法规则和制度正在酝酿产生中。
(3)国际海底区域的新发展
2016年,国际海底活动的重心已进入一个历史性转折期,即从勘探阶段向勘探与开发准备期过渡。国际海底大规模的商业开发已初现端倪,当务之急是制定开采规章,以便就未来的矿区开发问题搭建制度框架。然而,制定开采规章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承包者、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从根本上具体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因此,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采规章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今后几年面临的一项主要挑战。此外,2015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决定启动国际海底制度定期审查程序,决定由大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组成审查委员会,于2016年向大会提交临时报告,2017年提交最终报告,以确定如何进行审查。国际海底管理局已成立20多年,在现有制度架构内保持了总体稳定,但此次定期审查问题很可能引发维持还是变革现行制度的博弈。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动向。
(4)中国的有关立法
2016年2月26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8月2日,中国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中国与领土边界法治
众所周知,南海争端十分复杂。中国与越南、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等南海声索国存在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2013年1月,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013年2月,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中国表示“不接受、不参与”。2014年12月,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认为仲裁庭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2015年10月,仲裁庭裁决认为它对菲律宾提起的多数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产生专属经济区,中国有关行为破坏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中国岛礁建设对海洋环境产生了巨大破坏,中国岛礁建设违反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等。同日,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应当指出的是,2016年中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之所以是无效的,主要是因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此外,2016年4月,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第十九次会晤在北京举行,双方就边界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坦诚的沟通。
(三)中国与国家豁免法治
在理论上,中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国家豁免,中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强制管辖。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不享有豁免。在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而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情况下,中国实行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中国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的方法解决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缔结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多次阐述中国政府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
在立法上,除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外,中国并没有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其他专门法律,但一些法律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
中国于2005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随即开始有限豁免的立法进程。中国签署或批准的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中亦有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维护国家间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妥善处理了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1985年“莫里斯旧债券案”等案件。针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案”,香港终审法院于2011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释法而做出终局判决,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与中央政府的国家豁免实践保持一致,因而香港特区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
针对美国法院2016年受理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案”、“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案”以及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案”等案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我们要求东道国切实尊重和维护海外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发出照会,指出美国法院试图通过各种渠道将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拉入诉讼案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
(四)中国与国际法律责任法治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问题,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关于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正式形成。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一般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0条没有使用“国际罪行”的措辞,而代之以“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所产生的国际责任”。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进程。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国认为,条款草案对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历次专题的审议,并多次阐述其立场。2016年10月7日,中国代表团史晓斌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会议上指出:第一,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已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编纂相关规则对预防和制止国际不法行为、维护国际法治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的条款草案编纂比较全面,它不断为国际司法机构所援引,对各国的外交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所体现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第二,自条款草案完成以来,关于联合国大会应采取何种行动,各国迄今未达成共识。条款草案虽已较为成熟,但仍有部分条款尚存在争议,远未形成共识。应鼓励各国对条款草案继续进行深入讨论,不断扩大共识。对于以此为目标的努力,包括探讨谈判制定公约,中国都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国积极参与了规约的制定。中国支持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司法正义的努力,同时希望法院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确保其维护司法正义的努力真正有利于促进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2016年10月31日,中国代表团李永胜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议题发言时进一步阐述了中国的立场:第一,中国一贯重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作用,始终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一直高度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作为观察员国参加了历次缔约国大会,表达中国的立场和观点。第二,最近有若干非洲国家相继宣布退出规约。中国尊重这些国家的决定,也理解它们长期以来的关切。法院从建立之初受到非洲国家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到日渐遭到越来越多非洲国家的批评、反对甚至退出,其中的原因发人深省。第三,法院的建立是作为国家司法管辖的补充,理应充分尊重国家司法主权,而不是取而代之,更不应沦为某些国家或集团谋求政治利益的工具。第四,目前已有32个国家批准或接受侵略罪修正案。侵略罪修正案待缔约国2/3多数同意,即可生效。中国代表团认为,侵略罪问题牵涉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认定侵略行为上具有排他性的权力,法院对侵略罪的认定必须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框架下有序实施。如果有关国家没有接受侵略罪修正案,则法院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中国参与国际责任法的编纂工作亦与国际法委员会的其他专题有关。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发言时表明了中国的立场。
①“危害人类罪”专题。第一,关于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国际法委员会将专题目标设为制定一项专门公约,但各国并未达成广泛一致。第二次报告及委员会通过的条款草案通过类推的方法进行论证,这不是编纂而是发展国际法。考虑到“危害人类罪”专题本身十分复杂敏感,这种工作方式是否可取值得商榷。第二,关于条款草案第5条规定各国立法将危害人类罪入刑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在是否立法以及如何立法问题上,应赋予各国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
②“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中国代表团赞同不存在属人管辖豁免例外的结论,但不赞同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属事豁免的三项例外。中国代表团认为,报告在论证上述例外是否存在时,主要援引的证据只是国际法院相关判决的少数反对意见以及一些国家或国际司法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的民事案件,这些论据缺乏相关性且倾向性明显,难以让人信服。
(五)中国与国籍、外国人待遇和难民法治
1.中国与国籍法治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侨务问题采取了灵活和务实的做法。
中国关于国籍法的实践集中体现于保护性管辖和属人管辖中。
(1)根据保护性管辖,中国极其重视公民的海外安全,积极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受各种因素特别是国际恐怖主义影响,国际局势持续动荡不安,一些区域性冲突不断加剧,一些国家内部冲突不断,加之突发的自然灾难,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安全和合法权益遭遇重大挑战。面临各种突发事件,中国政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妥善部署,最大程度维护公民的海外权益;坚持国际合作原则,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依据国际法寻求正当、合法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确保在海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国已建立一整套海外公民保护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机制,及时更新《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除了日常应对个别的紧急情况外,还陆续采取大规模的撤侨行动。公安部在许多国家派驻警务联络官,截至2016年9月18日已派驻68名。其任务包括保护海外华人华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境外追逃。
2016年8月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高度关注旅法华人遇袭身亡事件。中国政府一向重视维护在海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也高度重视广大侨胞的合法权益得到驻在国的有效保障。
2016年11月28日,两名中国公民在尼日利亚遇袭。事发后,中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迅速与当地警方联系,责成对方尽快缉拿凶手和迅速破案。29日,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的联合工作组奔赴出事地点处理善后事宜,并召集纳萨拉瓦州的中资公司,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大使馆和总领事馆还提醒在尼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尼日利亚目前正处于经济衰退期,绑架、抢劫和袭击案高发,圣诞节和元旦为安全事件高发期,应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
(2)根据属人管辖,中国惩治违法行为和公民的犯罪行为
中国积极、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根据属人管辖对中国公民行使管辖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自温州的中国籍留学生李某在美国故意杀害邵某并藏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鉴于李某犯罪后逃回中国的事实,根据属人管辖和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成功完成中美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
2016年9月27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美国司法部指控辽宁鸿祥实业发展公司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第2270号决议为朝鲜发展核武器提供支持而提起刑事诉讼一事做出回应时表示,中国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中国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有违规之举,一经查实,我们会严肃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有必要,我们愿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前提下同相关国家开展合作。”
2.中国与外国人待遇法治
在立法上,中国已制定大量与外国人地位和待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专门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遣返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体现出中国坚持在主权平等和严格遵守国际义务的基础上解决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在实践中,中国自2004年开始对外国人实行永久居留申请制度,其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若干问题。201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这是首次在中央层面出台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指出: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家吸引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③坚持扩大开放与立足国情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国家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④完善永久居留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设定灵活务实的永久居留申请条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永久居留受理审批程序;明确和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提高永久居留服务管理保障水平,加强组织领导、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保障,加强宣传引导。
2016年,中国加大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力度。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3.中国与难民法治
中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加解决难民问题的工作。1982年,中国加入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难民地位议定书》。
在立法上,1982年宪法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可以作为解决难民问题的依据,如其中有关庇护的规定可作为保护政治难民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左右接收越南难民,后来陆续接收其他国家的难民。2016年,对于缅甸因北部冲突而流入中国的难民,中国政府积极设置难民安置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016年6月30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移民组织成员国。这是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深化国际移民合作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中国增强移民服务和管理,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国内外移民管理体系。7月25日,国际移民组织成为联合国相关机构。
2016年9月19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了第71届联大解决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高级别会议。这是联合国首次召开应对难民问题的高级别会议,也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在此种国际场合系统阐述对难民和移民问题的主张。李克强总理指出:①难民和移民问题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影响地区稳定。难民和移民的大规模出现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和安全问题。这不仅给相关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冲击,威胁地区和平稳定,也拖累了世界经济复苏,影响国际秩序,还给恐怖主义带来了可乘之机。国际社会必须积极加以应对。②难民和移民问题是一场人道主义危机。在关注难民问题给欧洲带来危机的同时,也要关注其给叙利亚、阿富汗、索马里、南苏丹等国家造成的灾难。③难民和移民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解决难民问题,应考虑历史经纬和各国实际,承担各自的责任。④难民和移民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来源国的自身努力。战乱冲突、贫穷落后是难民问题的主要根源。有关当事方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国际社会也要劝和促谈,努力使难民和移民来源国走上长治久安之路。有关国家还要重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包容性增长,维护社会团结和稳定,推动不同文明和谐共生。李克强总理表示,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解决难民和移民问题,即使在过去贫穷困难的时候,也施以援手。现在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仍是发展中国家,愿意承担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责任。这是应有的道义之举,是为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做贡献,也是维护自身安全与发展的需要。他代表中国宣布了三项援助举措:在原有援助规模的基础上,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专门用于应对难民问题的人道主义援助,同时考虑进一步的支持措施;积极研究把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的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难民和移民工作;积极探讨同有关国际机构和发展中国家开展难民和移民问题的三方合作。
2016年9月21日,李克强总理出席第71届联合国大会以“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为主题的一般性辩论时指出:“当今世界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发展不足引起的。无论是贫困、难民危机,还是战乱冲突、恐怖主义等,都能从发展落后上找到根源,也都需要通过发展寻求根本解决之道……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现在,我们正面临二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难民危机。当务之急是要确保难民有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发生人道主义危机;根本之策是要消弭战端、恢复发展,使难民来源国走上长治久安与发展繁荣之路。”
2016年11月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吴海涛大使在第71届联大三委难民问题一般性辩论中发言指出:第一,难民问题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影响地区稳定;第二,战乱、冲突和贫穷落后是难民问题的主要根源;第三,解决难民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要加快落实《难民和移民问题纽约宣言》,充分发挥联合国难民署等机构的协调作用,制定实施全面解决方案;第四,中国始终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倡导有关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为解决难民问题贡献自身力量。迄今,中国已向叙利亚等中东国家提供大量的人道主义援助。中国将认真履行承诺,落实好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三项援助举措,与各国一道推动国际难民保护工作,争取早日实现全球难民问题的全面持久解决。
(六)中国与引渡和庇护法治
1.中国与引渡法治
在立法上,中国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引渡原则、引渡条件、引渡程序、引渡效果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中国参加的许多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条款对引渡问题亦有所规定。此外,还有许多针对引渡问题的双边条约。截至2016年7月,中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2项(106项生效),其中引渡条约46项(32项生效),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中国与英国间《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与比利时间《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4月22日生效。),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7项生效),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6项生效)。
在实践中,2014年以来,中国成立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先后开展了“天网2014”行动和“天网2015”行动,并于2016年4月21日启动“天网2016”行动,由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行动”。截至2016年9月6日,该办公室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915人,追赃金额74.4亿元人民币;集中曝光国际刑警组织已发布红色通缉令的100名涉嫌犯罪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有1/3落网。还有一些引渡或遣返行动是该办公室与外国政府在个案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2016年9月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在法国积极协助和中国驻法国使馆配合的情况下,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浙江省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陈文华从法国押解回国。这是中法引渡条约2015年生效后从法国引渡回中国的首名逃犯,实现了追捕潜逃法国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突破。
2016年11月16日,被中国“红色通缉令”列为头号通缉犯的前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
在制度建设方面,2016年9月,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签订了《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对外缔结的第一个专门协定,对1994年两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查找、移交赃款赃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中国同时加大打击其他犯罪的力度,如2016年10月27日,马来西亚遣返27名涉嫌跨境电信欺诈中国大陆和台湾疑犯(21名)。
在实践中,也有需要在国际合作中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首例新西兰向中国引渡案。2015年12月,新西兰因一名韩籍新西兰永久居民金京烨于2009年涉嫌在上海市杀害一名中国公民而同意将其引渡到中国。2016年7月4日,新西兰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对金京烨公平待遇的保证不足,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引渡决定。9月21日,新西兰司法部部长表示,在考虑了法院的裁决后,新西兰政府决定维持向中国引渡的决定。被告律师表示将上诉至新西兰最高法院。
2.中国与庇护法治
在立法上,中国历次宪法性文件对庇护均有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在实践中,中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的外国人拒绝给予庇护。中国反对外国滥用庇护权庇护中国公民的行为。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发文批评一些国家庇护中国的腐败分子。一些腐败分子通过伪造证件、非法出境逃出中国,并寻求“庇护”。过去,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总想用反腐败问题玷污中国,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拿外逃腐败分子做文章,给所谓的“制度污点”找证据,乘机对中国进行抹黑攻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和人权等为借口,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庇护所。中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呼吁建立国际反腐败新秩序,要求一些国家不要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2016年7月20日,杨秀珠的“庇护”案出现重大转机,外逃12年、被移送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德州休斯敦移民监狱的杨秀珠正式确认自动放弃在美国的“庇护”申请,做出回国投案自首的决定。
(七)中国与外交关系法治
在立法上,中国先后颁布过一系列和外交关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并通过领事条约等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调整外交关系。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颁布是中国首次立法规范本国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
中国国内立法是结合中国的法律、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将有关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特点,澄清了国际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在实践中,中国积极维护本国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妥善并务实地处理侵犯和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
2016年10月10日,中国代表团纪小雪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考虑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保和安全”议题发言时表示:第一,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是包括维也纳公约体系在内的国际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代表正常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这类机构和人员的保护,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第二,驻在国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不仅包括事前采取充分、适当的预防保护措施,而且包括事后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戒;不仅包括保护使团馆舍及人员的安全,而且包括保护它们的安宁与尊严;这种保护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拒绝履行有关义务。第三,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对外国驻华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严格履行维也纳两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国内法,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安保待遇。第四,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法规的义务,不能从事与其职能、身份不符的活动。对于滥用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中国政府在依法维护相应机构和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同时,要求所属派遣国本着负责任和合作的精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016年10月13日,中国代表团纪小雪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发言时指出:普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侵犯国家、国家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豁免权。
2014年1月1日,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被人纵火,领馆设施遭到严重毁坏。中国向美国提出交涉,督促美方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对中国驻美领事机构和人员安全的保护。2016年12月1日,美国司法部北加州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称,上述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联邦法院判刑35个月及3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