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治城市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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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治城市化研究报告

城市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4,第2页。城市化不同于城市发展,也不同于农村发展,城市化是将农村发展与城市发展联结起来的重大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民族大义。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之中。面对改变每个中国人命运和国家发展面貌的城市化建设,应当建立基本的法治规则,将城市化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北京作为城市化发展的前沿地区和首善之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更加现实的实践价值和突出的典范意义。

一 法治城市化的提出及其含义

2010年,我们在城市化研究中,明确提出了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并对新型城市化的内涵做了初步界定,认为新型城市化是空间布局合理的城市化;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城市化;是善待外来人口的城市化;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城市化;是生态环境友好的城市化;是发展民主法治的城市化。城市化建设事关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公共政策,要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为人民谋利益、办好事的权力也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要以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进城市化建设,以城市化来提升民主法治水平,使城市化与民主化相互促进,使城市建设与法治建设交相辉映。当前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和出台一批新的政策、法规,使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有法可依,使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使农民群众依法参与,确保城市化建设走上现代法治的轨道。参见课题组《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北京市城乡接合部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载郭光磊主编《城乡与乡:在博弈中共享繁荣》(上册),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第25~69页。

2011年,我们在城市化的后续研究中,进一步提出要把加强制度供给作为新型城市化的基础工程,把依法改革创新作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基本手段,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作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把推进农村产权改革作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把实现农民市民化作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我们明确提出,我国已经到了一个必须转变改革方式的新时期。我们不仅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从战略的高度转变改革创新的方式,将改革创新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走依法改革创新之路,实现从违法式改革向立法式改革的重大转变。为此,我们建议树立法治城市化的新理念,将法治城市化提到战略的高度并予以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参见《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比较研究》,载郭光磊主编《城乡统筹发展的改革思维》(上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第3~72页。

自从提出法治城市化的概念以后,笔者就对法治城市化进行不断地思考与探索。有关媒体也不断关注法治城市化。2014年6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笔者对法治城镇化初步思考的文章。张英洪:《法治城镇化的思考和建议》, 《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6月9日。之后,《中国经济时报》就法治城镇化连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讨论。2014年7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成刚约请笔者及有关专家围绕新型城镇化这个主题进行讨论。笔者认为,所谓法治城镇化,就是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化进程中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文明进步。法治城镇化既是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背离法治的城镇化,既谈不上新型城镇化,也谈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的向春玲教授认为,法治城镇化就是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规范城镇化进程中各主体的行为,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积极化解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公正,从而保障城镇化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城镇化涉及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往往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以,城镇化建设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以法治为引领。也就是说,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应加强城镇化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确保城镇化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尹少成认为,所谓法治城镇化,简而言之,就是指城镇化的推进必须依法进行。具体而言,一是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城镇化建设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指导城镇化的推进;二是加强城镇化相关领域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保证城镇化建设工作有法可依;三是严格执法,保证城镇化相关立法得以有效落实;四是为城镇化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只有从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四个方面建立起一个法治化体系,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才可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偏离既定航道,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纳入法治轨道》, 《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7月30日。

2014年12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成刚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围绕新型城镇化这个主题进行讨论。笔者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强调法治化,至少有三个基本原因。一是法治城镇化是约束政府公权力的城镇化。因为我们以前的城镇化,一些地方政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征地就征地,想拆迁就拆迁,这就不是法治的城镇化。二是法治城镇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城镇化。提这点的原因是几十年来,我们的城市化工作一个最大的弊端和问题,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是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居住权利。因为拆迁使农民的许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三是法治城镇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城镇化。我们现在的城镇化存在很多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就是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正义的现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城市化过程中的许多违反公平正义的行为,造成每年的上访、信访量很大,使政府加大了维稳成本。社会不稳定就是因为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事件。我们讲法治城镇化,就是要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城镇化。笔者还提出从五个环节推进法治城镇化。一是从立法环节上来说。凡是损害农民权利的法律均应该修改或废止。一方面,在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体系下,有很多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还有一系列政策法规,是不利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法律,立法者应该坚决废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存在滞后性,法律有缺陷或缺失,有的社会实践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例如我国已经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一直出台不了。这样的例子很多。此外,虽然我国有了很多法律,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一些与法治理念不一致的法律,需要加快修改补充。二是从执法环节来说。一方面,现在一般强调要严格执法,良法是应该要严格执行,但不好的法律要修改。另一方面,存在这么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严格执法,对百姓严格执法,而对政府自己,却不是严格执法。三是从司法环节来说。司法的核心是公正,但是这个环节上,涉及征地拆迁问题的,普遍的现象是法院不立案,民告官很难,造成了大量的信访案件,造成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有时拆迁者和被拆迁者都会成为牺牲品。四是从守法环节来说。守法,一个是公民守法,一个是政府守法。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不利于守法。但现实生活中政府不守法的现象更加普遍。五是从维权的角度来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维权,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农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需要法律救济。但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有的地方信访部门搞指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加压,这就产生了一个怪现象,就是有关部门不是积极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而是全力去解决反映问题的人。这种治国理政的理念需要反思。《城镇化与城市管理亟须法治跟进》, 《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12月3日。

2014年11月1日、11月22日,笔者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法治城镇化研讨会,邀请了有关专家、律师围绕法治城镇化进行深入研讨。2016年4月1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主办的“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战略走向学术讨论会”上,笔者做了《推进法治城市化》的发言。该发言的整理删节稿以《推进法治城市化》为题刊发于《城市化》杂志2016年第6期。

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自然历史过程,推进城市化建设是政府的重大公共政策。将政府推进城市化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走法治城市化道路。法治城市化的基本要素有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城乡统一、开放、公平的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坚持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并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城乡居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 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及法治问题

北京作为超大城市和国家首都,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化发展的先行区。北京市的城市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基本特征和主要问题。

城市化进程是一个经济社会综合变化的过程。一般用城市化率(也叫城镇化率)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城市化的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可以从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这两个基本方面进行观察与衡量。

(一)北京市人口城市化进程

由于我国存在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城市行政区划管理,国际上通用的城市化率不能很准确地反映中国实际的城市化水平。2011年,我们在城市化研究中曾提出用市民化率来衡量和测度全国及各地区的人口城市化的质量。市民化率就是一个地区或城市中享受市民待遇的人口占全部常住人口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市民化率=享受市民待遇人口÷常住人口×100%。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没有破除的情况下,一个地区或城市往往以非农业户籍作为享受市民待遇的依据,因而一个简便的计算市民化率的公式是:市民化率=非农业人口÷常住人口×100%。张英洪:《以市民化率作为衡量城市化的指标》, 《农民日报》2012年1月31日。另参见《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比较研究》,载郭光磊主编《城乡统筹发展的改革思维》(上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第54页。

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首次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概念。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笔者曾提出的市民化率的含义与计算公式是一致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2012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2.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5.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17.3个百分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4,第3~9页。2015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1%,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9.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16.2个百分点。

2000~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77.54%上升至86.51%。根据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对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划分,城市化率在30%以下为城市化初期阶段,30%~70%为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超过70%为城市化发展后期阶段。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计算,北京市早已进入城市化发展的后期阶段。200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首次突破80%,此后每年缓慢增长。

2000~2015年,北京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55.79%下降至51.20%。2004年,北京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7.2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北京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35.31个百分点,低于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59个百分点。

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70.5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22.6万人。这800多万的常住外来人口没有被赋予北京市户籍,从而未享有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北京市户籍人口城市化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因素。

2000~2015年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变化如表1所示;2000~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与户籍人口城市化率对比如图1所示。

表1 2000~2015年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变化

注:常住人口城市化率=城镇人口/常住人口×10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非农业人口/常住人口×100%。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编《北京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图1 2000~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与户籍人口城市化率对比

(二)北京市土地城市化进程

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市的城市空间规模持续扩大,土地城市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市化速度。北京市建成区面积从2000年的490.11平方公里扩大至2015年的1401平方公里,增长了1.86倍。同期,北京市的常住人口由1363.6万人增长至2170.5万人,只增长了0.59倍。特别是北京市的户籍人口从1107.5万人增长至1345.2万人,只增长0.21倍。

2000年,北京市征地面积只有1.83平方公里,2001年,猛增至75平方公里。2011~2015年,北京市的征地面积从50.4平方公里下降至8.7平方公里,呈逐步下降趋势。2000~2015年,北京市征地面积在700平方公里以上,同期,农业户籍人口减少113万人。

北京市土地城市化,呈现几个鲜明的特点和问题。一是在空间上呈摊大饼式的发展模式,城市扩张一圈一圈往外推进。城市规划中的第一道绿化隔离带以及第二道绿化隔离带,均未能发挥应有的“绿化”与“隔离”的双重功能,而是不断被摊大饼式的城市化发展模式所吞噬。二是基本上走政府征地扩张建设城市的模式。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地的宪法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的法律规范来落实,北京市除昌平区郑各庄村等极少数地区开展主动城市化探索以外,政府推进城市化基本采用强制征地的模式。三是城市土地扩张与人口城市化进程不协调,数百万外来人口以及一些征地农民未能享有市民待遇。2000~2015年北京市建成区与征地面积变化情况,如表2、图2所示。

表2 2000~2015年北京市建成区与征地面积变化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数据,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的征地面积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北京统计年鉴》“国土资源与管理”部分;《北京统计年鉴2009》未提供2008年的征地面积数据,只提供了2008年北京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5.09平方公里的数据。

图2 2000~2015年部分年份北京市建成区与征地面积变化

(三)北京市城市化中的法治问题

自1978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北京的城市化进入发展的快车道。目前,北京已成为常住人口超过2000万的超大城市。与此同时,北京的交通拥堵、雾霾笼罩、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等“大城市病”相当严重。2014年2月及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视察北京,提出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地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2015年7月,北京市委第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提出聚焦通州,加快市行政副中心建设的主旨。2016年4月,通州作为行政副中心的概念改为城市副中心。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雄安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雄安新区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的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雄安新区已明确定位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至此,通州与雄安作为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两个重要的承载地已经明确。这是北京城市化发展在空间布局上的重大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视察北京,为“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指明了方向。

限于篇幅,本研究立足于解决“三农”问题与推进治理现代化,主要从户口与土地两个基本方面考察北京城市化中的法治问题。北京的城市化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突出存在政策制度的二元分割性和不平等性、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化发展实践的需要、城市化试点缺乏法治引领与制度性成果以及一些地方发生的强征、强拆等问题。

以户籍制度为例,城市化进程中的二元分割性及不平等性的政策制度安排比较突出。囿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自改革实行以来,北京的户籍身份政策制度主要针对三类人口的户籍身份管理,对农民实行农业户籍管理,对城镇居民实行非农业户籍管理,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三类不同户籍身份的人群享受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权益。在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农民通过“农转非”政策或者征地农转居政策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外来流动人口基本没有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能性。北京的户籍政策制度存在两个分割与不平等性,一是城乡居民身份的分割与权利不平等,二是本市居民与外来流动人口的身份分割与权利不平等。在城市化进程中,北京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都形成了本市农民与市民组成的城乡二元、本市户籍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为城市内部二元的“双重二元结构”。张英洪:《城乡一体化的根本:破除双重二元结构》, 《调研世界》2010年第12期。

在户籍身份上,城市化中的本市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除了升学等政策性“农转非”外,主要通过政府征地实现“农转工”或“农转居”,即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后,将农民转变为工人、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改革实施以来,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京政发〔1983〕132号)、《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政府于2004年5月21日印发、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俗称14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至今仍然有效。该《办法》第19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这就是所谓的“逢征必转”。

改革实行以来,我国对二元户籍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这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历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最到位的一项政策。2016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这是自1958年国家实行《户口登记条例》以来,我国首次在政策上实施的城乡居民户口身份的统一。

在北京市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从1978年的467万人增长至2015年的1111.3万人,同期农业人口从382.6万人下降至233.8万人。1978~2015年,北京市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1978~2015年北京市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统计

资料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16》,第67页。

对于城市化中的外来人口,北京实行暂住证制度。1986年1月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对外来人口正式实施暂住证制度。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第11号令发布,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该《规定》于1997年12月31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以第12号令的方式做了部分修改。1978~2014年,北京市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变化情况,如图3所示。

图3 1978~2015年北京市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16》,第67页。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①义务教育;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④公共文化体育服务;⑤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③机动车登记;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⑤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⑦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该《条例》同时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或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1986~2016年,北京对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实行暂住证制度整整30年。数百万外来常住人口虽然告别暂住获得居住证,但从居住证到常住户口,仍然路途遥远。

改革初期,北京市的外来常住人口增长缓慢,1978~1985年,北京每年常住外来人口都在30万人以内。1986年,北京市外来常住人口首次突破50万人,1995年猛然突破100万人,2000年首次突破200万人,此后呈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达822.6万人,占当年北京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的37.9%。也就是说,在北京全部常住人口中,不到三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外来常住人口。1978~2015年北京市外来常住人口变化统计如表4所示,变化趋势见图4。

图4 北京市外来常住人口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16》,第62页。

表4 1978~2015年北京市外来常住人口变化统计

资料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16》,第62页。

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还规定特大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2016年8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规定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持有本市居住证;②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③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④无刑事犯罪记录。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疏解行业就业、守法记录、信用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积分落户政策为数百万外来人口获得常住户口提供了一条政策通道,但这与外来常住人口的市民化目标仍然有很大的制度差距。北京市积分落户分值见表5。

表5 北京市积分落户分值

续表

长期以来,北京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各地都是最保守的。2016年,北京市先后出台了三项重要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即《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三项政策基本构建了新时期北京市户籍制度的政策框架体系。不过,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进展则明显滞后。北京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至今仍然沿袭2004年公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新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近些年来,北京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开展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化试点工作。2009年开展了海淀区北坞村、朝阳区大望京村两个村的城市化建设试点。此后,北京市在海淀区北坞村、朝阳区大望京村两个村的城市化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又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城乡接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改造工程。从2010年2月26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建设动员大会,到2012年3月2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建设总结表彰大会,在整整两年时间里,北京市基本完成了城乡接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建设任务。

50个重点村涉及9个区、33个乡镇(街道)、108个自然村,村域面积85.3平方公里,涉及户籍人口21.4万人,流动人口100多万人。在两年内基本完成的50个重点村旧村拆除工作中,共拆除面积2530万平方米,其中拆除住宅产权院37590个,面积1290万平方米,拆除非住宅单位4337个,面积1240万平方米。50个重点村建设共需资金约2016亿元,其中住宅拆除补偿总费用约687亿元,非住宅拆迁总费用约246亿元,回迁房建设总费用约315亿元,征地费用约530亿元(含整建制转居307亿元),其他费用约238亿元。

50个重点村城市化改造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改变了城中村的面貌,推进了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展,但其花费巨大,体制改革成果不多,重大决策缺乏地方立法确认与保障,尤其是没有取得能够指导其他城中村改造的制度性成果。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第15页。2014年1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举措。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见表6)。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表6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北京市大兴区位列33个试点县(市、区)之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见表7)。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表7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与以往的改革试点方式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两个授权决定,是我国首次将改革试点工作纳入立法轨道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北京市大兴区成为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这也成为北京市依法推进改革试点的地区。

与全国一些地区类似,北京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强征、强拆问题。2010年6月1日,北京市施行的《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可以直接强制拆除所谓的违法建筑,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同时,要求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建提供服务。《北京区县政府可直接强拆违建可不经过法院裁决》,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12/c_12212618.htm。

三 推进法治城市化的思考与建议

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法治中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2014年12月,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要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汉书·儒林传序》云:“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所谓首善之区,就是社会治理最好的地方。《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对建设法治中国的首善之区进行了全面部署,内容十分丰富,任务相当繁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将城市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推进城市化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城市化是新型城市化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背离法治的城市化,既谈不上新型城市化,也谈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把政府和领导带头守法作为头等大事

人类走向文明经过了三次跨越式的飞跃,第一次飞跃是人类实现对自然界凶猛野兽的驯服,从而使人类在丛林法则的残酷竞争中生存下来。第二次飞跃是人类实现对社会共同体成员中的普罗大众即老百姓的驯服,从而使人类社会建立了基本的公共秩序。第三次飞跃是人类实现对社会共同体成员中的关键少数即当权者的驯服。只有实现对当权者的驯服,人类社会才能跨越贪权作恶的人性陷阱,跳出官民对立的历史性怪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核心任务是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驯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开启了中国迈向现代政治文明的新征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政府不守法,甚至带头违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必须抓住两个关键,一是在全社会中要抓住各级政府带头守法这个关键点,二是在全体党员干部中要抓住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这个关键少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让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城市化。推进法治城市化,必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和重点就在于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要带头守法。

古人说过:“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我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按照孔子的说法,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政府和领导带头守法了,谁还不愿意守法呢?孔子还说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说:政府和领导好比风,百姓好像草,只要风吹草,草必顺风倒。只要政府和领导守法践行法治,老百姓必然上行下效,社会的治理必然实现孔子所说的“子欲善而民善矣”的目标。国务院原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认为:“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只有政府和领导带头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主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就会明显增强。建设法治中国的难点在政府和领导,关键在政府和领导。必须把政府和领导带头守法作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头等大事,进行部署安排。

一是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法治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将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全体国民的法治素养。

二是要加强有关城市化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法治原则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当前的重点是要全面修订《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改革征地制度,坚持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地的原则,其他经营性建设需要土地的,通过市场协商渠道租用农民土地,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成果上升成为政策制度。取消凡征必转的规定,停止办理农转居。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的划分,农民也是居民,不必办理农民转居民的手续。着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建议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加强城中村改造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城中村改造条例或办法,将城中村改造纳入法治轨道,使城中村改造有法可依,实现政府、社会与城乡居民的共赢。

三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划分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特别是要改变政府过度侵占市场、干预市场、侵占社会、干预社会的局面,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市场、社会的活动范围与责任,把该由市场办的事还给市场,该由社会办的事还给社会,政府全力做好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变长期以来政府以行政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状况,真正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大原则应用于城乡土地领域。另一方面要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激发社会的活力。

四是要及时纠正和严格处理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政府和领导干部侵害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像强力反腐败一样反侵权,使政府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

(二)理性认识和对待权力与资本

权力与资本是影响城市化公正发展,以及左右城乡居民命运的两种超级力量。在如何认识和对待权力与资本上,我们还存在许多认识上和实践上的误区,从而使城市化发展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权力,就可能造成社会的无序与混乱,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如何对待权力上,有三种基本的认识和态度,一是消灭权力的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二是迷信权力的国家主义观点,三是驯服权力的现代法治主义。既然公权力不能消灭,也不能迷信,那么唯一现实和理性的选择,就是驯服权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罗素曾说过,除非权力能被驯服,否则世界是没有希望的。习总书记也明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这是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关系的科学论断,必须成为各级各部门做好维稳和维权工作的根本原则。北京在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在做好维稳和维权关系上做出表率、成为标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大批侵害老百姓基本权利的腐败分子落马,使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治理目标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下一步,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以政治文明建设为取向的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将公共权力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良法善治。

在如何对待资本上,也有三种基本的认识和态度,一是消灭资本,这就是传统共产主义的理论学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对原始资本主义进行了最彻底的批判。20世纪50年代,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结盟,彻底消灭了资本主义。但客观地说,将资本消灭了,当然就不存在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了,但也产生了其他问题。二是崇拜资本,放纵资本的横行。这就造成了原始资本主义的泛滥成灾。地方公权力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资本服务,民众则饱受资本横行和权力滥用之苦。三是驾驭资本。既然资本不能消灭,同时也不能崇拜和放纵,那么现实的理性选择就是在法治的框架内,驾驭资本,节制资本,发掘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抑制资本的危害。对于资本的贪婪,马克思已有非常深刻的分析:“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829页脚注。我们既要看到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取代与超越,也要看到市场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当借鉴《资本论》对资本的批判精神,加强对资本的驾驭,着力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一是要坚持政府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定位。政府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公共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在各个组织和个人之间要保持中立性和公平性,不能偏袒任何组织与个人,以防止损害社会公义。必须处理好政府与资本、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政府要在资本与民众关系上保持公正,依法维护资本与民众的基本权益,特别是要剪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防止资本依赖政府撑腰损害民众基本权益的现象出现。

二是取消土地财政,建立健全土地税制。在土地财政中,政府成为从土地中获取巨额利益的牟利型当事人,这严重扭曲了政府的职能和定位。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一手征地、一手卖地的不当做法,取消土地财政,建立健全土地税制,政府只能通过法定税收获得财政收入,而不能通过经营土地牟利。

三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与资本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加强对权力与资本的制约和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约束的资本,必然导致贪婪无底线。如任由权力任性和资本放纵,民众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都将遭受严重侵害。制度建设要围绕制约权力、驾驭资本,加强各个层级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

(三)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民权利保障

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后,最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将怎样识别农民?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回答的现实问题。

一是要区分身份和职业。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指的是取消了农民的户籍身份,而不是取消了农业这种职业。只要存在农业这种产业,就会有从事农业这种职业的农民。在现代社会,由于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可以有千差万别的各种不同的职业,但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中国的公民。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是没有农民了,而是不再有农业户口了。作为职业农民,与其他所有社会阶层一样,都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

二是要弄清三种不同形态的农民。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国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形态的农民:一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称为土地承包型农民,这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原初农民。土地承包型的原初农民都是拥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二是随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通过流转承包土地的方式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这可称为土地流转型农民。土地流转型农民主要从土地承包型农民手中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近些年来,一些非农业户口的人通过土地流转加入了农业生产的大军,成为新农民。三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有传统农业户口的农民,也有非传统农业户口的人员,但他们都属于农业这个大产业的从业人员,暂且称为社会服务型农民。据有的专家研究,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而为农业服务的服务业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为17%~20%,平均一个农民有8~10人为其服务。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为农业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的从业人员将不断增加。这三种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人员,就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形态的新型职业农民群体。

三是要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能只在农民的户口登记簿上做些文字上的更改,而是要弥补农民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和均等化。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农民告别了没有社会保障的历史。但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还比较大。201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实现了并轨,这是朝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与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相适应,各级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当前,重点是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将提高农村居民享有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中央“反四风”的积极成果,将各级各部门节省下来的“三公”经费更多地用于农村民生支出,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享有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要大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建设,将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法治的轨道。

四是要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只是在户籍身份上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平等,至于农民原本享有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林权等,不因户籍制度的改革而受影响。一句话,户籍制度改革只是取消了农民的户籍身份,并不取消农民的财产权利。但各级政府要适应城乡统一居民户口制度建立的新形势,全面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在户籍改革中,既要防止一些地方借统一城乡户口之名,剥夺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也要防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机掠夺或参与瓜分集体财产权利。应当借鉴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经济发达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全国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部署和安排。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不应影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所享有的各项集体财产权利,但户籍制度改革将倒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五是要建立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后,原来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指标类别的统计制度已失去意义,应当废止。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应当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其一是坚持以常住人口的居住生活为基本依据,进行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统计,住在农村的人并不一定都是农民。其二是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口的统计,将农业从业人员作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同时要加强从事农业服务人员的统计工作。其三是创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的统计工作。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与统计农业从业人员同样重要。特别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广大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下来,他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股东的权利义务将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与完善。以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已经不合时宜,在城乡统一居民户口制度后,应当以土地承包型农民、土地流转型农民、社会服务型农民为依据,完善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对“三农”的精准扶持。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特别是要改变过去那种以政府工作的方式开展人大工作的做法,全面实施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职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大力加强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公民权利、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方面的法制建设。在全国31个省份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后,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名存实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予以废止,同时制定新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户籍法,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和迁徙自由权。

(四)实现外来常住人口市民化

北京的常住人口中,有1/3以上的人口是没有北京市户籍身份的外来常住人口。2016年以前,外来常住人口须办理暂住证。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办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持有本市居住证;②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③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④无刑事犯罪记录。但有多少外来常住人口能够落户成为正式市民,还是个未知数。

从严控制人口一直是北京市户籍管理的总基调。可以说,不管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化改革以来,北京都是全国户籍控制最严格的城市。常住外来人口不能取得所在城市的户籍身份,不能公平享有所在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传统城市化的重大制度性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常住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目标。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分落户作为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形式,在改革方向和价值定位上,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总要求。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既严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积分落户政策的条件规定,也严于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被称为“史上最严、门槛最高”的积分落户政策。

目前尚不清楚北京市每年给予积分落户多少名额指标。从广州的积分落户实践来看,2014年,广州市常住外来人口通过积分落户的名额指标只有3000人。照此积分落户速度,100年也只能解决30万人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这种积分落户,对于促进常住人口市民化,只是杯水车薪。

不能把积分落户简单地当作城市人口控制管理的新手段,而应当将之作为特大城市促进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创新。一方面,要处理好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目前,北京正面临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的重大压力和战略任务。表面上看,北京的“大城市病”是人口太多引起的,实质上是城市规划滞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布局和公共资源高度集中等深层次原因造成的。但传统的城市治理思维和方式就是简单地排斥外来人口,以限制外来人口及公民权利来谋求城市的治理,而这恰恰是现代城市治理的诟病。北京现有800多万人的常住外来人口,即使没有获得北京户口,他们毅然一如既往地在北京就业和生活,只是因为没有落户未能公平地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他们的公民权利在这座城市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积分落户既可以作为控制外来人口的政策闸门,也可以作为促进外来人口市民化的政策通道。这取决于积分落户的定位,也将决定积分落户的价值所在。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吸引高素质人才与尊重普通劳动者的关系。目前的积分落户条件明显倾向于选拔高素质优秀人才,排斥学历不高、年龄较大的普通劳动者。其实,城市不是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只向具有高学历的专业人士开放。城市首先是人们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任何一座城市都是由各种各样的人群组成的,人群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正是城市的自然特征,也是城市生活丰富多彩、有序运转的基础和保障。单一的高素质人才只集中于一些科研机构而不是一座城市——即使是高素质人才高度集中的科研机构,也离不开一定比例的普通人员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如果我们以科研机构选拔高素质人才的思维和方式去选拔一座城市的外来人口,将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异化为人才择优选拔功能,这不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而是给传统户籍制度提供还魂的新土壤。

在实现外来常住人口市民化上,要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破坏家庭的传统城市化模式,走保护家庭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在理念层面,必须高度认识和重视家庭的价值。社会学认为家庭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家庭既是人最初的诞生地,也是人最后的避风港和歇息地。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国家,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不管是何种肤色,不管是哪种信仰,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说英语的人还是说汉语的人,不管是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有不同甚至冲突,但每一个国家的人们都自然而然地组成了家庭。家庭是人类自生自发演变而来的最符合天道自然的秩序和制度。家庭是情和爱的高地,是种族的繁衍室,是生活的自然所在,是安全和文明的堡垒。保护家庭就是保护情和爱,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就是捍卫人类的文明。

在制度层面,必须改变一切破坏家庭的政策法律,建立保护家庭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坚决改变城乡二元体制,允许和鼓励城乡居民实现家庭式的自由迁徙。要尽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全国范围内社保的自由转移接续,为保障农民的家庭式迁移提供制度通道和保障。各项社会制度都要体现全国统一、开放、平等与公正,这样才能确保公民自由迁移的权利,才能保障家庭不被制度割裂。其次,要制定家庭保护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保护家庭的各项具体规定,对破坏家庭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最后,要建立普惠型的家庭教育福利制度,要尽快建立家庭教育福利、生育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各项家庭教育以及福利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将“反四风”取得的重大成果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结合起来,将“反四风”节省下来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加大教育投入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家庭福利保障水平。

在行动层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政治领导人以实际言行重视家庭显得非常关键。中国人讲究上行下效,一级做给一级看。习近平主席以自己的言行为中国当代政治生态树立了一个新标杆。中国人重视“修齐治平”。如果政治领导人不重视家庭,甚至带头破坏家庭,那么社会的道德秩序就会很快沦陷。在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公众人物如果有不重视家庭的现象被发现,其仕途将面临被中止的重大危机。有重视家庭历史传统的中国,更应当将重视和维护家庭提上重要日程。组织部门应当将维护和重视家庭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此外,我们要允许和鼓励公民依法建立各类保护家庭的社会组织,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调动社会保护家庭的积极功能。

(五)制止和消除城市化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由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滞后,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任性地使用公权力,暴力强征强拆,严重侵害了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现象,这是传统城市化最让人揪心的社会政治问题。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侵犯财产罪上,《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上,《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罪和财产权利罪都做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各地非法强拆现象屡禁不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之时,法律不能及时公开站出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不仅是法律,甚至整个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会自然坍塌。

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些地方暴力强拆式违法犯罪,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要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个人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侵权单位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刑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根据城市化中的普遍性问题,设立强征土地罪、强拆住宅罪。同时,要大力加强刑法的实施,使任何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古今中外,保护产权都是国家繁荣、社会安定、百姓幸福的不二法门。孟子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的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政策,该文件从11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没有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不可能有社会的文明进步。保护产权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职责。提供完备的产权保护,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的最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各级政府必须摆脱利益集团的干扰,切实担负起保护产权的历史使命。当务之急就是国家要下决心治理各地的暴力强拆运动,严格追究一些地方当政者侵犯老百姓私有产权的法律责任。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当让广大老百姓在城镇化进程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而不是失去家园和生命。当前,要把保护产权和人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线,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地方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现象。


课题主持人:张英洪

课题组成员:向春玲 杨俊锋 吴有龙 刘伟

程雪阳 黄文政 伍振军 刘雯

杜树雷 纪绍军

执笔人:张英洪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