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任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信任的语义分析与类型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信任的内涵
信任是主体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息,透过自己的信念体系和价值判断,在经过辨识、选择和处理的思维过程后,最后做出的对被信任者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内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理解“信任”这一概念要抓住两个最核心的关键词——“不确定”与“确定”,信任“既以信息为前提,又包含推测和直觉性判断的成分;属于假设,但同时又构成可以检验和论证的确定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我不知道未来会怎样,但我觉得会向我预期的方向发展。
第一,不确定性。如果对于未来有十足的把握、确定的预期,那是没有必要讨论信任问题的。信任必然具有风险性,它是在不确定和不可控的条件下开展行动,拿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他人的自由行动来赌博。信任本质上就是让自己置于对方失信、失败或失误的风险状态中的一种行为,有选择则必然有风险,信任者所拥有的对被信任者、对外在客观事物的知识和信息往往是不完备的,所以,“一个人如果相信他人的良好意愿,他就必然容易受到他人良好意愿有限性的伤害。当一个人信任别人时,他就给别人留下一个伤害他自己的机会”。
第二,确定性。信任者选择信任是因为他对未来有相对积极的预判,就像卢曼所说的那样:“显示信任就是预期未来,就是表现得好像未来是确定的一样。”信任者对于未来的信心来自信任的保障机制,公民在没有可信任的机制为保障的情况下很难相信他人对未来履行的诺言。信任的保障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过去的经验是信任者对未来进行预判的基础;其二,能够约束被信任人的道德力量;其三,能够约束被信任人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秩序维护制度,以及有效地执行这些制度的第三方主体。“信任是一种社会的关系现象。如果没有一种有约束力的规定信任必须被尊重、任何正受到信任的人不得违反的社会规范,如果这种社会规范不被遵守,那么信任关系对于信任者将极度危险,并且必将会消失。”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于信任的保障基础并不一样。中国人喜欢将信任理解为一种充满了道德感的托付,对于信任者的保障主要来自被信任人内在的道德力量,而不是外在的约束制度。“仁义礼智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准则,“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式的道德诚信是社会信任和政治信任的保障机制。迄今为止,中国人谈起信任的话题还是会不自觉地和诚信挂起钩来,还会依循着“以礼入法”、关系信任之类的传统思路,这就是中国人的信任往往局限于特殊信任,而缺乏整体性的普遍信任的缘故。
(二)政治信任的内涵
政治信任通常被认为是公民对于政府或政治体制能够符合公民的预期而顺利运行的信念或信心。信任是政治支持的一项必要元素和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那些信任政府的公民更有可能会遵守法律、支持政府的改革,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服从政府的领导。Marc J. Hetherington认为政治信任是建立在民众对于政府规范期待与政府的实际履行效果的基础上的基本评价方向。总的来说,有两个影响民众的政治信任的核心要素。其一,政治制度本身的召唤力,也就是民众对某个政治制度根本性、稳定性的认同,这就是李普塞特所说的制度的正当性,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适宜制度的信仰的能力。其二,制度机理被有效地转化为实践的能力,也就是李普塞特所说的制度的有效性,政府实际的行动能够满足人民对于政府治理绩效的预期。
美国学者伊斯顿(Easton)将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形态,分为特定性支持(specific)和散布性支持(diffuse)。特定性支持意味着公民是否给予政府支持取决于政府给予的政治产出能否满足民众的利益需求;散布性支持则指公众对政权层次(regime level)的“政治标的”和“政治符号”的态度,而不考虑政府具体绩效,散布性支持构成了一个友好的态度或善意的蓄水池,它将帮助成员承认或容忍那些他们反对的或认为会损害其愿望的政治行为输出。后世学者Pippa Norris等人在伊斯顿理论的基础上,将引发政治信任的五个核心元素(政治共同体、典则、政治表现、政治组织和政治行动者),按照对于政治信任的支撑程度从轻到重排列在下面。这五个层次对于民众政治信任的影响力是不一致的,比如克林顿个人的桃色丑闻只会影响民众对克林顿个人的信任,而不会影响民众对整个美国民主体制的信心,更不会影响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等根本价值的追求。民众对政治体制的相信、托付和期待呈现为不同层次的结构状态。政治信任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民众对待政治共同体(也就是国家)的态度;第二层次是民众对待政治制度的态度;第三个层次是民众对待政治实效的态度;第四层次是民众对待政治机构的态度;第五个层次是民众对待政府官员的态度(见图1-1)。
图1-1 政治信任对象及支持程度
图表来源:Pippa Norris, Ed., Critical Citizens: Global Support for Democratic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0。
二 信任的基本分类
根据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的分野,信任可以分为横向人际间的社会信任(social trust)和纵向公民与政府间的政治信任(political trust)。根据信任的时空背景与发生机制,信任可以分为传统型信任与契约型信任(见表1-1)。
表1-1 信任的基本分类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具体来看,不同时空背景下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统治方式,也就有不同的信任模式。传统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类活动范围窄,与外界相对隔离,共同体中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密切、频繁。传统社会的这些特点导致了社会的同质性很强,人们都共享着一套语言系统和价值规范,人与人之间是一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熟悉”关系。殷海光认为:“在未开发的、未工业化的和未城市化的生产团体里,……这样的社会自然趋向于成为通体社会。这种社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常为血缘关系,与或邻居关系……法律是陌生的东西,逻辑的思考更是格格不入,成规定俗是统治一切的天经地义。”以血缘、地缘和共享的传统价值伦理为依据、以熟悉为特征的横向信任模式是传统型人格信任(impersonal trust),通俗些表达就是,我信任你,是因为我太熟悉你了,我知道你下一步会干什么,这种信任预期构成了传统社会人际交往秩序的核心方式。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因为传统社会中天高皇帝远,人们其实对于统治权力是一种单向度的幻想和敬畏,这种建立在信息不周全的基础上的信任,与其说是一种信任,不如说是一种丧失了个人主体性和自我判断能力的忠诚和服从,甚至可以说是对于权力的崇拜。邓恩曾说过:“信任作为一种人类感情,往往建立在亲密的熟悉性或巨大的社会距离之上。”这句话看似矛盾,实则是对传统社会对人际信任和政治信任模式的绝妙注释,因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和统治者之间有巨大的社会距离,所以人们容易把对家的感情转移到统治者身上。用石元康先生的话说就是“家国同构”,所以对家的信任和对国的信任是同一模式。在这种“规模不大,价值观高度统一,公民之间对于什么是美好生活有着几乎一致的认识,把家庭作为理论范式扩展至政治共同体的分析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进入现代社会中,以熟悉为基础的信任就转化成了“制度信任”。传统信任和制度信任最大的差异是,传统的信任“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制度信任与制度运作紧密相关,而与被信任对象的具体个人特质没有直接关系。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不透明的、高度匿名社会。在这个复杂而抽象的社会中,传统面对面的信任机制已不能支持社会的有效运转,我们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同他人进行交往,殷海光把现代社会的特点概括为,“各个分子及其间的关系是工具性的;行为的相互影响是超出特定人身以外的;……行为规范与其说是传统式的,毋宁说是以理智为皈依的”。他抓住了现代社会工具人格和理性算计两个核心特征。持有同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Dunn认为对于政治结构和社会融合机制的研究的核心就是对于利益的理性追求,Russell Hardin将此称为“暗含的利益”(encapsulated interest),为了追求利益就存在利益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我凭什么相信一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呢?我为什么要和一个陌生人签订契约,并且相信他会履行这个契约呢?我们的答案是通过建立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来保障契约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由对具体个人的人格信任转向了对于抽象制度的信任。建立规则、制定法律并通过有效的官僚机构对于制度的维护是培育信任的良好保证。传统型人格信任是由熟悉的条件所控制的,而契约型信任是由制度规则所控制。契约是制度信任的对象,同时也是制度信任的保障。契约包括民事契约和社会契约,契约能够将两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连接到一起,在彼此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建立信任关系。契约本身并不能增加信任感,而只是降低了我们担忧的程度,并且“能够减少别人对我们可信性的要求”。横向的社会信任是建立在契约制度的基础上的,同样,纵向的政治信任也是建立在理性利益交换的社会契约之上的。
因为不同历史模式和维度上的信任的内涵及外延差异极大,而本书论述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纵向信任关系——契约型政治信任,所以在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本书所使用的信任均指的是契约型政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