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范畴的界定
一 银行监管
监管一词源于英语中的Regulation和Supervision,包含规制和监督两层含义。Regulation是指制定一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对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Supervision则强调监督检查,即政府部门不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通过监督(monitor)、检查(check)和管理(manage)来确保规则得到执行。银行监管实质上就是银行监督(Bank Supervision)和银行规制(Bank Regulation)两个名词的结合,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规制度的授权对银行市场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监测,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银行稳健高效运营。广义的银行监管理论认为,银行监管的执行者不仅包括政府监管当局,还包括以行业工会等方式构成的被监管者之间的同业横向监管机构和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的社会各部门及公众,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大监管体系及良好的社会监管环境(刘光第,1997)。
本书采用广义的银行监管定义,将银行监管主体扩展为政府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及银行自身三方。即银行监管是这三方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控、考察、评估及控制,以确保银行稳健高效运营。
二 有效银行监管
最早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论述是Stigler于20世纪60年代在最优监管规则理论里面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最优的监管状态既能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又能保持效率,同时不扼杀竞争。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银行监管的目标明确界定为“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基于上述定义,本书认为有效银行监管应该兼顾审慎和发展的目标,既要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同时又要提高银行运行效率,即促进银行体系稳健有效竞争。因此,本书将着重从竞争、效率和风险的视角来评估银行监管政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