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这大概是一本其标题多少会使人感到生疏的书。当黑格尔写他的《法哲学原理》时,法学是哲学的组成部分;更早时候的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以自然法的理念系统阐述国际法根本哲学问题的巨著。虽然自19世纪中期开始,法学逐渐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但作为哲学与部门法学接合部的法哲学并没有消失。将法哲学赶下学术殿堂的是苏联时期的法学教育。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多承袭苏联的理念,将法哲学定性为“资产阶级”和“唯心主义”的学说。因此,法哲学(当然连同国际法哲学)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箱”,成为一个让人知道但又不了解的概念。其实,人们是无法从法学中将法哲学剔除的。法哲学是从哲学角度以哲学方法来观察法律和思考法律问题的学问或学科,因此,当你深层次地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你就进入了法哲学的空间。记得1978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后,我们学习的第一门法学课程是国家与法的理论。那时根本没有听说过“法哲学”这一概念,但回想起来,这门课程还是让我们接受了许多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阐释直逼法哲学的核心。今天,我们可以放心地使用“法哲学”的概念了,虽然多少有些生疏,但离我们并不遥远。
这应该是一本值得法律人,特别是与国际法相关的人,都来读一读的书。尽管法学在当下的中国已经(幸抑或不幸地)成为显学,但有兴趣探求其理论奥妙的只是很少的一些人。在国际法领域,更多的人在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国际刑事法院、大陆架划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当然重要,但问题是,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制度之后的现有的和应有的理念,我们如何能够判断和把握我们的立场?有人可能会质疑国际法这样一个尚欠发达的法律体系会产生体系化的国际法哲学。就此,作者在书中已经做出回答:“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所以形成了国际法对法哲学的依赖。”与一般法学理论不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现实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现象自身,而是这些现象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所以,法哲学对于一般法学理论,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引导作用。
这应该是一本具有开创意义的书。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哲学研究已经有了明显的进展,但国际法哲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何志鹏教授的这本《国际法哲学导论》是我读的第一部中国学者研究国际法哲学问题的专著,在国家图书馆的书目中也未能检索出一本以国际法哲学为题目的中文著作,因此,这本著作标志着中国学者对国际法哲学的初步探索。这部著作对国际法哲学研究的贡献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际法哲学的概念做出自己的界定,并梳理出国际法哲学研究的八大命题;二是就上述命题评述了国内外相关的重要学派和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关于法哲学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就有“广义法哲学”和“狭义法哲学”之分。广义法哲学即法理学,凡有关法的一般原理都可归于法哲学;狭义法哲学则仅为法理学的一部分——有关法的最一般理论的哲理性思考。本书作者接受狭义法哲学的概念,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例如法的渊源等一些基本概念)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基于这种立场,作者提出:“国际法哲学属于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法理论都属于国际法哲学。在国际法的理论研讨中,对于国际法范围的研讨,对于国际环境法历史的探索,对于海洋法原则的分析,大多不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只有那些将法哲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的研究才能算是国际法哲学。”在界定了国际法哲学的概念之后,作者梳理出国际法哲学中的八大命题,即:“国际法是平位法、协定法、弱法和不对称法”(第二章);“国际法规范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对立统一、质变量变、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基本规律”(第三章、第十章);“思想与表达是统摄国际法研究的纽结,各个层次、各个维度的方法都是围绕着思想的表达而采用的”(第四章、第十章);“和谐发展是国际法的最新价值要素”(第五章);“国家主权来自由习惯而传承下来的社会分工,受法律制约的主权才能具有公正权威的基础”(第六章);“国际法的遵从机制软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而遵从机制的强化应该与国际社会的社会化进程相一致”(第八章);“只有在国际社会契约的思想基础上通过充分民主协商而形成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和司法机制,才有可能逐渐消除国际法上的有罪不罚现象”(第七章);“国际法的理想发展方向是国际社会契约安排的实现”(第九章)。在提出国际法哲学的上述命题之后,作者在自己和他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个命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做出结论。例如,关于国际法的价值,作者指出,国际法的规范评判、反思与指引均有赖于价值设定。当今西方主导的以人权为核心的正义观将民主作为唯一的正义模式,忽视了人权的多样性,忽视了与人权相并行的价值,忽视了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以人权为名义行使霸权,很难认定是真的正义。在建构国际正义的进程中,带有东方文化特征的和谐概念融入国际法的价值观中,可能带动国际法规范与功能的超越。国际社会为达到和谐发展需要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渐进改良,中国也需要建立尊重多元、直面冲突、倡导人本、崇尚法治的和谐观,在以妥善的方式解决、化解冲突的基础上达到和谐,在经由法治秩序的阶段后建构和谐。尽管作者提出了若干重要的国际法哲学命题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作者并不认为他已经搭建了国际法哲学的完整框架。他认为国际法哲学“应当在不框定范围、不急于求成、不追求显耀的平和心态下逐渐发展,才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效果”。
十几年来,作者一直在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田野中辛勤耕耘,仅2006年以来,他就完成了《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发展权与欧盟的法律体制》《欧洲联盟法:发展进程与制度结构》《人权全球化基本理论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6部学术著作。在收获了如此丰硕的成果之后,作者曾无意间道出某种疑惑:一些随手拈来的短文被许多有影响的“文摘”刊物摘编或全文转载,而一些精雕细琢的长文却没有引发期待的反响。我想,这主要是研究的选题问题。同我们的日常生活一样,学术界也同样存在着“速食文化”。如同我们不能期待快餐店会提供法国大菜或满汉全席一样,我们也不应期待会有很多学者都去钻研枯燥的国际法学基础理论,但这项工作总得有人去做。一座大厦的支撑是深埋土下的地基,而不是那块镶嵌在惹眼之处的奠基石。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