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收继婚制的变迁
数千年来,收继婚是如何变迁的?为什么收继婚延续如此之长的时间?它有哪些社会功能?
原始时代遗留下来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迁,只不过是由于环境和社会的不同,其变迁的速度有快有慢而已。纵观各族这方面的历史,仍有规律可循,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收继婚的范围由大到小,即由不受辈分限制的收继到只在同辈间收继,甚至出现即使同辈间收继也受限制的现象。如前述白族那马人和勒墨人只允许弟娶寡嫂,不允许兄娶弟媳。他们的观念是“弟娶兄嫂天下有,兄纳弟媳天下丑”。而丽江九河一带的白族正好相反,兄可纳弟媳,而弟不能娶寡嫂,他们认为“长兄当父,长嫂当母”,所以不能娶寡嫂。这可能是受汉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观念和习俗。
第二,收继婚的当事者由无权选择向有权选择发展,即原来无论男女在收继与被收继时均无选择权,男子无权拒绝收继,女子无权逃避被收继,到后来男子可以不收继,女子可以守寡或改嫁给非丈夫家族的人。例如,回鹘西迁以后,随着经济生活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变,这种婚姻制度已经成为陋俗旧法,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发生了变化,部分保留在习俗中。“阔儿吉思的父亲,在他年幼时就死了,除继母外,他别无亲人,而他的继母因他年幼贫困,毫不照管他。父死后不久,有人向她求婚,就在要成婚时,阔儿吉思去见亦都护,上告此事。按蒙古和畏吾儿的风俗,子有权娶其父妻,跟她婚配,于是亦都护执行旧法。然而,阔儿吉思后来放弃他的权利,仅取走一点财物,让他的母亲另嫁。”根据旧俗,接续继母为妻不仅是继子的义务,而且是他的权利,但是儿子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另外,女性有自由选择的可能,而且为社会所认可。习俗道德的束缚力明显减弱,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偿付财物的方式可以赎买人身自由。另外,女性的人身自由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获得,“我屈瑟克得了重病,因可能会有好歹,故给我的妻子喜玲留遗书:(希她)今后不要嫁人,(好生)管理我的家,抚养我的儿子——阿尔特迷失·喀雅,我的儿子库桑·阿三·喀雅他们要是说:‘继母,属于我们的,我们(需)要拿(走)',不能拿,不能附和(他们的要求)。……”在这种关系中,喜玲的人身属于屈瑟克个人所有,但在习俗中,又为家庭所有。根据遗嘱,她有抚育屈瑟克儿子的义务;根据习俗,屈瑟克的其他儿子有接续她为妻的权利。但是,基于法律关系的遗嘱最终给予这位妇女以自由,习俗的力量已经微乎其微了。
随着收继婚姻制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发生变化,原来认为异辈之间相互收继是道德的,到后来的认识上却成了乱伦行为;原来认为有妻之夫收继嫂或弟媳是道德的,到后来则被认为是不道德行为了;原来认为当事者拒绝收继或拒绝被收继都是不道德行为,到后来演变为只有强迫人收继或强迫人被收继才是不道德的行为。所有这些变化都反映了我国少数民族婚姻道德的变化。
《大金国志》卷三十九《婚姻》说,女真“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直到海陵王时此风尚盛:“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但女真人也有受别的民族的影响,对这一婚俗给予抵制的。金世宗的母亲李氏,出身于渤海族,由于渤海族人早就无收继婚俗,因此她拒绝照女真旧俗办,宁可出家为尼,不让宗族接续。在其他各族影响下,到金代后期,女真人已有不少“嫠居寡处”者,宁肯“患难颠沛”而不再与原夫的弟、侄通婚了。
虽然元朝政府在法律上维护蒙古人的收继婚旧俗,但随着蒙古贵族的封建化,在中原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下,旧有的蒙古“国俗”发生了变化。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是元朝宗王答剌麻八剌之女,适弘吉剌氏之鲁王。丈夫死时仅26岁,不从蒙古收继婚旧俗适诸叔,终生守寡。到文宗时,诏谕:“皇姑鲁国大长公主,蚤寡守节,不从诸叔继尚,鞠育遗孤”,令汉人学士赵世延等“议封号以闻”。公主“不从诸叔继尚”,朝廷以予旌表,说明此时蒙古贵族的婚姻道德观念较之元朝前期有了很大的变化。有元一代,在一般的蒙古妇女中,也有人把收继婚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据《元史·列女传》载,有个名叫脱脱尼的雍吉剌氏的蒙古女子嫁给哈剌不花为妻,哈剌不花去世时,脱脱尼仅26岁,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皆壮,无妇,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并斥责二子说:“汝禽兽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乃析业而居。三十年以贞操闻。脱脱尼敢骂庶子收继父妻为“禽兽行”,想必受汉文化影响,伦理观念发生了变化。且“三十年以贞操闻”,可见已为社会舆论所赞赏。不过,收继婚毕竟是长期历史形成的风习,其惯性力是相当强大的。
满族建国后不久,取缔收继婚习俗。天聪四年(1630年)皇太极下令,凡娶继母、伯母、婶母、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崇德元年(1636年),他再次重申禁令,并记于《会典》: “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若不遵法,其相娶者,与奸淫之事一例问罪。汉人、高丽因晓汉人道理,不娶族中妇人为妻。凡人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重申了伦常礼义,强调族外婚,同时说明清初收继婚在满族中盛行。众说纷纭的庄妃下嫁多尔衮,实质上行弟妻其嫂收继婚习俗而已。
明代云南的阿昌夷出现了抵制收继婚的现象。据谢肇涮《滇略》卷九《夷略》阿昌条附注载,当时阿昌夷还实行收继婚制:“今永昌有罗古、罗板、罗明三寨,皆阿昌夷也。其俗,父兄死,则妻其母嫂。近年,罗板寨百夫长早正者,病且死。其妻方艾。忽持刀欲杀之,妻惊问故。曰:我死,汝必属我弟矣。妻以死誓。俄而正死,妻遂大恸,不食而死。”早正是个低级武官,可能知道一些其他民族的婚姻制度,从私有观念出发,对本民族的传统的收继婚感到不满,为了防止自己死后妻子被弟弟收继,于是临死之前起了杀妻的念头。其妻也反对转房,最后宁愿饿死也不转继他人。不过,传统习俗与本民族的经济生产和社会环境相适应,虽然个别人有改革旧俗的意愿,但不存在彻底改革旧习的条件和环境。直到近代,阿昌族虽然终止了异辈间的收继制,但依然保留着同辈间的收继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