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 乡约体式:乡约的另类文本

明代中期之后,乡约上升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但这并不妨碍乡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乡约的名义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主要反映在乡约体式的传播与应用方面。

按“体式”一语乃体裁、格式的合称。最早有关《文章体式》的著作出现于隋代。据史载,隋代的杜为善曾“著《文章体式》,大为后进所宝,时人号为文轨”。《隋书》卷76《杜正玄传》。官府流行的公文体式则出现于元朝。《元史》载,至元“七年春正月丁卯,定省、院、台文移体式”。《元史》卷7《世祖本纪四》。明代也制定过官府公文体式。《明史·艺文志二》载有《行移繁减体式》一卷,注曰:“洪武中,以元季官府文移纷冗,诏廷臣减繁,著为定式。”百姓日用类书中的“乡约体式”,顾名思义,是为乡约制度运作而拟定的文书题材样式。

明代中后期,一些书商编印的“百姓日用类书”,内容包括天文地理、琴棋书画、桑麻果木、牛羊鸡犬等,是古代乡村生活不可或缺的知识,可以说是当时的日用百科全书。这些书中的“民用门”或者“体式门”,集中编排的是民间与法律有关的日用文书体式。由于乡约制度成为官方提倡的制度,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书商们特别请人撰写了乡约体式,它对于乡约的广泛传播与应用起了重要作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开始将这些材料作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的资料。

据查,现存的明代日用类书包括:

(1)《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37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三十八年刊本;

(2)《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34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四十二年刊本;

(3)《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43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二十七年刊本;

(4)《鼎锓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35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三十七年刊本;

(5)《鼎锲龙头一览学海不求人》32卷,(明)不著撰者,明刊本;

(6)《居家必用事类全集》10集,(明)不著撰者,明刊本;

(7)《新锲天下备览文林类记万书萃宝》残9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二十四年刊本;

(8)《新刊天下民家便用万锦全书》10卷,(明)不著撰者,明万历刊本;

(9)《新镌赤心子汇编四民利观翰府锦囊》8卷,(明)赤心子撰,明万历十三年闽建明雅堂刊本;

(10)《新刻邺架新裁万宝全书》34卷,(明)冲怀撰,明万历四十二年刊本;

(11)《新刊翰苑广记补订四民捷用学海群玉》23卷(存17卷),(明)武纬子撰,明万历种德堂刊本;

(12)《新锲燕台校正天下通行文林聚宝万卷星罗》39卷,(明)徐会编,明万历书林余献可刊本;

(13)《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38卷,(明)徐企龙撰,明万历四十年刊本;

(14)《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33卷,(明)徐三友撰,明万历二十五年刊本;

(15)《新刻御颁新例三台明律招判正宗》13卷,(明)叶伋等辑,明万历四十六年建邑余氏双峰堂刊本;

(16)《镌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11卷,(明)贡举撰,明万历中刘氏安正堂刊本;

(17)《群书摘要士民便用一事不求人》22卷,(明)陈允中编,明万历书林种德堂刊本。

国家图书馆收藏有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10月印行的《中国日用类书集成》,计14卷,共收书6种,包括《五车拔锦》(集成1—2卷)、《三台万用正宗》(集成3—5卷)、《万书渊海》(集成6—7卷)《五车万宝全书》(集成8—9卷)、《万用正宗不求人》(集成10—11卷)、《妙锦万宝全书》(集成12—14卷)。

《中国日用类书集成》所载的乡约体式分布情况见表4-3。

表4-3 《中国日用类书集成》所载乡约体式

说明:本表资料据《中国日用类书集成》,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四卷第167—184页、第六卷第293—308页、第十卷第199—211页。国家图书馆有藏。

从表4-3可以看出,很多书籍中的乡约体式有相同的题目。事实上,这些乡约体式不仅题目相同,而且内容一致,是同一个文本在各种类书中的反复出现。其知识产权属于谁家现在已经无从查证。

现将几种乡约体式的内容摘录介绍于后。

1.禁田禾约

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天,食足则信孚。此农事至重,实王政之首务也。切照本乡居民稠密,别无经营,惟资耕种,以充岁计。是以既殚东作,庶有以望西成。兹当禾苗盛长之时,不许纵放牛马践伤,鹅鸭啄食,各家务宜牢固关闸。爰自某月某日会聚议约:以后倘有无藉者,不依条约,照例惩罚。如有抗拒不遵,定行呈首官府,众共攻之,以一科十。纵律无正条,其情可恶,必敬必戒,故谕。《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二卷,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393页。


这个题为“乡约”的文本,与繁复的《吕氏乡约》不同,所欲解决的只有一个问题,就是防止成熟的庄稼受到牛马家禽的践踏。这种民间细故是官府无暇顾及的,也是难以通过法律加以保护的。于是,只能由乡民“会聚议约”,自行确定处罚办法,“以一科十”。如果有人“抗拒不遵”,则“众共攻之”,发挥集体制裁的力量。文本还十分明确的指出,即使这没有法律作为根据,“律无正条”,但是“其情可恶”,所以处罚合情合理。

2.禁六畜作践禾苗约

尝谓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国咸宁;民以食为天,天顺则人民均富,理固然也。切照本境僻处遐陋,民居稠密,不务工艺以营生,罕作经商而觅利。惟藉播谷以给赡家之衣食,种植以供上国之税粮。日用巨细所需,分毫悉赖。斯方春之时,载耕泽泽,则王伯侯亚,而竭力于耕播也,可谓劳矣。至于当夏之际,徂温徂沴,其鹿绵绵,则强以候旅,而心勤于耕耨也。厥惟艰哉!诚以耕播耘耨之勤劳,预望仓廪丰实之饶裕,使八口之家无啼饥哭寒之苦,一乡之内有含哺鼓腹之乐。嗟夫!俗有淳漓,民有纯驳。知稼穑之艰难者固多,徇一己之私欲者亦有。或纵牛羊践踏,或放鹅蹂食。若不设禁,诚为有害。夫既往者不可追,而未来者尤可救。早晚禾苗之吐秀,乃感天意而垂荣。牛羊鹅豕之践,实由人心而不谨。是则忧之,众佥谋严立禁约束,仰周知苗约,以某月为始。各家人等,务合遵守,畜养禾苗,牲口俱要谨慎严固关拦,毋得故意纵放践食。巡视遇见,登时戮死,不必赔偿,亦无争竞。倘有无藉之徒,恃强之辈,出首言争,即投申明亭上从公断治,罚依乡例,庶使人知所警,物遂其生。殆见田苗而秀,芃芃然于东圩之内;由秀而实,栗栗然西陌之中。惟显五谷丰登,共享太平之盛世;四民乐业,同于至治之雍熙。谨示。《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二卷,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393—396页。


这个乡约体式文本的主题与上一个相同,之所以文字颇多,主要是用于说理。论述农民四季辛苦劳作是何等艰难,盼望一年收成使全家得以温饱何等殷切,说明“徇一己之私欲者”“或纵牛羊践踏,或放鹅蹂食”是多么可恶。按其规定,对于“故意纵放践食”的畜禽,如果“巡视遇见”,可以“登时戮死,不必赔偿,亦无争竞”。规定显然也超出了法律的界限,而这里则提出了“罚依乡例”。其实乡例的力量主要来自“众佥谋严立禁约束”,即大众集体的意志,另外就是其背后的情理:“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国咸宁;民以食为天,天顺则人民均富,理固然也。” “诚以耕播耘耨之勤劳,预望仓廪丰实之饶裕,使八口之家无啼饥哭寒之苦。”情堪怜也!

3.禁田园山泽约

古者田圃山泽俱有厉禁,所以立樽节爱养之道,收天地自然之利。今兹青苗蔽野,绿阴连山。一等不良之徒辄肆狗鼠之行,以致生者熄,成者耗,而厚生之道荒矣。是用会集一方,宰猪置酒,歃血预盟,从新禁蓄。日加巡逻之功,月有交牌之会。凡我同盟之人,皆在所禁之中。令有条例戢于后。故示。《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二卷,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396页。


文本中有“会集一方,宰猪置酒,歃血预盟”,可见订立乡约的仪式庄重。“日加巡逻之功,月有交牌之会”则反映了措施的严密;“凡我同盟之人,皆在所禁之中”,更彰显了约束的普遍与平等精神。

4.禁盗鸡犬约

夫犬司夜,而鸡所以司晨者也,物虽出于至微,实则所关甚大,岂可以泛乎视哉!且孟轲有云,鸡鸣犬吠相闻,而达乎四境,则鸡犬大有所关,矧二南之风,直文戒暴之言,则曰无使厉也,吠又有贤妃告戒之辞,则曰鸡既鸣矣,是鸡可以关风化之盛矣,是物也,爰养之宜用,照顾之当厚,惟之为用,则鸡之祭祀者此也,燕宾者亦此也,犬之御暴者此也,正奸者亦此也。然吾家所养,尔家亦然,尔心所爱,吾心亦然,奈何有等无知之徒,侥幸之辈,不思物各付物之心,惟之利己损人之计,贪图口体之奉,纵故嗜欲之心。或掩藏以变鬻军民,或屠戮以思市妻子,所肆非轻,为害不浅。缘自今日为始,会众禁约,如有仍前浪荡贪饕餮之辈,不思人家蓄养之劳,忍心害理,不仁孰甚焉,许同约之人,究察或捉获,赃证送亭问理。轻则随情发落,照例责罚,重则送官惩治问罪。如此则人心有所警畏,物性得以安全,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比屋有可封之俗矣。凡我同盟,各宜鉴诸。故示。《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二卷,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396—398页。


“偷鸡摸狗”是自古以来普遍存在的乡村恶习,本文作者居然泛引经典证明“鸡犬大有所关”以说明保护的重要,可谓书生气十足,但也不排除作者以文字为游戏的可能性。其实,关键是“今日为始,会众禁约”, “轻则随情发落,照例责罚,重则送官惩治问罪”这段文字。“送官惩治问罪”,大概只是说说而已,官府未必肯管这类琐事,况且举证亦难矣。

5.禁盗田园瓜果菜蔬约

某保为禁约事。切照本保民居四散,业在田园,故于东作方兴之时,雨露沾濡之际,其于蔬果等物,四时糜不种,我于中预备急济日食。方今蔬菜成熟,不亦禁戒,因离家窎远,巡顾不周,却被连近居民,多有鼠窃狗偷之辈,辄起贪心,擅入田园之中,采取蔬菜,以为己有,甚于强徒扰掠,乡村人人无不受害。然此惟图一时之小利,以顺口腹之所欲,损物害理,不仁孰甚。理合给约通禁,仰各洗心涤虑。中间再有仍前偷盗不悛者,方许被害之人缉遇擒拿,赴亭从公审治,仍罚某物若干,入于本境某处充会,以禁其余。约不虚示。《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二卷,日本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版,第398—399页。


篇首的某保,当指保甲。明代的保甲是最基层的乡村自治组织,担负着维持乡村治安的任务。因此,这个文告较其他篇更多了一些法律意识。“理合给约通禁,仰各洗心涤虑”,先是喻之以理,寄希望于违法者顿改前非。“中间再有仍前偷盗不悛者,方许被害之人缉遇擒拿”,其后才赋予所有权人自力救济,而且不能擅自处理,必须“赴亭从公审治,仍罚某物若干,入于本境某处充会”,以禁其余。

6.乡方禁约

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维持天下,禁条严束一方。分有公私,事无缓急。每年乡禁虽设,恨贪者以利散,懦者以势败,卒致禁令败坏,习俗益例(倒)。人畜交相为害,不暇悉数,而岂禁令之不可行哉,盖主之者不得其人,谋之者不善其道故耳。兹来族里公议,纠集众家,分为几区,区各几人,每月朔望,置酒交会,唤醒众心,以下接上,周而复始。凡有犯者,与众共罚,罚之不服,会众而呈之。但不许避嫌容隐,受钱卖放,又不得欺善畏恶,挟仇排陷。一有于此,天日鉴之,雷神击之。然同盟之中,固多善恶,数等之内,岂无正人。禁令自此修明,人心自此改革,公私俱济,上下相安,道德一而风俗同矣。禁云乎哉,是在吾党所自勉也。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补订》,东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93页。


这个禁约有几层意思,值得认真分析。第一段,是对乡方禁约的定位。认为乡方禁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与国家法律的普遍适用于天下不同的是,它适用的范围狭小,仅仅适用于某一有限的地域。第二段,总结历来乡方禁约失效的教训,认为不是制度性的因素,而是方法不当,主持者没有真正负起责任。第三段,讲改进的措施,“兹来族里公议,纠集众家,分为几区,区各几人,每月朔望,置酒交会,唤醒众心,以下接上,周而复始。凡有犯者,与众共罚,罚之不服,会众而呈之”。其中心思想是唤起群众,共同努力,相信善良的道德习俗最终会占据优势的地位。

7.地方禁约

立禁约地方某等为严申大禁以一风俗事。窃见乡设禁条,原非私举,事有明征,法无轻贷。岂强者依势横行,弱者缄口畏缩,或徇情以容隐,或贪和以偏获,卒至禁令败坏,风俗益颓。人畜交相为害,不暇悉数。某等目击斯祸,痛惩厥奸,为此置酒会立条,以儆后患。如有犯者,与众共罚。若再拒抗不服,会同呈官理论。但不许避嫌徇私,受钱卖放;又不得欺善畏恶,挟仇排陷。有一于此,天日鉴之,神雷击之。凡我同盟,至公罔私,庶乡邻不至受害,而风俗自此淳厚矣。谨以各项禁条,开具于后,决不虚立。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补订》,东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1—812页。


这是一则地方禁约的序言。根据它尾部的声明,还有“各项禁条,开具于后”,故其仅强调禁约所具有的效力。“乡设禁条,原非私举”, “如有犯者,与众共罚”,说明地方禁令的生命力主要来源于公众的意志,依靠公众的支持,具有“至公罔私”的品格。

8.田禾禁约

立禁约人某等为严禁田禾事。窃见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故及时耕种栽布禾苗,输纳朝廷粮税,供膳父母妻子,终岁勤苦,所系一家性命攸关。近有无耻人等,罔知稼穑之艰难,徒徇一己之私欲,或纵牛马践踏,或放鸡鹅噪食,遍地荒芜,举目惨伤。特会乡众歃血立盟,尽行禁止。凡居民人等,务宜体谅遵守,各家俱要严固栏匣,毋得仍蹈前弊。同盟之人,逐一轮次早夜巡察,不拘何人田地,若遇牛马鸡鹅等畜,践食禾苗,实时拿获,会众赔偿。倘有恃强不服者,必鸣于官府。阿纵不举者,连坐以同罪。使物不滋害,人得安生,钱粮有所出办,举家有所倚靠矣。特禁。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补订》,东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2页。


这个禁约的立约人所以强调“特会乡众歃血立盟,尽行禁止。凡居民人等,务宜体谅遵守”,说明其做法的正当性。应该注意,该文提出建立一种集体安全措施,“同盟之人,逐一轮次早夜巡察,不拘何人田地,若遇牛马鸡鹅等畜,践食禾苗,实时拿获,会众赔偿”,这大概是比较有效的措施。文中提出,农民种田要“输纳朝廷粮税”,禁约出于“钱粮有所出办”的目的,这与百姓必须自行维护农村秩序的集体安全措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9.蔬果禁约

立禁约人某为严禁田园蔬果事。尝闻老农老圃,赖以治生,是以竭力园圃,布种瓜果蔬菜,费尽多少工本,受了无限艰辛,计图采取充足,复期变卖养家。今因居止窎远,巡视不周,或有无知鼠辈顿起贪狼,不思朝廷律法,擅食田园瓜菜,深为可恨,无如奈何。为此会同族党乡邻,歃血严禁。自今以后,凡我同盟之人,务宜早夜巡缉,拿获照物赔偿,另行重罚加禁。倘若强硬不遵,齐众呈官究治。内有得财卖放者,访出一体同罚。庶盗风屏息,物性茂蕃,日食有资,民知所儆。故约。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补订》,东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3页。


从文首看,这也是一则以个人名义订立的禁约。文中特别提及其“会同族党乡邻,歃血严禁。自今以后,凡我同盟之人”云云,可知此立约人是以发起者的身份,在集合村民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拟定的这一禁约。文中提到了“擅食田园瓜菜”的“朝廷律法”,不过,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此禁约提出“拿获照物赔偿,另行重罚加禁”,即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对于偷盗者处罚。并且提出“倘若强硬不遵,齐众呈官究治”的措施。显然,作者明白,偷盗者未必服从法外加重的处罚措施,官府也未必支持法外加重处罚的做法,所以才寄希望于“齐众呈官究治”的策略。用集体诉讼行动,表达所谓“众怒难犯”的情绪,希望官府能够采取行动。或许,作者的意图只是表达群众如此的愤怒用以吓退偷盗者。

总之,乡约作为士绅的作品,在其长期演变过程中,是向着两个方向演化的。一是向上,经由地方官僚的关注,将之作为施政的辅助工具,终于引起了朝廷乃至皇帝本人的重视,进入最高的殿堂,被确定为国家制度;二是向下,走向民间,走向市场,采取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策略,经过书商的包装改造之后,变成一般乡村乡民的工具。通过日用类书的发卖,这些乡约体式在百姓中间广泛流传。它们不仅在当时的人民生活中实际发挥着作用,而且为乡村的民间规约提供了一种形式,影响于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