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赋权及意义互联网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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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新媒介赋权

第一章 新媒介赋权下的中国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研究:失控在信息自由与控制之间

互联网与中国社会转型密切相关,是社会各种症候的重要表征。媒介社会化、社会媒介化已成为时代的主题。芝加哥学派提出公共传播的思想,认为传播是人类关系的本质,传播在信息传递和交流中创造与维系着社会的发展。历史长河中,人类文明是在断裂、崩溃中延绵持久。传播技术手段的改变使跨越时空的人类传播活动得以实现,人类日常生活在跨越时空中得以呈现,日常生活中的观念、行为、语言等文化特征也在跨越时空中产生新的意义。这就意味着全球互联网在跨越国家、民族、种族、阶级、阶层、性别中发展,这意味着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有很大的改变。笔者试图对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合法性基础进行探讨,为互联网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中国互联网从发展之时就承载着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新的社会意义和社会关系是在跨越时空中建构的,并影响到传统社会结构的断裂与重建。其中,新媒介赋权下国家与个人权力的博弈,信息生产、再生产与传播机制的改变,造成中国社会结构、制度等都处于合法性不确定之中。互联网传播中信息自由与信息控制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是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之一,既是某种意义的不确定下的信息失控,也在信息失控中孕育着一种特殊张力,它可能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变革不可无视的重要力量。

一 新媒介赋权下的传播与权力

新媒介赋权指的是媒介成为权力实现的重要源泉与力量。它通过个体、群体、组织等获取信息、表达思想,从而为其采取行动、带来改变提供了可能。新媒介赋权中强调多样化主体传播与权力的博弈,对具体主体而言,可能是增权,也可能是减权。互联网时代应重新认识权力的含义,正如福柯曾指出:“权力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才有意义,因为权力建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

以新媒介赋权的视野分析中国社会的变迁,更多的是将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从中对人类行为、价值、制度以及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其研究重视的是传播与权力博弈的过程、阶段、演化等。在此基础上,媒介生态多样性也突破了原有媒体管制思想和方式。传统主流媒体随着社会转型自身内部也在进行着分化,政府、市场、社会、公民个人主导的媒体的差异性日益明显。从媒介生态中差异化的表征观察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中国传媒政策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

互联网正迅速解构与建构着中国社会生活网络的主要框架,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最重要的权力来源。多样化的传播主体之间在跨越时空中所形成的复杂关系,对权力宰制中心的分化、转移、传播已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个体间兴趣、动机等差异性也影响到权力的博弈和统治,传播在一种不稳定、不确定的过程中,导致权力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对习惯于统一、秩序化的权力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

传播与权力关系一直是传播学最为隐蔽而又最具张力的研究内容。新媒介赋权下权力统治的来源多样,除统治阶级外,也可能是一种制度、观念、意象等。这样我们便回到了问题的本质,设问的不仅仅是社会结构、制度等宏大叙事,而且是沿着利奥塔尔的思考,追问谁决定知识,谁决定知识是什么,谁决定知识传播以及它们所根植的具体时空语境等。

媒体叙事作为传媒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分析工具,为传媒理论提供了研究框架,为我们回答以上问题提供了视角。如果说,历史上的媒体叙事具有相对的时间上的延展,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站、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介生态则是在短短几年内在空间上展开的。

随着媒介形态的不断变迁与发展,媒体叙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不断建构起来。自由主义的媒体叙事强调媒体从国家宰制中获得自由,同时也赋权于民,促进民主化的进程;民粹主义的媒体叙事强调商业化媒体迎合人们的感官、情感等求新求变的心理所带来的普遍的消费文化的媒体景观;民族主义的媒体叙事在构建国家民族想象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自由意志论的媒体叙事则是从神本位到人本位理性发展在媒体上的反映,人在获得自由解放后又陷入了现代性的困境之中;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分野、由阶级向阶层的转变、性别宰制与冲突等媒体叙事,无不再现着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互联网提供了看似信息传播、表达和行动的自由,实则在媒体叙事中彰显出自由的表象与控制的实质。

二 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

网络公共空间中的讨论与争论,多少逃避不了自由选择的悲剧色彩。统一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很难替代不确定的、差异化的价值观念。人性中的虚伪与脆弱,傲慢与疯狂,缺乏倾听与反省、批判与建设的思想,对话与交流中很难超越时代、情感、个人的主体意识。协商对话民主政治似乎只是一种幻觉,哈贝马斯主张以沟通理性替代工具理性可能也是一种乌托邦的想象。互联网传播主体、渠道、速度、范围在时空上的改变所带来的私域与公域边界的不确定性,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研究视角。

公域与私域边界的划分,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划分。公共传播中知识的生产、传播、再生产与权力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公共传播中主体的多元异质性,需要表达主体对差异、异见的包容、接受、超越以及不断的自我教育,才能实现思想言论自由市场中真正具有自我修正能力的判断。

过往传播技术的不发达,导致传播中的权力极易被少数人控制。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革命、普及甚至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传播权力的去中心化由大众群体的分化所致,观念、形象所生产的幻象来源日益复杂化,影响到由观念构成的形象、幻象的统治。公众及个体内化的差异化的观念、经验等日益成为总体社会观念和价值观的构成部分。

复杂性思维视野下,互联网则更多地凸显人类的价值理性,它强调的是主体间性、观念共同体,甚至是意义共同体。这意味着我们应对个体人格从私域向公域身份转变中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加以注意。

人类在自我满足与自我满足否定中前行,构成了人类文明史发展的特征之一。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性、差异化价值判断是一种自我展示,本质上希望获得一种尊重。然而,人们很难将超出自身经验范畴的事务转化为一种自我进取和成长的力量,人们自觉不自觉迷恋着自己过往的经验、判断,即使在人与人交往中,在舆论意象的表达中,本质上与外在不断变换的人事沧桑一样,难以对人的内心、观念、行动等产生影响,反而会掺杂过多焦虑的自我。以往生活工作的习俗也在不知不觉中被否定,但新的却是以自我迷恋的方式建立起来自我的世界和法则。这种自我世界的法则会产生一种闭合效应:表面上是自由的,深层的却是把统治控制镶嵌在人们的心里。这里的控制已不再是专制的、暴力的、显现的,而是一种看不见的人自身加以自身的微妙控制。

人们以这样的个体的、不稳定的、自我迷恋的人格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在跨越空间中的延展,难以超越自我迷恋去理解和使用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的权力。桑内特指出,“迷恋亲密事务是一个不文明社会的标志”,何为文明生活方式,桑内特给出的答案是:“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人们能够轻松自如地应付一种体验的差异性,并且实际上还从这种差异性中吸取养分。”

互联网公共空间中私域与公域中人格与非人格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影响着公共空间的对话、讨论、争论甚至妥协。它是一种普遍的抵抗与排斥,还是在延展自身的能力,重新认识差异性的认知和行动,还是在自恋中寻找满足而最终丧失了满足,它们都处于发展之中,这都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研究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三 大众社会与异质共同体

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以及表达、行动的相对独立性、自主性,让我们重新反思工业时代的所谓的“单向度的人”:人是否丧失了革命性而没有了自身的判断力和批判力?早期传播学将“大众”主要集中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上,大众更多的只是一个集合名词,有着轻大众的倾向,将个体的差异性以及行动能力隐含在大众以及大众社会的总体判断上。网民与传统大众有了很大的区别。互联网凸显出个体的异质性,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网民意见表达,因问题而聚集,形成的是多个去中心、去组织化的异质共同体,网民作为传播主体成为可能。

网民主体性得到加强,它影响到传播机制的改变,不仅成为议程设置的主体,也加剧了媒体生态的变化。新媒介赋权增强了个体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自我教育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人行动的能力,这种行动重要的是在偶然的、不确定的、差异化的思想、观念、规则等挑战下的话语倾听、表达、理解、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在对话、协商甚至是妥协中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言论表达突破了体制的束缚,正义的实践和交流互动是网络共同体讨论问题的源泉活水。

网民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在分享意义。从经验出发再到体验感悟,大众社会集体自我向个体自我转变。网民主体性的加强与网民多样化的公民身份有关,它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参与者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权力结构有关。信息共时性以及分散的协同性、多元化身份认同的信息基础带来近代以来所建构起来的单一国家、民族、阶级等公民身份的改变。公民身份已不仅仅是权利的集合,也成为文化心理认同与归属的符号,更重视的是主体关系之间权力实现的实践。

四 新媒介赋权下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思考

现代社会需要促进和支持某种意义上的人们文化心理上的归属感。如果大多数人不能感到某种归属感或不能相互认同的话,就会产生在动机和合法性层次上的一种系统性的危机。

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的研究需要反思共识,共识是我们寻求的答案,还是问题,这已经成为问题本身。互联网“交流的透明性”对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的变革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是需要寻找一种共识、规制达成新的治理和规范,还是需要以一种新的思路、观念理解互联网治理?

长久的现代国家以及资本市场的统治,话语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和市场资本,政治意识形态和市场逻辑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话语合法性的基础。新媒介赋权下的互联网异质性共同体,从根本上为知识提供了另外一种合法性的基础,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现实的权力和资本,语言知识本身在与权力与资本的斗争中具有了统治与支配的性质,成为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互联网治理合法性已超出了近现代民族国家发展逐步形成的社会制度、结构、关系等的安排,它在于自身的反思与更新,有自我解构与重构的特性、行动与能力。合法性的基础是思辨的,是以伦理实践以及追求社会公正、正义为目标的。

新媒介赋权下互联网上所呈现的公民话语与既往的基于现代民主国家的话语模式有很大的不同。新媒体使得公民话语的生产与传播成为可能,它变化的是,叙事主体的多样性、异质性,观点在讨论、协商、辩论中不断绞力较量,妥协可能是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但更多的却是不可调和的分歧,出现所谓的“交流的无奈”。正是在这种复杂的多样性的可能性中,公民话语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

公民话语成为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不同于政治意识形态与市场逻辑的是,叙事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宏大叙事向小叙事转变。国家政治和市场资本的话语地位依然强大,但人的存在、多元价值、生命体验与意义,也成为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影响着前者。

公民话语赋权中存在悖论,它造成话语在交锋中的增权或减权。公民话语的增权或减权不是由既有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话语斗争所形成的新的话语权力决定的,并影响着公民新的身份的产生。

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很难在过往的治理方式中找到,尽管互联网中存在很多问题,但问题本身已不仅仅是问题,更多的是一种未知。互联网中不确定的合法性存在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挑战、质疑、认同等实践当中,这在利奥塔尔看来,合法性存在于“追求正义观念与正义实践中”。

五 结语

互联网治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追求正义观念与正义实践中”,互联网治理方式深植于具体的语境与行动中,任何简单化的规制、共识都可能由治理产生新的问题与危机。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的困境主要挑战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线性、均衡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复杂化的尊重差异性的思维方式。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矛盾、冲突急剧加大,有学者甚至提出中国社会断裂、溃败等概念,但从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上看,它们也可被看作互联网社会中的失序、失范、失控等,也可能成为社会发展另外一种空间、动力、资源等。我们需要对规则、契约等重新审视与认识,在批判性与经验性之间,理解复杂系统的自洽性以及误构中实践的正义性和创新性,这需要创新能力、智慧,而不仅仅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