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述评
通过以上综述可见,目前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涉及的个人数据隐私规制问题研究还比较浅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个人数据交易过程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尚不够深入。
现有文献主要从技术和法律层面研究隐私保护问题。随着个人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日益增强,其供需矛盾也将日益扩大,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已经很难解决这一矛盾。因此,将个人数据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市场交易势在必行。然而,现有文献对静态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关注较多,而对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数据隐私规制缺乏深入研究。
(2)对个人数据应用过程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较为薄弱。
现有文献对大数据产业链可能的构成环节及各环节的价值来源进行了探讨,也关注到了制约大数据发展的数据源、隐私保护、财政支持、人才培育、基础设施等问题。但是,对于个人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尚处于“提出问题”的阶段,缺乏“解决问题”的相关文献。
(3)对个人数据的交易及应用的社会监督缺乏实质性研究。
现有文献已经论证了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进行交易,也可以应用于大数据挖掘。对于交易及应用过程中隐私保护的法律、技术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没有文献对社会监督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鉴于现有文献的不足,本项目将围绕隐私保护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目标,对个人数据交易隐私规制机制进行总体设计,并分别对个人数据销售许可机制、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举报机制、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溯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4)对国人隐私观念缺乏针对性的调研。
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国人具有与欧美不同的隐私观念。尽管欧美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领域走在中国之前,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借鉴欧美经验时,必须深入了解国人对隐私观念理解的特别之处,包括隐私内容、隐私关注、隐私信任等。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本书将在借鉴国外经验,调研国人隐私观念的基础上,设计覆盖个人数据搜集、应用、交易全流程,涉及个人、搜集者、应用者、监管者等核心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