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水产品自检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鄢贞 周洁红
摘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主体,也是实施质量安全控制、推行自律自检的关键责任主体。本文利用浙江省66家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调研数据,分析了初级水产品自检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自检的概率显著高于养殖大户。生产档案、统一品牌销售、竞争力预期、政府抽检、农技培训等对自检有显著的正向激励,而负责人的年龄与主体的自检行为呈负相关关系。最后,本文提出要优化内部治理、保障外部政策及推进市场建设,以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质量安全自检行为。
关键词:水产品自检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质量安全 监管制度
中国水产业经历近几十年快速的发展,2012年水产品总量已达5908万吨,其中养殖总量为4288万吨,占世界养殖总量的72.6%,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1]。为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中国政府从2002年开始加强源头管理,实施水产品(产地)药物残留监控计划。但从我国省市县三级水产市场的抽检结果看,各类违禁药物检出、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产品依然存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仍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和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究其原因,与现阶段我国水产品产业组织化程度较低,未完全建立规范的养殖操作技术和投入品管理体系,无法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手段控制质量安全水平有关。因此,以现代经营主体作为实施者推行初级水产品自检,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另一方面可通过其各项生产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及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安全生产[2~4],保障水产品入市前达到100%合格。为此,中国政府于2006年1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要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备案,强化销售前自检。但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自检的效果不甚理想,各经营主体建立自检体系仍处于初步阶段。
因此,本研究将以浙江省的水产品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养殖大户三类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分析影响水产品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的因素、难点,探索如何引导和帮助水产品现代经营主体建立自检体系,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改善浙江省乃至全国水产品出口屡屡受阻的状况。
一 文献回顾
农产品自检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频发的质量安全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国内外众多学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准公共品属性,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政府介入,以制定管制性和扶持性政策的方式进行监管。综观各国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措施,有加大立法和惩罚力度、提供农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品标识标签、扩大抽检覆盖面和检测指标、实施市场准入等[5~11],其思路都是从政府角度“倒逼”生产者加强质量安全,而非促进生产者内在控制方式的转型以“产出”安全的农产品。所以,数量众多的分散小规模生产者,加上未完善的县乡级监管体系与本地区农产品的产量不匹配,使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容易引起农业生产者的逆向选择[12]。因此,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除了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更需要对生产者的内部质量安全控制方式进行根本性的调整和转变。为此,学者们开始关注农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郑江谋认为,质量安全的管理成本以及品牌创建和维护的高成本将家庭养殖户挡在高质量的市场之外[13],因此小规模的生产者并不是实施质量安全控制的最佳主体,应借助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农业安全生产行为,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14~19]。研究表明,农业生产组织模式与交易模式有利于实现产业化,能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3][20~22]。第一,生产组织模式促进了农业生产规范行为,有利于保障质量安全[23~24]。生产组织内部具备规范的生产操作技术、对生产人员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是生产主体实施质量安全控制行为的前提条件。第二,交易模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密切相关。销往超市的农产品,由于进场标准较高,因此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实施产品或质量认证行为,而中间代理商收购则会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产生负面影响[22]。所以,销售渠道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会产生影响。市场距离也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主要因素,如本地市场极大缩短了鲜活产品入市前的运输时间,并能有效降低流通损耗,因此生产者可能倾向于减少添加不安全投入品,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经营主体实行品牌战略和统一购销,不仅能够加快种—养—销的一体化进程,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5]。第三,经营主体的市场预期包括价格预期和竞争力预期,会影响经营主体是否选择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行为[11],并且在不确定性较高的农产品市场上,预期价格越高,则经营主体越倾向于从事相应的生产行为[26]。同时价格预期也受到产品市场结构、销售渠道以及消费者支付意愿等因素的制约[12]。第四,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如生产规模[22]、负责人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安全生产行为也有影响,但尚未达成一致的结论。
综上所述,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审视当前不同的产业组织模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借鉴,但当前研究大多采用不同产业模式中农户个体行为的视角,从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等现代经营主体出发进行研究者较少,且已有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的研究大多基于生产者遵守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定,虽然汪渊的研究开始关注生产者质量安全自检行为[27],但其研究对象仅限于出口企业的出口市场,由于国外市场背景及其政府监管力度等不同,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套用到我国初级水产品的安全生产中来。因此,本文选择浙江省66家规模化水产养殖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在考察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水产品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的内外部影响因素和难点,提出了促进政府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型,鼓励经营主体实施自检,创新生产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以保障我国源头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政策建议。
二 研究设计及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由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研究生,结合浙江省农业厅下达的调研工作安排,于2013年5~7月通过实地调研和往农民信箱发送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放问卷而获取。被调查的经营主体以浙江渔业主产区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及海淡水养殖重点区台州、温州为主要调查地,每个地区随机抽取15~20家水产养殖主体作为样本,能够充分代表浙江省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情况。根据《2012年浙江省统计年鉴》,舟山水产品以海产品为主力,而在淡水产品中,宁波市水产养殖业直属中央管理,不归浙江省渔业厅和农业厅监管,因此我们没有把舟山和宁波两市纳入抽样框。
正式调研之前,笔者在杭州市附近的水产养殖区进行了预调查,并进行多次修改,以使调研问卷更科学。本次调研共发出问卷90份,剔除无效问卷和不完整信息的问卷,最终得到66份有效问卷进入本文的数据分析。
(二)样本特征
从主体类别看,调查对象合作社、农业企业与养殖大户呈比例分布,说明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带动农户数看,主体平均带动农户256户,最少为5户,最多的已达到了3000户。但带动农户数低于50户的主体仍有31家,累计占总样本数的46.97%(见表1),说明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仍然偏少。从年龄结构来看,相对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浙江省数据显示的结果,即50岁及以下的农业从业人员不到总数的一半,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的年龄低于50岁(含)的占总样本的71.22%(见表1)。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受过大学以上高等教育的已成为主要群体,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受教育程度有所提升。
表1 样本特征描述
(三)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SPSS18.0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首先进行基本描述分析和均值的T检验,然后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的影响因素,具体计量模型为:
其中,Y是0-1变量,α为常数项,βi为回归系数,Xi为自变量,n为影响因素的个数,ε为随机误差项,服从正态分布。
三 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的实证分析
(一)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的描述性分析
(1)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的状况。经营主体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自检可分为自行检测和委托送检两种方式。自行检测主要是指经营主体自己建设检测实验室或购买快速检测设备,对水产品及饲料中的氯霉素、孔雀石绿、4种硝基呋喃代谢物、磺胺总量等违禁药物的残留量进行检测;委托送检是指委托当地的水产检测站、检测中心,或具有出具检测证明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或企业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关的检测费用。分析发现,83.33%的经营主体实施自检,其中40%的经营主体采用自行检测方式,60%采用委托送检方式。从不同自检周期看,21.82%的主体采取每批次检测,52.73%的主体采取定期检测,25.45%则偶尔检测。从三类主体看,农业企业实施自检的比例最高(92.3%),其次为合作社,养殖大户的自检比例最低,仅为50%。
表2为水产现代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与交易模式的分析结果。表2显示,本地市场仍是当前水产品经营主体销售的目标市场。但销往外地市场的主体实施自检的比例高于本地市场,可以推断采取自检的经营主体更有能力将产品销往外地市场。从销售渠道看,农贸批发集散中心仍为水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超市和加工企业作为现代物流通道则逐渐开始发挥作用,且实施自检的比例高于不自检的比例。采用代理商收购这种交易模式的经营主体的自检比例最低。
表2 不同交易模式与自检行为分析
(2)水产现代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与对内部质量管理难度的认知。未实施自检的经营主体认为安全生产成本高、农户文化程度低、农户年龄高、标准文本难以执行、农户安全意识弱及技能低是实施内部质量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见表3)。可见,内部农户的个体特征和安全生产意识及技能制约了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对于已实施自检的经营主体而言,除了农户的因素,优质不优价、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外部市场因素被认为是实施内部管理面临的主要障碍。比较两者认知均值的差异(见表3),自检主体与未自检主体之间在安全生产成本高、农户文化程度低、农户年龄高、标准文本难执行方面的认知均值差异显著。
表3 自检主体与未自检主体在内部质量管理难度认知上的差异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3)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对政府监督和扶持政策的认知与需求。当被问及政府各项措施对其实施自检的作用时,92.42%的经营主体认为“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作用最大,其次是政府在技术培训和指导方面的作用,占86.36%,而“示范项目扶持”“基础设施投入”“市场宣传与消费者质量安全教育”位列其后,分别为85%、52%和50%,说明政府在基础设施投入、市场宣传与消费者教育等间接措施方面的效果稍显不足。当被问及对政府支持的需求时,总体来看,95.4%的经营主体希望得到“相关项目扶持”,93.8%希望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相比较而言,实施自检的经营主体希望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的比例(90.91%)高于项目扶持(89.09%)。
(二)水产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1)变量说明及基本描述。本文因变量是现代水产经营主体自检行为的实施情况,以是否对入市前水产品的违禁药物残留量进行检测来衡量,因此,自检为二分变量,实施自检行为取值为1,未实施为0。结合前文的文献回顾和水产品的产业特点,自变量选取如下:政府监督与培训,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政府抽检和农技培训;生产组织内部管理方式,包括主体类别、规范的养殖操作档案、内部培训;交易模式,包括销售渠道、本地市场、统一品牌销售;市场预期,包括竞争力预期和价格预期。另外,主体规模、负责人的年龄作为现代经营主体的特征纳入计量模型。需要说明的是,最终进入本文计量回归模型的个别内部因素变量在定义上与以往学者的研究有所区别,例如,统一品牌销售代替了品牌建设,因为统一品牌销售在产业一体化中更能带动农户实施质量安全控制。主体生产规模也没有采用经济效益,而用带动农户数来表示,突出本文旨在通过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质量安全控制来带动小农户对接大市场,以提高当前水产市场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本文变量的基本描述见表4。
(2)回归结果与讨论。由于自变量间可能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因此模型估计可能不准确,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先检验自变量间的相关性(限于篇幅,本文未列出相关系数表),删除了与多个变量存在强相关性的本地市场变量。为了进一步考察相关性是否会对回归模型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验证并得到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为1.23~2.0,远远小于多重共线性的方差膨胀因子8.0,说明模型中自变量间的共线性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表4 变量的基本描述
在计量模型设定的基础上,为了简化模型并充分保证模型的解释力[28],本文对样本进行了预回归处理,以校正系数R2作为权衡标准,采用逐步剔除变量的方法,根据变量显著性及R2的变化情况,剔除了内部培训等变量,最终保留了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年龄、带动户数、主体类别、养殖档案、统一品牌销售、销售渠道、竞争力预期、价格预期、政府抽检、农技培训等变量进入回归模型(模型1),采用逐步向后条件回归估计,经过7次迭代收敛后结果(模型2)见表5。
经营主体基本特征中的负责人年龄与自检行为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年龄越大的负责人越倾向于以丰富的养殖经验指导安全生产,而不愿意采取高成本的自检,从而产生某种程度的抵制。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时,经营主体的带动户数对自检没有显著影响,且为负相关关系,说明生产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自检能力不对称。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带动农户数的增加,经营主体需要提高其自检比例,自检比例提高带来自检支出的增加,在当前水产经营主体规模不大且优质优价未能很好体现的情况下,这反而影响了其自检行为。
从生产组织模式看,相对于养殖大户,合作社与农业企业采取自检的可能性更大,前者在10%的水平上显著,后者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与当前鼓励以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主体组织并带动小农进行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的政策一致。一方面,经营主体规模更大的合作社和企业更有实力开展自检,另一方面,规模越大,因质量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越大,为了减少潜在损失,生产主体更愿意采取自检以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表5 现代经营主体自检行为影响因素的回归估计
注:模型的卡方值为25.278,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
养殖档案与自检行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要求农户提供养殖记录的水产经营主体,其自检的可能性越大。由于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监管较为隐蔽,规范的养殖操作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了农户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调研中实施自检的经营主体表示,提供规范养殖记录的农户更希望实施自检,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这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护规范养殖者的利益。
从交易模式来看,相对于代理收购而言,农贸批发和集散中心的销售渠道对主体的自检行为产生正向影响,但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市场准入制度在农贸批发市场和集散中心的实施[19],引起水产经营主体重视销售前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增加自检。销往超市和加工企业的主体与其自检行为呈负相关关系,这可能与大多数超市与加工企业为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建有自己的检测体系,从而自己检测水产品的药物残留水平等有关。
统一品牌销售对主体自检呈正向影响,并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主要是因为经营主体在统一品牌销售过程增加了资金和技术投入,品牌建设和维护成本也更高,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就会造成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此借助自检方式来降低入市产品因潜在的质量风险而引发的损失。
市场预期中的竞争力提升预期与自检行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可能与当前我国初级水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经营主体希望提供非市场化的自检体系以增加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有关。价格预期对自检行为没有产生显著作用,这是因为我国当前的水产品信息追踪和溯源能力不足,顾客和终端消费者无法直接识别水产品的自检结果是否可靠,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实现自检溢价[29]。
在政府监督与培训方面,政府抽检对经营主体实施自检产生正向影响,与预期假设一致,抽检结果的信息发布对经营主体具有约束效应;农技培训促进了水产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并在5%的水平上显著。政府依托各类研究机构、高校、协会等向水产经营主体提供标准化养殖技术并推广一般养殖技术,这有效缓解了农户安全生产技能差的问题,也逐渐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了其检测能力,从而正向影响自检行为。
四 结论及政策启示
水产品自检已成为当前水产业质量自查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对浙江省66家水产品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业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尽管国家要求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质量安全自检行为,但被调查的经营主体中仍有16.67%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采取销售前自检。在实施自检的主体中,仅有21.82%采取了每批次自检,目前水产品自检体系无法全面有效地监控初级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的问题。
第二,安全生产成本高、农户文化程度低、农户年龄高、农户安全意识弱及技能低,以及标准文本难以执行是当前未实施自检的经营主体在内部质量控制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借助规范的养殖操作档案来强化农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可促进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
第三,水产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水平总体偏低,相对于养殖大户,带动规模更大的合作社与农业企业较倾向于实施自检。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安全生产成本过高,在未达到规模化生产前,随着带动户数的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也增加,其对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呈负向影响但不显著。
第四,在产业化过程中实施统一品牌销售对企业的质量声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降低入市后潜在质量安全风险对主体造成的损失,经营主体倾向于实施自检,竞争力预期促进了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行为。然而,在水产品优质不优价、市场信息宣传不足的背景下,现代经营主体的自检无法实现安全水产品的溢价,因此,价格预期对自检行为的影响不显著。总体上推动现代经营主体实施自检的更多是市场之外的因素。
第五,政府监督与培训对促进水产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效果明显。政府应加强对老龄农户养殖技术方面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相应地降低水产品经营主体的培训成本。但目前政府对水产品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内部质量控制和自检等安全生产的高额成本完全由水产经营主体独自承担,因此,政府抽检作为外部管制因素推动了水产品现代经营主体的自检行为。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主要政策启示。
第一,要优化内部治理,加强源头农户的养殖档案管理,促进种—养—销一体化,特别是要强化统一品牌销售管理,形成以自检为手段的供应链传导机制。
第二,在外部保障政策方面,要强化政府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增加政府定期抽检的产品数量和经营主体数量,“倒逼”经营主体实施自检。另一方面,加大对水产养殖的基础设施及检测平台等公共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社会化检测服务水平,降低委托送检的成本,“顺推”现代水产经营主体实施自检的积极性。此外,还应设立项目扶持资金用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内部管理者和社员技术的培训,以增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并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三,在保障外部政策和优化内部治理的基础上,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完善水产品的市场差异化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的管制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激发市场安排制度对主体自检行为的积极影响。
第四,加强媒体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传播作用,培育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分等分级意识,倡导水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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