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察院的组织架构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0条及《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5~66条,检察院是唯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检察院是自治的,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不受任何干涉,只依从法律,其职责不单在刑事诉讼上起重要作用,还在其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上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述。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7条,澳门检察院不像我国内地检察院那样设立等级制度,跟随法院的编制而设立各等级的检察院。澳门检察院是一院建制、三级派驻的模式。在终审法院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长由助理检察长协助;在中级法院,由助理检察长代表;在第一审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及初级法院,由检察官代表,但实际操作上,现时第一审法院内的检察院代表亦会由助理检察长代表。
一 检察院的运作模式
检察院根据参与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及法院的编制情况设置了检察院驻终审及中级法院办事处、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检察院驻行政法院办事处、刑事诉讼办事处及检察长办公室。
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独立运作,由助理检察长、检察官领导刑事侦查、提起诉讼,办事处内设置了多个工作小组以辅助检察官作出诉讼行为。例如,各个侦查小组,以及负责侦查毒品、黑社会及各种较严重犯罪的特别侦查组。
二 检察长办公室的运作模式
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7条,行政长官制定了第13/1999号行政法规规范了检察长办公室的组织与运作。检察长办公室是一个具有独立职能以及行政和财务自治的机关,负责向检察长提供技术和行政性质的辅助,并设立专责检察院事务处理的下属部门。
检察长办公室直属于检察长而运作,下设司法辅助厅、律政厅、司法合作厅、人事财务厅和支援厅。
司法辅助厅的权限为在司法诉讼、刑事侦查、鉴定、勘验、侦讯方面和其他事宜上向检察院司法官(即检察官、助理检察长以及检察长)提供辅助,以及进行司法档案的管理。上文曾经提及犯罪消息的获得,司法辅助厅就是负责接收法人、其他团体和个人作出检举的部门,无论他们是以书信、亲身和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同时,司法辅助厅亦承担法律咨询以及依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司法援助。
律政厅的权限为研究与检察有关的法律、法令、案例和工作情况,分析检察院的运作情况并向检察长提出相关报告,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供检察院司法官参考,监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规的执行,以及统筹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法规、图书、刊物的翻译、搜集、出版和管理。律政厅亦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提出法律建议及出任行政合同的开标工作,负责展开协助及统筹检察长办公室的对外联系工作。
司法合作厅在司法协助及交流方面提供法律及专业技术的协助。
人事财务厅负责管理检察院内所有人事、财政及行政支援工作。
支援厅的权限为利用及管理各项设备以优化日常运作,以及在司法诉讼、行政及财政管理、法律研究等范畴提供现代资讯技术方面的支援。
检察长办公室除了在上述五个厅配备了工作人员外,还有相当于司长办公室主任待遇的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负责协助检察长领导和监督检察院各级司法辅助人员等工作的司法官两人及辅助人员。
检察院的财政独立表现在检察长办公室有其自身的财产,同时,其可以有自身的收入,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预算中的配备拨款、历年管理的结余、本身滚存现金的利息、转移本身资产所得、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而开支方面,除了一般的开支外,还可以作出针对因调查工作而需要的额外开支,这个开支只需检察长核准并作记录便可以,无须根据现行法律作出任何手续,这对侦查及调查工作非常有利,而监管是由行政长官作出审批而已。
三 检察院办事处的组成
检察院驻终审法院办事处设立1个程序科,驻中级法院办事处设立2个程序科,驻初级法院办事处设立3个程序科及2个辅助组,驻行政法院办事处设立1个程序科,刑事诉讼办事处设立1个中心科、13个程序科及3个辅助组。
当犯罪消息送到检察院时,刑事办事处的中心科会首先处理有关犯罪消息的行政工作,包括处理卷宗、嫌犯及扣押物等事宜。有关工作是由当值的检察官立即处理、分类及作出相应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进行侦查工作。
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以及在某段时期比较猖獗的犯罪活动,检察院在内部设立由检察长直接领导、多名检察官组成的特别刑事侦查小组,专责、优先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及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加强工作透明度,检察院亦有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的司法辅助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