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社会性质问题
满族是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建州左卫女真为基础,统一了女真各部,并融合其他民族而形成发展起来的。理清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基本状况,确定其社会性质,可以解决满族史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有助于对其他同样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兄弟民族历史的分析。
探讨这个题目时,碰到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即遗留下来的资料太少。现存的《满文老档》虽多达上百万字,却有残缺。此书从1607年3月才开始记述,虽对1583年努尔哈赤起兵前后的情况有所追溯载录,也很可贵,但并不多,对明人和朝鲜人的记述也很少。因此,要想弄清真相,只有主要依靠《满洲实录》。《满洲实录》成书于天聪九年(1635),以满、蒙、汉三种文字书写,系依据《满文老档》删削编写而成,有图,乾隆年间重绘三部又进行了修改。但这毕竟是满族自己编写的最早的记载满族前期历史的一部书,特别是1607年3月以前的情况《满文老档》很少叙述,因此更需利用这部文献。经过查阅,发现《满洲实录》的满文体比汉文体更准确,改得少一些,更真实些。再结合《满文老档》等材料仔细分析,《满洲实录》还是可以说明历史基本事实的。
对于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社会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主张,女真人在“十五、十六世纪,是奴隶占有制社会”,但还未出现奴隶占有制国家。亦有学者断言,它已过渡到封建社会。
我认为,迄至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仍然处于原始社会的阶段,但其已不是一个完整的原始社会的鼎盛期,而是处于已经开始瓦解的原始社会末期了。
现将个人浅见,叙述如下,和大家共同商讨。
一 生产力的逐渐提高
明代女真人分为海西、建州、“野人”三大部,其下又各分为一些小部,明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女真各部的管理,陆续设立了不少卫和所。1403年和1412年,明政府先后设立建州卫和建州左卫,以阿哈出和猛哥帖木耳(努尔哈赤六世祖)为指挥使。1442年又从建州左卫分出建州右卫,以猛哥帖木耳与凡察为都督同知。正统年间(1436~1449),建州三卫先后聚居在浑河支流苏子河畔一带。
此期各部女真的生产水平、发展程度不尽一样,建州、海西女真比较进步一些。
牛耕和铁制农具的使用,已较广泛。早在15世纪30年代,农耕已在建州、海西女真中比较普遍。金将等人偷渡婆猪江(佟佳江),潜入建州卫指挥使李满住部侦察,在兀喇山北隅吾弥府(今辽宁省桓仁县境内)“见水两岸大野,率皆耕垦,农人与牛,布满于野”。朝鲜人说,李满住部,“虽好山猎,率皆鲜食,且有田业,以资其生”。
1491年11月,朝鲜北征副元帅李季同说,海西女真车尼麻车部住茅房,“室大洁净,又作大柜盛米,家家有双砧,田地沃饶,犬、豕、鸡、鸭,亦多畜矣”
16世纪初,明臣卢琼在《东戍见闻录》中指出,建州女真“乐住种,善缉纺,饮食服用,皆如华人”;又说,海西女真“俗尚耕稼”。
这都反映出,至16世纪初,建州、海西女真的大部分皆已定居,农业成为“资生”的很重要的部门。
至于那时生产率的髙低,产量的多少,没有具体数字。从万历六年(1578)八月、十一年九月、十二年三月的三份明代辽东档册来看,当时大规模的交易中并未见有女真人购买粮食的记载,相反,米粮却是建州女真在抚顺“马市”上出售的重要货物。在19次的交易中,9次载有明人以猪、牛等物交换建州女真的粮食等物(详见后述商品交换部分),可见到努尔哈赤1583年起兵前夕,女真的农业生产已有相当水平,海西女真粮食已有可能自给,至少不是主要依靠外地。其时建州女真已有余粮出售,已能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本身所必需的物品。当然,在灾荒歉收岁月,女真人也有向明朝政府求要粮食的。
这并不是说畜牧业不重要。马匹一直是建州、海西女真与汉族交易的货物之一,牲畜甚至还起着一定的货币作用。1469年3月,建州女真柳尚冬哈向朝鲜索要逃奴三之莫之说:“我以牛马购奴婢……”
女真人喜爱狩猎,采集亦颇流行。女真地区盛产人参、珍珠和各种皮毛,这是他们与汉族贸易的主要货物。《满洲实录》卷二记述16世纪80年代时的情形说:“本地所产,有明珠、人参、黑狐、元狐、赤狐、貂、猞猁狲、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以备国用”。这都是女真人辛勤采集、勇敢捕猎的丰硕成果。
女真人的手工业则长期处于不发达状态,大多数女真部落不会炼铁、煮盐和丝棉纺织。虽有少数匠人,也主要是制作与兵猎有关的器具,用买来的铁打造弓箭。
到16世纪初,女真人在手工业方面有了进步。建州女真已“善缉纺”,即会织麻布,而且质量较好,产量较多,且对外出售。据明万历六年(1578)八月的辽东档案记载,麻布是建州女真运到抚顺马市出售的重要物品。两个多月内,有16次是以麻布交换汉商猪牛等物的记载。
这样的生产情况,决定了女真人主要是以狩借、采集所得人参、貂皮等物以及粮食和麻布(建州女真)换回自己缺少的铁铧、铁锅、耕牛和盐等生产及生活必需品,他们主要是通过入京“朝贡”和设在开原、抚顺马市与汉族交换。
明朝政府规定,海西、建州女真,每年入京“朝贡”,海西一千道敕书,建州五百道敕书,除“赏赐”外,可在会同馆互市。
明朝政府又在开原、抚顺等地设“马市”。海西女真叶赫部自开原镇北关进入马市堡交易,哈达等部自广顺关进入东果园互贸,建州女真到抚顺交换,后增设马市于清河、叆阳、宽甸等处。东北档案馆保存的明代辽东档案虽有残缺,却详细载录了当时女真与汉族交往频繁、贸易兴旺的情形。根据万历六年八月、十一年九月、十二年三月的三份记载建州、海西女真在抚顺、开原与汉族交易的档册,可以看出四个问题。
第一,交易频繁,人数很多。交易基本上是三日—市,有时是间日一市。进入开原镇北关、广顺关的海西女真人,一批动辄数百,最多的一次达1180名。在万历十一年七至九月和十二年一至三月的半年内,海西女真入市人数多达11874人次。
第二,进行交易的货物品种很多,数量甚大。在镇北关、广顺关的交易档册中,半年内载有易换货物的数字和品种,计有:铧子,19次,4848件;牛,18次,497头;锅,16次,354口;袄子,15次,234件;羊皮袄,9次,397件;羊,13次,213只;驴,10次,23头;猪,4次,11头;水靴,14次,203双;缎子,10次,58疋;绢,4次,6疋;人参,18次,3619斤;马,18次,175匹;貂皮,18次,4724张;狐皮,18次,577张;麅皮,16次,761张;珠子,8次,32颗;蜜,7次,1460斤;蘑菇,14次,3740斤;木耳,12次,762斤;羊皮,13次,1743张;以及鹿皮、牛皮、豹皮、木、松子、榛子等物。
抚顺关的交易,虽无具体品种和数量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建州女真以人参、马匹、粮食、麻布和汉族易换猪羊等物。在万历六年(1578)四~七月的80天中,即抽税银268两(不包括档册残缺不清的交易次数),而在上述开原镇北关、广顺关那样大量的交易,是抽税银612两,仅比抚顺城多一点三倍,由此也可推知,抚顺关的交易数量也是很大的。
第三,交易中,女真人得到大量铁铧、铁锅、耕牛、食盐、衣、布等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用品。有些女真人进入马市,一次就购买铧子1134件、牛97头。在上述半年中,海西女真人买进铧子4848件、牛497头、锅345口、袄子(包括羊皮袄)631件。另外,还通过“抚赏”形式得到布1055匹、锅1669口、盐3230斤。万历六年四至七月,建州女真在抚顺马市与汉族进行了大量贸易,买进大批猪羊等物,并在万历六年七月至八月二十二日的52天中,通过“抚赏”,得到布1010匹、锅1189口、盐4593斤。
第四,女真人卖出大批参、珠、毛皮,获价上万。在镇北、广顺二关的交易中,海西女真人买进的主要货物有铧子、牛、羊、猪、缎、袄等,按时价计约折银852两。而卖出货物,仅人参一项,照极低价格每斤9两银计算,3619斤参当值银三万二千五百多两。至于貂皮4724张、狐皮577张及其他各物,又可售银上万。
如此频繁的往来和大宗的交易,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互相供应对方必需物品,大大加强了两族人民的经济交流,密切了兄弟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
而大批铁制农具和耕牛的输入,有利于女真人开垦荒地、扩大耕种面积、提髙劳动生产率和推动农业生产的不断犮展,从而能够更多地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本身所必需的产品。
交易的频繁,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人参、蘑菇、貂皮、狐皮等物的大量出售,使采集和狩猎远远超过了自己消费的范围,日益增加了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因素。粮食成为建州女真卖出的重要货物,表明了种植谷物已经部分地、逐步地卷入商品市场,带有一定的商品生产性质。这样,必然反过来促进私有制的发展。
商品货币关系日益渗入女真人社会,促进了氏族成员之间的分化,增加了酋长等氏族显贵的财富,刺激了他们掠夺和剥削的欲望。其时,进京朝贡和入马市交易,主要是由封授都督、都指挥、指挥之类官衔的女真头人率领进行的。比如,在万历十一年九月、十二年三月的档册中,可以肯定是都督、都指挥的有13次,即仰加奴2次,逞加奴2次,卜寨4次,猛骨孛罗4次,住金奴一次。万历六年八月档册载明,建州女真都督松塔、来留住和都指挥付羊古,以及努尔哈赤祖叫场等,均多次进入马市贸易,交易所获的大批财物纷纷流入他们的私囊。汉族官僚、地主的财富及其不劳而获的豪华生活,亦使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掠夺他人财物,榨取剩余劳动,日益成为酋长等显贵追求的目的。富者日富,贫者越贫,分化加剧了。
概括起来,直到16世纪40~80年代初,海西、建州女真的大部分,已是室居耕田,以农为主。由于生产逐步发展,他们已能将部分粮食投入市场,能够更多地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物品。随着商品交换日益频繁,私有制因素不断增长,酋长等显贵的财富迅速增多。这一切,为剩余劳动的出现及剥削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
二 诸申的身份
迄至16世纪40~80年代初,组成女真和早期满族社会的成员有三类人,即“贝勒”、诸申和阿哈。诸申人数最多,影响最大,是女真和早期满族的主要成员。弄清诸申的情况,确定其身份,对判断当时满族社会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诸申,是满文jušen的音译,是女真及早期满族人对自己的称呼。清朝康熙帝主持编纂的《淸文鉴》,却把jušen解释为满洲之阿哈。
为什么会出现差异呢?原来,诸申的身份和地位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早期,诸申并不是奴仆。16世纪40~80年代初的诸申,并不是被欺凌、受剥削的满洲阿哈(即奴仆),而是任意耕猎、自由生活、不受压迫的氏族成员。诸申沦落为奴仆,是相当晚的事。
研究诸申的地位,必然要涉及当时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性质问题。现在着重剖析1596年初努尔哈赤属下诸申谈到自己处境变化时所说的两句话:“前则一任自意行止,亦且田猎资生。今则既束行止,又纳所猎”。
诸申所说“前则一任自意行止,亦且田猎资生”是和后一句“今则既束行止,又纳所猎”对比而言,表示现在才交纳所猎,即交纳劳动成果。这也意味着过去是不纳所猎,可以自获自食的。为什么过去能自食所得,现在却要纳贡呢?这必然涉及围猎的山场和耕种田地的所有权问题,必然涉及收获物的分配方式问题。结合其他材料具体分析,可以看出,在不纳贡物情况下的“田猎资生”,实际上表明了当时土地是公有的,不纳赋税,耕者自食。
土地是古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究竟这个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是什么形式,是公有,还是私有?如果是私有,又是什么性质的私有制?这是一个尚需探索的问通。我认为,这时的土地,仍属公有制。
在16世纪40~80年代初的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那里,土地还未变为私有财产,还未确立土地私有权。从我所接触的资料中,还没有发现明初以来的女真和早期满族有买卖土地、赠赐土地的行为。那时没有土地纠纷,没有分封田地,直到努尔哈赤兴起以后,才有屯田的记载。1621年女真人进入辽沈平原后,才开始将田地计丁授与满汉人丁。在此以前,他们谈论的财富一般指牲畜、白银、布帛,有时也包括阿哈,但从未把土地当做财富。
我们可举两个具体事例来分析研究。《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载,努尔哈赤10岁时,母亲去世。19岁时,由于其父宠信继母,即与努尔哈赤分居,“家产所予独薄。后见太祖有才智,复厚与之,太祖终不受”。
“家产所予独薄”,这句话值得深究。所谓“家产”,指的什么东西?按照当时明朝汉族地区习俗,一般是田地、房产、银钱、衣服、器皿和奴婢,此处所说的“家产”是否同样情形呢?
稍后一些时间,建立金国、进入辽沈以后,努尔哈赤赏赐臣僚,一般也是赐庄田、牲畜、奴仆、衣服、器具和金银。这里的“家产”,是否也包括这些项目?
为了确切地回答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查看同书的满文体。按照满文体的记载,汉文体的“家产”二字,在满文体中的满文却是aha ulha。aha音译为阿哈,意为“奴仆”,在当时就是奴隶(详见后述阿哈部分), ulha意为牲畜。全句应译为:“(分家时,其父)给予阿哈、牲畜甚少。后见子有才智,欲令取先前未给之阿哈、牲畜,淑勒贝勒(努尔哈赤)不取”。
从满文体的记载和汉文体的书写可以清楚地看出,土地在当时女真社会中是亳不重要的东西,不是构成“家产”的因素。
第二个例证是额亦都受赏情形。额亦都是清朝“开国元勋”和皇亲国戚,《满文老档》载录了他建立战功与领受赏赐的详情,现举早期两次战例略加分析。1583年5月,努尔哈赤起兵,报杀害父、祖之仇,攻打仇人尼堪外兰居住的图伦城。额亦都首先毁城冲入,努尔哈赤特将班达西母亲赐予。稍后,额亦都独自率众,攻取舒勒克布占城。努尔哈赤“将得获该城之所有物品”,尽行给予额亦都。
这两次赏赐,都没有提到土地,而只是说赐予妇女,给予物品。这也可以表明,此期的建州女真土地尚未成为私有财产,到处都可开垦,不算财富。
还要看到,直至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没有征收赋粮的行为,也没有凭借土地所有权而逼索租谷的现象,这也从分配方面体现了土地仍属公有的性质。
土地既归公有,不是个人私产,不能依靠土地而迫使劳动者纳租交赋,那么耕种土地的人——不管是诸申,或者是所谓的“贝勒”“台吉”,都可得到全部收获物了。谁耕,就归谁收,就由谁得。
现在,再来看看,在这个阶段,建州女真打仗和狩猎时,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固定的常备军队,还是临时性组织?是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还是强迫佥派?是民主推选临时首领,还是出现了统治士兵的专职武官?这些都是与社会性质有密切关系的重要问题。
《满洲实录》卷三载:“是年(1601年),太祖将所聚之众,每三百人内,立一牛录额真管属。前此,凡遇出师行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满洲人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许错乱,此总领呼为牛录(汉语大箭)额真。于是,以牛录额真为官名”。
剖析这段记载,可以基本上弄清1583年努尔哈赤兴兵之前女真的武装组织的形式与性质,其主要有三点。
一是当时女真人没有固定的军事组织,平时没有长期的、正规的、常备军队,遇到打仗或围猎时才临时凑编,事毕以后各归各家,各回各族各寨。
二是组成的人员,并非贝勒之类的统治者逼迫佥充,不是依人丁多少按比例强行征召,而是由诸申们自愿组合,自由参加,各自跟随本族本寨而行。
三是没有专职的统治士兵的军官,而是诸申推举临时性的首领,负责指挥攻战和围猎。所谓牛录额真,是满文niru ejen的译音,niru(牛录),意为射兽用的“大披箭”, ejen(额真)意为主,牛录额真即箭之主。其意为,参加兵猎的诸申,每人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人为首领,负责指挥,同行九诸申依其吩咐而行动。兵猎毕后,此首领即自行下台,下次出兵时,再重新推立。这样的牛录额真,不是君、汗、贝勒委任的固定的军官将领,不是统治士兵、奴役诸申的官老爷,只不过是一个没有强制权力的临时性的指挥者。
这样的组织形式,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氏族制度时期“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而不是阶级社会中和人民大众分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军队。
与这种“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相适应的是,围猎和征战所获诸物不是按照权力大小或等级高低来瓜分,不是被酋长一人或少数“显贵”所霸占,而是由参加的全体诸申均平分取。这样的分配方式是氏族制度“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性质的体现,很能说明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现从《满文老档》找到一些材料,译录一段,可以明了此事真相。
《满文老档·太袓》卷四载:“历来征战,所得俘获甚多时,则均而分之”。“均而分之”虽只寥寥四字,却清楚地显现出参加出征的全体诸申均分战利品的真情实景。
这是长期实行的古老传统,深入人心,不易尽革,直到努尔哈赤荣任聪睿恭敬汗、建立起奴隶占有制的女真国——金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努尔哈赤虽然取消了“均分”俘获制,代以论功行赏,但仍然部分地保留了这种传统的残余。俘获诸物,除诸贝勒攫取部分外,余物由众兵均分。
比如,《满文老档·太祖》卷十一载,1619年7月,金军打下开原后,“所获金、银、绸、帛、蟒段等物甚多,其他物品皆由众兵均得,金、银则归八贝勒得之。”
现在,进一步看看“前则一任自意行止”的含义。
在这个阶段,诸申可以任意行走。迁移,定居,耕田,打猎,采参,摘松,皆可按照己意行动,不受任何约束。朝鲜因女真人常入境内采挖人参,有人建议通告各酋长,令其管辖禁止,当即遭到反对,因“虽名为酋长,并无君臣上下之分”,无权禁约。清朝“开国功臣”额亦都,原系无家孤幼诸申,依姑度日。他19岁时自动投靠努尔哈赤,未见其本部酋长拦阻。诸申这种自由行动和进入奴隶社会后的“束行止”,即遭受奴隶占有制国家束缚、驱使、统治,是截然不同的。
诸申之间,平等相处。此期,诸申与所谓都督、都指挥使、贝勒之类的酋长也是平等的关系,既无尊卑之别,也无上下之分。所以,诸申可能会做有损于贝勒利益的事。征战时,面临困境,诸申可以“怯战”不攻;围城时,也可不听贝勒的劝阻,任意抢掠(详见后述“贝勒”部分)。
遇有要事,“贝勒”与诸申一起聚会,平等商议共同决断,虽有多数人赞同某种意见,但如有异议,亦不能逼令异议者服从,仍须再次协商。例如,栋鄂部来兵掳掠时,分居十二处的六祖及其诸子聚议对策。绝大多数人认为,分住则涣散力弱,难以抵挡,应当合居一地,守卫御敌。但努尔哈赤的三伯祖索长阿子武泰反对,力主求妻父哈达国万汗发兵援助,后终前往哈达借兵。
以上情况表明,迄至16世纪40~80年代初,诸申并不是《淸文鉴》断定的“满洲之阿哈”,而是不受剥削、不被统治的氏族成员。在这个阶段,还没有产生出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军队,土地仍属公有。联系下述“贝勒”地位的分析,就可相当全面地了解当时的社会面貌了。
三“贝勒”的地位
清朝官修的《满洲实录》《武皇帝实录》《髙皇帝实录》和《满文老档》,都把1583年起兵前后的努尔哈赤称为sure beile,音译为淑勒贝勒。sure(淑勒),意为聪睿,sure beile即聪睿贝勒。又称努尔哈赤祖觉昌安六弟兄为ningguta beile, ningguta汉语为六,ningguta beile译成汉文为六贝勒,对努尔哈赤弟舒尔哈齐等亦称为贝勒。总之,努尔哈赤弟兄及其六祖皆是beile,译成汉文,应当写为贝勒(《清实录》译为王,是不恰当的),俨系辖地治民世代君王的高贵门阀。
《清实录》和《满文老档》所用贝勒beile—词,系从蒙文转来,原意为统治一部、一地的贵族,是该部之主,是该地之君。号称宁古塔贝勒、六贝勒和淑勒贝勒,是否也是这样性质的本部之主?如果仅就文字角度看,顾名思义,有国才有汗和贝勒,有汗及贝勒就必然有国。16世纪40~80年代初的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是否也是这样?
现在,我们以努尔哈赤为典型,剖析一下1583年前后“贝勒”的真正科学含义。这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当时的上层建筑形式的问题,也就是了解有无国家的问题,这对确定社会的性质,是十分必要的。
我认为,迄至16世纪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尚未产生国家。从努尔哈赤来看,1587年前的“贝勒”,并不是阶级社会中统治一国军民的帝王君汗,而是氏族制度酋长之类的氏族显贵。他们已经是世代传袭,一般比较富裕有力,占有少量阿哈,有的还有几名“古楚”(gucu),与普通诸申已有明显区别。
努尔哈赤祖觉昌安承袭祖失保“都指挥”官衔。1583年觉昌安及子塔克世为明兵误杀后,明乃令努尔哈赤承袭其职,并给予敕书三十道、马三十匹。
努尔哈赤占有少量奴隶。《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载,塔克世与其子努尔哈赤分居时,“所予家产独薄”。前面已经讲明,此处所谓的“家产”,满文体是aha ulha,即阿哈、牲畜,原意是给予奴仆、牲畜不多。
同书卷一汉文体又载,1583年9月,“贼”欲暗害努尔哈赤,将其“部落帕海”刺死。这个帕海是什么样人?所谓“部落”是属于什么阶级?汉文体编写者没有细说。仅就字面而论,“部落”很可能指的诸申,是指氏族成员。同书记载,努尔哈赤几次将诸申称为部落。如作此解,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作为诸申的帕海要为酋长努尔哈赤效劳呢?如果说这时的诸申必须为酋长服役,听从酋长驱使,那么,诸申的身份就很低贱了,就不再是无拘无朿、不受奴役的、自由的氏族成员了,就下降为奴隶占有制国家统治、剥削的所谓“自由民”了。同时,酋长的地位也就改变了,也就不再是与诸申平等相待的氏族制度下的酋长或氏族显贵,而上升为治民辖兵的帝王君汗之类的统治者了。这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必须查清。
仅就《满洲实录》汉文体的上述简略记载,是无法搞淸楚的。细读该书满文体,才了解真情。原来,所谓的“部落”,满文却是booi niyalma。boo,意为家,i,是表示所有格的附加成分,意为之,niyalma意为人。booi niyalma意为“家之人”,即奴仆,当时就是奴隶。后来往往省略了niyalma一字,简写为booi,汉文音译为“包衣”。这就清楚了,帕海之所以为努尔哈赤服役,住在努尔哈赤家,睡在窗下,并不是以贬低了的、很卑贱的诸申——“自由民”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奴仆、奴隶的身份,为家主效劳,为家主服役。
査遍各书,任何时候,任何满文字典,都是把booi uiyalma解释为奴仆,从来没有译为“部落”。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名词,这是人所皆知的普通常识,《满洲实录》汉文体编写者不会不知道。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事情,这些翰林、学士们却硬要篡改原意,写为“部落”,掩盖努尔哈赤占有少数奴隶的事实,混淆酋长与诸申们的关系,布置迷阵,障人耳目。
努尔哈赤还有少数gucu(古楚)。《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和《武皇帝实录》卷一同载,1584年春,萨木占杀努尔哈赤妹夫噶哈善后,努尔哈赤“带数人”往寻遗尸。《高皇帝实录》将“带数人”写为“率近侍数人”。《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又载,同年五月,努尔哈赤缚捉潜入室内“贼”后,“弟兄亲族俱至”。《高皇帝实录》将弟兄亲族写为“诸弟及近侍”。
查阅《满洲实录》的满文体,前一事,即所谓“带数人往”及“率近侍数人行”的满文是“ini udu gucu be gaifi”。后一事,“弟兄亲族俱至”及“诸弟及近侍”,其满文为“buya deote gucuse booi niyalma。”这就明白了,所谓“诸人”,所谓“近侍”,乃系从满文gucu而来。《高皇帝实录》把gucu译为近侍,这又是故意篡改原义,胡乱译写。gucu意为朋友、同伴。gucuse是gucu的复数,意为伴儿们,朋友们。前一事应译为努尔哈赤“带彼之数同伴(或数友)往”,后一事为“诸弟、同伴们(或朋友们)、奴仆俱至。”把基本上在当时仍是平等的、同辈的朋友关系、同伴关系的gucu,译为上下关系、君臣关系的“近侍”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然应该看到,gucu的产生是一件不可低估的事情,这是社会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现象,对努尔哈赤转变为真正的专制君汗,对奴隶主贵族的形成,对满族进入奴隶社会,都有相当大影响。对此需多说几句,阐明真相。
恩格斯在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王权的产生时,分析了扈从队制度。他说:“有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制度。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就已经看到,与氏族制度并行,还形成了一种独立自主地进行战争的私人团体。”他还具体地论述了扈从兵与首领的关系、所起的作用及其向贵族转化等问题。
恩格斯的这些教导,为我们研究gucu的境遇、性质和影响指明了方向。虽然建州女真——早期满族的情况与古代德意志人不尽相同,特别是德意志人征服罗马后,由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进入封建社会,与满族向奴隶社会发展不一样,但是,从扈从队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及其对酋长转化为真正的国主的作用,从其成为新国家中贵族的重要组成人员等方面来看,两者情况基本相同。我认为,gucu基本上就是上述军事首领的扈从兵。
根据《满洲实录》卷一满文体记载,1584年春,努尔哈赤已有几名gucu,但究竟有谁,可否找出一二人作为代表进行分析?他们主要做什么亊,起什么作用,努尔哈赤怎样对待他们,结局如何?这些都是需要弄清的问题。
我认为,清朝“开国元勋”、五大臣之二的额亦都和安费扬古二人,就是上面所说的gucu。现以这二人作为典型,进行一些分析。
恩格斯指出:“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首领,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贪图掠夺品的青年人,他们对他个人必须效忠,而他对他们亦然。”额亦都和安费扬古就是这种为贪阁掠夺品而集合在努尔哈赤周围的青年人。
额亦都,姓钮古禄氏,小努尔哈赤三岁,世居长白山,后祖父阿陵阿巴颜移居英崿峪。其家颇有资财,祖阿陵阿被称为bayan,音译为巴颜,意为富翁。额亦都幼时,父母为人所害。1573年,额亦都13岁,拔刀杀死仇人后避难,逃往嘉木湖寨,依姑为生。1580年,努尔哈赤在额亦都姑父嘉木湖寨长穆通阿家住宿,与其见面谈论。额亦都遂与努尔哈赤同行,此后一直跟随他南征北战。
安费扬古,姓觉尔察氏,与努尔哈赤同岁,世居邻近的瑚济寨。他从小就跟随努尔哈赤,1583年起兵以后,四处征战,屡立“军功”。
这两人之所以跟随努尔哈赤,效忠于努尔哈赤,并不是出于什么大公无私、洁白无瑕的高尚动机,而是为了追求“最卑下的利益”,为了进行战争,掠夺人口、牲畜和财帛,出人头地,荣华富贵。以额亦都来说,祖系富有资产的bayan(巴颜),姑父又是嘉木湖寨长,耳闻目睹,朝夕熏陶,私有财产的印象自然很深,贪图财富,想从氏族显贵性质的寨长转变为真正的汗、贝勒、大臣的愿望自然很强,可是,由于父母突遭杀害,他一下子就降成无家可归、寄人篱下的贫困诸申,其当然怀有报仇雪恨、重振父业的强烈要求。史载,努尔哈赤至其姑家时,“额亦都识为真主,请事太祖……遂从行”。这虽然有所渲染,额亦都未必有那样好的眼力,一下就看出了微弱小部酋长之子努尔哈赤必然会成为辖地数千里、臣民众多的大金国汗。但这也可显示出,当时额亦都已经认识到努尔哈赤很有野心,很有能耐,可能干出一番事业;跟随他,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恩格斯又指出,首领养活他们,奖赏他们,他们则在战争中为首领效劳,充当卫队、预备队和“军官团”。额亦都、安费扬古与努尔哈赤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额亦都是一个寄人篱下的孤苦诸申,1580年即跟随努尔哈赤,安费扬古也是从小投靠,当然由努尔哈赤供其衣食。额亦都二人亦尽力效劳,长年随侍,身经百战。早期,努尔哈赤遭受族人谋害侵侮,处境困难,几次险些出事。正是额亦都等竭力护卫,才渡过难关,转危为安。1583年5月,努尔哈赤起兵,攻打尼堪外兰所据图伦城,时随从诸申很少,额亦都、安费扬古则皆从征。征战中,额亦都奋勇冲刺,率先毁城冲入攻克,又率少数诸申独取舒勒克布占城,获得大批物品。而后,他又攻下色克济城,获其牛马。
1583年5月,安费扬古跟随努尔哈赤攻打图伦城;同年,又奉命率诸申取萨尔浒城。兆嘉城主理岱引哈达兵劫努尔哈赤所属瑚济寨,回军途中,分取人畜时,安费扬古与巴逊领十二人追及,拼死冲刺,杀四十余人,尽获所掠。1584年正月,从努尔哈赤攻下理岱所居兆嘉城。六月,随攻玛尔墩寨,山险守坚,连攻三日未下,安费扬古率领诸申夜间跣足,从间道攀崖而上,攻下其寨。
1587年以后,额亦都和安费扬古经常领兵出征,取城夺地,掠获大量人畜财帛,为女真国——金国的建立和扩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努尔哈赤多次重赏二人,既赐给大批人丁、马、牛、敕书、银、财,又不断升职加官。比如,额亦部打下舒勒克布占城后,努尔哈赤将该城所获物品全部赐给他。额亦都攻打巴尔达城时,身受五十余伤,体无完肤。取城后,努尔哈赤大喜,亲自迎接,宰杀二牛设宴庆贺,且将得获该城所有敕书、人户尽行赐给他,又赏给备有鞍辔的良马,命名为“巴尔达之库肯马”。
恩格斯指出,这些扈从兵“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联系满族历史实际,确实是这样的。像额亦都和安费扬古这些gucu,他们的命运紧紧和努尔哈赤连在一起。努尔哈赤的势力越大,辖区越广,臣民越多,他们的官职就越高,权势越大,辖属的兵民越多,财富膨胀的速度就越快。反过来说,他们连续领兵出征,四处攻打,夺取的城堡村屯越多,掠获的人口、牲畜、财帛越多,则努尔哈赤的地盘也就越大,地位越高,就更加迅速地向真正的专制君汗转化,就产生了真正的王权。
恩格斯指出,这些扈从兵后来成了“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额亦都等gucu也是这样。额亦都成为清朝“开国元勋”五大臣之一,任至众额真、固山额真,世袭一等总兵官,娶努尔哈赤妹,尊号和硕额驸,死后追封宏毅公。其子图尔格等封授公爵、伯爵、子爵,子达启娶努尔哈赤女,满门显贵,世代荣华。安费扬古亦为五大臣之一,子孙也封授子爵、男爵。
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看出,额亦都等gucu,在刚开始跟随努尔哈赤时,彼此之间基本上仍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他们仍然是一般的诸申,并不是统治人民的官老爷。但随着掠夺战争的频繁和向奴隶社会转变,额亦都等gucu的地位也就发生了变化。1587年以后迅速转化为真正的汗、贝勒的“近侍”、“从臣”,与努尔哈赤是君臣关系、上下关系,由一般诸申上升为统兵辖民的达官贵人。这对促进王权的产生和奴隶主贵族的形成,对加快进入奴隶社会,都有相当显著的影响。
分析了gucu(古楚)的情形后,再来看部长与诸申的关系。当时建州女真各部的部长、寨长,已与一般诸申有比较明显的区别。这从努尔哈赤与噶哈善等人的盟誓,可以看得很清楚。《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裁,1583年初,嘉木湖寨主噶哈善、萨尔浒部长诺密纳、沾河寨主扬书、常书等与努尔哈赤商定联合对付尼堪外兰时立誓说:“念吾等先众来归,毋视为编氓,当待之如骨肉”。查看满文体,所谓“编氓”,乃系诸申jušen。这又是乱译,jušen诸申下降为编氓,是晚些时间的事,这时的诸申仍系不受奴役的自由的氏族成员。既然噶哈善等四个部长、寨主不愿被当做诸申对待,可见,部长、寨主与一般诸申已有一些区别。
但这是什么样的区别?是原始社会末期酋长之类的氏族显贵与一般氏族成员的区别,还是阶级社会中君主与臣仆的区别?换句话说,贝勒与诸申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判断“贝勒”性质的关键,也是划分满族社会形态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正确解答这个问题,需着重研究国家的有无问题。
国家,是社会分裂为阶级和阶级矛盾尖锐激烈的产物。国家的形式多种多样,决定是否是国家的根本因素,是看其本质问题,即是不是压迫人民大众的暴力统治机器。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在雅典,这种公共权力是用来控制奴隶和公民的。他又说,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遵循恩格斯的这些精辟的,深刻的科学论断,就能解答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有无国家的问题。
前面已经讲明,这个阶段,建州女真还没有固定的、强迫佥充的常备军,而是遇逢征战、围猎时,由诸申自愿参加,自由组合,推立临时性的首领。同时,也简要地叙述了诸申可以任意行走、平等相待、民主议事的情形。由此可见,这个时候,还没有出现与人民分离的“公共权力”,也就是说还没有产生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在这种条件下的所谓淑勒贝勒努尔哈赤也不可能成为统治人民的一国之主。
现在,我们再举几个例证,对比以后奴隶社会时期的情况,看看努尔哈赤在平时对诸申和在战时对所谓“士兵”——披甲的诸申——的态度,进一步论述努尔哈赤的身份和国家有无的问题。
我认为,1583年前后所谓的淑勒贝勒努尔哈赤,并不是真正的统治人民的帝王君主,而是氏族制度下的酋长,他不能对一般的氏族成员——诸申施加刑罚,不能约束诸申,不能奴役诸申,也不能惩处gucu。对比一下后来奴隶社会时期的状况,便可发现很大的差别,下举四例为证。
例一,1584年春,努尔哈赤叔龙敦、舅萨木占与全族合谋,拦路截杀努尔哈赤妹夫噶哈善。努尔哈赤知悉后,虽然十分愤怒,但并未对同谋的任何族人施加任何惩罚。
待后来努尔哈赤成为真正君王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他不仅不允许族人犯上作乱,连略有怠慢或懈于职守者亦处重罚。1609年,他尽夺亲弟舒尔哈齐贝勒的部署和一切物品,幽禁其身,逼之至死,并斩杀辅助其弟的宗室(即努尔哈赤族人)阿萨布。1619年,因族弟铎弼贝勒作战不力,革其固山额真职,取消其应领赏赐的俘获。同年,因族弟旺善“无论何战,皆施狡计”,尽夺赐彼的阿哈及诸申,并多次引以为例,告诫群臣。
例二,1584年,努尔哈赤率兵四百,带战车三辆,攻玛尔墩城。守兵飞石击人,用巨木撞坏二车,进攻诸申“皆蔽身于一车之后,缩首不能上攻”。努尔哈赤“奋勇当前”,单人力战,亦不能下,乃退后远围,第四日夜间始破其城。事后,对这样缩首蔽身的怯战诸申,他亦未施加任何惩罚。
可是,后来就不行了。1618年4月13日出兵攻明时,努尔哈赤发布军令:一牛录中,四十甲从征,兵士须奋勇力战。自出兵之日起,到班师回境时,甲兵不许离旗,违者,“拘而详治”。战后,以苏塞牛录的阿奇私离大军,为明兵击杀,努尔哈赤恨其违令,命将阿奇尸凌迟,分与各牛录,“使众兵见之,引以为戒”。因诸申伊赖攻抚顺时怯战,未跟随前面的兵士进城,割其耳鼻,贬为阿哈。这又是何等鲜明的对比。
例三,1585年4月,努尔哈赤率诸申80名与巴尔达五城敌兵800发生遭遇战时,诸申胆怯畏惧,努尔哈赤与弟穆尔哈齐及二包衣阿哈“奋勇步射,直入重围”,其他兵“将”并未参战。迨敌兵败退后,兵“将”方至,建言追杀,努尔哈赤“怒而不应”。战后,他亦未对不随同作战的兵“将”进行惩罚。
进入奴隶社会后,努尔哈赤就大变了。1607年3月,以大臣纳齐布、常书违背努尔哈赤委托他俩护卫二子褚英、代善的命令,未随从二子作战,努尔哈赤大怒,严厉谴责,欲处以死罪。后虽因弟舒尔哈齐苦求始免二臣死,但亦从重惩处,罚银,夺俘获。
1621年3月进攻辽阳时,因山额真博尔锦辖不立梯楯于汗指定地点,使兵士皆留于后,诸贝勒大臣拟议,将博尔锦及其固山的五牛录额真永顺等七将定为死罪。五牛录额真满都赖等五人败走,布山参将未与兵士同进,法司对此六将亦拟以死罪。努尔哈赤虽免其死,但仍令革满都赖、布山官职,尽没此13人按职受赏诸物。对比一下,差别又是何等明显。
例四,《满洲实录》卷二汉文体裁,努尔哈赤率兵攻兆佳城,士卒少懈,“四出掳掠牲畜财物,喧哗争夺”。努尔哈赤“解甲与大将鼐护曰:我兵争此微物,恐自相残害,尔往谕禁之。鼐护至,不禁人之掳掠,亦随众掠之”。努尔哈赤又解己绵甲,遣巴尔太往取鼐护铁甲来,以防城内冲突,他也随众掳掠。忽然,城内敌兵突出,努尔哈赤“身无甲胄”,仓促应战,危险异常。事后,他对于这样不听谕令的士兵,对子奉命往禁而违令不管且随众掳掠的“大将”,并未责斥,没有施加任何惩治。为啥不遵从贝勒命令且几乎使贝勒受伤被杀的兵将不被处罪呢?原因很简单,仍是前述“俘获均分”的原则在起作用。既然所获俘获,系贝勒与诸申同等均平分取,不是贝勒一人霸占,当然也包含着诸申可以任意“掳掠”的内容,当然不遭受任何惩罚,贝勒也没有权力施以刑罚,无力制止。所谓“谕禁”显系汉文体编写者的粉饰。査看满文体,果然不是这个意思。所谓“往谕禁止”,满文却是tafulame nakbu,意为劝谏阻止,这倒比较符合历史实际
但是,以后就迥然不同了。1619年7月进攻开原时,努尔哈赤严禁不战而掠,下令说:“和硕贝勒、众额真、固山额真:无论何人,若不杀敌而停于后方掠取财物,汝等见之,即以汗所授之四棱尖斧斩之,以四盾刃之箭射之”。
这一禁令,并非虚文,确在严厉执行。进攻明奉集堡时,错和罗牛录一人,阿布泰牛录一人,虎什布牛录一人,擅自离队,“任意捜刮财物”。哨探布拉依牛录一人,私往敌方,取猪宰食。哥兴牛录一人,解被缚明人以夺其衣。此五人皆以违犯军令而斩杀。
以上鲜明对比的事例,有力地证明了建州女真在1587年以前和进入奴隶社会后有着很大的差别,表明了1587年以前还没有产生暴力统治的国家机器。这时所谓的“淑勒贝勒”努尔哈赤并不是辖土治民的真正的帝王君汗之类的统治者,不过是氏族制度下的酋长和军事首领。他没有强制手段,不能约束诸申的“行止”,不能奴役诸申,无力惩罚诸申。他虽可率众打仗,但并不是凭借什么特殊权力,而主要是靠自己“奋勇当前”的示范作用。
这样的“贝勒”名号,或系自己僭称,或系后来势力强大后的追称。当时,一般诸申称努尔哈赤为mafa。mafa—词,音译为马法,是女真人晚辈对长辈的尊称,意为爷爷、老叟、老翁、祖辈。看来,mafa马法一词,是比较恰当地表达了1587年前“贝勒”的地位和性质。
当然,努尔哈赤并不安于这种地位,正在力图争取登上真正的汗、贝勒统治者的宝座,并已不断向这方面转化。
四 阿哈的性质
阿哈,是满文aha的音译,意为奴仆,有时又称为booi aha、boo niyalma、booi。这三个词译成汉语,分别为“家之奴仆”“家之人”“家之”,音译为包衣阿哈、包衣。
阿哈是女真、满族社会的重要成员,是创造物质财富的重要劳动者阶级,在推动女真、满族社会前进的斗争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说明阿哈的情况,确定阿哈的性质,对于了解1644年入关以前的满族历史,特别是对于社会性质的判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5世纪以来,建州女真经常掳掠汉人为奴作婢,耕田种地,伐木运水,但其人数并不多,在女真社会中不是主要的劳动者阶级。
16世纪40~80年代初,努尔哈赤所在的建州左卫也有阿哈,但数量较少,并不是每个女真人或者大多数女真人都有阿哈,只是酋长之类的“显贵”才占有少量阿哈。在整个社会中,阿哈也不是主要成员。
努尔哈赤及其一小部分亲族占有少量阿哈,这一重要历史事实被入关以后的清朝统治者竭力掩盖,大肆歪曲,基本上被埋没了。汉文资料极少记述。现以满文史料为主,发掘,列述,分析。
努尔哈赤的六袓,即所谓ningguta beile,汉文写为宁古塔贝勒或六贝勒,在16世纪40~60年代,有的已占有少数阿哈。
《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载,栋鄂部长克彻悬赏捕捉刺杀其子的盗贼,允诺倍赏金帛。努尔哈赤的三伯祖名索长阿,其“部落”额克沁听闻后,“即往告其主。索长阿私遣人往诳克彻曰:汝子是我部下额尔绷格与额克青格谋杀,若以金帛遗我,当杀此二人”。卷一及卷二两次记载努尔哈赤称诸申为部落。如果相信上述记载,并依以为据,则可引出一个关系重大的结论:索长阿与其“部落”、“部下”的关系,即“贝勒”与诸申的关系,是主上与臣下的君臣隶属关系,不仅“部落”额克沁尊奉索长阿为“主”,而且三贝勒索长阿可以对“部下”任意斩杀。这样一来,所谓“部落”的诸申便成为被贝勒任意宰割刑杀的奴仆、私属了。这是显然违背历史事实的。怎么会出现这样情形呢?查看满文,才明真情。
滿文体载,上述汉文体所谓“部落”,并不是诸申jušen,而是阿哈booi niyalma。“我部下额尔绷格与额克青格”,满文是mini elbeingge ekcingge,应译为“我之额尔绷格与额克青格”。汉文体的“当杀此二人”,满文是mini niyalma be bi wara,应译为“我当杀我之人”。按照满文体这段话应译为:“索长阿之包衣阿哈额克沁闻之,即往告其主。索长阿私遣人往诳克彻曰:汝子系我之额尔绷格与额克青格谋杀,若以金帛遗我,我当杀我之人”。
这就明白了,汉文体所谓部落额克沁、部下额尔绷格、额克青格,皆系索长阿的阿哈,是索长阿的奴隶,因而主子有权任意斩杀。汉文体编写者把被剥削的奴隶,写成为自由的氏族成员诸申——部落,既掩盖了索长阿拥有少数奴隶和残酷压迫少数奴隶的真相,又大大贬低了诸申的身份,抬高了“贝勒”地位,混淆了社会阶级关系,篡改了历史。
努尔哈赤也占有少数阿哈,《满洲实录》卷一载有五例为证。
一是前述1577年与父塔克世分家时,其父给予少许阿哈和牲畜。
二是1583年9月,“贼”入室内,刺死睡于窗下的包衣booi niyalma帕海。booi niyalma就是阿哈,汉文体却胡乱写为“部落”。
三是1584年4月,努尔哈赤击仆贼后,“喝令家人缚之。家人洛汉等言,缚之何用,当杀之”。此“家人”二字,满文体为booi niyalma,就是阿哈。
四是1584年5月,努尔哈赤的“侍婢不寐”,此“侍婢”,满文为booi hehe,即女包衣阿哈。
五是努尔哈赤击缚入室行刺的人后,“弟兄亲族俱至”。查看满文,在弟兄亲族四字的后面,还有booi niyalma,汉文体作者又把这包衣阿哈删掉了。
到1584年为止,努尔哈赤究竟占有多少阿哈,虽不能知其确数,但从分家时所得阿哈不多来看,他的奴隶并不多。《满文老档·太祖》卷四追述努尔哈赤早期情形时写道:“聪睿恭敬汗(指努尔哈赤)从幼贫苦时,其心公正”。公正与否,不必多说,显系美化。贫苦二字虽不恰当,但由此也可看出,他并不太富裕,可以作为分家时阿哈、牲畜不多的旁证。
不仅努尔哈赤没有多少阿哈,连其亲族即后来尊称为贝勒、贝子等宗室也很少占有阿哈,他们打仗、围猎时无人侍候,必须自己牧马、煮饭、整装。《满文老档·太宗·崇德》卷二十三载,1636年皇太极训斥众王、诸大臣贪图安逸、不愿行猎、用兵时,追述早期情形说:“先代之上下贫苦时,曰行围、用兵,则乐,有从仆者少,各自看守马匹,煮饭,敷陈马鞍而行”。
既然努尔哈赤及其六祖皆是贝勒,其弟舒尔哈齐也是贝勒,他们的子弟叔侄当然也是显贵了。这样的贝勒和显贵,都是“上下贫苦”, “有从仆者少”,必须自己牧马煮饭(努尔哈赤起兵发家后,这些杂活皆由陪主从征的阿哈承担),可见,这时努尔哈赤所在的建州左卫女真,阿哈并不多,不是社会的主要成员。
査清了阿哈的存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后,再进一步研究阿哈的性质。
关于阿哈遭受奴役的具体详情,目前尚未发现女真人自己论述的典型的和概括性的材料。从明和朝鲜人的记载看,可以了解到15世纪建州、海西女真阿哈的一些情况。
当时,女真人尚未达到迫使本族人为奴的社会发展阶段,没有奴役本族人的习俗,皆系从外掳掠人口,主要是掠夺汉人为奴。
掠来的男女,被逼降为阿哈,为奴作婢,听主驱使。他们从事伐木、运水等各种繁重家务杂活,如像达生,被其主子逼迫,“每日斫木负来,手足皆裂流血”。
有的耕田种地。明臣吴良说,出使海西时,“见女真野人家”,多汉人,“驱使耕作”。
阿哈与牛马一样,被家主买卖,遗留给子孙,或作为聘婚陪嫁的物品。《朝鲜实录》中有不少这样的记载。如建州女真沈吴应以马一匹,从另一女真处买来汉人幼童刘时。
建州女真赵伊时哈谈到富家聘媳习俗说:男方以甲胄、弓、矢、牛二头、马二匹、衣服、奴婢送往女家,作为聘礼。
阿哈成年累月辛勤劳动,却吃不饱,穿不暖,家主贪残苛刻,仅给阿哈恶衣劣食,甚至有的连衣服都不发给。比如,朝鲜人达生被女真奴隶主掳去后,家主每日命令达生砍伐木柴,“手足皆裂流血”。另一被掠为奴的朝鲜人朴丹容阿拿自己吃的饭让达生看后,对达生说:“汝见此饭,不淅不去沙,此犬马之食,非人之食也。……今汝所寓之家,乃富家也,汝虽无衣,其家造给之也,我则贫乏无衣”。
阿哈没有人身自由,挨打受骂,被侮辱欺凌,痛苦不堪,甚至被活活打死。1476年,建州卫都督古纳哈猛喝滥饮,酒疯发狂,打死奴仆西亏柳。
汉人金宝被建州女真兀纥乃抢去,“做奴听使”,金设法逃出,中途被兀纥乃子遏儿哥抓回。遏儿哥大骂金宝,恶狠狠叫嚷,等父打围回家后“便打你杀了”。
从这些情况看来,阿哈衣食于主,没有人身自由,像牲畜一样,被家主驱使、打骂,甚至打死,完全是会说话的工具。这样的阿哈就是奴隶。
到16世纪初,尤其是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左卫的阿哈,遭受奴役的具体情形,记载也很稀少。依据《满洲实录》满、汉文体,可以了解到一些情况。
阿哈与牲畜一样,可以传给子孙,经常是与牲畜相提并论。像塔克世与子分居时,仅给予少量阿哈和牲畜。有的阿哈从事家务杂活,如努尔哈赤家,便有在灶旁燃灯的女阿哈。
阿哈还被迫随主从征,厮杀拼刺。《满洲实录》卷二载,1585年,当努尔哈赤率兵数十名,面对界藩五城联兵八百时,敌众己寡,处境危险,兵将惧怕,不敢交战,努尔哈赤与弟穆尔哈齐带阿哈延布禄、武凌噶“奋勇步射”,大败敌兵。
阿哈没有人身自由,家主可以打杀阿哈。如像前面讲的,索长阿为图领取栋鄂部长克彻许诺的重赏,竟捏称其子系自己的阿哈额尔绷格、额克青格刺杀,愿斩此二阿哈,以领赏金。
这些情况,与15世纪时差不多,阿哈仍系处于奴隶地位,遭受惨重奴役。
五 原始社会末期诸特征的体现
了解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情况,阐明了诸申、贝勒、阿哈的境遇和地位,就可以根据革命导师的指示,对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社会性质作出判断了。
恩格斯从生产关系方面论述说:“先要在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并在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就还需要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更大的增长。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者裉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
这段话清楚地指明了,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生产关系虽已出现,但只起从属的作用,它和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是有原则区别的。
恩格斯又从阶级关系角度指出:“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氏族成员间,“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在原始社会中,“没有社会阶级”。可是,奴隶社会就大不相同了。他说:“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
恩格斯十分重视国家的问题,把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阶级社会的原则标志。他在分析了希腊氏族制瓦解的各种表现后指出:“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依据以上恩格斯指出的这些原理,奴隶社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奴隶制生产关系不是零星的出现,而是已经发展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此相连,奴隶主和奴隶成为社会上两大对立的阶级;阶级的存在和对抗,炸毁了氏族制,出现了奴隶占有制国家。
联系到16世纪40~80年代初的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情况看,社会的主要成员诸申,是不受剥削、不被统治的自由氏族成员;“贝勒”并非压迫人民的专制帝王,而是氏族制度下的酋长和军事首领。“贝勒”不能约束诸申的“行止”,二者之间,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奴役和被奴役的君民关系,而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土地属于公有,不纳租赋,耕者自食。诸申皆“兵”,俘获均分,构成“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没有产生出和人民大众分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的军队,没有监狱和警察,国家还未产生。遇有要事,全体诸申民主协商,平等相待,共同决断,没有独裁。奴隶制生产关系虽已零星出现,但未占据统治地位。如此等等,皆可说明当时还未进入奴隶社会,基本上还是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但是,私有制的发展和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出现以及另外一些因素,使得它已经不是完整的原始社会,已经开始瓦解了。
恩格斯论述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时指出:“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畜的行为辩护”。
这段教导,非常深刻,是我们总结16世纪40~80年代初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社会性质的指针。
先看“瓦解已经幵始”的特征之一,即家庭问题。当时,家庭确已成为一种与氏族相对立的力量。可以选两个例子来说说。一是努尔哈赤本人。努尔哈赤的祖父是戴有都指挥头衔的酋长觉昌安,努尔哈赤1577年19岁时与父塔克世分居,仅得到少量阿哈、牲畜。以后,努尔哈赤不断掠夺、扩展,所得俘获,完全纳入私囊,从而成为一个十分富裕的显贵家庭。
另一是清朝“开国元勋”额亦都。额亦都父母被人杀害,无家可归,依姑为生。这样一个年幼贫穷的诸申,1580年19岁时投奔努尔哈赤后,多次从征,大量掳掠,成为一个满门高贵的大贵族、大富翁。
这样蓬勃发展的私有制家庭,当然会成为与公有制的氏族相对立的力量。
“瓦解已经开始”的特征之二,是出现了拥有财富多寡的差别。当时,贝勒、部长、寨主之类的氏族显贵,已与一般诸申有明显的区别。部长之间,也不一样。诸申之中,情况也不尽同,有的丁多人强马壮,比较当裕,有的又相当贫寒,财产的差别,已较明显。
贝勒、部长之间,财富和实力悬殊较大。《满洲实录》卷一汉文体载,努尔哈赤的六叔祖宝实的次子阿哈纳,求聘萨克达部长巴斯翰巴图鲁妹为妻。巴斯翰拒绝说:“尔虽六王子孙,家贫,吾妹决不妻汝”。巴斯翰“爱栋鄂部长克彻殷富,遂以妹妻其子额尔机”。满文体无“子孙”二字,其意应译为“尔虽系六贝勒,但尔家贫”。可见,所谓六贝勒,财产并不多,“家贫”,而栋鄂部长克彻却是众所周知的“殷富”之家。满文体称克彻为克彻巴颜,巴颜乃系满文bayan的译音,意为富人。同系部长,两相比较,富窘分明。
努尔哈赤拥有父亲分给的阿哈、牲畜。《满洲实录》卷一、卷二满文体载有名字的男阿哈有帕海、洛汉、延布禄、武凌噶四人,另有女阿哈一人。其亲族人员,则“有从仆者少”。同系一族,境况不一。
财富的差别,必然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富者益想富,不富者希望富,财富开始为人所爱,为人所追求。前面谈到巴斯翰以六贝勒“家贫”而拒绝阿哈纳的求聘,爱克彻富翁的“殷富”而将妹嫁与其子。财富的多少,在这里对子女的婚嫁,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再如,六贝勒之一的索长阿,贪图克彻部长的赏金,编造谎词,诡称自己的阿哈是杀死克彻子的凶手,愿意斩杀,以求金帛。一个氏族成员,而且是一个号称“贝勒”的氏族显贵,为了区区钱财微物,竟违背长期以来流行的朴实、正直的古老氏族传统,而撒谎造谣,玩弄诡计,这是多么大的变化。可见财富对社会制度,对氏族习俗,对氏族成员的影响,已是相当的剧烈。
“瓦解已经开始”的特征之三,是奴隶制剥削方式的产生和发展问题。追求财富,必然导致对奴隶阿哈的剥削,必然要扩大奴隶来源,增加奴隶数量。直到明中叶,建州、海西女真仍系抢掠汉人为奴作婢,尚无以本族人为奴的习俗。但既然生产力已提高到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必需物品的水平,女真人中开始有了较大的差别,财富的影响越来越大,就必然导致奴役本部落本氏族的成员。稍晚一点,向奴隶社会发展时,便可看到这种情形。至于掠夺外族外部的人逼充阿哈的行为,更是日益增多了。
“瓦解已经开始”的特征之四,是抢劫问题。私有制家庭的发展,财富上的差别及其相应产生的对财富的羡慕,对奴隶的剥削和增加奴隶的需要,归结到一点,就是对财富的追求,特别是比较富裕力强的氏族显贵,更加渴望攫夺财富,从而导致大力进行以掠夺奴隶、牲畜和金帛为目的的抢劫,使得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各部之间争夺激烈,征战不息。
《满洲实录》对此情景,有一段总结性的叙述。该书卷一汉文体载:“时(1577年前后)各部环满洲国扰乱者,有苏克素护河部、浑河部、完颜部、栋鄂部、哲陈部;长白山纳殷部、鸭绿江部、东海窝集部、瓦尔喀部、库尔喀部;呼伦国中乌拉部、哈达部、叶赫部、辉发部。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战杀,甚且骨肉相残,强凌弱,众暴寡”。
这段话,虽也反映了一些各部争杀的情形,但有的地方含混模糊,故作文雅,甚至有意胡写乱译,不如满文体的记载清楚准确。
按照满文体,应译为:“时各地之国为乱。满洲国之苏克素护河部、浑河部、完颜部、栋鄂部、哲陈部;长白山纳殷部、鸭绿江部、东海窝集部、瓦尔喀部、库尔喀部;呼伦国之乌拉部、哈达部、叶赫部、辉发部,各地盗贼蜂起,各自僭称汗、贝勒、大人,每村每寨为主,每族为长,互相征伐,弟兄相杀,族众力强之人,欺凌、抢掠懦弱者,甚乱”。
这段总结性的叙述,很重要,对于分析社会性质问题,非常有用,可从几个方面来谈谈。
第一,汉文体把努尔哈赤所在部称为“满洲国”,其他苏克素护河等部写为“环满洲国扰乱者”,这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满洲国”一词,是后来皇太极特意创造的,实即明代建州各部女真的总称,就是建州女真的代名词。从苏克素护河部起,直到库尔喀部,这十个部本来都是建州女真,故满文体写为“满洲国之苏克素护河部……”而汉文体却把苏克素护河部等十部全部排斥在外,将努尔哈赤这个丁不满百的微弱小部无限夸大,冒充为整个建州女真,纯系有意捏造,歪曲事实,布设迷阵。
第二,所谓“汗”、“贝勒”、“大人”,并非原有的官衔,而是到此时各地盗贼蜂起后才出现的,并不是拥有大权、统兵治民的真正的汗、真正的贝勒,而是各贼自己的僭称。“僭称”二字,准确地反映了“汗”、“贝勒”的由来及其实际地位。这对弄淸包括努尔哈赤在内的女真各部“部长”、“寨主”的权力、身份、地位和性质,以及了解国家的出现与否,都是非常有用的。汉文体笼统地粉饰为“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意义就很含混,与实情相距太远。
第三,所谓“每村每寨为主,每族为长”,表明当时建州女真各部之间是平等的,其各自为主,互不相干,谁也管不了谁,不是上下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是臣属关系。
第四,“互相征伐,兄弟相杀”。这就充分反映出当时女真各部之间混战一团的景象,连至亲如骨肉、同祖子孙、同父弟兄之间,都互相残杀起来。按照满文体的记述用语,乃系对比过去和当时而言,因此,如果据此而说,这些现象不是过去所有,是过去传统、习俗的大改变,过去是和平的、友好的关系,也是符合逻辑的。
第五,“族众力强之人,欺凌、抢掠懦弱者,甚乱”。这就非常清楚地说明了“互相征伐、兄弟相杀”的原因、目的和性质。这种争杀,已不是古代部落之间争夺田猎地区的战斗,不是血族复仇古老传统的驱使,而是由于追求“最卑下的利益”,为了掠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进行的抢劫。为了抢夺财富,不顾弟兄骨肉情深,不管至亲近戚,不论密友盟兄,不管过去平等相待、友好互处、互相互敬的古老氏族传统,而唯力是恃,大抢特抢,大杀特杀。
综上所述,恩格斯所说“瓦解已经开始”的诸特征,大体上皆已具备。因此,我认为,迄至16世纪40~80年代初的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的社会性质,基本上仍然是原始社会,而且是处于已经开始瓦解的原始社会末期。
所谓原始社会末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属于原始社会的一个阶段,是它的末期,是向新的更高一级社会形态转化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中,并不是平静无争、死水一潭,并不是凝结的、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出现了不少新的因素,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正在不断变化,正在向阶级社会过渡。
以16世纪40~80年代初的建州女真和早期满族来说,情况就是这样。当时,新的生产关系——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已经出现和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而且比较尖锐比较激烈。氏族内部矛盾重重,努尔哈赤弟兄叔侄诸“贝勒”等酋长和氏族显贵积累了不少私有财产和奴役阿哈,他们势力日大,渴望早日登上真正的辖有文武百官、统治人民的汗、贝勒宝座。额亦都等gucu(古楚)紧跟努尔哈赤转战各地,他们大肆杀掠,力图摆脱一般诸申的普通地位,坐上领兵治民、位尊权大、资财巨万的大贵族的太师椅。他们与一般诸申的距离越拉越远,矛盾越来越大。
包衣阿哈与其家主之间的矛盾本来就很尖锐,随着掠夺战争的频繁,很多诸申被俘为奴,阿哈人数激增,他们力图为挣脱锁链取得自由而猛烈反抗,其与家主的矛盾更加激烈,阶级斗争日益激化。
各族、各寨、各部之间,为了争夺人畜,攫取财富而关系紧张,大家互相攻打乱成一团。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形成了《满洲实录》卷一满文体总结的盗贼蜂起、互相征伐、弟兄相杀、甚乱的局面。
实际上,这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深刻反映。它表明,生产力的提高及其导致私有制、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已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前者日益不能忍受后者的限制,越来越强烈要求打破旧生产关系的束缚,建立新的、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取消或改造原有的共产制的氏族制度,建立新的、保护私有制的上层建筑形式。即是说要求建立起暴力统治机器,以维护和发展奴隶制生产关系,压迫和统治阿哈与一般诸申,保护“贝勒”、“大臣”等奴隶主集团的利益。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建立维护奴隶制剥削形式的奴隶占有制国家,向奴隶社会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583年努尔哈赤起兵后,满族就迅速前进,跨入了人剥削人的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