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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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澳大利亚:参股基金与联合投资

2.3.1 IIF计划参股设立子基金除IIF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出资7270万美元与私人投资者、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共同设立了一只总额为1亿美元的前种子基金(Pre-seed Fund),该基金直接投资于拟商业化的研究开发项目或公司。

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计划于1997年3月提出,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致力于向处于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权益性创业资本,以促进澳大利亚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

IIF与以色列YOZMA基金相似,特别突出政府资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和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子基金来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而不是依靠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同时,政府资金的介入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地降低了商业性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提高了商业性资本的收益。

IIF参股基金由获得执照的基金管理人自主制定与基金相关的所有投资决策,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循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的许可协议以及关于投资者文件的要求。

具体来说,IIF参股基金对投资对象有以下要求:①开展研发成果商品化活动;②基金首次投资时,企业的雇员和资产大部分在澳大利亚国内;③从事技术商品化的企业过去两年的平均年收入不高于400万澳元,其中每年年收入最高不超过500万澳元;等等。

在划定投资对象范围的基础上,IIF对参股基金的设立及运营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①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在参股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 ∶ 1;②参股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10年;③参股基金投资一般以权益性投资的形式进行,而且必须投资于小型新技术企业;④参股基金首次投资必须是早期投资;⑤参股基金中60%的资金必须在5年内投出;⑥参股基金对一家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400万澳元或基金总额的10%(两者中取小者)。

在参股基金投资回收资金的分配方面,IIF做了以下规定:①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本金将首先按比例偿还;②当回报超过应偿还的本金时,向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按政府长期债券利率支付投资本金的利息收入;③剩余利润的10%归政府所有,其余90%的利润按8∶2的比例在私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参股基金的设立申请与评审方面,IIF规定了以下程序。

第一步是发布《IIF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IIF计划的目标、申请成为该计划基金管理人的标准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信息等。《指南》对如何准备申请书进行了指导,包括如何提出申请、评估申请的标准以及经营计划中应包括的必要信息。《指南》还明确指出委员会将找出与基金管理团队(个人的和集体的)的经验和技能有关的细节,这些细节将在评估过程中加以核实,特别要重点考察的是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的主要成员的个人相关信息,并按照申请者的竞争优势进行排序,整个申请过程是竞争性的。

第二步是准备参股基金申请书。申请设立IIF参股基金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指南》编制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按《指南》列示的顺序简要地按选择标准中的内容加以说明,还应该列出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书。申请者必须展示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经验以及处理与技术投资、产品、服务和市场相关事宜的经验。管理技能包括发掘项目流、调研潜在投资机会、投资撤出及为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验和技能。经验的衡量指标包括投资过的项目数、投资的规模以及投资效果。而与技术相关的技能则包括与基金投资重点有关的技术投资的技能、为技术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的经验以及技术商品化投资的经验。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管理团队成员有团队合作的经验或者有能力高效地合作。这些经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对以往基金管理人起过积极作用的投资项目、管理团队曾经一起合作的年限、参与该基金运作的年限、对该基金提供的技能和经验等。申请书还应该包括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承诺将参与该基金运作的时间及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况。

第三步是参股基金评审。评审分为初次评估、全面评估和中标决策三个步骤。按照IIF的规定,所有申请者都必须按照选择标准进行初次评估(第一阶段评估),并缴纳5000澳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在初次评估中,每个申请者都有一次参加面试的机会,但费用由申请者自己承担。在初次评估通过后,由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选择优秀的申请者参加全面评估(第二阶段评估),参加全面评估的申请者也必须缴纳5000澳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在这个阶段的评估过程中,将由外部评估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推荐人报告(Referee Report)进行评估。委员会将向进入全面评估的申请者提供管理执照样本(Model Management License)和委托书样本(Model Trust Deed)的复印件,这些样本指明了作为IIF参股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的条款。委员会将要求申请者提供同意执照内容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提出对上述文件样本的修改建议;②向委员会证明匹配的私人资金已获得注资承诺,并获得委员会的认可;③修改初始申请书中的信息,如管理费用结构、区域投资重点等;④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等等。上述书面材料、外部评估人的最终报告和对建议的修改将在委员会与最后候选人进行面谈的时候加以权衡,最终由委员会进行中标决策,决定IIF参股基金管理执照的中标者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03404359312b3169a451a498.html。

据此,澳大利亚政府为IIF计划提供了2.21亿澳元资金,分两轮建立了9只创业投资子基金。在第一轮投资中,政府提供了1.3亿澳元资金,设立了5只规模为4000万澳元左右的子基金。第二轮约提供了9100万澳元资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为4只。

2.3.2 IIFF跟进投资

除了实施IIF计划,澳大利亚政府还设立了政府创新投资跟进基金(Australia Government's Innovation Investment Follow-on Fund)。该基金总额为6400万澳元,由11名已进行过第一轮和第二轮投资的创新投资基金(the Innovative Investment Fund)、前种子基金(the Pre -seed Fund)和ICT孵化器计划(Incubators Program)的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使该基金得以对其投资过的早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Gilles Duruflé,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the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CVCA, May 2010, 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