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徽州文书的利用与研究
如众所知,20世纪50年代以来,徽州文书相继面世。徽州文书新资料的发现并由此带来徽学新学科的产生乃至促进相关研究领域的拓展,构成20世纪我国学术发展之一重要方面。自徽州文书发现以来,利用和研究徽州文书大抵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来看,一是20世纪50~80年代,学术界侧重于利用土地、经营、人身等各种契约文书以及相关租簿、账簿、置产簿等簿册文书,从事土地关系、租佃关系和阶级关系的研究。二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徽州文书不断整理公布,举凡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继分书、产业簿册、私家账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日用类书、民俗歌谣、村落文书、尺牍书札等广泛进入国内外学者的视野。徽州文书作为丰富的新资料,奠定了徽学这一新兴学科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不但历史学界高度重视这一新资料,也引起法学、人类学、社会史、经济史、文献学等学科学者的极大关注,学术界利用徽州文书从事研究的领域日益拓展,在理论方法、地域探讨、专题探究、资料发掘、文本解读、话语构建、问题意识、田野调查等方面给予其深厚的学术情感和学术关怀,取得了长足进展,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毋庸置疑,作为中国民间文书的典型代表,徽州文书新资料的发掘和利用,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史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以下梳理相关代表性论著,对20世纪以来徽州文书的研究概况作一综述,挂漏失当,敬请批评指正。
一 关于文书整理的研究
徽州文书广见于国内外馆藏单位,迄今所知,以安徽、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收藏最为集中,日本、美国等国外馆藏机构亦颇有庋藏。另外,私人收藏徽州文书的也大有人在,且秘而未宣,尚未面世的文书数量更不在少数。仅以目前公开的徽州文书论,据笔者估计,数量超过百万件之多,且其种类之多、涉及面之广、跨越历史时间之长和研究价值之高,实乃地域性民间文书的突出代表。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安徽省博物馆开始将馆藏徽州文书加以整理,相继出版了相关资料集,揭开了徽州文书整理和公布的序幕,有力地推动了徽州文书整理刊布的进程。在徽州文书整理过程中,如何客观梳理徽州文书的产生、存传和发掘历程,宏观把握徽州文书的庋藏概况,科学整理数量丰富、类型复杂的新资料,深入认识民间文书的价值,一些学者在搜集和整理徽州文书的实践中做出了有益探索,其构成徽州文书整理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馆藏单位通过整理还以各种形式公布了馆藏目录,甚至对馆藏情况作系统介绍,方便了学者的了解和利用。随着徽州文书的不断刊布,民间文书与徽学研究的拓展和深化日益密切相联,极大地巩固了徽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地位。诸如栾成显、陈支平、王振忠、陈学文等学者均长期关注民间文书的利用和研究,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方法的角度探索了民间文书新资料与学术研究特别是史学研究的关系,对于开阔民间文书利用和研究的视野大有助益。另外,在徽州文书与其他地区文书的比较研究上,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此,学术界需要进一步加强相互交流,秉持开放理念,以扩大民间文书研究的新视野。
二 佃仆关系研究
徽州文书研究始于阶级关系领域,具体地说即佃仆制度的研究。明清时期,具有经济上的租佃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的佃仆制度广泛存在。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转型,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处于社会底层佃仆的反抗斗争——“奴变”日益加剧,佃仆制度趋于式微。在传统徽州,佃仆制度由来已久,顽固存在。佃仆或称庄仆、地仆、庄佃、伴当、伙(火)佃、山仆、住佃、细民、地伙、僮仆等不一而足。他们住主之屋、葬主之山、种主之田,并对特定家族或宗族承担一定的劳役义务,世代相承,形成主仆之分。主仆之间大多通过订立各种契约维系经济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由此产生的大量相关文书遗存至今。1960年,傅衣凌先生发表《明代徽州庄仆文约辑存》,开始了佃仆制研究,并揭开了利用民间文书从事徽学研究的序幕。20世纪60~80年代,因国内史学界热衷于阶级关系的探讨,徽州佃仆制研究颇受关注,诸如章有义、叶显恩、魏金玉、付同钦、马子庄、韩恒煜等相继注重徽州佃仆文书与佃仆制度的探究。这一时期,日本学者诸如寺田隆信、仁井田升、小山正明以及美国学者居密等亦发表了相关专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丰富的徽州佃仆文书不断面世,有关佃仆制度的个案研究增多,关注的问题亦日趋深入,成果斐然。总体而言,徽州佃仆制的早期研究侧重于主仆之间经济关系(土地关系)的探讨。20世纪80~90年代是这一领域研究的相对集中时期,取得了不少有代表性的成果,研究视野亦扩大到与佃仆制度相关的诉讼关系、宗族关系等方面,诸如佃仆的起源、佃仆身份和地位、佃仆的称谓和类型等具体问题,学者们在实证研究中不断深入,在学术论争中趋于认同。梳理这一领域研究的开展,不难看出,丰富的相关文书资料为推动其研究不断深入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 土地关系与宗族关系研究
大体而言,宋代以后,随着土地关系、租佃关系的普遍发展,土地契约得以广泛行用。20世纪以来,中国近世土地契约不断面世,发掘契约文书的地域可谓“满天星斗”。揆诸20世纪民间契约文书与史学研究的历程,可以看出,早在20世纪30~40年代,著名史学家傅衣凌先生即倡导利用契约文书等资料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同一时期,日本著名中国史研究专家仁井田升教授亦注重利用民间契约探究中国法制史,二者实属利用契约文书从事学术研究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徽州遗存契约数量最为丰富,类型上以土地契约为大宗。徽州土地契约涉及时代虽以清代、民国居多,然宋明间的契约多有存传,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自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面世以来,利用徽州土地契约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一度成为热点。
首先,关于土地关系。据相关资料记载,宋代以后,民间土地自由买卖盛行,土地兼并逐渐剧烈,土地流转日益频繁,租佃关系普遍发展。在此情势下,出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亦即“一田二主”的出现。迨至明代嘉万以后,这种地权关系的分化日益多见,降及有清民国,“一田二主”更为盛行,尤其流行于南方各地。“一田二主”的产生,使地权相继分离为田骨权(田底权)和田皮权(田面权),相应地,土地租佃出现大租与小租之别,土地买卖亦存在大卖和小卖之分。在徽州,尤其于明清时期,“一田二主”现象亦日趋普遍,一些学者利用遗存的徽州土地文书对此作考察。与地权相关的是,明清以来,民间土地的租佃、买卖、典当复杂多样,土地流转形式不一而足,不少学者基于徽州土地契约的具体记载,对民间土地流动作翔实的探究。对于典当、典卖等相关问题予以微观剖析。在长期民间土地流转中,形成的亲邻优先权,找价、回赎等制约产权自由流转的惯例,亦引起学者关注。另外,利用丰富的土地契约,深入剖析通货、地租率、地租形式、粮食亩产、土地价格、土地利用等社会经济实态成为可能。
其次,传统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特别是明代中期以后,面临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竞争激烈。这促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化趋势日益突显。诸如殷实之家于分家析产之际因礼仪互助而普遍留存众存产业。不少宗族以公祀、族会为主体而积贮置产,以谋求或维持其“大家规模”“大家气象”,借以实现“支下均沾其恩”。地方文献中屡屡可见徽州商人“捐资亢宗,以光竹帛”之义行。明清时期,这种徽州宗族的经济组织化,促使宗族产业构成传统徽州社会经济之重要方面。反映到遗存的文书中,与宗族经济相关的置产簿、祀产簿、宗祠簿、捐输簿等簿册文书和归户性契约文书非常丰富,且类型不一而足,构成徽州文书之大宗。与其他地域文书相比,徽州文书体现出的宗法性特色更为明显。因此,关注宗族文书是徽州文书利用和研究的重要领域。诸如章有义、陈柯云、刘淼、江太新、周绍泉、栾成显、彭超、刘和惠、张雪慧、刘道胜等利用相关文书资料,对宗族地产的形成、形态、流动以及宗法制度与土地关系等均作过具体研究。徽州宗族地产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呈现出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趋向,学者们或发掘的个案资料作专题考察,或以探讨徽州宗族经济组织化为基础,进而深入剖析宗族内部经营、功能运作、社会管理、族际关系等实态。
最后,关于山林的开发。徽州隶属皖南多山地区,山林开发和山林经济的发展是徽州土地关系的重要体现。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番薯、玉米等粮食新品种的引进,加上染料、林木、桑麻等经济作物的推广,徽州的山林开发日益加强,相关文书多有遗存,亦引起诸多学者对徽州山林经济探究的关注。
四 契约关系研究
在中国历史上,“官有律令,民从私约”的传统由来已久,契约文书的行用源远流长,遗存的徽州契约类型多样,反映契约关系广泛而深入地存在于传统徽州的基层社会。对契约文书新资料的文本解析、契约关系的社会史解读无疑成为徽州文书研究之重要方面。大体来说,南宋以降,契约日趋发展为单契与合同两种重要形制和类型。关于单契,揆诸徽州文书,其具体名称有买卖契、典(当)契、租(佃)契、对换契、批契、便契、补契、退契、认契、顶契、揽契、卖身契、金兰契、借契、找添契等不一而足,一些学者对其中批契、退契以及与契约相关的税契凭证等特殊契约形制多有考察。关于合同,其源于先秦两汉时期的判书,而这一时期,判书又有傅别、质剂、书契等之别,并成为当时契约的主要形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单契与合同使用领域的区别尚不分明。一般认为,南宋以降尤其在明清,单契逐渐成为买卖、典当、租佃等契约形式。而合同成为个体、群体、社会组织等不同事主(两方或两方以上),或为了一定的利益需要,或基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或出于协调各方的利害冲突而共同订立的书面约定。在遗存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合同(或称“合同文约”“合文”“文约”“合约”“合墨”“议墨”“议约”“议合”“禁墨”等)所占比例虽不大,但在社会事务中这种契约涉及领域广、功能性强。学者们对徽州合同契约类型、合约关系等亦颇有论述。此外,利用乡规民约文书探讨民间秩序亦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另外,维系民间契约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民间契约的订立离不开中证的参与,往往尚需事主画押确认。徽州契约关系中还存在“主盟”现象。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学术界深化对传统民间契约关系的认识。
五 商业研究
如众所知,徽商是明清时期势力雄厚、影响深远的地域性商帮之一。自20世纪50年代,傅衣凌、藤井宏等先后推出徽商研究论著以来,徽商研究领域持续活跃,成为徽学研究之一重要领域。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前,在徽商研究方面,学术界侧重史籍、方志、谱牒、笔记、小说、文集等典籍文献的利用,对商业文书的关注尚为薄弱。实际上,有关徽商经营发展的文书资料亦较为多见。20世纪90年代以后,利用文书资料从事徽商研究的局面大为改观。21世纪以来,随着徽州文书的不断发掘和整理,诸如陈学文、范金民、王振忠、刘秋根、臼井佐知子、汪崇筼、王裕明等,重视利用商业书、账簿、当票、合同、诉状、阄书、日记等商业文书从事商业史研究,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徽商研究的发展。
六 民间继承研究
民间继承系指血缘亲属范围内宗祧和财产的传递过程,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构成传统家庭、宗族继承关系两个主要方面。演绎开来,对于有子家庭而言,宗祧和财产继承主要通过诸子均分制下的分家析产来实现。对于无子乏嗣家庭来说,财产和宗祧继承比较复杂,大致有同姓过继、异姓承嗣(养子、义男)以及招赘等方式。在徽州文书中,遗存的分家阄书、婚书、出绍文书、应继文书、招(入)赘文书、嘱书、遗嘱等颇为丰富,为研究明清徽州乃至其时整个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宗族继承关系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素材。
首先,关于分家阄书。分家阄书系家产分析时订立的文书,其名称有阄书、分书、分单、支书、关书、标书、标单、析产阄书、勾书、议墨、分产分墨、阄分合同、分产议约等,尤以阄书、分书之称为常见。分家阄书至迟于唐代已经较为广泛地使用于民间,这从敦煌文书中遗存的分家文书可得以印证。如《十世纪敦煌分家契》明确记载:“右件分割家囗活具十(什)物,叔侄对坐,以诸亲近,一一对直再三,准折均亭,抛钩为定。”从中可见唐代分家已有阄分和平分两个基本原则。有些分家书还标注“兄弟三人停(平)分为定”“两家停分”等。今存的徽州文书遗存的分家阄书,年代较早的为元代分家书,而大多数系明清民国时期者。诸如章有义、张海鹏、臼井佐知子、栾成显、王振忠、周晓光、阿风、张研、汪庆元、王裕明、刘道胜、中岛乐章等对徽州分家阄书的利用和研究均有关注。
其次,关于“义男”和异姓承继。有关“义男”的性质和其产生的原因,韩大成先生曾将其视为奴婢加以考察,并认为“明王朝禁止与限制使用奴婢的命令是那样严格,宣德以后,使用奴婢的数字又是这样的不断增多,为了防止触犯律条,所以乡绅士庶之家就不得不改变一下奴婢的名称,当时有义男、义妇之称”。具体到徽州而言,彭超和叶显恩早年都曾对“义男”的奴仆地位作过探讨。而许文继认为,“义男”具有养子与奴仆的双重性。汪庆元进一步考察认为,从黄册底籍等文书资料看,农民和地主家庭均有蓄养义男者,类似奴仆的义男只是义男的属性之一。一些自耕农、佃农家庭收养义男并立为户主,义男和义父家庭的结合具有社会互助性质。栾成显依据黄册底籍等资料分析亦认为,作为非亲姻关系的异姓之间的承继,承义父,即以义男身份承继的人户有相当数量。明清时代义男并非只简单地限于奴仆或变相奴仆之身份,官僚或大户人家的义男多属奴仆,当无疑问,而自耕农或佃农等小户人家收养的义男,则多是作为该户的承继者,继承赀财,维系家庭,日后多被立为户主,并得到官府承认。更确切地说,义男在这里的身份是异姓承继者。另外,张萍利用相关继承性文书,对明清徽州的招赘和过继做了专门性探讨。
七 赋役与基层组织研究
在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关系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政治和经济关系之一集中体现,历代官府为了有效征收赋役,均不遗余力地加强对户籍和土地的管理。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的确立和不断改革具有重要影响。朱明王朝建立后,在赋役制度方面推行了新的举措,先是推行户帖制度,继而建立黄册制度和编造鱼鳞图册,二者互为经纬,成为明代赋役征调的官府册籍。明代中期以后直至清代前期,随着黄册制度日趋衰落,诸如均徭法、十段法、一条鞭法、均田均粮、地丁银、摊丁入亩等赋役改革运动的不断出现,最终实现赋役合一,赋役官解,促使中国社会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徭役制度归于消亡。伴随明清赋役制度的发展,相应产生了户帖、黄册、归户册、鱼鳞图册(又名经理册、号簿等)、亲供(单)册、实征册、编审册等官府册籍。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这些官府册籍亦多有遗存。然而,也有丰富的反映基层社会赋役实际运作的垦荒帖文、应役合同、户籍文书、推收单以及相关的户由、执照、税契凭据等,这些民间赋役文书,对于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尤其赋役史极其珍贵。诸如栾成显、王毓铨、张雪慧、林枫、陈支平、王裕明、卞利等学者,或利用黄册、鱼鳞册、实证册、保甲册等官府册籍与民间文书相互实证,或发掘典型民间赋役文书,对赋役户籍、钱粮推收、契税制度等基层社会赋役运作实态做微观探讨。
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和变化与赋役制度密切相关。明清时期中国县以下的官方基层组织设置基本上是在宋元基础之上的发展的。宋代在基层社会实行乡里制,县下设有乡、里、都保、保等不同层级的基层组织。元代沿宋之旧,所不同的是改里为都,即设置乡、都、村社等组织。迨至明清,中国地方社会的基层组织设置先后以里甲制、保甲制为中心,并存在粮长制等。各种基层组织存在时限长短不一,实施范围亦颇具差异,行使职能既各有不同又彼此参差。对此,不少学者利用文书资料,深入剖析由明至清与赋役制度相关的土地清丈、都保制、都图制、里甲制、粮长制、保甲制等。
八 诉讼研究
诉讼关系亦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又一集中体现。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诉讼文书占有相当比例。就其类型而言,有预防纠纷和调处纠纷形成的保产合同、和息合同、甘结、具结等;有诉诸官府的赴讼合同、诉状、禀状以及官府下行的执照、差票、照帖、告示、供息状等;另外,尚有经过事主整理的诉讼案卷。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利用徽州诉讼文书探究基层社会纷争。进入21世纪,徽州诉讼文书的利用和研究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发表了不少专题研究论文。诸如中岛乐章、熊远报、卞利、韩秀桃、刘道胜等学者进而推出了相关研究专著。学者们利用徽州诉讼文书,或致力于探讨基层社会纠纷的调处方式和途径,或深入探究民间诉讼的过程,亦或透过诉讼文书记载揭示地方社会关系和民间秩序。值得一提的是,徽州诉讼案卷多有遗存,且多系抄本、稿本,举凡诉状、审理、干证、息讼等记载在诉讼案卷中均有体现,记载系统具体,弥足珍贵。一些学者们注重发掘典型诉讼案卷,在微观剖析明清徽州民间纠纷和诉讼实态,进而研究传统国家和地方社会的关系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九 民间信仰研究
同于全国其他区域,传统徽州民间信仰具有多元性,要而言之,主要有神灵信仰和祖先信仰。神灵信仰又体现为对灶神、城隍、土地等自然神灵的崇拜,以及对特定神灵(上帝、五猖)和地方神(神化的历史人物或地方杰出先贤,如忠壮公、汪公、关公等)的崇祀。祖先信仰则体现于节令时日对远祖和近祖举行不同形式的祠祭、墓祭、会祭、家祭等。在聚族而居的徽州传统社会,祭神祀祖是宗族乃至地方社会统合并组织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小到个体家庭,大到房派之间乃至村落之间,普遍存在层属不一、形式多样的祭祀性共同产业,构成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之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信仰文书占有很大比例,有祭祀账簿、宗祠簿、标挂簿、规则簿、神会簿、祀会簿、神主簿、公祀簿、值年册、标祀合约、祀产契约等。换言之,信仰性和宗法性是徽州文书所体现出的两大鲜明特点。20世纪80年代,徽州信仰文书的利用和研究开始出现。此后,学者们或发掘祭祀簿册作专题探究;或借助祭祀文书资料,对会祭、社祭以及会社运作作具体考察;或依据相关记载,揭示典型性民间信仰实态。实际上,民间信仰是基层民众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民间事相和惯俗。这些事相和惯俗深深根植于特定的地域社会之中,或依靠耳濡目染,老传少习而代代墨守,或约定成俗,形诸文字而传延。因此,借助徽州信仰文书所提供的原生记载,并辅之以田野调查,二者相互实证地对此作“深度描述”,尚有待学术界不断推进。
十 会社研究
“社”和“会”的起源略有不同。揆诸“社”之产生,其源甚古。中国作为农耕文明古国,“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的信仰由来已久,“社”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祭祀土地之神密切相关。而“会”作为一种团体,一般认为,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因此,“社”的起源当早于“会”。唐宋以降,“会社”联称成为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助基础上的民间组织之专称。明清至于民间,我国民间会社组织发展日益普遍和兴盛。关于会社研究,早在20世纪初,随着西方的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及其研究理论方法的引进,一些学者通过民俗调查,并试图采用西方的学术理论解释中国的会社,产生了不少重要研究成果,奠定了此后中国会社研究的重要基础。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有关明清会社研究颇受学界关注。特别是90年代以来,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学者均重视传统会社研究,成果斐然,既有整体性研究,更突出地表现为对区域性社与会的关注。
在徽州,尤其于明清民国时期,民间具有“富庶则各醵钱立会”的传统,对徽州会社作总体探讨十分必要。然而,徽州会社的类型多样,如祭祀会、经济会、公益会、宗教会、娱乐社以及文会、乡约会等不一而足,由此产生的会簿会册、散件会书、会社契约等相关文书资料屡屡可见,为深入探究传统徽州会社实态奠定了坚实的资料基础。诸如涩谷裕子、刘淼、夏爱军、陶明选、何巧云、周晓光等注重利用文书资料对徽州祭祀会社作探究(参见上文)。关于徽州经济会,其源甚久。早在唐宋,徽州民间即已出现了一种融资互助性的“新安会”。据王宗培先生研究,这种产生于徽州本土的民间合会组织形式,不但在徽州本土,甚至对毗邻的江浙地区亦产生了重要影响。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间生产生活的经济需求日益旺盛,民间融资活动遂日趋活跃。醵资生息、融资互利的经济会社在徽州城乡各地,所在多有,尤为兴盛,其对民间社会经济生活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对此,学术界颇有研究。关于文会,陈宝良先生认为,中国的文会是在有宋以降,随着科举制度的盛行,士子聚在一起,揣摩八股风气,一起会课会文,从而结成文社或文会,实乃士子应付科举的文学集团。在明清的徽州,文会十分兴盛。万历《歙志》载:
士则郡城有斗山会,自郡而西岩镇有南山会,其余巨族间亦有之。其置会有地,进会有礼,立会有条,司会有人,交会有际,大都进德修业,由来尚矣。迄今百十余年,人文郁起,为海内之望,郁郁乎盛哉!
以上材料反映了自明初以来,徽州文会之盛况。在明清民国时期的徽州,甚至僻陋乡村,亦“多有斯文之会”,且随着地方知识阶层、致仕官宦等精英名流的积极参与,明清徽州文会逐渐从起初单纯的文人结社会友,发展为介入地方教育科举、民间纠纷调处等更广范围上的常设性组织。目前,学术界对明清徽州文会与教育科举、大族文会、徽商与地方文会兴创之关系等述及较多。实际上,徽州文书中不乏文会的记载,借此可深入探究徽州文书的类型、运作及其功能。笔者认为,目前学术界对善会善堂、庙会及文人结社方面有较为深入、较为系统的研究,而对经济互助性会社、祭祀性会社的研究成果不多,相对薄弱。在区域上,对华北以及江浙的会社研究大大超过其他地区,尤其是有关徽州会社的研究,迄今为止论著较少。利用田野调查与文献文书相实证深入研究徽州会社尚待拓展。另外,徽州地方文献和民间文书遗存丰富,这对于深化徽州会社研究尚有很大空间,系统整理和公布丰富的徽州会社资料,特别是相关文书资料亦亟待加强。
十一 其他
上文梳理了徽州文书主要类型的利用和研究概况。此外,在教育科举方面,一些学者在探讨地方科考、塾师以及近代民国教育转型方面注重利用相关文书资料;利用文书记载探讨妇女和婚姻颇有进展;有关家议、家记等文书引起学者注意;利用徽州文书以及发掘徽州方言书、乡音书,系统从事语言文字的研究前景广阔。从用字、用词、用语角度对民间文书进行实证研究,是释读民间文书辞学工具之基础,是进一步利用和研究民间文书新资料的内在学术要求。在徽州文书中,日记、信札、兰谱、商业书、宗教科仪、习俗歌谣、日用类书等文书稀见珍贵,特色鲜明。在发掘、利用和研究这些珍稀文书资料方面,王振忠先生用力尤勤,成果纷呈。另外,徽州文书的利用和研究日益呈现出社会史研究的趋向,不少学者在经济社会史、法律社会史、文化社会史乃至村落社会史研究方面做出了诸多有益探索。
十二 研究展望
综上,徽州文书的利用和研究始于阶级关系、土地关系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历史学、法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关注,研究领域拓展到商业、信仰、继承、诉讼、赋役、会社、宗族、人口、家庭等。在中外学者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利用徽州文书从事学术研究的领域和视野呈现出“日日新、又日新”的格局,可谓满眼生机。不少学者为徽州文书的利用和研究付出了艰辛的探索,深具学术含量的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展现了徽州文书新资料的价值和魅力。梳理既往的研究概况,有关徽州文书的利用和研究,今后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展、深化和完善。
(1)如何科学整理文书新资料,这方面的研究尚待提升。随着徽州文书的不断发掘、整理和公布,其丰富性、独特性日趋显现。徽州文书的丰富性、独特性不仅反映在其数量上,更为突出地还体现于其类型之繁多、内容之丰厚。演绎开来,有符合一定规范和程式的格式文书,亦有因时、因事而形成的账簿、字据、日记、杂记等不拘一格的即时性记载。举凡土地、信仰、佃仆、诉讼、赋役、宗族、会社等主要种类的文书均可以划分为复杂多样的次生类型。同一形态的文书(如契约)在历时性上往往具有阶段性特点。一种文书所蕴含的内容可提供多学科发掘研究的素材。某一家族或地域的各种文书汇集又呈现出事主和空间的具体性。此外,民间文书相比于典籍文献而言,其文本表达和话语习惯具有其自身独特性。因此,就对徽州文书这一新资料的本身的认识和整理而言,从文书学的角度进一步作专门性探究十分必要。
(2)基础性研究尚需不断加强。一门学科或领域研究的深化和创新,离不开“厚积薄发”的基础研究作支撑。徽州文书提供了开展基础性研究的丰富学术资源,包括资料的不断发掘和整理,富有价值问题的实证研究,重要的个案和专题研究,基础理论的阐发,等等。类似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不仅是艰巨的,而且必将是长期的,它是徽州文书新资料利用和研究的出发点和根本所在,是推动徽学创新研究深化的源泉和保证。
(3)科学解读和系统利用文书新资料从事学术研究的认识有待提高。丰富的徽州文书所奠定的材料基础,所解构的问题意识,无疑为不同追求、不同风格、不同学科的学者提供了个案咀嚼、专题发微、综合考察、多元对话的巨大空间。然揆诸既有的研究成果,仍不乏误区。着眼关注的问题意识,对文书资料稍作检视以为盐梅之佐者有之;疏于系统研读,依据“信手拈来”的部分文书资料自说自话者有之;或忽视学术梳理,利用文书资料重复研究老问题、旧问题而缺乏创新;或对文书的解读未为客观周详,致使立论的基础多有薄弱;等等。
(4)研究领域仍需拓展和深化。既往研究中,一些学者利用文书资料在社会经济、地方信仰、村落社群、民俗文化等方面已做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然而,深化和拓展的空间仍很大。诸如徽州小姓以及外来人口的生存与保障实态研究;族际关系研究;合同合约乃至乡规民约与民间秩序研究;经济组织化与民间互助研究;县衙文书与基层组织研究;民间契约关系以及契约信用研究;文书资料的语言文字学研究;徽州文书与其他地域文书的比较研究等。对相关研究的空白及尚未深入的领域的研究前景颇为广阔,大有可为。
(5)探索文书资料与其他文献资料和研究手段之间的相互实证,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毋庸置疑,徽州文书作为历史上“失语”群体、“边缘”问题的鲜活记载,应当引起学界的特别关注。亦毋庸讳言,任何类型的资料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徽州文书亦有其不足。即单纯依赖文书资料,虽可提供微观研究之丰富学术资源,但难免导致学术研究的“碎片化”。因此,探索徽州文书与中古文书、典籍文献、官府档案、调查资料相互实证,探索徽州文书与田野调查、口碑资料相互实证,大力倡导既重视文书资料的利用,又注重互补参证和综合运用的研究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多维视角的学术关怀下,文书资料所反映的“失语”群体和“边缘”问题方能赋予其主体性意义。只有在多元参证的学术实践中,文书资料的内在价值亦方可日益彰显。
总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对于传统史学关注整体性、精英化、通史式的宏大叙事而言,发掘和整理小传统、地方性的遗产,诠释区域性、社会性的知识,以拓展乃至开辟学术研究新领域、新路径、新方向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徽州文书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正是20世纪我国学术创新之一突出亮点,引人注目。可以期待的是,对徽州文书本身研究和利用文书从事相关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并必将继续成为今后广受瞩目的学术研究领域。